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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行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张智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31:19  浏览:94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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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行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张智涛


  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中间环节,在搞好硬件建设的同时,做好文书处理工作则是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基础工作。日益丰富的工作实践表明,虽然文书处理工作与档案工作各有不同的工作任务,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由于文书是档案的来源,档案是文书的归宿,所以,两者又是文档工作流程中紧密相关的工作环节。因此,我们要强化系统思维意识,树立文书处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与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同行的工作指导思想,在实际工作中,把住文书处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入口关,做好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基础工作。

  一、公文制发是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基础性前提

  公文是档案的前身,档案由公文转化而来。可以说公文制发的怎样,不仅仅决定公文本身的质量,同时,也影响日后档案的质量,决定了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质量的问题。因此,我们在公文制发中必须要注意解决好规范化、标准化问题,以提高档案实体质量,为档案工作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打下牢固的工作基础。首先公文用纸质量要好,幅面尺寸规格要统一、规范、标准,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排版形式为横写横排,左侧装订。二要注意检查制发公文是否履行了签发手续,是否符合审批权限,公文标题是否准确,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准不准,落款是否与公文一致,有无日期等。三是公文字迹要牢固清晰。不论是草拟公文,缮印公文,还是做出的各种记录、报表、签字、批注等,都不应使用容易褪色的笔种、墨水和纸张,以保证字迹鲜明、清晰,有利于日后长久保管利用。四是使用文种要合理,拟制格式要规范,行文不要滥用简称和使用不规范的字,以利于日后标准化、现代化检索手段的实施应用。

  二、实施“以我为主”的立卷归档原则是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关键环节

  相近公文的重复与立卷组合的无序是阻碍档案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的最大问题。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根本目标就是要实现档案保管利用价值的最大化和案卷完整化、检索利用便捷化。而“以我为主”的立卷归档工作则是解决问题、实现目标的关键性工作。“以我为主”的立卷归档原则,即归档的文件要以本单位形成的文件为主的原则,不仅是在我国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实践中形成并坚持下来的一条原则,而且还是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乃至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不归档文件销毁办法》的基础上,要注意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要准确把握文件立卷归档的时效性,完成现行文件阶段任务的,才能予以立卷或归档,而没有完成的,则不能立卷或归档,否则,将会给档案管理造成无序和混乱。二是明确立卷归档的重点和进行合理的立卷分工。要在“以我为主”原则指导下确立立卷归档的重点,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区分文件与资料,特别是要注意区分在内容、形式和作用等方面都具有很多相似之处的文件资料之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减少档案管理中的重复度和信息冗余度,提高档案利用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在坚持贯彻“以我为主”归档原则的前提下,要注意有效地维护全宗的完整性。在归档工作中既要掌握重点,分清主次,把住全宗的入口关,使不该归档文件不致混入,同时,又要注意防止应归档文件的散失。特别是在立卷中,要把同类并具有内在联系的文件材料组在一个卷内,保持同一问题的完整性,反映同一问题的全部处理过程及来龙去脉,从而在提高档案利用价值的同时,使立卷归档后所形成的档案既完整,又不庞杂,为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奠定坚实的工作基础。

  三、提高案卷质量是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可靠保证

  不断深化的工作实践证明,案卷材料收集的是否完整是决定和影响档案价值的因素,而立卷方法问题与案卷装订质量问题则可能是决定和影响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质量的操作性因素。因此,在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工作进程中,我们必须一方面要注意解决好立卷方法问题,以有利于档案标准化管理中的分类和检索,另一方面,要注意解决好案卷装订质量问题,以有利于档案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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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第十二次会晤联合公报

中国 俄罗斯 印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第十二次会晤联合公报(全文)



  当地时间11月10日,中国、俄罗斯和印度外交部长第十二次会晤在印度新德里举行,会后发表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第十二次会晤联合公报



  一、2013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在新德里举行第十二次会晤。会议气氛真挚热烈。

  二、外长们重申中国、俄罗斯、印度三边合作机制作为增进三国在相关领域内对话和务实合作平台的重要意义,强调三国合作不针对其他任何国家,表示三国决心本着开放、团结、互相理解和信任的精神加强三方对话,在共同关心的全球及地区问题上加强协调与合作。

  三、本次会议在中东和北非形势持续演变,巴厘岛第九届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召开在即,世界经济重回增长轨道面临诸多挑战,有关恐怖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贩毒、自然和人为灾难、食品安全和气候变化等的关切上升的背景下举行。外长们同意本着负责任和建设性的态度就上述全球和地区性问题保持磋商与协调。

  四、外长们对菲律宾近日遭受台风袭击并造成人员伤亡,向菲律宾政府和人民表示同情和慰问。

  五、俄罗斯和中国外长分别回顾了近期印度总理辛格对俄罗斯和中国的成功访问。

  六、外长们认为,世界已进入一个新时代,正在建立一个符合21世纪现实和需要的多极化国际体系。外长们重申将共同努力,致力于以国际法准则、国家间平等伙伴关系和尊重《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建立更加稳定、安全和公平的国际关系。外长们同意共同合作,加强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保障社会和经济稳定发展方面的中心作用。

  七、外长们对2012年11月20日至22日在新德里举行的第十二届三方学术会议表示欢迎。印度中国问题研究所、俄罗斯科学院远东研究所、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学者间交流始于2001年,此次会议标志着三方完成了第四轮交流。

  八、外长们对2012年11月13日至14日在中国成都举行的第五届中俄印专家救灾三边会议表示满意。会议同意进一步促进该领域信息共享、科技交流以及人员培训的三边合作。

  九、外长们重申恐怖主义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对人权的严重侵犯以及反人类罪行。外长们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无论在何地由何人所为,也无论出于什么动机。外长们认为各国应在联合国的主导下,在《联合国宪章》、安理会相关决议、全球反恐战略以及相关国际法原则和准则的基础上,联手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外长们强烈谴责10月28日发生在北京的恐怖袭击事件。

  十、外长们认为意识形态、宗教、政治、种族、民族或任何其他因素都不能成为实施恐怖主义的理由。外长们强调应将恐怖分子、恐怖活动的组织者、资助者以及支持者绳之以法。

  十一、外长们对叙利亚不断恶化的安全和人道主义局势深表关切,对持续暴力造成越来越多侵犯人权和践踏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径表示谴责。外长们欢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核可禁化武组织执行理事会就叙利亚化学武器问题通过决定并要求叙利亚完全履行禁化武组织决定。欢迎美国、俄罗斯就在指定时限内确保叙利亚化学武器库安全并完成销毁达成框架性协议。欢迎叙利亚最近加入《禁化武公约》。外长们敦促尽快召开第二次日内瓦会议,推进落实2012年6月30日通过的日内瓦会议公报,使叙冲突有关各方坐到谈判桌前。解决叙利亚危机的任何方案都必须满足叙社会各阶层的合法诉求,尊重叙利亚的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主权。外长们重申叙危机无法通过军事手段解决。

  十二、外长们重申巴以冲突仍是国际社会面临的紧迫问题。该问题的解决是中东建立可持续、持久和平的先决条件。外长们对巴以重启和谈表示支持,呼吁国际社会协助巴、以双方在安理会相关决议、马德里原则以及阿拉伯和平倡议的基础上,基于“两国方案”寻求解决冲突,最终建立以东耶路撒冷为首都,与以色列和平共处且拥有安全边境,享有主权、民主、独立,团结并具活力的巴勒斯坦国。

  十三、外长们讨论了埃及局势,认为埃及是中东地区的稳定因素,希望埃尽早实现国内和解,继续为地区和平与繁荣发挥作用。

  十四、外长们对阿富汗局势深表关切,认为恐怖主义、激进主义和暴力极端主义是阿安全、稳定、繁荣的主要威胁,强调有必要采取共同和协调行动应对各种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威胁,包括清除恐怖分子的基地和避风港,切断对恐怖主义的金融和技术支持。

  十五、外长们强调国际社会继续参与解决阿富汗问题,并在阿过渡期以及较长一段的转型期内履行对阿民事和安全援助承诺至关重要。鉴此,外长们呼吁加强阿国家安全部队的能力建设,使其能够担负维护阿安全的责任。外长们重申,国际社会应继续积极支持阿富汗和平重建,帮助阿富汗早日实现和平、稳定和繁荣。外长们强调通过扩大阿富汗的贸易、运输网络以及与地区的互联互通,帮助阿融入本地区十分重要。

  十六、三方支持联合国在促进阿富汗和平与稳定方面继续发挥核心协调作用。外长们重申将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和区域机制内就阿富汗问题保持密切互动,包括伊斯坦布尔进程、阿富汗区域经济合作会议、上海合作组织、集体安全条约组织以及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等。俄罗斯和印度欢迎并将全力支持中方承办2014年伊斯坦布尔进程第四次外长会。

  十七、外长们认为,阿富汗局势走向与本地区安全息息相关。实现广泛和包容性的和解是阿富汗实现长期和平稳定的关键。外长们同意阿富汗和解进程应由阿人主导、阿人所有、阿人推动,这已写入2010年7月20日通过的《喀布尔会议公报》,并在2011年12月5日发表的《波恩会议结论》中得到了进一步体现,得到阿富汗政府和国际社会的支持。

  十八、外长们对阿富汗境内非法毒品生产和走私的规模表示关切。外长们强调贩毒是恐怖组织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国际社会的当务之急是根据巴黎进程有关决定和《上海合作组织禁毒战略》打击阿富汗毒品生产和走私。

  十九、外长们重申,俄罗斯、印度和中国是拥有先进核技术的负责任国家,防止核武器扩散、加强核不扩散机制是三国共同任务。他们欢迎核安全领域积极进展,强调应坚持并落实2010年华盛顿核安全峰会及2012年首尔核安全峰会共识。

  二十、外长们呼吁在分步、对等的基础上,通过政治和外交方式早日解决伊朗核问题,恢复国际社会对伊核计划和平性质的信心。承认伊朗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严格保障监督下,拥有与其承担的国际义务相一致的和平利用核能包括铀浓缩的权利。外长们支持加紧推动谈判进程以解决该问题。

  二十一、外长们认为,将信息通讯技术用于犯罪、恐怖主义以及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行径的危险正在上升,并对此表示关切。外长们重申推动并参与构建和平、安全、开放的网络空间的重要性,并强调根据公认的准则、标准和做法安全地使用信息通讯技术尤为重要。

  二十二、外长们认为联合国是给世界带来希望,实现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多边平台。外长们坚定支持多边主义,支持联合国在应对全球性挑战和威胁方面发挥主导作用。鉴此,外长们重申应对联合国包括安理会进行全面改革,使其更具效率和效力,更有代表性,以更有效地应对当今全球面临的挑战。

  二十三、外长们重申高度重视三国在金砖机制内的合作,决心共同努力,进一步增强金砖合作机制作为就共同关心的全球和地区政治、经济问题进行沟通、协调与合作的机制的作用。

  二十四、中国和俄罗斯外长支持印度积极参与上海合作组织活动并作出积极贡献。

  二十五、外长们强调亚太地区应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基础上建立开放、包容、透明的安全与合作架构。强调东亚峰会作为各方旨在推动东亚地区和平、稳定和经济繁荣,就共同关心的战略、政治、经济议题广泛开展对话与合作的论坛的重要性。强调有必要加强在各种地区论坛中的协调与合作,包括东盟地区论坛、东盟防长扩大会、亚欧会议、上海合作组织、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亚洲合作对话等。印度、俄罗斯支持中国主办2014年亚信峰会。

  二十六、外长们注意到亚太地区在全球事务中的作用正日益上升,支持推动区域一体化和区域合作。外长们认识到亚太经合组织在营造促进亚太地区贸易和投资以及促进地区一体化的有利环境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中国和俄罗斯外长注意到印度经济地位日益上升,在推动全球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与亚太经合组织成员间建立了密切的经济和贸易联系,支持亚太经合组织保持开放性。

  二十七、外长们认识到世界经济增长仍存在脆弱性,面临诸多挑战,强调应推进多边合作应对挑战。外长们欢迎俄罗斯作为主席国的圣彼得堡二十国集团峰会所取得的成果,强调继续落实峰会有关建议,包括有关加速世界经济增长、推进中期财政整顿、提高就业、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以及推动发展等,将有助于主要全球性经济问题的解决。

  二十八、外长们强调二十国集团应继续重点关注宏观经济政策协调这一核心问题,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全球经济和金融形势,推动国际经济治理机制改革,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和治理结构改革。

  二十九、部长们注意到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性和相关度,以及对于全球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做出的贡献。部长们强调应加速落实千年发展目标,重申将致力于实现减贫的目标,并希望2015年后发展议程聚焦消除贫困、经济增长、创造就业、社会包容以及可持续发展。他们强调,该目标应同样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同时保证各国国内政策空间和发展中国家的优先领域。部长们回顾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所有原则,包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部长们强调,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财政资源、技术发展和转让以及能力建设援助,是所有国际发展合作契约的关键组成部分。

  三十、部长们重申世贸组织成员国应保持开放心态,并在将于2013年12月在巴厘岛举行的第九届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上显示灵活,以推动会议取得成果。这将为推动多哈回合谈判根据其发展授权取得进一步进展奠定基础。

  三十一、俄罗斯和中国两国外长赞赏印方在推动实现亚欧会议目标及任务,引导亚欧会议成员国探讨在共同关心的重要领域加强务实合作,以提高亚欧会议的关联性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和所做贡献。鉴此,两国外长祝贺并完全支持印度外长于2013年11月11日至12日在新德里主持召开第十一届亚欧外长会议。

  三十二、俄罗斯、中国两国外长高度赞赏并衷心感谢印度外长举办此次三国外长新德里会议以及所做的周到安排。

  三十三、俄罗斯、印度外长感谢中国外长表示愿主办2014年中俄印外长会晤,并表示将全力予以支持。


  新德里

  2013年11月10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法规[2008]194号


各中央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深刻认识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国有经济繁荣发展的需要。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宪法》第7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不断完善,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为国家富强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巨大作用,积累了数量巨大的企业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法》作为国有资产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权益归属、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等基本问题作出了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巩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国有经济繁荣产生积极影响。

  (二)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改革方向,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报告在总结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03年3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并依据国务院授权对中央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2003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的方式确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人民政府相继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依照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对相关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党的十七大报告充分肯定了五年多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进一步提出了“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目标。《企业国有资产法》比较完整地反映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成功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目前,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龙头,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以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公布的21个行政规章和115个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包括各省市国资委起草制定的1800多件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完善国有资产立法取得重大进展。认真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必将进一步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为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是党的十七大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的要求。实践证明,按照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目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成立以来,我国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逐步到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逐步健全,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强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使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进入了全新阶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遏制了改革改制过程中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企业国有资产法》吸收了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基本做法,对于国家出资企业管理人选任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等作出了进一步规定,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将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

  二、 全面理解《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调整对象。《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其调整对象为企业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从企业所涉及的领域看,不仅包括工商企业,还包括金融企业。从企业组织形态上看,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各类国家出资企业。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根据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是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二是明确规定了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三是明确了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职权和责任。《企业国有资产法》在总结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在第二章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并对其依法享有的职权和应承担的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等。同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出资人权益,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四)《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的财产权及其对出资人的相关责任。《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同时,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接受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五)《企业国有资产法》确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相关规则。选择并考核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重要职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任免或者建议任免的企业管理者的范围,从品行、任职能力、身体状况等方面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职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的要求作出原则规定。同时,为保障和督促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企业国有资产法》对管理者兼职问题作出限制,规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与奖惩等内容。

  (六)《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涉及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企业国有资产法》立足于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立场,要求国家出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同时,还分别就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等重点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对于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利益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据。

  (七)《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相关原则。为充分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收益权,《企业国有资产法》要求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同时,还就编列预算的收支项目、预算编制方法等作出原则规定,授权国务院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八)《企业国有资产法》强化了国有资产监督。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保障全民利益的根本措施。《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资产相关工作进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还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对有关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应规定,有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护各方的合法利益。

  三、认真做好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各项工作

  (一)立足于本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积极做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要将《企业国有资产法》列为本集团、本企业“五五”普法的重点学习内容,企业领导人要带头组织专题学习,通过专家辅导解读、企业员工自学、开展知识竞赛等各种方式,借助企业内部局域网络、电视、电台、报刊、宣传活页等各种有效手段,广泛深入宣传《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实质内容。在学习宣传过程中,要结合本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情况,注重分析研究企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寻找解决方法。

  (二)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积极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央企业通过建立董事会试点、整体改制上市等途径,不断探索创新,锐意进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持续推进,在提升经济效益、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应当看到,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竞争日益激烈,金融危机、能源危机等因素对我国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影响正在逐步扩大。中央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主营业务集中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重要基础设施及重要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企业应当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加快改革步伐,明确产权关系,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三)依法决定企业改革与经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国家出资企业的利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要严格遵循《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上,依法行使决策权,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和国家出资企业的利益,依法维护债权人、企业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不断巩固和壮大国有经济。各中央企业在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过程中,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企业贯彻实施法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向国务院国资委反映情况,为完善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作出贡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