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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30 10:12:57  浏览:95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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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 长  张建华

  二OO八年九月三日

  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
  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结合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人民政府批准。
  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和行业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生态产业创新和结构优化升级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经济发展类和社会公益事业类。
  经济发展类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组织、个人:
  (一)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或者在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中,实现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显著效益的;(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取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中,明显提高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已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社会公益事业类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传播、医疗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活动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组织、个人。
  第七条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奖授予在引进、吸收及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益的组织、个人。
  第八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与本市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产学研结合以及油地校科学技术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一)取得或者转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成效显著的;
  (二)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第三章 评审与授奖
  第九条 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三)胜利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济军生产基地;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
  第十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一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东营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推荐单位应当对所推荐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供相应的评价材料。
  申报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负责对本学科、本专业范围内的参评项目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行业评审委员会。
  市科学技术奖行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组织科学技术成果主要完成人答辩,并提出授奖建议。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授奖建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裁定。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确定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不得透漏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与参评项目及组织有利害关系,或者与被评审个人有近亲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最高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他奖项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最高奖授奖人数原则上1名,奖金15万元人民币。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总数不超过55项。经济发展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7万元、4万元和2万元人民币;社会公益事业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4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人民币。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奖奖励总数不超过5项,奖金为每项2万元人民币。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名,奖金为每名2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科技、经济发展需要,适时提高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和奖金数额。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的实际贡献大小分配,不得平均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获得经济发展类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并且能够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人员、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和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首位人员,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授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剽窃、盗用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0日发布的《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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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包括专项业务、大型修缮和购置、大型会议和活动等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编制项目预算时要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项目经费优先安排重点项目的经费需求。
  (二)归口管理,全年申报。中国科协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申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全年接受项目申报。
  (三)公开申请,专家评审。中国科协组织实施的项目面向全国学会、地方科协、直属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公开,并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支出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规范管理,追踪问效。通过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实施等环节的管理,开展对项目经费支出的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以下简称“计财部”)是项目预算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
  (一)负责汇总编制中国科协项目支出预算;
  (二)负责组织制定中国科协项目管理相关制度;
  (三)牵头编制中国科协项目计划,组织重大重点项目的评审工作;
  (四)对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重大重点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五)负责管理中国科协项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平台;
  (六)其他与项目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 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是相关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
  (一)负责编制归口管理项目的预算草案,组织归口管理项目的论证和项目申报工作;
  (二)制定归口管理项目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及经费管理办法,并报计财部审批;
  (三)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组织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信息管理工作;
  (五)其他与归口管理项目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中国科协项目申报实行归口管理。根据中国科协实际情况,项目申报按“5+ X”预算框架组织申报,“5”是指科学普及活动类项目、学术交流活动类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类项目、科技服务平台类项目和信息资源建设类项目,“X”是指其他类项目。
“5+ X”分别由科学技术普及部、学会学术部、国际联络部、组织人事部、信息中心等相关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申报。
第七条 申请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社会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
  (三)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四)符合中国科协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符合中国科协“三服务一加强”的工作方针;
  (五)符合项目单位自身职能定位和长远发展规划;
  (六)符合申报文本要求,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八条 凡是申请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应认真填写项目申报文本。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论证报告组成(见附件1、2、3)。

  第九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各单位申报项目时,除了填写财政部要求的项目申报文本外,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论证报告;
  (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交项目论证报告;
  (三)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论证报告,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论证报告;
  (四)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编制详细的政府采购计划;
  (五)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中国科协实行“逐级上报,二级审核,书记处审定”的项目申报审批管理程序。
  (一)逐级上报,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二级审核,即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计财部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进一步审核、调整和排序,提交书记处审定;
  (三)书记处审定,即中国科协书记处对汇总上报的项目进行审定,确定中国科协年度项目计划及预算草案,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项目预算,书记处审核确定中国科协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分配方案,各归口管理部门据此调整和细化归口管理项目的绩效目标、工作内容和经费预算,完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并报计财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经审核排序后纳入科协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为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按照项目经费规模将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是指财政批复的项目预算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财政批复的项目预算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财政批复的项目预算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十五条 计财部责成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重大重点项目特点和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项目组织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实施原则、实施步骤、管理机制、保障措施等。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含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相关方的分工与职责、组织管理方式、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开支范围、报账管理职责、报账程序、监督检查等。

  第十九条 重大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法及经费管理办法,须经计财部审核后,报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批准,以中国科协名义正式发文,在中国科协网站或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财政部批复中国科协预算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组织实施:
  (一)已明确具体执行单位和预算分配且无子项目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组织实施;
  (二)已明确项目预算,尚需确定子项目、预算分配方案和承担单位的项目,在项目具体实施前,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计财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组织对其进行评审,确定子项目内容、预算分配方案和项目承担单位;
  (三)已明确项目预算和子项目内容,尚需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以招标的方式确定子项目承担单位;
  (四)由计财部统筹安排的项目,项目经书记处会议审定后,按审定的内容和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子项目立项依据的充分性、目标设置的合理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预算分配方案的合理性、承担单位实施能力与条件的匹配性、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项目实施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由相关领域的业务、财务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应熟悉相关学科、专业发展近况,具有一定权威性,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数量和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评审工作中,相关人员应遵循保密原则;中国科协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相关人员如与项目申报单位有利益关系,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四条 重大重点项目的评审结果,经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批准后,在中国科协网站或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中国科协正式行文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实行合同制管理。通过评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后,归口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见附件4)。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合同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目标、主要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计划进度和阶段目标、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费预算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确实没有能力完成预定任务的项目,经计财部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书记处批准,可终止项目合同。计财部及时组织对该项目财务收支状况的专项审计,收回项目结余资金。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预算批复后,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规定的流程和项目实施进度请领拨款。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开支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活动费、支撑条件费、项目协作费、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各类专项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大型会议费、宣传展览费、策划设计费、软件开发费、采集加工费、技术培训费、出版印刷费,以及财政专项计划中特定的其他业务活动费等。
  (二)支撑条件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必要的条件建设方面的费用,包括图书资料费、展品展具费、专用设备费、大型维修费、运行维护费等。
  (三)项目协作费,是指外部协作单位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与上述业务活动费相关的费用。
  (四)项目管理费,是指项目单位为组织实施项目所发生的公共管理性费用,包括调研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验收费、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费。
  1.项目管理费经计财部审核批准后,按照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2.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3.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与项目有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五)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财政部和中国科协准许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以下开支内容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一)应纳入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开支的各项费用;
  (二)应列支基建支出的费用;
  (三)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费用;
  (四)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费用;
  (五)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不得列支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申请项目拨款时,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组织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及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
  (二)中国科协关于项目承担单位及资金分配方案等评审结论的正式通知;
  (三)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
  (四)项目申请拨款单、发票;
  (五)其他与请拨款相关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拨款手续等事宜: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
  (二)申请拨款的项目内容与年度项目预算批复不符;
  (三)项目支出超过规定开支范围;
  (四)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全面;
  (五)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各部门未完项目和已完项目结余由计财部核定;
  (二)未完项目的结余资金由各单位继续使用;已完项目的净结余资金,由计财部统筹安排,使用方案报经书记处审定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计财部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将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报送计财部备案。
  跨年度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同时抄送计财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中国科协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参照财政部相关办法执行。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计财部对重大重点项目和跨部门项目进行进一步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干部年度考核以及以后年度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不履行项目合同书规定造成损失的,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立项、不受理下一年立项申请等措施;对于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归口负责项目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中国科协已印发的财务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全国学会、地方科协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计财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申报书
     2.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
     3.项目论证报告     
     4.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


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9月9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的亲切关怀,做好对他们的优待工作,调动他们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鼓舞士气,巩固国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教育干部、群众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切实做好拥军优属工作。要经常关心他们政治上的进步,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在新年、春节、“八一”等节日期间,农村社队和城市街道组织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和走访等形式,慰问烈军属、老红军和残废军人
,征求他们的意见,采取挂光荣牌、贴春联等多种形式,给他们以社会荣誉,提高其政治地位。
第二条 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接到军人立功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喜报时,要及时组织群众给家属庆功报喜;接到军人牺牲病故的通知书时,要对家属进行抚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对烈属、军属和残废、复员、退伍军人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帮助他们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定期召开他们的代表会,表彰先进,勉励他们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团结群众,遵纪守法,发扬革命传统,为四化建设做出
新贡献。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对破坏军人婚姻的,要依法严处。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基层单位,在评定学生助学金,发放救济款、物,安排统销粮,农村分配建房材料等方面,对烈属、军属和残废、复员、退伍军人,在和群众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从农村社会招工时,对革命烈士、老红军、二等以上残废军人的子女,符合招工条件的,按现行有关规定,予以适当照顾。
卫生医疗单位对因病需要治疗的烈属、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应予优先诊治。
第六条 商业、供销、粮食、文化等部门和服务行业,在新年、春节、“八一”等节日期间,对烈属、军属、老红军和残废军人,要实行优先制度,对孤老烈属和行动不便的重残废军人,要经常服务到户,提供方便。
第七条 残废军人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乘坐车船,按有关规定享受减价优待,游览公园免购门票。
第八条 从在职职工中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家属原来享受单位规定的福利待遇不变。其直系亲属家居农村的,可享受农村物质优待。
第九条 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应根据烈属、军属和残废、复员、退伍军人的具体情况,适当安排他们的生产和工作,使他们发挥所长,积极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 生产大队、生产队要积极扶持烈属、军属和残废、复员军人发展家庭副业生产,开展多种经营,并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一条 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责任制的单位,在发放支农资金、分配使用农机具、调剂优良品种、供应农药、化肥以及农业技术指导等方面,对烈属、军属和残废、复员军人要给予照顾,使其增产增收。
第十二条 城镇街道组织要积极安排无职业的烈属、军属和残废、复员、退伍军人参加集体生产或从事正当的个体劳动,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三条 对烈士和因公牺牲、失踪、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生产大队要普遍给予优待,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对孤老烈属的优待还要优厚一些。
第十四条 对义务兵家属(包括消防、武装民警的家属),生产大队要普遍给予优待。每户每年优待一个整劳力全年劳动所得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对家中没有直系亲属的义务兵,生产大队应负责把优待的粮款储存起来,以备他们退伍回乡时安家之用。
义务兵入伍前的自留地,在其服役期间继续保留。实行包干到户责任制的地方,对义务兵应同社员一样划给一份承包土地由其家属经营,家中没有亲属的或亲属劳力少无力承包的,其承包土地暂由生产队负责经营。
第十五条 对生活有困难的革命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生产大队要根据他们子女的供养能力和家庭困难程度,给予适当数量的优待,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
第十六条 对缺乏劳力的军队干部家属、志愿兵家属其所分得的口粮如果低于一般社员的水平,差额部分应由生产大队给予补助,由他们按照社员分配价格付款。
第十七条 优待的形式,可以根据生产责任制和收益分配计酬办法的不同,实行优待工分或定额优待粮、款。优待的粮、款应由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在同社员签订承包合同时,落实到户,并负责统一提取兑现。
优待的工分或粮、款,一般应以生产大队或公社为单位适当调剂,统筹负担。
第十八条 对自理生活有困难的孤老烈属和孤老的残废、复员军人,生产大队、生产队要安排专人护理,使他们在各方面得到照顾。生产大队要给护理人员适当报酬。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和革命残废军人免负义务工。
第十九条 对当年回乡的退伍军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要进行家访,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住房、婚姻等实际问题,使他们得到妥善安置。
第二十条 对优抚对象的优待,生产大队要在每年春季采取民主的方法进行评定,落实到户。在夏季预分和年终决分时,要进行检查,保证当年优待全部兑现落实。
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人民公社要通知军人所在部队,以鼓舞士气。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本省有关优待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