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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阿克苏地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49:04  浏览:80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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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阿克苏地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阿行署办〔2008〕80号



印发《阿克苏地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
《阿克苏地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细则》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阿克苏地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考核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地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阿克苏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是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对象是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县(市)污染减排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由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不定期对各县(市)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11月上旬考核,考核结果报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地区行署。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主要指标和基本内容两个方面。
主要考核指标: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排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排量。主要污染物减排量以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确认数据为准。
基本内容: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清洁生产、项目准入、在线监测、污染源管理、设施运行保障等。
第四条 各县(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数据、经济发展、人口变化、煤耗、电耗、水耗等情况以地区统计局的数据为依据,重点污染源排放总量以监测报告、监察报告、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数据和总量减排核查确认的数据为依据。
第五条污染减排工作组织实施。各县(市)要定期召开污染减排工作会议,及时制定并上报污染排放总量减排年度计划,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实行污染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制,建立有效的污染减排工作激励机制,完成污染减排各项工作指标。同时,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污染减排宣传培训活动,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污染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污染减排工程建设。各县(市)根据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全面实施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建设,按照“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方案,推进县(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促进燃煤电厂、煤焦化企业、制糖企业、燃煤锅炉、建材行业等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最大限度降低排污总量。
第七条 产业结构调整。各县(市)要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的企业予以关停取缔。严格落实“十一五”期间污染减排计划,重点突出关停压缩黏土实心砖厂,淘汰落后小火电、小冶炼、小化工、小造纸企业,积极推行清洁能源的使用,实现煤改气,推动主要污染物削减。
第八条 加强污染减排管理。
污染减排考核与项目准入、“三同时”建设执行挂钩。各县(市)要依法把好环保准入关,控制污染物新增量。新建项目必须分配排污总量,所增加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对没有按要求审批项目、不严格执行“三同时”建设的县(市),暂停审批该县(市)新增排放总量项目。
污染减排考核与排污许可证管理和排污口规范挂钩。禁止无证、无序或超总量排污。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要求规范排污口建设管理,并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浓度和总量限值范围内实现有序排放。
污染减排考核与在线监测建设挂钩。各县(市)的重点污染源要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任务,并与地区监控平台联网,建立实时监控体系,及时掌握总量减排情况,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确保减排措施落到实处。
污染减排考核与清洁生产审核挂钩。各县(市)要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全面推动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在重点行业、企业加大推广清洁生产力度,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产生量,从源头上减少污染,实现企业减污增效。
污染减排考核与建立污染物减排管理档案挂钩。各县(市)要加强污染物减排档案建设,落实总量控制“三证”管理,建立污染物排放增量、减量动态管理台账。健全污染减排支撑材料,按要求落实污染减排项目环境的监测、监察。
第九条 考核采取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抽查企业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相结合,考核程序包括减排支撑材料申报、现场考核、总结评价、情况通报等。
第十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到90分为达标,70分以下为不达标。其中,地区污染减排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化学需氧量削减量和二氧化硫削减量为“一票否决”指标。即:未完成年度化学需氧量或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任务的为不达标。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纳入各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绩效考核,作为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污染物减排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污染减排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取消地区开展的先进集体评比资格,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取消地区组织的各类先进个人评比,并在一个月内向行署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阿克苏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计分表
2、各县(市)总量控制(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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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8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7/1999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处理居民国籍申请的具体规定

澳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7/1999号法律

澳门特别行政区处理居民国籍申请的具体规定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处理国籍申请的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指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下称身份证明局),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有关国籍的申请(下称申请)。
第二条
申请的种类
申请包括下列种类:
(一)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加入中国国籍;
(二)中国公民退出中国国籍;
(三)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恢复中国国籍;
(四)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居民选择中国国籍;
(五)具有其它国籍的原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变更国籍。
第三条
申请的提出
一、国籍申请须填妥有关表格。
二、国籍申请可直接向身份证明局递交。如申请人不在澳门地区居住,可向居住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它驻外机关递交。
三、国籍申请可包括申请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的国籍申请须由父母双方签名。
四、在递交国籍申请时须附同下列有效文件的正副本:
(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二)出生证明;
(三)已婚、离婚、丧偶、或法院裁定的分居及分产的证明文件,但申请人是未婚者除外。
五、如在身份证明局的档案中存有申请人依本法律规定须提供的证明文件,则可豁免递交该等文件。
六、除本条规定外,申请人还须根据申请的种类递交本法律第四至第八条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第四条
加入中国国籍的申请
一、只有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可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二、为着上款之目的﹐申请者须:
(一)递交是中国人的近亲属的证明文件或者有正当理由加入中国国籍;
(二)除无国籍者外,须递交具有外国国籍的证明;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出的从发出之日起不超过九十日的刑事纪录证明书;如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前曾在其它地区居住六个月或以上,且在该地区居住时已满十六周岁者﹐还须递交申请人原居地发出的从发出之日起不超过九十日的刑事纪录证明书;
(四)证明其本人、或配偶、或父母(如属未成年申请者)具有经济能力。
第五条
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如有外国国籍,须递交有关证明;还须递交是外国人的近亲属或定居外国的证明文件,又或有正当理由退出中国国籍。
第六条
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
恢复中国籍的申请须附同曾有过中国国籍及具有外国国籍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选择中国国籍的申请
一.选择中国国籍的申请还须附同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声明。
二.如身份证明局局长对上款所指的声明有疑问,可要求其递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变更国籍的申请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或以后从海外返回澳门的原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其变更国籍的申请须附同具有外国国籍的证明。
第九条
近亲属
本法所指的近亲属包括: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
第十条
自由裁量权
一、身份证明局局长对国籍申请的审批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身份证明局局长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利益人可按一般规定对之提起司法上诉。
第十一条
申请的审核
一、国籍申请由身份证明局局长进行审核,并将有关决定通知申请人。
二、在审核国籍申请时,国家、特区安全及公共秩序的因素应优先给予考虑。
三、如加入或恢复国籍的申请被批准,除无国籍者外,申请人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递交放弃外国国籍的证明文件,否则有关决定失效。
四、身份证明局在收到上款所列的文件五日后,或如不属加入或恢复国籍的情况下,则在发出批准通知五日后,由该局发出最新国籍登记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通知
一、特区政府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有权限机关送交获批准的国籍申请。
二、在澳门出生的居民的国籍申请如获批准,身份证明局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有权限的登记机关。
第十三条
收费
一、身份证明局在处理本法规定的国籍申请及发出国籍证明时应收取费用。
二、费用的具体金额由行政长官订定。
三、如申请不被批准﹐所缴款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生效
本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