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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产品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24:55  浏览:84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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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产品使用管理规定

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

(第 8 号)


  现公布《商用密码产品使用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密码管理局
2007年3月24日

商用密码产品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用密码产品使用行为,根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用密码产品,是指采用密码技术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安全认证的产品。

  第四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商用密码产品使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安全认证的,均可以使用商用密码产品。
  使用商用密码产品,应当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商用密码产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当使用国家密码管理局准予销售的商用密码产品,不得使用自行研制的或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
  国家密码管理局定期公布准予销售的商用密码产品目录。

  第七条 需要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应当到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购买。
  购买商用密码产品应当向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出示本人身份证,说明直接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用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以及产品用途,提供用户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需要维修商用密码产品的,应当交该产品的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维修。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确因业务需要,必须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与境外进行互联互通的,经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可以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应当事先填写《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登记表》,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登记表》进行审查并报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登记表》进行审核。准予使用的,发给《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准用证》。
  《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准用证》有效期3年。

  第十条 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地址、密码产品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办理《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准用证》更换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的,应当自终止使用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并交回《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准用证》。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的密码产品需要从境外进口的,应当申请办理《密码产品进口许可证》。
  密码产品入境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密码产品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此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三条 用户不得转让其使用的密码产品。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登记表》、《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准用证》、《密码产品进口许可证》由国家密码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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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忻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忻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8〕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忻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




忻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忻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的主体为全市各级政务公开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市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单位;各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是本级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单位。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市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政务公开考核方案及相关工作的协调。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行风评议以及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应公开的事项不按规定公开,或有意隐瞒公开事项,营私舞弊,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年度内不予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政务公开领导组织建立、责任落实、方案制订和工作推进等情况。

(二)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主要考核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以及《忻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中规定公开的主要内容。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采取政务公开网站、热线电话、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便民手册、公开栏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公开形式。主要考核各部门落实《忻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中规定公开的形式,以及结合本部门采取方便服务对象的其他公开形式。

(四)政务公开的监督制约。主要考核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制定和执行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处理群众投诉和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以及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等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等情况。

(五) 市政务公开领导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的考核等次。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形式实用有效,效果明显; 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满意。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见附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标准为:优秀(91~100分)、良好(71~90分)、合格(61~7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定期考核于本年度末进行。平时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网上评审、实地察看、群众测评、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网上评审主要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公开情况进行评审;实地考核主要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群众测评主要通过征求意见会、下发测评票等方式进行;综合评议主要根据政务公开考核领导组织的平时检查结果及监察、法制等部门提供的有关结果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通过忻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忻州日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布,并作为本年度市政府对各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对政务公开考核不合格的部门限期整改,不能限期整改的,将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忻州市政务公开考核评分办法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2005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农业部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2005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2005年10月8日发布)
一、基本思路和原则
(一)基本思路
按照全面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以建立比较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为目标,按照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思路,优先选择地方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工作基础扎实、司法部门积极配合、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市(区),积极探索以项目建设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能力,推进权威、高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体系建设,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基本经济秩序,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二)基本原则
l.突出重点的原则。本年度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农业部已批复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的市县(区),必须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条件较好、党政领导高度重视、试点工作进展顺利的市县 (区)。
2.经济适用的原则。基础设施建设要经济适用、质量可靠,不可贪大求洋。土建工程实行标准化设计、施工,仪器设备采取标准化配备、拾遗补缺。
3.适度配套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原则上按1:1安排(可跨年度)。中央投资重点用于试点市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办公设备及其他非生产性仪器设备购置主要由地方解决。地方配套资金主要由省级承担,项目申请报告中要明确省级承担的比例。
二、投资重点和主要内容
针对试点市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基础设施严重不足的实际,重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场所、办公设备、记录和勘测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等,以提高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能力,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一)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市县(区)是农业部2003年以来批复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
2.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经过县级(含本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党委和政府批准成立。
3,培训并聘请了仲裁员。
4.制定了仲裁规则、审理程序等规章制度。
5.受理并调解或者仲裁了若干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6.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健全、职能明确、人员定岗定编、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范。
上述内容,要在申报文件中具体反映。
(二)建设内容
在现有的基础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特点和发生发展规律,本着勤俭节约、经济适用、拾遗补缺的原则,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标准的仲裁庭,购置必要的庭审仪器设备、办公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勘测取证设备等,并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操作规范、标识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体系。
1.土建工程。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仲裁庭的庭审大厅、合议厅、办公室、档案室等,每个试点市县(区)仲裁庭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2.办公设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速录机、碎纸机、办公桌椅及档案柜等。
3.勘测、取证设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配备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电子经纬仪等仪器设备。
4.交通、通讯工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配备办案专用车、传真机等交通通讯工具。
(三)建设及投资规模
每个试点市县(区)投资总规模控制在40万元左右,其中中央投资2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土建工程、交通通讯工具及勘测取证设备购置等。地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办公设备及其它非生产性仪器设备购置。
(四)组织实施方式
项目由试点市县(区)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承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省级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要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管理规范,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三、项目申报工作要求
(一)项目组织
项目申报由省级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单位组织申报。项目原则上不征地,禁止借项目实施之机搞超标准豪华装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竣工验收情况要及时向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报告。
(二)项目内容和规模
项目建设期为1年。要严格依据已明确的控制规模,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加以确定。项目实行一次性批复,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完成。
(三)申报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申报项目时,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各试点市县(区)项目汇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办)计字号文上报农业部。其中项目申报文件送发展计划司3份,送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2份。逾期申报者将不予安排中央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