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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临时导游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53:26  浏览:94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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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临时导游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旅游局


四川省临时导游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旅游局


(1993年9月1日 四川省旅游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临时导游的管理,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导游服务质量,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导游(亦称兼职导游、业余导游)是指聘用单位临时聘用担任导游工作,人事关系不在该聘用单位的有证导游人员。
第三条 报考临时导游时,由各市、地、州旅游局按《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条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再报省旅游局统一办理报名手续。
第四条 临时导游必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导游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并办理上岗手续后,方能担任导游工作。否则,聘用单位一律不得聘用其上岗担任导游工作。
第五条 临时导游的上岗手续由聘用单位到省旅游局办理。聘用单位凭《导游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聘用合同书》和交纳保证金的收据注册、登记,领取《临时导游证》和胸卡。
第六条 聘用临时导游必须签订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一年。合同到期需续聘的,由聘用单位与临时导游协商续签合同,并报省旅游局备案。
第七条 临时导游的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为每人1000元,由临时导游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保证金所有权属交纳者。终止导游工作时,保证金退还本人。保证金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八条 临时导游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时,由聘用单位收回《临时导游证》和胸卡,并到省旅游局办理注销手续。
临时导游变更受聘单位必须按第五条规定,重新办理上岗手续。
第九条 临时导游上岗时,必须随时携带《临时导游证》佩戴胸卡。
第十条 临时导游上岗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按《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为游客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临时导游,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没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处分。
1、服务质量低劣或未按规定提供导游服务,受到旅游者投诉并造成经济损失;
2、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误车、误机、误船或漏接、误接旅游者团队、散客,造成经济损失;
3、给聘用单位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聘用单位要求赔偿。
临时导游保证金部分、全部被罚没,必须在一个月内补足。
第十二条 临时导游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导游工作直至吊销《临时导游证》的处分:
1、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或旅游法规,造成严重影响;
2、不认真履行导游人员职责,引起客人强烈不满;
3、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4、出借、转让《临时导游证》者;
5、保证金未交齐者;
6、私自接待游客谋利者。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由省旅游局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处分,并追究聘用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临时导游和聘用单位的罚没款全部用于补偿旅游者及旅游企业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临时导游交纳保证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另文下达。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四川省旅游局。



199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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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深化安全基础建设搞活用工和分配的意见

铁道部


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深化安全基础建设搞活用工和分配的意见
铁道部



搞活铁路运输企业用工和工资分配是深化安全标准线建设的客观需要,是落实“建线”外美内实,以内实为本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促进安全标准线建设,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现就铁路运输企业搞活用工和工资分配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各单位要本着减员增效的原则,坚持职工总量控制,通过挖潜调剂进行补员。确因缺员需要使用临时工、劳务工的,应做到“先培训,后就业”,取得拟用岗位所需的就业训练结业证或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录用;对不直接涉及行车安全的工种岗位,要
尽量使用临时工、劳务工;临时工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简单劳动和客运工作岗位累计签订合同一般不超过四年,技术性较强的工种累计签订合同一般不超过八年。
二、实行企业内部待岗制度。凡安全、业务技能考核不合格者;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一般行车事故、职工死亡事故、路外伤亡事故之一的;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影响运输生产安全的;有吸毒、嫖娼、赌博等行为的;均应列入内部待岗人员范围。待岗期
间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费标准发给生活费。
三、发展内部劳动力市场。分局以上单位均可建立内部劳动力市场,负责待岗人员的管理,强化安全行车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组织劳务输出,引入竞争上岗机制,对不符合上岗条件的要实行内部待岗制度,促进人员合理流动。
四、强化用工管理。运输安全责任要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加强管理。因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重大行车事故、重大职工死亡事故、路外重大伤亡事故之一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影响安全生产等,经教
育受到处分后仍不改正错误的;因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均应解除劳动合同。对临时工、劳务工因考核不符合上岗条件的,要按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五、积极推进内部工资分配的改革。工资分配要重点向安全责任大、技术要求高的工种、岗位倾斜。职工技能工资的正常晋升,一定要严格专业技能的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坚决不予晋升。
六、积极推广以计件工资为主的多种分配形式。要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拉开分配差距。强化定额、定员基础管理工作,保持定额、定员标准的先进性,为搞活内部工资分配提供科学的依据;在单位的工资分配中加大对安全的考核力度,重点考核单
位的安全卡控措施执行情况及行车安全设备的质量;加大对职工个人收入分配与安全生产的考核力度,制定各工种岗位安全考核指标,将影响安全的因素分解细化、严格考核,做到人人有指标,个个担负安全责任。各单位内部工资分配的捆挂数额,要达到职工工资收入的60%以上。
七、强化人员培训和考核。1997年内要对在岗职工进行一次全面的培训和考核。考核的内容按照安全标准线建设的要求,突出安全行车知识和技能。凡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准上岗。要积极推广一专多能、兼职兼岗的做法。
八、强化工班长和行车主要工种人员的管理。要做好工班长的培养、选拨和任用工作,建立工班长预备制和竞争上岗制度。对业绩平平、管理不严、问题较多的工班,其工班长要坚决免职。对行业主要工种,特别是客车乘务人员,要按照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技术精等条件
选拨配备。要加强对行车主要工种后续人员的培养。
九、实行安全否决制度。对因违章违纪导致险性以上事故责任者,实行安全否决制度,在一定时限内不得晋升技术等级、行政职务、技术职务,也不得晋升技能工资和评比先进。对发生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单位要扣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奖金及工资。对造成行车事故的责
任人,应根据事故等级、损失和影响扣罚其部分工资收入。
十、加强用工和工资分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单位要结合深化用工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重点突出职工“两纪一化”。凡发生违章违纪行为,不按照标准化作业的,应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或待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因违章违纪造成责任事故的,还
应按责任事故经济有限赔偿办法进行处理。



1996年12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7〕14号

证监会:
  你会《关于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请示》(证监发〔2007〕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证监会牵头的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协调小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
                              国务院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对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防范和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经国务院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工作制度。
  一、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决定和部署,组织制订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规章,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提供政策解释,保证及时有效地查处案件。
  (二)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组织对涉嫌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性质认定,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三)指导、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机制,指导、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组织指导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宣传和投资者教育。
  (五)协调解决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加强有关部门、各地区间信息沟通与交流。
  (六)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协调小组成员
  协调小组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并邀请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协调小组成员包括:
  召集人:桂敏杰  证监会副主席
  成 员:姚 刚  证监会主席助理
      郑少东  公安部部长助理
      项俊波  人民银行副行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唐双宁  银监会副主席
      熊选国  高法院副院长
      朱孝清  高检院副检察长
  协调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协调小组确定。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证监会,承担日常工作,落实协调小组的有关决定。协调小组办公室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协调小组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其他成员主持。协调小组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协调小组定期向国务院报告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解决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相关问题,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按要求参加协调小组会议,认真落实协调小组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形成合力,有效遏制非法证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