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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内民商事仲裁不予执行应作有限司法审查/李春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43:38  浏览:98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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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依申请或职权对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并对符合不予执行条件的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一项制度,此项制度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现就国内民商事仲裁不予执行制度中的司法审查限度作简要探讨。

一、司法审查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主要观点

在如何审查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只作程序审查。此种观点认为,目前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仲裁规则都不允许法院对仲裁裁决有无“实质性错误”进行审查。我国对国内和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实行审查标准上的“双轨制”,不符合弱化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干预功能的发展趋势,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对象只能是程序问题,不应包括实体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第二种观点,程序和实体均应进行审查。该种观点认为我国民诉法规定不予执行的几种情形,如“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不仅仅是程序问题,还涉及实体和法律问题,所以,对其审查应包括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两方面。

第三种观点,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实体审查的事项归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不予执行程序只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在何时审查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问题上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主动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在当事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后才被动进行审查。

二、司法审查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应遵循有限审查原则

笔者认为,不予执行制度是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仲裁活动进行司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促进仲裁公平正义和防止权力滥用的必要手段和重要保障。对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应遵循“有限审查”原则,即审查范围不宜过宽,应以程序审查为限(“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除外),进行被动审查。

首先,对仲裁裁决进行实体审查不符合国际通行惯例。我国对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实行的是“双轨制”,对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仅限于程序性事项(“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除外),而对国内仲裁则不仅限于程序审查,还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实体、法律审查。

其次,全面司法审查违反仲裁“意思自治”原则。现代社会广泛接受“仲裁裁决”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原因之一就是通过双方的“意思自治”,方便快捷地解决纠纷。既然双方愿就纠纷提交仲裁,就代表双方愿意接受符合程序正义的仲裁裁决,接受“一裁终局”。若对国内生效仲裁裁决采取实体、程序、法律上的全面审查,无疑与仲裁私权自治的国际通行原则不符。

第三,对国内仲裁裁决的过度审查和干预破坏了仲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对国内仲裁裁决进行全面审查,会使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变相成为法院的“一审判决”,使得仲裁程序从属于法院的审判程序,损害了仲裁裁决的既判力,有违我国“一裁终局”的仲裁原则。尊重仲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对国内仲裁裁决进行程序上的审查(“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除外)符合国际潮流,对正确处理仲裁裁决和司法监督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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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规定》中有关几类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规定》中有关几类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现将有关几类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逃汇、套汇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988年10月22日

建设部关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建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清理回收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建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清理回收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建设厅:
国务院去年4月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条例》)以来,各地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进行了调整,基本上停止了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和单位购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加大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力度,总
的情况是好的。但也有少数地区违反《条例》,仍然发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一些地区对《条例》颁布前发放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清理回收的力度不够,造成大量逾期贷款〔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有的贷款长期逾期,形成呆滞、呆帐。目前
,根据各省、区、市的汇总情况,全国住房公积金逾期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额已达47亿元,严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正常运作。这一问题,应引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房改办公室以及有关城市住房委员会(房改领导小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认真清理,限期予以追回。吉林省长春、吉林两市的实践证明,只要领导重视,态度坚决,措施得力,各部门相互配合,逾期贷款是能够在近期内收回的(具体情况见附件)。对于用其它住房资金发放的逾期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也必须限期予以清理回收。对此,建设部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委员会(房改领导小组)和省、自治区建设厅要加强领导,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重视逾期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清理回收工作。接到本文后立即将文件转发各市县,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回收逾期贷款的具体计划、
措施和办法,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确保在明年10月底以前完成清理回收工作。完成清理回收工作的省、区、市要及时向建设部写出书面报告。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委员会(房改领导小组)和省、自治区建设厅,对辖区内各市县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发放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进行全面清理,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其它住房资金贷款按城市分别登记造册,并于今年11月底前将逾期贷款汇总情况和回
收计划及措施报建设部。从今年第四季度起,各省、区、市要将用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发放的逾期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回收情况单独注明,与《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一并上报建设部。
三、去年5月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指出,对《条例》发布前已经签订贷款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重新审查后,可继续发放贷款。这仅是一种临时性过渡措施。会议要求,各地不得在上述情况之外发放新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凡是违规发放的必须在明年3月底
前追回;对弄虚作假故意违规的,要进行严肃查处。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各地一律不得再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
四、各市县管理中心要对住房公积金和其它房改资金发放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进行逐笔清理,联同逾期贷款汇总情况、回收计划和措施向同级住房委员会(房改领导小组)报告,经住房委员会审议同意后,于今年11月中旬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委员会(房改领导小组)和省
、自治区建设厅。
五、各市县管理中心要逐笔对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发放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合同进行核查,凡贷款合同内容不齐全的,要补全合同内容;会同受委托银行与借款单位签订还款协议;对超过协议规定日期不还和恶意不还的要诉诸法律程序或采取坚决有力的行政手段限期追回本息

六、逾期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回收,实行谁审批谁回收的原则。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要实行回收贷款责任制,对每笔逾期贷款要落实责任人,按旬或按月进行考核,完成情况与责任人收入和工作业绩挂钩。
七、因决策失误发放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难以收回造成重大损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委员会(房改领导小组)要提请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追究决策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每月要对各市县回收逾期贷款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清理回收工作中的问题;召开现场会,交流、推广和总结有效的经验和作法,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建设部对各省、区、市回收逾期贷款工作将进行专项检查
,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长春、吉林两市清理回收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有效做法
截止2000年6月底,吉林省长春、吉林两市住房公积金逾期项目贷款额分别为1.67亿元和1.3亿元,其中有的贷款逾期已长达6年。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长春、吉林两市采取果断措施限期回收逾期项目贷款,且回收情况良好。长春
、吉林两市的主要做法是:
一、政府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两市政府认真学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认识到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能否将公积金贷款清收回来,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房改的成败,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市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市长亲自过问,
吉林市市长说:“公积金是老百姓的钱,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逾期贷款,必须偿还”,“欠贷还贷,天经地义。”吉林市政府常务会和市长办公会议就清收贷款问题进行多次专题研究,由市财经委员会牵头制订《住房公积金清欠工作实施办法》,并由市纪检委、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协助
监督贷款清欠工作。市政府还要求各新闻单位和媒体加大宣传,配合做好公积金清欠工作。长春市房地局主动邀请市人大代表来局视察工作,向人大代表汇报管理中心采取法律手段清收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措施办法,赢得了市人大的支持。
二、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加大清理回收贷款的力度。长春市采取法律手段,依法收回贷款。长春市管理中心根据项目逾期贷款的情况分别向区级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进行了全面起诉,依法清收欠款,起诉金额达11,115万元,所涉及的35笔逾期贷款全部胜诉。目前,经
法院判决后正在执行追回,涉案单位的资产已被扣押。吉林市财经委员会制定了住房公积金清贷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清贷工作的四项原则:谁借款谁还贷、贷款责任人和主管部门负责、担保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本单位职工房改购房预定金和售房款的单位如数划拨抵贷。市政府要求各借
款单位在2001年6月30日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各借款单位要按规定制订逐月还贷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严格按进度还款。市财经办、房产局及各相关部门抽调专人组成清欠队伍,分片包干、逐户落实还贷计划,加强对借款单位还款的监督检查。根据不同情况,吉林市采取不同措
施积极清理还贷,如以售房款还贷、以财产物资抵贷、以开发商应收取的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直接还贷等多种形式,保证落实还款。管理中心根据贷款逾期情况和还款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对借款单位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回收贷款本息。对拒不偿还贷款的单位,在各种新闻媒体
曝光,仍不还贷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起公诉,由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三、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吉林市政府规定,有关部门对未制订还款计划、未按计划逐月落实还款的单位,停止其销售期房、现房和房改房;财政、计委、建委、规划、房产、土地、工商等部门,停止办理开发、施工许可证和建设、投资、房改、确权、营业
执照等一系列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停止办理有关单位职工的个人住房贷款手续,发动单位职工催促单位尽快还贷。从各方面入手,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为项目贷款的回收创造了条件。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积极的清欠措施。管理中心是清贷主体和责任人,因此,两市管理中心都把清贷工作做为重要工作内容。管理中心强化内部管理,把清贷指标分解到人,实行还贷目标责任制,跟踪清贷。吉林市管理中心抽调专人组成清欠队伍,分成4个小组逐户调查摸
底,为清欠工作提供了重要可靠的依据。管理中心在掌握详实情况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积极清贷,并及时向借款单位发送“还款通知”,保证了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
经过多方的共同努力,两市的清欠工作已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今年8月,长春市回收贷款本息6,489万元,预计今年底可再收回本金3,000万元;吉林市已回收贷款资金和抵押实物计约5,227万元,回收率为37.3%,预计年底可回收本金1亿元,明年上半年逾期贷
款可全部回收。



200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