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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13:08  浏览:82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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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8〕 51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鸡西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机构,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住房置业担保等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机构。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次年年初公布上年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七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服务费由中介机构统一收取并开具发票。



第九条 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中介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业务,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记录与台账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费用收支情况,以及国家、省规定要求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推行房地产中介机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网上申报,诚信档案、中介信息、资金周转网上查询”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 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由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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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各地在贯彻新的营业税制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其他工程作业征税问题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二、关于金融业纳税申报期限问题
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金融机构受托发放贷款,其应扣缴税款的解缴期限为一个季度,并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解缴。
三、关于租赁或承包企业的纳税人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纳税人,是指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
四、关于营业税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营业税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五、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缴税地点问题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以下代理业务的营业税由省级分行集中缴纳。



1995年6月2日
浅析对欺诈与诈骗的区分

王春胜


  欺诈与诈骗、合同纠纷与诈骗,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而其主客观方面又多有相仿之处,司法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所以,必须分清几者之间的异同,对上述行为准确定性,才能正确适用法律。
  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有意隐瞒事实情况,造成对方当事人误信,导致其利益受损而从中获利的行为就是民事欺诈。如: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的行为。而诈骗行为则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无中生有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欺诈与诈骗,虽然在客观表现相似。但在构有必要件上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欺诈与诈骗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的区别
  首先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的区别:欺诈行为人主观目的是通过瞒、哄、诱导的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对其不利而对欺诈行为人有利的行为。通过“履行义务”的合法形式,谋取非法利益,其实质是“不法获利”。象把保健品充作药品销售,把国产商品广告宣传为进口货等,显然是误导的方法与消费者进行不平等的、非自愿的交易。所以说:欺诈行为人是通过合法形式而获取不法利益的。主观故意是间接的。而诈骗行为则不同。行为人主观上根本未有担负义务的动机,只企图虚构事实迷惑受害人上当受骗,交出财物,非法占有。如:以为他人跑官、跑学、找工作为名骗取钱财,以假巨奖骗取他人钱物的。均是使用无中生有、空手套白狼的手段获得财物的。其主观故意是直接的,社会危害是严重的。
  (二)欺诈与诈骗行为人在客观方面的区别
  在客观方面,诈骗行为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虚构事实的同时,常常使用虚假的身份,虚假的证件,甚至编造假姓名、假地址等,其目的能在得逞后不受法律的追究。而欺诈行为则无须假冒身份、虚构的地址、造假证件等。一般具有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
  (三)欺诈与诈骗在内容方面的区别
  从内容区别,诈骗行为人完全是虚构事实、无中生有,根本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而欺诈行为人则是基于一是事实基础上的夸张、扩大。属部分内容不真实,且有一定承担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也就是说其所实施的行为中有合法的民事内容的部分。象目前泛滥的不实广告,其广告内容并不是无中生有,空穴来风,而是以一为十,对事实无限的夸大和添加,导致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笔者虽不敢妄言虚假广告与当前的浮夸风之间有什么内在的联系。但现实是多数人对广告均持一种不信任的否定态度。所以说:广告内容不实也是欺诈。
  (四)欺诈与诈骗在后果方面的区别
  从行为的严重程度上来区别,诈骗行为人为了其言的得逞,巧取豪夺,不择手段。有冒充国家干部诈骗、有冒充记者诈骗、冒充警察诈骗、冒充军人诈骗、冒充高干子第诈骗等等。从形式上看,有个人诈骗、团伙诈骗、法人诈骗和诈骗集团。诈骗活动中分工严密、配合默契。近来又有跨国诈骗的案件发生。诈骗的财物数额往往非常巨大,严重扰乱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诈骗行为对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社会危害严重,所以,对诈骗犯罪必须依法惩处。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欺诈行为虽然也是违法的,但其严重程度仍然在民事违法的限度之内。对于民事欺诈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法律规定:各自返还财产,欺诈行为一方赔偿对方的损失。对于欺诈消费者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我们常说的欺诈消费者双倍赔偿。王海之所以成为打假英雄,就是使用法律武器,对欺诈行为勇敢斗争的结果。所以,王海就是反欺诈的英雄。综上,由于诈骗与欺诈的性质不同,调整适用的法律也不相同。欺诈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受我国民法调整,诈骗行为是犯罪行为,受我国《刑法》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