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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局印发扶助北三市普通高中特困生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5:56:00  浏览:85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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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局印发扶助北三市普通高中特困生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教育局


印发扶助北三市普通高中特困生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教[2003]121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局属高中:

  现将《资助北三市普通高中特困生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帮助在'北三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农村特困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特困生是指家在'北三市'农村且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特困家庭,需靠资助才能完成学业的品学兼优的公办普通高中学生。

  第三条 特困生除在高中学习期间可享受市希望工程办公室提供的专项资助外,学校应按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联合下发的文件减免特困生的学杂费,同时尽力减免其住宿费、伙食费等。

  第四条 特困生所在的学校无力减免特困生上述费用时,应在征得特困生本人同意的前提下为特困生办理转学事宜,将名单及相关资料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径报基础教育一处),由市教育局审定后将特困生转入大连市内的指定接收特困生的学校就读,并由接收学校承担特困生的学杂费、住宿费、伙食费等。

  第五条 接收特困生的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特困生的学习与生活管理,为特困生提供良好的条件,保证特困生顺利地完成学业,以体现党和政府及社会对特困生的关心和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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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镇集资建房暂行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城镇集资建房暂行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集资建房的组织管理,建立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住房建设新体制,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根据《福建省城镇集资建房管理规定》(闽政〔1996〕23号)和《福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集资建房是在政府、社团和单位倡导组织下,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集中单位和个人建房资金,解决职工住房的一种建房形式。集资建房包括集资建设新住房和集资改造旧住房。
第三条 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可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和集资改造旧住房。
第四条 凡是单位干部职工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符合分房条件的均可参加集资建房。无房户职工和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职工家庭可优先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
第五条 一对夫妇只能选择一处(一套)参加集资建房,不得多处参加集资建房,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一)已购买公有住房(包括安居、广厦、解困、拆迁、廉价房等)或已参加集资建房且面积已达到闽政〔1995〕40号文规定住房标准的;
(二)已分配公有住房且面积已达到相应住房标准的;
(三)在福州城区或距工作单位所在地五公里以内有私房,其私房面积已达到本人职务(职称)享受面积标准的;
(四)在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东至前屿村以西;西至洪山桥以东;南至白湖亭以北;北至铁路线以南)范围内私房面积已达到住房标准的(经福州市危房鉴定站鉴定确属危险房屋的除外)。
第六条 已参加过集资建房且面积未达到相应住房标准的,可按照本《规定》参加集资建房,但必须退出原住房。
第七条 集资建房的面积控制标准原则按闽政〔1995〕40号文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执行,即一般干部职工45~70平方米;科级以及企事业单位1983年8月31日后评聘的中级技术职称的干部为50~85平方米;处级以及企事业单位1983年8月31日前(含31日
)评定的中级职称和1983年8月31日后评聘的副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为60~100平方米;厅级以及企事业单位1983年8月31日前(含31日)评定的副高级职称和1983年8月31日后评聘的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为80~130平方米。或按家庭常住户口人均建筑面积2
0平方米的标准控制,但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第八条 个人出资部分。职工集资建房根据单位经济条件,可由个人全额出资,也可由个人投资一部分,单位投资一部分,但个人投资每平方米最低限额不得低于闽政〔1996〕23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国家、单位出资部分。集资建房用地、国家和单位资金投入以及国家减免有关税费等,作为国家、单位出资部分。
第十条 集资建房审批程序:
(一)集资建房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集资建房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上报福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由市房改办会同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备案,实行监督指导。方案主要内容:建房计划、建房地点、资金来源、集资面积标准、集资总额和集资
建房职工花名册等。
(二)单位职工参加集资建房的资格经市房改办审定后,持市房改办批文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建房手续。集资建房资金应专项存入市建行或市工商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集资建房单位在住房竣工三个月内应到市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集资建房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人防费;
(二)投资方向调节税为零税率;
(三)减半收取水电增容费;
(四)集资建房用地应纳入计划,需新批行政划拨土地的,有关部门应尽量给予优惠,土地管理部门应尽快划拨建房用地;
(五)集资建房职工第一次办理房产证免交契税;
(六)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单位集资建房工作,以保证各项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集资建房资金不足时,集资建房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已参加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专业银行申请专项贷款。
第十四条 集资建房的产权界定:
(一)个人按成本价或超过成本价出资的产权归个人所有;
(二)个人出资达到折扣后的成本价产权也归个人所有;
(三)个人出资折扣后未达到成本价的,个人拥有使用权。
产权比例计算公式:
A+B
产权比例=---

其中:A=每平方米个人实际出资额(元/平方米)
即A=个人实际出资单价÷(1-房屋竣工当年房改一次性付款折扣率)
B=每平方米个人按房屋竣工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所享受各种折扣之和
即B=房屋竣工当年房改成本价×(结构系数+外墙系数+地段系数+朝向系数+层次系数+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之和)
C=房屋竣工当年房改成本价
产权比例≥100%,产权归个人所有;产权比例<100%,个人应补足房屋竣工当年房改成本价,个人方可取得所有权;若个人未补足差额,房屋产权暂为组织集资建房单位所有,个人拥有使用权。
第十五条 集资建房的室内应属一般装修,也可以只做粗装修或不装修,由住户自行装修,但严禁用公款进行超标准装修,用户在室内装修时,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形和结构。
第十六条 集资建房个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榕政综〔1998〕72号文件精神,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其有关税费和收入按榕政综〔1998〕72号文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集资建房的维修管理参照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发布后,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和第七条参加集资建房的,取消其参加集资建房权利,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已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集资建房手续的单位,均应按第十四条规定界定个人和单位产权比例。集资建房单位应持市房改办产权比例确认书分别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福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8年5月6日

关于建立纺织企业一线运转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建立纺织企业一线运转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

中国纺织总会:

  原纺织工业部报来《关于提高国营纺织工业企业一线运转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
函》(纺人〔1992〕33号)收悉。为了贯彻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
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精神,
经研究,同意建立纺织企业一线运转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现将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请参照执行:

  一、享受一线运转岗位津贴的范围

  一线运转岗位津贴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岗位劳动测评的结果执行。执行中还需列
入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的其他艰苦岗位,应根据岗位劳动测评情况,及时报批后
作适当调整。

  二、增资指标

  你会直属企业中一线运转岗位职工人数为3.3万人(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
司2.5433万人,仪征化纤公司0.762万人),按人均日津贴标准1.1
元计算,每月核增增资指标92.7万元(其中中纺机71.34万元,仪征化纤
公司21.37万元)。地方所属纺织企业建立一线运转岗位津贴制度问题,由各
地区纺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和财政部门根据劳薪字〔1992〕33
号文件精神具体核实审批,但要严格执行范围,控制增资额度,津贴标准的水平原
则上按每人每个工作日1元掌握。

  三、资金来源

  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的企业,可自批准年份起,核入当年挂
钩工资总额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当年列入成本。无
论是挂钩企业还是未挂钩企业,列入成本的增资额,均不调整企业的盈亏指标和承
包上缴基数。

  四、关于实施中的具体意见

  核增你会直属企业的增资总额,由你会统筹安排。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
点的企业,应该把建立一线运转岗位津贴制度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
既可用于调整岗位津贴标准,也可用于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
资制试点的企业,可以把建立一线运转岗位津贴制度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
配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五、新建立的一线运转岗位津贴标准,可以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也可根据
工资改革情况自行安排。

  六、在建立一线运转岗位津贴制度的同时,要积极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改善劳
动条件和劳动环境,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不能因建立津贴制度而忽
视此项工作。

  你会可以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及实施中
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劳动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