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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可能被撤销/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54:57  浏览:81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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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可能被撤销

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的是,商标法规定三年不使用就撤销,那么撤销时它怎么去认定商标持有人没有使用呢?因为市场可大可小,一个企业三年可能就在三年末生产并卖了一件商品,不知道卖给什么人,没法去查啊。我想做商标专业投资人,但是顾虑到三年撤销的规定,特咨询您,谢谢!怎么样去避免?

你好!

《商标法》确实有这样的规定,因为商标的资源是有限的,所以使用是有期限的。如果一个商标需要持续使用,那么可以每十年续展一次,并不受时间的限制。但是很多商标会被商标持有人废弃不用,那么他们可以不续展,这个商标重新可以被其他人注册使用。

《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不使用,可以撤销也是这个道理。如果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有两种处罚,不是必然的就撤销,还可以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商标使用的概念非常的广,不仅仅是指使用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这里面有些工作可以做。

做商标专业投资,大部分公司/个人的做法是注册大量的商标,直接卖给其他公司/个人,因为商标资源的限制(好的商标更少),以及商标注册的时间太长,所以这里面存在投资的空间。但是三年不使用可能被撤销的限制确实带来很大的限制,对于专门的商标投资人其他的使用行为很容易被认定是无效的使用,要制造使用的事实会比较困难。

综上:对于专门的商标投资人最好的办法是在三年内赶紧将注册商标转让出去,因为如果有使用,也将影响注册商标本身的价值,过了连续三年不使用,将使注册商标的权属处于不稳定状态,购买人也不会买。

作者:王瑜,咨询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http://www.rj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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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0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职工群众治安联防队的任务和队员职责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公安局


关于职工群众治安联防队的任务和队员职责的规定
市政府 市公安局



为了加强警民联防,充分发挥职工群众治安联防队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维护首都良好的治安秩序的作用,特对治安联防队的任务和队员职责作如下规定:
一、职工群众治安联防队,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维护社会治安的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其任务是:在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和指导下,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预防、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二、职工群众治安联防队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地区联防办公室审定。条件是: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热爱治安保卫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年十八岁至五十岁的职工。
参加联防队工作的职工每半年轮换一次,也可连任。
三、职工群众治安联防队员的职责:
1、向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和遵守公共秩序的教育。
2、在联防队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值勤巡逻。在值勤巡逻中发现确有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者,及时送交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3、协助公安人员堵截、查缉通缉、通报的各类人犯。
4、发现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要立即保护现场,并迅即报告公安机关。
5、对有扰乱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服教育或情节严重需要依法处理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6、协助公安人员清理收容流浪露宿、乞讨要饭、精神病、呆傻等人员。
7、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社会、群众安全的工作,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四、职工群众治安联防队员不能行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治安管理处罚权,不能处理涉外事件。
五、职工群众治安联防队员应遵守的纪律:
1、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2、要严格执行政策,依法办事,不准打人、骂人、体罚和变相体罚,不准侮辱人格,不准刁难群众。
3、要立场坚定,不准包庇坏人。
4、要提高警惕,不准泄露机密。
5、要廉洁奉公,不准假公济私,不准贪污受贿,不准敲诈勒索。
6、要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文明值勤,说话和气,礼貌待人。
7、执行任务要佩戴统一制定的“治安联防队员”标志,接受群众监督。
六、治安联防队要建立值勤巡逻、工作记录、请示报告以及考勤、学习、讲评等必要的工作制度。
七、对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中成绩显著的联防队或联防队员,各级公安机关要给予表扬和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还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奖励;不适合做联防工作的,要予以调换;违法乱纪的要及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建议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处理。
在执行任务中因公致残或牺牲的,按照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和其所在单位的伤亡抚恤规定办理。
八、本试行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北京市公安局



198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