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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监督,保证公正司法/宋丽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41:54  浏览:8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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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监督
保证公正司法

宋丽红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其性质、地位和任务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执法思想要立足于法律监督,并紧紧围绕法律监督去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这是检察机关执法思想的根本所在。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正和正义,强调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2003年6月份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广泛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在这种新的执法思想指导下,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必然成为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履行宪法、法律赋予职责的主要体现,符合惩治司法腐败、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因此,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强化对批准逮捕决定执行的监督、侦查活动的监督、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以及强化民事行政的法律监督自然成为检察机关的核心工作。
一、明确监督职权,强化权力观念。
检察权实质就是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一,检察权所具有的独立性,代表了权力的国家性,接受的是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不隶属于任何一级政府,检察权这一特殊地位,标志了国家权力的性质;其二,从领导体制上也体现了检察权的国家性,宪法规定,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属于上下级领导关系,说明检察权是统一的国家的权力;其三,法律是统一的,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法律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性和地域性。因此,法律的这种统一性,决定了检察权的国家性。
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主要目的就是保证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和正确实施。具体讲就是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的核心是通过行使国家权力,由法定的具有司法监督权的检察机关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这种权力,是一种以国家权力作后盾,人民利益为根本,公正司法,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目的的国家权力。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实质就是一种法律权威,她的国家性、公信力及人们对她的信仰决定这种权威性质,亦即通过法律监督控制权力,这是与个人权威的根本区别,也是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
二、突出监督重点,强化办案监督。
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重要的是通过办案来实现,办案是实施法律监督最有效的手段。古人云:天下之高,不难于无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完备的法律,只有通过正确有效地实施,才能发挥其作用。当前,一些司法机关办关系案、金钱案、条子案、油水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官吏腐败、司法腐败已严重地防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所以,在法律实施地整体运作机制中,通过依法办案,达到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特别是通过刑事及民事法律监督,达到清除司法腐败,保障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的目的,已成为当务之急。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侦查监督,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诉,同时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是审判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实行监督,主要是侦查贪污、渎职犯罪行为。四是监所监督,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五是民事、行政监督。这五大职责,重点是对从事司法活动人员的监督,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司法监督权的核心内容。刑事诉讼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这一规定表明,检察机关直接查办上术职务犯罪案件,既是法律监督的重点,也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监督权的具体表现。
既然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司法监督,那么强化监督力度则是势所必然的人。强化司法监督必须通过办案来体现,只有通过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强化对批准逮捕决定执行的监督、侦查活动的监督、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侦查活动的监督、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等五个具体环节,同时强化民事行政的法律监督,从中发现问题,进而发现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该立则立,该诉则诉,该抗就抗,力争通过办案,把司法监督落到实处。
三、完善法律规则,强化程序监督
程序法的正确实施是实体法得以正确施行的先决条件和基本保障。所谓司法监督,既包括对实体法的监督,也包括对诉讼程序的监督,二者缺一不可。这里强调的注重程序,就是通过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程序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证实体法的适用,而且还在于它通过科学的程序防止、制约司法权被滥用,赋予诉讼主体应有的权利并提供相应的保障,程序决定了法治和人治这间的界限。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执行监督权和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这些权力构成了检察机关对整个刑事及民事诉讼活动及法律监督。因此,要想全面、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就必须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
强化程序监督,一方面要强化诉讼监督,即:加强立案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对审判活动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中违反诉讼程序问题的发现和纠正;对执行刑罚监督着重依法纠正判决生效后不交付执行和不依法执行问题,依法纠正违法适用保外就医、减刑、假释的,特别是以钱抵刑的问题。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自身亦应严格按程序行使职权,以往不按程序办案引出的教训是沉痛的,当时刻记取。
强化程序监督,还需要以立法上完善法律监督的程序,应当增加监督的硬性规定,由于立法的缺陷,已造成了监督上的软弱乏力,影响了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刑事诉讼第87条、129条、137条、169条、181条、212条、215条、223条、224条的规定,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从实践中看,一些规定仍显硬性不足,纠正违法缺乏强制力保证,如在立案监督上,由于法律未对检察机关通知公安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时如何采取法律措施作出硬性规定,从客观上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再如《纠正违法通知书》虽然是一种监督手段,但由于缺乏强制力的保证,监督效力显得不够。变更强制措施也带有随意性,虽然刑诉法第73条有规定,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自行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法律监督机制上乏力,导致监督乏力。如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虽然也有规定,但由于规定的不具体,抗诉仅仅是一种事后监督,一些必要的实质性的监督手段和保障措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监督程序上也不尽完善,由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监督程序上规定对于原则,使实际操作缺乏依据,尤其是在调卷、审级、期限、执行等重要环节上,检、法两家没有可供共同执行的具体而又合理的法律规定,虽然高检院制定了一些有关规则,但也是一家之意,审判机关只按审判机关的规定办,也影响了监督工作的开展。目前,一些基层院在开展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时,大多采取协调的方法,这有违立法之本意,使监督陷入讨价还价的尴尬境地。
四、理顺执法关系,强制制约监督。
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同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均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但由于分工的不同,就自然出现了既有配合,又有制约和依法监督的关系。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人们对这种关系认识不足,往往“重配合轻制约,重关系轻职责,重效率轻监督,”甚至一些个别领导也以“大局为重,要加强配合,注意关系”为由强调配合,把搞好关系视为公检法三家的共同要求,及至在交付审查工作报告中,涉及检察院如何监督纠正公、示一些问题的文字也被一笔勾掉,唯恐因此引起不满,影响关系,致使互相制约形同走过场,互相配合形同“合署办公”。这种以重配合重关系的执法关系,显然削弱了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并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基层院根据当时的社会治安和执法形势,创造了不少有利于工作开展的执法方法,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实施新法时期,仍沿用旧的方法显然已不合时宜,且有违法法律规定,如提前介入制度等。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确定了检察机关在三大诉讼中的地位和职能,依法监督已成为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的法律要求。因此,那种以配合代制约、以协调统制约、以关系妨碍监督的做法应当抛弃,代之以制约监督新观念,即:制约、监督也是一种配合,而且是更积极的配合,监督不仅是发现问题,更是解决问题的新观念,配合是在制约前提下的配合,是不妨碍履行监督职权的配合,而制约也是在相互依据职权基础上的制约,这是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法律原则所决定的。
五、拓宽监督方式,强化预防监督
预防监督在整个司法监督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做好预防监督,对于减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古人云: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至人未起人患,治未病之疾。这两句古语,均说明一个道理,即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不能独立地看待和处理案件,应坚持打击、保护、促进、服务的统一,在严格依法监督的同时,讲求监督的政策和策略,坚持社会、政治、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预防监督就是这种执法思想的具体体现。笔者所在院,在预防监督上即取得较好成果,如在辖区的监狱开展的监督岗、管教岗双岗达标联手预防活动;把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监督工作前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在刑事立案监督中,与公安机关联合制定刑事立案监督制度,规定检察院可以到派出所了解立案和未立案情况,通知立案的案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立案,未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说明真正理由等。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与法院联合制定了民行办案规范化制度,各司其职,解决了阅卷难和久拖不办的问题。同时在监狱、街道、乡村、学校、军队广泛开展了检务公开活动,形成了声势。这样就有效预防了司法不公等问题。
六、完善内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
检察机关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检察监督权具有法律权威的特殊性,但这种权力又离不开监督,否则必然导致权力滥用。一方面,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主动听取意见,推行检务公开。另一方面应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树立“100-1”的思想,通过健全的部门监督、程序监督、民主监督、纪律监督等内部监督制度,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保证肌体的纯洁。笔者所在院自推行了星期二警告制、谈心告诫制、廉政连带责任制、办案告知制、案后回报制、案件跟踪监督制、限期结案制、领导督办制等项制度后,成效显著,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提高了干警的政治素质,各项检察工作也跨越了一大步。
诚然,仅仅完善内约机制还不足以说明检察队伍就强大了,还必须伴随着检察改革的步伐作更进一步的强化:其一,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的要求是很高的,法律监督的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这就要求监督者本身首先做到公正,既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又要有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即检察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敬业、勤奋业、优业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作风,同时又要具备精深的法律知识、经验和智慧,做到心有余而力也足。如果一个单位对监督工作顾虑重重,意志软弱,或怕字当前,怕影响关系,或作虚 功,搞纸上监督,或法律专业素质低下,很难说这个单位的法律监督能有所作为。其二是严格按《检察官法》的规定建设队伍。其三是完善检察机关的管理体制。当前检察机关管人、管事相脱节,即业务上受上级检察机关领导,而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干部任免又归地方负责,从而出现了补充到检察机关的人员有的虽然是大专以上学历,但学不对口,或中专学历也通过关系进来了,甚至让外行领导内行,监督活动受到不应有的干扰,影响公正司法。由于经费来源归地方政府,效益好的地区日子还好过些,遇到连工资都发放困难的地方,经费保障就更难了。人力、财力、物力的限制,导致监督不力,这是不争的事实。不过,相信这些影响监督效果的客观因素会在不久的将来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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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8]53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嘉峪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公共安全,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和材料供应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城乡道路、公共交通设施、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采购和安装工程。
第三条 凡社会投资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市属各行政、事业、企业等部门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应当实行招投标。
第四条 凡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承包商或供应商。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发布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服务。
第五条 嘉峪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对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及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包括:评标程序,所采用的评标原则、办法、开标、评标的时间与地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评标机构的组成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投标人是否参加开标会议;开标记录是否真实有效;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及办法。
第六条 凡实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市发改委、招标办的行政监督。政府投资工程除接受市发改委、招标办的监督外,还应当接受市审计局、财政局的行政监督。
各行政监督单位行使以下行政监督职责:
市发改委对招标工程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市审计局、财政局对政府投资招标项目的投资、资金计划及来源、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同时应及时对工程投资进行审核决算。
第七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不适宜公开招标而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须附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并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邀请书。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除邀请招标外,应符合《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在甘肃省经济信息网或者甘肃建设信息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网、嘉峪关日报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开标、评标的能力,其条件如下:
  (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
  (二)拥有从事过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程序的人员;
  (三)拥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工程应当实行资格预审,招标人依据招标公告要求和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对所有报名的投标申请人以优胜劣汰原则,从资质、业绩、信誉、能力等方面通过书面材料或实地考察的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作为正式投标人。
招标人必须在开标前持市招标办出具的投标人名单向本市检察机关提交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市招标办依据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结果确定投标人投标资格,并在招标现场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高资质等级要求和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 0万元。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保函、保兑支票、汇票或者现金支票。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分为综合记分评标法和合理低价评标法。凡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记分评标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也可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
第十八条 工程量清单或者标底,招标人有能力编制的由招标人编制,招标人不具备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或者标底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资格印章,一并提交评标委员会作为评标参考。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省上有关规定。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做到公正、合理,并在开标前保密,不得泄露。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对标底编制机构及编制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备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标办公室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有关备案材料。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告知市招标办,书面合同必须在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二十一条 招标工程需要专项分包的,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分包项目,经招标人同意后,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招标选定专项承包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开标地点。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公开招标的工程发布公告后,报名参加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延长公告时间3个工作日后,报名参加的投标人仍少于3家的,经市招标办核实后,可直接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人不得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 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应当遵守国家、省上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以带资垫资为条件影响公平竞争的,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应按废标处理。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可视为放弃投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时招标人应当当众公布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启封投标文件,确认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设有标底的应当当众启封并公布标底。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对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审。采用综合记分评标办法的,按照《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规定执行;采用合理低价评标办法的,应当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主要条件,对施工方案、施工能力、业绩及信誉经技术性评审通过后,方可从最低价中推荐中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成本价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对中标结果在甘肃省经济信息网、甘肃建设信息网、嘉峪关政府网、嘉峪关日报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一)招标人未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或者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
(二)串通投标、围标投标或者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中标的;
  (三)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招标办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对中标无效的结果进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是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主要工程技术人员。项目经理(建造师)承担的中标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后,方可参加下一个招标工程的投标。投标人中标后,市招标办应当对承担该工程施工任务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资质证书及中标工程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违反本办法第 三十一条(二)、(三)项规定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纪律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与工程招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技术、经济专家由招标人通过计算机从有形建筑市场政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招标工程随机抽取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市招标办核实后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照国家、省上的有关规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当场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串通评标,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公正评审的;
  (四)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标活动的任何信息。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管理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市建设局依据《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关于表彰卷烟打假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公安部关于表彰卷烟打假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




福建、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河南、江西、河北、山东、重庆、辽宁、四川省(区、市)烟草专卖局、公安厅:
  自去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联合开展的卷烟打假专项行动结束以来, 福建、广东等重点省(区)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认真落实联合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制度,紧密配合,坚持不懈地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扭转了多年来“不断打假,不断严重反弹”的被动局面,实现了巩固成果、防止反弹的工作目标,卷烟打假取得了新进展。在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中,各地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他们忠于职守,不畏强暴,敢于执法,成绩突出。有的在暴力抗法面前不怕围攻、漫骂和殴打,与制假分子斗智斗勇;有的为侦破重大案件,不顾身体有病,昼夜蹲守监控;有的为抓捕违法犯罪分子,风雨兼程,跨省追逃;有的为彻底摧毁制假网络,殚精竭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的秉公执法,刚直不阿,自觉抵制来自多方的压力和诱惑;有的作为部门领导,临危不惧,靠前指挥,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决定,授予福建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等 14个单位“卷烟打假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授予广东省林汉文等51名同志“卷烟打假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继续发扬奋发有为的精神,再接再厉,扎实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做出更大的贡献。
  卷烟打假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事关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号召广大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和公安民警,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努力开创卷烟打假工作的新局面。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公安部
二 O O 三 年 十月十日

   附 件:

  全国卷烟打假先进集体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663&pic_id=0
  全国卷烟打假先进个人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663&pic_i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