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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沙颍河流域地表水和入河口断面水环境生态补偿及奖励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03:26  浏览:8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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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沙颍河流域地表水和入河口断面水环境生态补偿及奖励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沙颍河流域地表水和入河口断面水环境生态补偿及奖励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 2009 ] 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泛区农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沙颍河流域地表水和入河口断面水环境生态补偿及奖励资金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周口市沙颍河流域地表水和入河口断面水环境

生态补偿及奖励资金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用经济手段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文〔2008〕36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财办建〔2009〕20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沙颍河流域地表水和入河口断面水环境生态补偿和奖励。其他流域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根据省政府和我市签订的环保责任目标,补偿考核的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第四条 对各县(市、区)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出现超过本附件1、附件2的目标值时,根据超标程度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的补偿金:

1、目标值的化学需氧量浓度小于或等于40毫克/升、氨氮浓度小于或等于2.0毫克/升时,0.1<超标倍数≤0.5的,补偿金按照5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0.5<超标倍数≤1.0的,补偿金按照1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1.0<超标倍数≤1.5的,补偿金按照2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1.5<超标倍数≤2.0的,补偿金按照3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超标2倍以上的,补偿金按照5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

2、目标值的化学需氧量浓度大于40毫克/升、氨氮浓度大于2.0毫克/升时,0.1<超标倍数≤0.5的,补偿金按照1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0.5<超标倍数≤1.0的,补偿金按照25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1.0<超标倍数≤1.5的,补偿金按5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1.5<超标倍数≤2.0的,补偿金按10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超标2倍以上的,补偿金按照20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

第五条 对各县(市、区)入河口断面水质出现超过本附件1、附件2的目标值时,补偿金按照15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

第六条 生态补偿金和奖励资金计算的依据为《周口市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中的监测数据。

第七条 沙颍河流域地表水责任断面和入河口断面(见附件1)实行周考核、周通报制度,每周监测一次,视超标倍数核定补偿金额。其他流域地表水责任断面和入河口断面(见附件2)每月监测一次,视超标倍数核定补偿金额。

第八条 市环保局负责核定各断面超标倍数补偿和奖励资金数额。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补偿情况每季度在新闻媒体上通报一次,扣缴采取待市财政年终结算时通过扣收该县(市、区)财力办法办理,扣缴的财力作为生态补偿金。

第九条 对于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的县(市、区),按以下办法进行奖励。

1、出境河流水质为Ⅰ—Ⅲ类水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达标率均大于90%时,市政府每年对该河流的县(市、区)奖励50万元。

2、出境河流水质为Ⅳ、Ⅴ类水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达标率均大于90%时,达标率比上年度每增加1个百分点,市政府每年对该河流的县(市、区)奖励10万元,连续两年以上均为100%时,每年对该河流的县市区奖励30万元。

3、出境河流水质为劣Ⅴ类水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达标率均大于90%时,达标率比上年度每增加1个百分点,市政府每年对该河流的县(市、区)奖励10万元,连续两年以上均为100%时,每年对该河流的县(市、区)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生态补偿和奖励资金从市财政扣缴的有关县(市、区)生态补偿金中列支。年终,市财政局依据市环保局核定的各河流断面每年度生态补偿和奖励资金的数额对有关县(市、区)进行补偿和奖励。生态补偿金主要用于流域内生态补偿及水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和上缴省政府扣缴我市的生态补偿金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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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收费目录管理办法

安徽省物价局 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收费目录管理办法
省物价局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监督管理,根据《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的制定、修订、公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重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行署(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
省物价主管部门通过收费目录附录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全省统一放开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
第四条 收费目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二)收费主管部门;
(三)收费审批机关;
(四)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第五条 各级物价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收费,应编入本年度收费目录。
第六条 制定、修订收费目录,应当征求下级物价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应与毗邻地区衔接。
第七条 省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目录,每年公布一次,除行文通知外,应在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第八条 行署(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或审定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应自公布之日起二十日内,一式三份报省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被收费单位和个人对与收费目录不符的收费,有权提出异议和向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条 下级物价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由上级物价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安徽省省以上收费管理目录》
安徽省省以上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行政性收费)
────┬─────────┬──────┬─────────┬──┬─────
序 │ 收 费 项 目 │ 主管部门 │ 审 批 机 关 │管理│ 备注
号 │ │ │ │范围│
────┼─────────┼──────┼─────────┼──┼─────
│交通系统 │ │ │ │
────┼─────────┼──────┼─────────┼──┼─────
1 │车辆购置附加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2 │港口成设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3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费 │ │ │ │
────┼─────────┼──────┼─────────┼──┼─────
4 │公路运输管理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5 │公路养路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6 │水上危险货物监督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管理费 │ │ │ │
────┼─────────┼──────┼─────────┼──┼─────
7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信用证书费 │ │ │ │
────┼─────────┼──────┼─────────┼──┼─────
8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保险或其它财务保 │ │ │ │
│证证书费 │ │ │ │
────┼─────────┼──────┼─────────┼──┼─────
9 │废钢船登记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10 │在港期租船证明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11 │海事调解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12 │海事签证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13 │乡镇船舶管理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14 │船舶港务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15 │内河航道养护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16 │过渡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续一)
────┬─────────┬──────┬─────────┬──┬─────
序 │ 收 费 项 目 │ 主管部门 │ 审 批 机 关 │管理│ 备注
号 │ │ │ │范围│
────┼─────────┼──────┼─────────┼──┼─────
│工商系统 │ │ │ │
17 │企业(含个体工商 │国家工商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户)登记费 │ │ │ │
────┼─────────┼──────┼─────────┼──┼─────
18 │商标注册费 │国家工商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19 │广告经营企业注册 │国家工商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费 │ │ │ │
────┼─────────┼──────┼─────────┼──┼─────
20 │经济合同管理费 │国家工商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21 │集市贸易市场管理 │国家工商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费 │ │ │ │
────┼─────────┼──────┼─────────┼──┼─────
22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国家工商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23 │公司公告费(含企 │国家工商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业法人) │ │ │ │
────┼─────────┼──────┼─────────┼──┼─────
24 │合同示范文本工本 │省工商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 │ │ │
────┼─────────┼──────┼─────────┼──┼─────
│ 劳动系统 │ │ │ │
────┼─────────┼──────┼─────────┼──┼─────
25 │援外职工劳动保险 │劳动人事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证明书手续费 │ │ │ │
────┼─────────┼──────┼─────────┼──┼─────
26 │劳动合同签证收费 │劳动人事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27 │劳动争议仲裁费 │劳动人事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28 │乡镇矿厂安全资格 │劳动人事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审核管理费 │ │ │ │
────┼─────────┼──────┼─────────┼──┼─────
29 │乡镇矿长安全资格 │劳动人事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证审核管理费 │ │ │ │
────┼─────────┼──────┼─────────┼──┼─────
30 │劳动力登记费 │省劳动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31 │劳动服务企业管理 │省劳动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 │ │ │
────┼─────────┼──────┼─────────┼──┼─────
│出版系统 │ │ │ │
────┴─────────┴──────┴─────────┴──┴─────

(续二)
────┬─────────┬──────┬─────────┬──┬─────
序 │ 收 费 项 目 │ 主管部门 │ 审 批 机 关 │管理│ 备注
号 │ │ │ │范围│
────┼─────────┼──────┼─────────┼──┼─────
32 │报刊登记费 │国家新闻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出版署 │ │ │
────┼─────────┼──────┼─────────┼──┼─────
│ 外事系统 │ │ │ │
────┼─────────┼──────┼─────────┼──┼─────
33 │出国护照手续费 │省外事办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34 │护照成本费 │省外事办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35 │代办外国签证劳务 │省外事办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 │ │ │
────┼─────────┼──────┼─────────┼──┼─────
36 │开具各种出国(境)│省外事办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证明费 │ │ │ │
────┼─────────┼──────┼─────────┼──┼─────
│ 旅游系统 │ │ │ │
────┼─────────┼──────┼─────────┼──┼─────
37 │代办出国签证费 │国家旅游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贸促会 │ │ │ │
────┼─────────┼──────┼─────────┼──┼─────
38 │对外贸易仲裁手续 │中国国际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费 │贸促会 │ │ │
────┼─────────┼──────┼─────────┼──┼─────
39 │海事仲裁手续费 │中国国际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贸促会 │ │ │
────┼─────────┼──────┼─────────┼──┼─────
40 │签发货款原产地证 │中国国际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明书费 │贸促会 │ │ │
────┼─────────┼──────┼─────────┼──┼─────
41 │商标注册及其他文 │中国国际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件认证费 │贸促会 │ │ │
────┼─────────┼──────┼─────────┼──┼─────
42 │进出口商标注册代 │中国国际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理费 │贸促会 │ │ │
────┼─────────┼──────┼─────────┼──┼─────
│ 计委系统 │ │ │ │
────┼─────────┼──────┼─────────┼──┼─────
43 │优秀工程设计奖申 │国家计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报费 │ │ │ │
────┼─────────┼──────┼─────────┼──┼─────
44 │优秀工程勘察奖申 │国家计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报费 │ │ │ │
────┼─────────┼──────┼─────────┼──┼─────
45 │工程勘察和设计证 │国家计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书费 │ │ │ │
────┴─────────┴──────┴─────────┴──┴─────

(续三)
────┬─────────┬──────┬─────────┬──┬─────
序 │ 收 费 项 目 │ 主管部门 │ 审 批 机 关 │管理│ 备注
号 │ │ │ │范围│
────┼─────────┼──────┼─────────┼──┼─────
│ 计量系统 │ │ │ │
────┼─────────┼──────┼─────────┼──┼─────
46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国家计量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的计量认证费 │ │ │ │
────┼─────────┼──────┼─────────┼──┼─────
47 │一级计量定级升级 │国家计量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考核发证费 │ │ │ │
────┼─────────┼──────┼─────────┼──┼─────
48 │制造修理器具许可 │国家计量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证费 │ │ │ │
────┼─────────┼──────┼─────────┼──┼─────
│ 经委系统 │ │ │ │
────┼─────────┼──────┼─────────┼──┼─────
49 │申请工业产品生产 │全国工业产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许可证审查检验费 │品生产许可 │ │ │
│ │证办公室 │ │ │
────┼─────────┼──────┼─────────┼──┼─────
│ 公安系统 │ │ │ │
────┼─────────┼──────┼─────────┼──┼─────
50 │运带骨灰、灵柩出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境许可证 │ │ │ │
────┼─────────┼──────┼─────────┼──┼─────
51 │外国人外籍化人办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理签证证件费 │ │ │ │
────┼─────────┼──────┼─────────┼──┼─────
52 │公民申请出入境及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证件费 │ │ │ │
────┼─────────┼──────┼─────────┼──┼─────
53 │加入或退出中国国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籍手续费 │ │ │ │
────┼─────────┼──────┼─────────┼──┼─────
54 │交通监理规费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55 │枪支、爆炸物品及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犬类管理证照费 │ │ │ │
────┼─────────┼──────┼─────────┼──┼─────
56 │户籍管理、证照费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57 │经济民警着装管理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 │ │ │
────┼─────────┼──────┼─────────┼──┼─────
58 │通讯防范设备证照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工本费 │ │ │ │
────┼─────────┼──────┼─────────┼──┼─────
59 │保安公司服务收费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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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收 费 项 目 │ 主管部门 │ 审 批 机 关 │管理│ 备注
号 │ │ │ │范围│
────┼─────────┼──────┼─────────┼──┼─────
60 │消防器材装备管理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 │ │ │
────┼─────────┼──────┼─────────┼──┼─────
61 │消防产品管理费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62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检验费 │ │ │ │
────┼─────────┼──────┼─────────┼──┼─────
63 │专职消防服装管理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 │ │ │
────┼─────────┼──────┼─────────┼──┼─────
64 │省外消防产品准销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审验费 │ │ │ │
────┼─────────┼──────┼─────────┼──┼─────
65 │消防自动系统工程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施工资格审查费 │ │ │ │
────┼─────────┼──────┼─────────┼──┼─────
66 │中国公民及外国人 │公安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出入境管理收费 │ │ │ │
────┼─────────┼──────┼─────────┼──┼─────
67 │签发台湾同胞旅行 │公安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证明手续费 │ │ │ │
────┼─────────┼──────┼─────────┼──┼─────
68 │外国人签证、证件 │公安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费 │ │ │ │
────┼─────────┼──────┼─────────┼──┼─────
69 │公安被装管理费 │公安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农业系统 │ │ │ │
────┼─────────┼──────┼─────────┼──┼─────
70 │乡镇企业管理费 │农牧渔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71 │经济作物生产技术 │农牧渔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改进费 │ │ │ │
────┼─────────┼──────┼─────────┼──┼─────
72 │兽药试验登记费 │农牧渔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73 │申请试验农药登记 │农牧渔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费 │ │ │ │
────┼─────────┼──────┼─────────┼──┼─────
74 │进口农药登记手续 │农牧渔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费 │ │ │ │
────┼─────────┼──────┼─────────┼──┼─────
75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 │农牧渔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更登记费 │ │ │ │
────┼─────────┼──────┼─────────┼──┼─────
76 │渔业船舶损坏处理 │农牧渔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费 │ │ │ │
────┴─────────┴──────┴─────────┴──┴─────

(续五)
────┬─────────┬──────┬─────────┬──┬─────
序 │ 收 费 项 目 │ 主管部门 │ 审 批 机 关 │管理│ 备注
号 │ │ │ │范围│
────┼─────────┼──────┼─────────┼──┼─────
│ 土地系统 │ │ │ │
────┼─────────┼──────┼─────────┼──┼─────
77 │征用土地管理费 │国家土地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78 │土地登记费 │省土地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79 │土地勘丈费 │省土地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80 │土地使用证书工本 │省土地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 │ │ │
────┼─────────┼──────┼─────────┼──┼─────
│ 卫生系统 │ │ │ │
────┼─────────┼──────┼─────────┼──┼─────
81 │进出境交通工具卫 │卫生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生检疫签证费 │ │ │ │
────┼─────────┼──────┼─────────┼──┼─────
82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证审批手续费 │ │ │ │
────┼─────────┼──────┼─────────┼──┼─────
83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证审批手续费 │ │ │ │
────┼─────────┼──────┼─────────┼──┼─────
84 │卫生专业培训结业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证书工本费 │ │ │ │
────┼─────────┼──────┼─────────┼──┼─────
85 │医院药品制剂许可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证审批手续费 │ │ │ │
────┼─────────┼──────┼─────────┼──┼─────
86 │个体医生开业申请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登记考核费 │ │ │ │
────┼─────────┼──────┼─────────┼──┼─────
87 │个体行医许可证工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本费 │ │ │ │
────┼─────────┼──────┼─────────┼──┼─────
88 │社会办医注册审核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发证费 │ │ │ │
────┼─────────┼──────┼─────────┼──┼─────
89 │干部保健验证、核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证费 │ │ │ │
────┼─────────┼──────┼─────────┼──┼─────
90 │补(核)发中医(药│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学徒出师证书费 │ │ │ │
────┼─────────┼──────┼─────────┼──┼─────
91 │食品卫生许可证收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 │ │ │
────┼─────────┼──────┼─────────┼──┼─────
│ 地矿系统 │ │ │ │
────┴─────────┴──────┴─────────┴──┴─────

(续六)
────┬─────────┬──────┬─────────┬──┬─────
序 │ 收 费 项 目 │ 主管部门 │ 审 批 机 关 │管理│ 备注
号 │ │ │ │范围│
────┼─────────┼──────┼─────────┼──┼─────
92 │矿产资源勘查登 │地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记、证书费 │ │ │ │
────┼─────────┼──────┼─────────┼──┼─────
93 │采矿登记费 │地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94 │乡镇集体及个体采 │省地矿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矿资源补偿费 │ │ │ │
────┼─────────┼──────┼─────────┼──┼─────
95 │乡镇集体及个体采 │省地矿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矿登记费 │ │ │ │
────┼─────────┼──────┼─────────┼──┼─────
│ 外汇管理系统 │ │ │ │
────┼─────────┼──────┼─────────┼──┼─────
96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 │国家外汇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证费 │管理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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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专卖系统 │ │ │ │
────┼─────────┼──────┼─────────┼──┼─────
97 │各类烟草专卖许可 │国家烟草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证收费 │专卖局 │ │ │
────┼─────────┼──────┼─────────┼──┼─────
98 │烟草专卖企业年检 │国家烟草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收费 │专卖局 │ │ │
────┼─────────┼──────┼─────────┼──┼─────
99 │烟草专卖许可证核 │国家烟草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证收费 │专卖局 │ │ │
────┼─────────┼──────┼─────────┼──┼─────
│ 文化系统 │ │ │ │
────┼─────────┼──────┼─────────┼──┼─────
100 │省外剧团演出管理 │省文化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 │ │ │
────┼─────────┼──────┼─────────┼──┼─────
101 │文艺演出团体(个 │省文化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人)演出许可证 │ │ │ │
────┼─────────┼──────┼─────────┼──┼─────
│ 民政系统 │ │ │ │
────┼─────────┼──────┼─────────┼──┼─────
102 │结婚、离婚、复婚 │省民政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登记收费 │ │ │ │
────┼─────────┼──────┼─────────┼──┼─────
103 │社团登记收费 │民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税务系统 │ │ │ │
────┼─────────┼──────┼─────────┼──┼─────
104 │税务登记证书费 │省税务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续七)
────┬─────────┬──────┬─────────┬──┬─────
序 │ 收 费 项 目 │ 主管部门 │ 审 批 机 关 │管理│ 备注
号 │ │ │ │范围│
────┼─────────┼──────┼─────────┼──┼─────
│ 物价系统 │ │ │ │
────┼─────────┼──────┼─────────┼──┼─────
105 │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106 │收费年审管理费 │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财政系统 │ │ │ │
────┼─────────┼──────┼─────────┼──┼─────
107 │行政事业性收费专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用收款票据工本费 │ │ │ │
────┼─────────┼──────┼─────────┼──┼─────
│ 城建系统 │ │ │ │
────┼─────────┼──────┼─────────┼──┼─────
108 │房地产交易市场管 │省建设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理费 │ │ │ │
────┼─────────┼──────┼─────────┼──┼─────
109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国家建设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费 │ │ │ │
────┼─────────┼──────┼─────────┼──┼─────
110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国家建设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证书工本费 │ │ │ │
────┼─────────┼──────┼─────────┼──┼─────
│ 乡镇管理系统 │ │ │ │
────┼─────────┼──────┼─────────┼──┼─────
111 │城区集体企业管理 │省乡镇企业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局 │ │ │
────┼─────────┼──────┼─────────┼──┼─────
112 │乡镇集体企业管理 │省乡镇企业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局 │ │ │
────┼─────────┼──────┼─────────┼──┼─────
│ 民航系统 │ │ │ │
────┼─────────┼──────┼─────────┼──┼─────
113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 │中国民航总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费 │局 │ │ │
────┼─────────┼──────┼─────────┼──┼─────
│ 农机系统 │ │ │ │
────┼─────────┼──────┼─────────┼──┼─────
114 │农机监理规费 │省农机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安徽省省以上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事业性收费)
───┬────────────┬────────┬───────────┬──┬─────
序 │ 收 费 项 目 │ 主管部门 │ 审 批 机 关 │管理│ 备注
号 │ │ │ │范围│
───┼────────────┼────────┼───────────┼──┼─────
│ 教育系统 │ │ │ │
───┼────────────┼────────┼───────────┼──┼─────
1│高校干部专修科、 │ │ │ │
│干部职工中专班培 │ 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训费 │ │ │ │
───┼────────────┼────────┼───────────┼──┼─────
2│高校、中专学校委 │ 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托培养学生费 │ │ │ │
───┼────────────┼────────┼───────────┼──┼─────
3│高校、中专学校委 │ 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托培养学生基建投 │ │ │ │
│资费 │ │ │ │
───┼────────────┼────────┼───────────┼──┼─────
4│短期进修费 │ 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
5│函授、夜大学费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
6│短期职大学费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

7│广播电视大学学费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
8│广播电视专中学费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
9│高等学校自费生学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费 │ │ │ │
───┼────────────┼────────┼───────────┼──┼─────
10│委托培训研究生学 │ 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费 │ │ │ │
───┼────────────┼────────┼───────────┼──┼─────
11│成人中专学校招生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收费 │ │ │ │
───┼────────────┼────────┼───────────┼──┼─────
12│成人高校招生收费 │ 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
13│研究生招生报名费 │ 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
14│普通高校学生学杂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费 │ │ │ │
───┼────────────┼────────┼───────────┼──┼─────
15│普通高校招生收费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
16│普通中专学校招生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收费 │ │ │ │
───┴────────────┴────────┴───────────┴──┴─────

(续一)
───┬────────────┬────────┬───────────┬──┬─────
序 │ 收 费 项 目 │ 主管部门 │ 审 批 机 关 │管理│ 备注
号 │ │ │ │范围│
───┼────────────┼────────┼───────────┼──┼─────
│ 教育系统 │ │ │ │
───┼────────────┼────────┼───────────┼──┼─────
17│中、小学学杂费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
18│自学考试收费 │ 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
19│社会力量办学学费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
20│高校、中专学校专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业证书班学费 │ │ │ │
───┼────────────┼────────┼───────────┼──┼─────
21│自费来华外国留学 │ 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生收费 │ │ │ │
───┼────────────┼────────┼───────────┼──┼─────
22│系统内专业技术培 │ 有关厅局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训 │ │ │ │
───┼────────────┼────────┼───────────┼──┼─────
23│职业高中、职业中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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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南府办〔2006〕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日


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本市廉租住房制度,规范租赁住房补贴的管理和发放,根据《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城镇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核查、审核、发放、年度复核及退出程序按《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相关家庭户、家庭人口及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最低收入家庭户的计算:
  以公安部门所核发的户口簿登记户主为依据,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最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计算:
  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而且均登记同一户口簿;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孩子户口登记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三、最低收入家庭的房屋使用面积计算:
  (一)房屋建筑面积除以1.33计算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为准。
  (二)已获得福利分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业主或租赁户与廉租住房申请人同属一人的或属配偶关系的,应将该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正在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因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动的,应重新计算住房面积。
  (四)凡在旧城改造或其他工程拆迁时、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
  (五)在计算人均使用面积时,对同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公有住房凭证的家庭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人口均应统一计算。

  第四条 南宁市廉租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程序:
  一、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根据市房产管理局出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的要求到市场上选择适当的拟承租住房,并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经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审查同意后,获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房屋出租人和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应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按《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规定的补贴面积、金额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三、租赁住房补贴放发后,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每月末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及汇总表各1份交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租赁的房屋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权归属清晰;
  二、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租房后,人均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平方米(包括原住房使用面积)。

  第六条 租赁住房补贴每月发放一次,其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签订当月发放办法是:协议在15日以前签订的,发1个月租赁住房补贴;当月16日以后签订的,发半个月租赁住房补贴。若实际租房面积未达到应享受补贴面积的,则按实际租房面积发放。

  第七条 经轮候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接到租金补贴通知单后,无正当理由未能在6个月内落实租赁房屋并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的,作重新申请处理。
  因承租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的家庭,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另寻住房按规定并重新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并迁出被拆迁房屋。在迁出被拆迁房屋之日,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停止向原出租人拨付补贴资金,同时,租赁住房补贴拨付给新的出租人。

  第八条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按年度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就家庭人数、户口、住房、收入(民政救助)等状况进行复核,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复核情况报市房产管理局。

  第九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将复核结果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据此书面通知房屋租赁双方并重新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并于下1个月开始按照复核结果对最低收入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资格、额度进行调整,同时上报市房产管理局。

  第十条 廉租住房各级管理部门应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档案管理,并为下一步编制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及廉租住房补贴计划做好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 市辖县的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