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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叶文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16:03  浏览:93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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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案情]
2005年1月23日6时许,福建省永春县东平镇太山村村民李锦彬驾驶闽C-

43215号大货车(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泉州分公司投了第三者综合

责任险,保额20万元)自永春县驶往龙岩,途经省道203线394KM+131m处

时逆向行驶,与被害人陈作生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陈作生当

场死亡、乘车人许金富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严重损坏的损害结果

。经认定:被告人李锦彬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五原告人(系两死者第一顺利继承人)以被告

人李锦彬的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171111元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要求被告人李锦彬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泉州中心

支公司在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赔偿金额范围内给予赔偿。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锦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其行

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五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

予赔偿。该车有投保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泉州中

心支公司系合同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人身损害赔偿不存在因果

关系,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因此作出下列判决:以被告人李锦彬

犯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给附带民

事诉讼五原告人171111元。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五原告人要求保险公

司在第三者综合责任范围内直接赔付责任。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李锦彬犯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没有异议,对保

险公司是否承担直接赔付责任出现分岐,一种意见认为,该车有投保第三

者综合责任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

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受害者损失。第二

种意见认为,虽然该车有投保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与保险公司形成的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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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0-08-25


卫办疾控发〔201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农民工健康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为探索农民工健康保障的有效途径,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身体健康,我部决定从今年起组织开展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

(一)开展农民工健康教育。一是开展传染病防治等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工对艾滋病、结核病、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二是为农民工开展慢性病“三个一”工作,即免费测量一次血压,发放一本《生活方式与慢性病科普知识手册》,开展一次慢性病预防与营养知识讲座,提高农民工健康水平。在发现高血压患者后,应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管理。三是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指导,重点指导农民工对城市环境的适应力,缓解心理压力。

(二)建立农民工健康档案。为与集中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建立健康档案,并及时更新,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农民工个人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纪录等。

(三)开展农民工结核病防治及其子女免疫规划工作。一是为农民工初诊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免费进行胸片和痰涂片检查,为农民工肺结核患者提供免费抗结核药物治疗,并提供督导管理。二是加强农民工子女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开展针对性强化免疫工作;联合教育部门,加强农民工子女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工作;加强儿童信息化建设,加强农民工子女信息化管理;加强针对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开展农民工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项目。一是落实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梅毒筛查和乙肝检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抗病毒药物及相关检测、随访等服务。二是对梅毒筛查阳性的孕产妇,提供规范的妊娠梅毒治疗,防治先天梅毒。三是对住院分娩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在出生24小时内接种乙肝疫苗,同时免费注射1针乙肝免疫球蛋白。

(五)开展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关爱工程。一是开展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意识。二是加大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组织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三是加强农民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为农民工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提供方便。四是实施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职业病防治项目,开展农民工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

二、项目地点

在除海南省和西藏自治区外的其他29个省(区、市),选择65个县(市、区)开展项目试点,具体名单见附件1。

三、项目目标

(一)开展农民工健康教育。一是项目地区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二是项目地区农民工接受血压测量率达到90%以上,慢性病及营养相关知识知晓率达60%以上。三是项目地区80%以上农民工接受1次以上提高心理适应力培训,50%以上有心理压力的农民工接受1次以上心理健康指导。

(二)建立农民工健康档案。集中用人单位农民工健康档案建立率达到80%以上。

(三)开展农民工结核病防治及其子女免疫规划工作。一是在项目地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新涂阳肺结核患者治愈率达85%以上。二是到2015年,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以乡为单位原免疫规划疫苗单苗接种率达到并保持在90%以上,新纳入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达到85%;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率达到100%,补种率达90%以上;预防接种实现信息化管理,90%以上乡级预防接种单位实现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

(四)开展农民工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项目。项目地区孕产妇艾滋病检测率、梅毒筛查率及乙肝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率达到90%以上。

(五)开展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关爱工程。项目地区要基本摸清当地职业病危害分布情况、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情况,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85%以上,并为所有体检农民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业务指导。要在人员和经费上给予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

(二)结合现有项目,全面推进试点工作。要将开展农民工健康教育和建立农民工健康档案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试点地区农民工结核病防治及其子女免疫规划工作和农民工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项目纳入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扩点增面,推动项目深入全面开展。要利用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取得的工作经验,推进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关爱工程的组织实施。

(三)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探索工作模式。各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针对本地区农民工健康保障工作重点,不断研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农民工健康保障的工作模式和有效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我部报告。

(四)分步组织实施,做好阶段评估工作。我部将适时组织对试点地区项目开展情况的评估。各试点地区也要根据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特此通知。



附件: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试点地区名单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试点地区名单

序号
省份
试点县(区)

1
北京
海淀区、大兴区

2
天津
东丽区、西青区、宝坻区

3
河北
高碑店市

4
山西
寿阳县、孝义市

5
内蒙古
霍林郭勒市、伊金霍洛旗

6
辽宁
沈阳市苏家屯区、建平县、葫芦岛连山区

7
吉林
长春市绿园区、磐石市

8
黑龙江
哈尔滨市香坊区、甘南县

9
上海
普陀区、青浦区

10
江苏
江阴市、昆山市

11
浙江
杭州市拱墅区、宁波市鄞州区、江山市、丽水经济开发区

12
安徽
宣城市广德县、马鞍山市当涂县

13
福建
泉州市惠安县、福州市马尾区

14
江西
南昌县、乐平市、萍乡市湘东区

15
山东
章丘市、淄博市临淄区

16
河南
辉县、栾川县

17
湖北
潜江市、远安市、郧县、谷城县

18
湖南
浏阳市、常德市石门县

19
广东
深圳市宝安区、江门市新会区

20
广西
马山县、容县

21
重庆
南岸区、璧山县

22
四川
成都市武侯区、双流县

23
贵州
遵义市桐梓县、松桃苗族自治县

24
云南
个旧市、澄江县、腾冲县

25
陕西
榆林市榆阳区

26
甘肃
嘉峪关市、白银市白银区

27
青海
大通回族土族县、湟中县

28
宁夏
石嘴山市惠农区、平罗县、中宁县

29
新疆
库尔勒市、富蕴县






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补充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补充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86〕134号),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补充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劳动合同制问题
(一)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如工种、专业对口的,不再实行试用期;不对口的,经劳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职业学校、职业中学培训毕(结)业后,工种、专业已对口的,试用期可相应缩短。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初期工资,定级、调升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含特殊工种补贴)、加班工资,按本企业固定工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招工问题
(一)从农村招用工人、男工不超过三十周岁;女工不超过二十五周岁。招用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可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和公开招工。待业人员凭待业证和职业技术培训毕(结)业证,待业职工凭职工待业证报考;其他人员凭街、镇劳动服务公司(劳动管理站)或所在单位证明报考。如职业技术培训毕(结)业生不能满足招工的需要,经区、县劳动服务公司批准,可直接从其他
待业人员中招收,但必须申报培训计划,并进行认真的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单位同意不得雇用在职人员或招用未经处理的擅自离职人员。
(四)招用工人一般应在本市、县的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如确需从农村招工的,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应报省劳动局审批;市、县属单位分别报市、县劳动局审批。涉及迁转户口、粮食关系的,按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五)招工工作,必须在市、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包括审查招工简章、确定招工地区(点)和招考办法。招考录用具体工作由用工单位组织施行,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用工单位应向区、县劳动服务公司一次过按招工人数每人二元的标准,缴交招工手续费。招考单位可向报名应招考试者,收取不超过一元的报名费。
三、关于待业保险问题
(一)广州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待业保险基金,由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征集、管理;市属各县的待业保险基金,由各县劳动服务公司分别负责征集、管理。待业救济金由区(县)劳动服务公司或街(镇)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发放。
(二)中央、省、部队、外地驻本市、县单位和市驻县单位职工的待业保险,由所在市、县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征集管理。
(三)待业保险基金的缴纳,采取凭《工资基金手册》,年前备案测算,按月缴纳,年终结算,可委托银行以托收无承付的办法收缴。逾期不办理备案测算手续的,按上一年十二月缴纳的保险基金计征,并按每月递增5%加收滞纳金。
(四)国营企业职工标准的工资总额,应是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混岗”的集体所有制工人和临时工的标准工资的总和。
行政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应是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的总和。
(五)享受待业保险待遇的企业职工,应包括在国营企业“混岗”的集体所有制工人,但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带集体企业的职工。
供销社系统原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待业保险待遇,可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六)职工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期限和标准:
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或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以及合同期满被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宣告破产、濒临破产法定整顿、解除劳动合同时,工龄满五年以上的,最多发给二十四个月的待业救济金。
其中:第一至十二个月,满五年至十年工龄的,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满十一年至十五年工龄的,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5%发给;满十六至二十年工龄的,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满二十一年工龄以上的,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第十三至二十
四个月,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50%发给;工龄满三年不满五年的最多发给十二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60%发给;工龄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最多发给六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不满一年的不发。
辞退违纪职工或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满五年以上工龄的,最多发给十二个月的待业救济金,发放标准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满二年不足五年工龄的,最多发六个月待业救济金,发放标准,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50%发给;不满二年的不发。
待业救济金每月不足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七)职工待业期间的医疗费。工龄不满十五年的每月发给五元;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每月发给七元。发放月份与发放待业救济金同。
(八)待业职工和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按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8%提取,划入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年终节余不予征税,可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其他
(一)本补充办法同时适用于中央、省、部队和外地驻穗单位。不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外资独资经营企业。
(二)本市过去颁发的有关劳动制度改革的规定,应以《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和本补充办法为准。
(三)本补充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198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