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综〔2008〕11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5月12日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以确保安全生产的实际行动支援全国抗震救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
当前抗震救灾任务十分艰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既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客观要求,更是保障全国抗震救灾和经济工作大局的要求。全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和煤矿企业的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充分认识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保持清醒头脑,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定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一手抓好抗震救灾、一手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要在抓好停产煤矿恢复生产安全工作的同时,抓好生产矿井的安全监管;一定要进一步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从支援全国抗震救灾的大局出发,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认真落实张德江副总理在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基层、坚守一线,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为支援抗震救灾工作、保障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安排部署,持续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对前一阶段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小结,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制定措施,充实队伍力量,进一步谋划好下一步的工作,做到更深、更细、更扎实、更见实效。各煤矿企业要持续深入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坚决把“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要求落到实处。要根据“隐患治理年”的总体工作部署,通过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摸清搞准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寻求科学有效的途径,解决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通过抓好“隐患治理年”各项措施的落实,推进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当前,特别要针对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的情况,做好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治理,严防洪水淹井等事故的发生。
三、更加注重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煤矿企业要坚持把瓦斯治理作为煤矿安全的重中之重来抓,在认真排查、治理隐患的基础上,把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做细、做实、做到位。要不断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做到合理可靠、风量充足;要加强瓦斯抽采抽放,做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采;要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强化区域性防突,严格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要加强矿井瓦斯监测监控,保证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断电可靠;要加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巩固和扩大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
四、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坚持抓好小煤矿的治理整顿,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深化整顿关闭攻坚战,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狠抓落实,强力推进。要按照国家关于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总体要求和《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的小煤矿控制数量目标,督促各地认真研究编制“十一五”后三年煤矿整顿关闭规划,并列入地方工作考核,将整顿关闭任务落实到市(地)、县(区)和煤矿。要严格落实煤炭产业政策、规划,坚决关闭淘汰灾害严重、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要通过严格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审查,进一步关闭整顿无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要严格按规定停止审批年产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坚决防止小煤矿前关后建,边关边建。要积极引导国有大型煤矿企业对小煤矿的兼并重组工作,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步伐,依靠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管理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五、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各煤矿企业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区队、班组和井下各个工作岗位。要严格煤矿负责人下井带班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要坚持把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按照国家7部委局关于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两个45条”要求,逐条对照整改、认真落实到位。要严把安全质量关,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促进安全工作创水平、上台阶;大力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努力实现张德江副总理在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上提出的目标要求。要强化安全培训工作,按规定选送“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落实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的安全技术素质。要重视抓好煤矿专业技术人才的使用和培养,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六、认真抓好受灾煤矿恢复生产验收工作
由于特大地震影响,部分地区煤矿受损严重。其中,大部分矿井瓦斯积聚、巷道坍塌、积水严重,恢复生产的难度很大、危险性很高,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一是要抓紧摸清矿井受灾程度和实际状况,对属于淘汰关闭范畴的和破坏严重、没有恢复价值的,可不再恢复,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二是对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矿井要全面彻底排查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方案和安全措施,有序恢复各个生产系统,严防恢复系统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三是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制度。由煤矿企业提出复产验收申请,有关部门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参加验收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继续停产整顿。要严格把关,不准随意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其他地区由于各种原因停产的煤矿,恢复生产工作也要严格按上述要求落实,始终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七、严格监管监察,严肃查处事故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功夫下在现场、下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督促整改上、下在防范大事故上。要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效能。要加强生产能力监管,严禁资源整合矿井、基本建设矿井边施工边生产。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对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款。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继续依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行为,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4月27日)
深无办字〔2005〕15号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无线电频率和呼号指配
2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3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4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初审)
5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01号 许可事项:无线电频率和呼号指配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深圳市范围内需要使用频率和呼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审批权限,指配无线电频率和呼号。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受限。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用于经营性的,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不用于经营性的,采用直接指配的方式;不属于本市许可权限的,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二)符合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和呼号规划;
(三)频率和呼号资源许可;
(四)必要的无线电频率和呼号使用设计符合资源有效利用原则(通过直接指配方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01年11月12日信息产业部令第14号)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二)《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三)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无线电频率和呼号使用方案及网络设计方案(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五)成交确认书(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通信或者服务范围在深圳辖区内的无线电频率或呼号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决定;通信或者服务范围超出深圳辖区的无线电频率或呼号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初审、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招标、拍卖方式许可程序
1.管理机关组织招标拍卖;
2.成交确认;
3.招标拍卖中标者提出申请;
4.管理机关按相应的许可方式批复申请人。
(二)直接指配许可程序
1.审批权限在深圳本级的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业务处协调、预指配频率;
(5)深圳市无线电监测站监测预指配频率;
(6)按相应的许可方式批复申请人。
2.审批权限在省、国家的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签发上报文件;
(4)上报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5)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批复申请人。
十、行政许可时限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通过直接指配方式,审批权限在市本级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频率监测时间,频率监测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通过直接指配方式,审批权限在省、国家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频率和呼号使用批复文件。
有期使用有效期为5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使用期不得超过10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临时使用有效期为6个月。
法律依据:《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第二十二条;《关于在设台审批时明确频率使用期限的通知》(2000年4月26日国无办〔2000〕9号)第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频率和呼号许可后,方可按批文核定的参数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呼号。
十三、收费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按年度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02号许可事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设置和使用各频段无线电台(站)。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卫星地球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1份);
4.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
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还应提交该地球站对共用频段其他无线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
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第4项文件;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6月21日信息产业部令第21号)第二十条。
(二)微波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微波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1份);
4.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
5.微波站技术方案及有关参数:提交为适应电磁兼容分析计算所需要的技术参数(包括设置微波电路的理由、通信任务、通信容量、调制方式、拟使用的频段、拟建微波电路的路由图和各微波站的站址、经纬度、天线高度等);
6.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1996年10月11日国无管〔1996〕19号)第九条、第十条。
(三)广播、电视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1份);
4.国家或省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关于开通电视、广播频道,配置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委托广播、电影、电视部行使有关无线电管理职权的通知》(国无管〔1996〕8号)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台(站)(包括基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国家同意经营移动网络、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技术资料表》或《直放站技术资料表》(1份);
4.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集群通信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2,1份)或《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1份);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台站核定表》(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同意组建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的批复》(粤府函〔1989〕131号)。
(七)其他无线电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与申请台(站)业务相对应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1份);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
(二)《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2);
(三)《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3);
(四)《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
(五)《微波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
(六)《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
(七)《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
(八)《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8);
(九)《航空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9);
(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技术资料表》;
(十一)《直放站技术资料表》。
以上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办理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执照)。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在深圳辖区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决定,其他台(站)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初审、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电台执照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核发;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授权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办理。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在深圳辖区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申请人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5.核发电台执照。
(二)除(一)以外的其他无线电台(站)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上报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
5.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批复申请人;
6.申请人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7.核发电台执照。
十、行政许可时限
决定权在市本级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权在省、国家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有期使用有效期不超过3年;临时使用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法律依据:《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信部无〔1999〕424号)第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电台执照后,方可按电台执照核定的参数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
十三、收费
对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按年度征收无线电管理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无发〔1993〕183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无线寻呼台频率占有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9〕47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全国水利部门防汛抗旱业务专用电台缴纳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2〕2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讯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正式进口
1.办理进关审查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写明进口设备型号的核准证编号、核准代码及用途;
(2)进口单位为最终用户的需提交频率台(网)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进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须提供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办理进关批件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1份,打印盖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进口合同或设备运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第一次申请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所申请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功能、调制方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频率范围、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及杂散发射限值等(原件1份、打印盖章)。
第(1)和第(5)项材料也可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下载软件,按既定的格式填写,递交打印件及软盘或移动U盘(详见“六、申请表格”)。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口
1.办理进关审查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说明进口的用途;
(2)需要在国内使用的,需提供临时使用频率台(网)的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办理进关批件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进口合同或设备运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第一次申请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所申请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功能、调制方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频率范围、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及杂散发射限值等(原件1份,打印盖章)。
第(1)和第(4)项材料也可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下载软件,按既定的格式填写,递交打印件及软盘或移动U盘(详见“六、申请表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995年7月24日国无管〔1995〕15号)第八条、第十二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6年1月30日国无管办〔1996〕18号)第二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585号)第四条。
六、申请表格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向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领取;《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首页免费下载“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申报软件”,按软件指引录入表格数据、打印、按申报键,导出申报数据软盘或移动U盘。在打印件上盖章后,与软盘或移动U盘一并报送。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理进关审查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进行审查;
3.业务处签署意见、盖章。
(二)办理进关批件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批复申请人,核发批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进关审查,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进关批件,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向用户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后,方可从海关进口批件核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十三、收费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设备检测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
法律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无发〔1993〕183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及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准在深圳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二)《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3份,打印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三)研制的可行性报告及技术资料(1份,打印盖章);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六、第二十八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995年3月24日国无管〔1995〕8号)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初审,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二)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三)无管办领导审批;
(四)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批件》,有效期由其在批件中核定。
法律依据:《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批件》后,方可按核定的参数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
十三、收费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设备检测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
法律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无发〔1993〕183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其发射特性进行信号核准,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型号核准代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无管〔1997〕12号)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一)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二)《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3份,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三)该型号设备的整体、前后面板的清晰照片及其结构尺寸(原件1份);
(四)说明该型号设备功能的主要技术资料(1份,打印盖章);
(五)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型号设备半年内的型号核准测试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第(一)和(二)项材料也可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下载软件,按既定的格式填写,递交打印件及软盘或移动U盘(详见“六、申请表格”)。
法律依据:《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首页免费下载“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申报软件”,按软件指引录入表格数据、打印、按申报键,导出申报数据软盘或移动U盘。在打印件上盖章后,与软盘或移动U盘一并报送。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型号核准证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初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一)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二)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三)无管办领导审批;
(四)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时核定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后,方可按核定的设备型号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
十三、收费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设备检测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
法律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无发〔1993〕183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