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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10:39  浏览:89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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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1998年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我部1992年10月9日颁发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劳锅字〔1992〕12号)实施后,对加强压力容器设计环节的安全管理与监察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该规则的执行情况,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我们对该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原条款同时废止。

修改后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部分条款
第四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认可,按分级审批的原则,实行逐个申请、审查、批准和备案。获得批准和备案的设计单位,可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类别和范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压力容器产品设计。
(一)第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设计单位,须经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无行政主管部门或原行政主管部门已无行政管理职能的上述压力容器设计单位,须经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机构批准。
(二)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无行政主管部门或原行政主管部门已无行政管理职能的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须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六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在收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批准书一个月内,向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机构备案,也可委托其行政主管部门代其向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收到备案资料后,办理备案手续并给予备案编号(附件六)。
备案时,应持下列备案资料:
(一)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申请书(附件二);
(二)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附件三);
(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审查报告。
第七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定期对压力容器设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保证设计人员保持设计能力,掌握相关的新知识。
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应每五年对其批准、备案的设计单位的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压力容器设计审核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从事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设计审核(定)人员,应具备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审核人员资格并经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
第八条 (八)首次设计压力容器的申请单位,由批准部门会同备案机构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批准其设计一定数量的初设计文件。初设计文件应由批准部门指定有相应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负责审核,经审核人员签字并盖审核单位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后方有效。上述初设计程序应在两年内完成,完成上述程序后,批准部门按本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1.申请设计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设计不少于十台的初设计文件;
2.申请设计第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设计不少于六台的初设计文件;
3.申请设计超高压容器或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设计单位,应设计不少于三台的初设计文件;
4.申请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设计单位,应设计不少于二台的初设计文件。
申请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设计单位,应首先取得第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申请第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首先取得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申请设计超高压容器或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设计单位,应首先取得第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或取得超高压容器或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制造资格。
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一式五份。正本由设计单位存档,副本由批准的主管部门和备案的劳动行政部门各存档一份,设计单位还应将另二份副本分别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或市(地)级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存档。劳动部和省级劳动部门每年应分别向社会公布在本部门备案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名单、设计单位备案编号和设计类别、品种范围。
附件四 1、2、3款分别修改为:
1.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批准书编号
RSP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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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批准书编号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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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压力容器设计项目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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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部门代号(大写英文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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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书代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书编号
RSP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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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批准书编号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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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批准部门代号(大写英文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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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汉语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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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书代号
3.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编号中压力容器设计项目代号规定如下:
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为(三)、超高压容器设计单位为(U)、液化气体汽车罐车设计单位为(LA)、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设计单位为(LT)、压力容器分析设计单位为(SAD),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不写代号。
如:RSP**(三)----001为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
RSP**(三、SAD)----001为第三类压力容器和压力容器分析设计单位
RSP****----001为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
增加:附件六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备案编号方法
1.劳动部备案编号
RSB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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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案编号有效期满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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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编号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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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编号代号
2.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编号
RSB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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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备案编号有效期满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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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案编号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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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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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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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特制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附: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乡镇企业是否适用本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第四条 最低工资率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最低工资率的确定和发布
第六条 最低工资率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 最低工资率应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其具体测算方法附后。
第八条 最低工资率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或小时确定。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率可以互相转换。
第九条 最低工资率应考虑同一地区不同区域和行业的特点,对不同经济发展区域和行业可以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率。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会、企业家协会确定最低工资率时,应向当地工商业联合会、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确定的当地最低工资率及其依据、详细说明和最低工资率的适用范围(包括区域、行业和人员,下同)报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报告后,应召集全国总工会、全国企业家协会共同研究;如其报送的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不妥的,有权提出变更意见,并在十五天之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五天之内未收到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意见的,或接到变更意见对原确定的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作出修订后,应当将本地区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在批准后七天内发布。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应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报纸上发布。
第十五条 最低工资率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诸项因素发生变化,或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率调整的权限、方式、程序、公布办法按照其确定时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 最低工资的给付
第十六条 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第十七条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章 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
第十九条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最低工资率。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
第二十条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有关最低工资率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一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赔偿金;欠付三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赔偿金;欠付三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赔偿金。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企业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复议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最低工资率测算方法

国际上确定最低工资一般考虑城市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为:
M=f(C、A、L、U、E、a)
M 最低工资率;
C 城市居民人均生活费用;
A 平均工资;
L 劳动生产率;
U 失业率;
E 经济发展水平;
a 调整因素。
国际上采用的确定最低工资率的具体测算方法有八种,分别是:恩格尔系数法、比重法、累加法、超必需品剔除法、平均数法、生活状况分析法、分类综合计算法、经济计量分析法。下面重点介绍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
1.比重法 即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2.恩格尔系数法 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食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以上方法计算出最低工资率后,再考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劳动生产率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
举例:
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90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5,最低食物费用为60元,恩格尔系数为0.7,平均工资为250元。
1.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最低工资率为:
最低工资率=90×1.5+c=135+c元 (c为调整数)
2.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最低工资率为:
最低工资率=60÷0.7×1.5+b=128.6+b元 (b为调整数)
国际上一般最低工资相当于平均工资的40-60%,则该地最低工资约为100-150元。
那么,可以得出该地区的最低工资率为130元/月。
得出最低工资率后,一定要进行可行性验证,尤其要看大部分企业是否承受得了,然后再最后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国办发〔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国务院决定,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同时明确地方相应的监管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负责制定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风险,负责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重组和市场退出工作,督促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并完善运行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已设立的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地方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三、联席会议要抓紧完善有关制度和政策。尽快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抓紧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
  四、地方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严格依照规定的设立条件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实行定期排查和实时监控,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直至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同时,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