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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用语文明规范的法治意义/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22:06:19  浏览:9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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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用语文明规范的法治意义

杨涛


江苏省溧阳市检察院将检察各业务环节所涉及到的常用执法语言进行归纳、整理、提炼、规范,划分为6个章节,每一章节细分若干动态业务情境和具体工作场景,相应设计了格式化的执法工作用语。每一章节细分若干动态业务情境和具体工作场景,相应设计了格式化的执法工作用语。每一句“台词”都力求合法、规范、严密、简约,同时做到通俗易懂。日前,该院已将这些规范用语汇编成册,发到每一位干警手中,要求干警熟记各自业务环节上的相关规范用语,在具体工作中做到脱口而出,运用自如。(据<<检察日报>>=
笔者认为这是我们司法机关推出的又一人性化司法的崭新举措,它给法治带来第一个意义是在程序正义得以更坚实的保障。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理念是当代司法的崭新理念,司法活动不仅需要追求实体正义,也要最大程度实现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对司法活动的参与人权利与义务的告知是程序正义的重要内容,每一位诉讼参与人都有权利与义务的知情权,而司法用语的文明规范必将使这种告知更加准确、透明,为程序正义提供了更坚实的保障。
与这种保障程序正义相关联的第二个意义是文明规范的司法用语更体现了人性的关怀。当前,各地司法机关相继推行了一系列的体现人性关怀的司法措施,如在庭审给被告人戴头罩、不摁头等等,反映了司法活动即使是刑事领域也不是赤裸裸的报复行动,在解决国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纠纷中,国家对于他们的未剥夺的法定权利、人格尊严也要予以足够的尊重。文明规范的司法用语尊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给他们予以了人性的关怀。
司法用语文明规范对于形成庄重的司法氛围也有着其独特的价值。司法活动是一项庄重的国家行为,一定的礼仪与形式能在一定意义上体现司法的威严与信誉。如果说法袍、法槌的运用是从硬件上保证这种礼仪与形式,那么法言法语的运用无疑是从软件上加以保证。文明规范的司法用语使所有参加诉讼的人接受法律的熏陶,感受法律的尊严。
最后,司法用语文明规范的提出,实际上本身也是再一次对司法者自身的提醒。司法者每次在规范地而不是随意使用和告知各种法律术语时,也潜在地提醒了他们本人要依法行事,认真维护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因为规范司法用语使诉讼参与人对其权利更加明了,对司法者权力形成一种约。而在司法用语未要求规范前,不排除司法人员的告知从相关法律规定中断章取义,使自己的受制约最大程度的减少。
当然,指望司法用语文明规范就能达到司法活动实现公平正义,这种想法不免过于天真。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司法活动需要这些细小而又扎实的措施,一砖一瓦地搭建起我们的法治大厦。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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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九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专用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专用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南府发〔2006〕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办:

  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专用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专用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发布行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严格“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专用章”(以下简称“公告专用章”)的用章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公告的事项进行审核,具体使用“公告专用章”。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公告专用章”:
  (一)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不能与被征地单位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需要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
  (二)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能够与被征地单位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需要发布《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

  第四条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项目所在地城区或开发区征地机构负责拟订,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审核,经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签批后,方可用章。

  第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正式印发的份数均为五份。其中,发布二份,市国土资源局、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和有关城区或开发区征地机构各存档一份。

  第六条 “公告专用章”由市国土资源局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用章。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使用“公告专用章”必须做好用章登记和存档工作。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用章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定期组织检查使用情况。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公告专用章”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