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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5:42  浏览:92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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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治区主席 王正伟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五批取消和调整4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6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32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优化政务环境,创新管理理念和审批方式,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6项)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项)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6项)




  ┏━━━━━━━━┳━━━━┳━━━━━━━━━━━━━━━┳━━━━━━━━━━━━━━━━┳━━━━┓  ┃  部 门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备注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    ┃  ┃ 自治区计生委 ┃  1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                ┃    ┃  ┃        ┃    ┃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2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  ┃        ┣━━━━╋━━━━━━━━━━━━━━━╋━━━━━━━━━━━━━━━━╋━━━━┫  ┃自治区地税局  ┃    ┃               ┃                ┃    ┃  ┃        ┃  3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    ┃  ┃        ┃    ┃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法实施细则》          ┃    ┃  ┣━━━━━━━━╋━━━━╋━━━━━━━━━━━━━━━╋━━━━━━━━━━━━━━━━╋━━━━┫  ┃自治区安全生  ┃  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品容器定点生 ┃                ┃    ┃  ┃产监督管理局  ┃    ┃产企业审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  ┃        ┃    ┃咖啡因和氯胺酮原料药购用证明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    ┃  ┃自治区食品药  ┃  5  ┃               ┃                ┃    ┃  ┃        ┃    ┃核发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品监督管理局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    ┃  ┃        ┃  6  ┃麻黄素单方制剂生产计划核准  ┃                ┃    ┃  ┃        ┃    ┃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7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    ┃  ┃自治区文化厅  ┃    ┃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    ┃  ┃        ┃  8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                ┃    ┃  ┃        ┃    ┃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9  ┃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境管理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  ┃    ┃  ┃自治区公安厅  ┃    ┃通行证核发          ┃检查条例》           ┃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    ┃  ┃        ┃  10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    ┃  ┃        ┃    ┃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  ┃    ┃  ┃自治区人事厅  ┃  11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验证 ┃                ┃    ┃  ┃        ┃    ┃               ┃继续教育条例》         ┃    ┃  ┣━━━━━━━━╋━━━━╋━━━━━━━━━━━━━━━╋━━━━━━━━━━━━━━━━╋━━━━┫  ┃自治区教育厅  ┃  12 ┃扫除文盲教育使用教材审定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    ┃  ┣━━━━━━━━╋━━━━╋━━━━━━━━━━━━━━━╋━━━━━━━━━━━━━━━━╋━━━━┫  ┃自治区水利厅  ┃  13 ┃用水计划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  ┃自治区粮食局  ┃  14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  ┣━━━━━━━━╋━━━━╋━━━━━━━━━━━━━━━╋━━━━━━━━━━━━━━━━╋━━━━┫  ┃        ┃  15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  ┃自治区工商局  ┃    ┃               ┃                ┃    ┃  ┃        ┣━━━━╋━━━━━━━━━━━━━━━╋━━━━━━━━━━━━━━━━╋━━━━┫  ┃        ┃  16 ┃企业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广告管理条例》        ┃    ┃  ┗━━━━━━━━┻━━━━┻━━━━━━━━━━━━━━━┻━━━━━━━━━━━━━━━━┻━━━━┛


附件2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项)



  ┏━━━━━━━━━━━━━━━━━━━━━━━━━━━━━━━━━━━━━━━━━━━━━━━━━━━━┓  ┃  一、根据国务院决定交地方省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15项)                      ┃  ┣━━━━━━┳━━━━┳━━━━━━━━━━━━━━━━┳━━━━━━━━━━━━━━━┳━━━━━━━┫  ┃原实施机关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  ┃      ┃    ┃中央企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    ┃               ┃       ┃  ┃      ┃  1  ┃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      ┃    ┃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   ┃               ┃       ┃  ┃      ┣━━━━╋━━━━━━━━━━━━━━━━╋━━━━━━━━━━━━━━━┫       ┃  ┃ 建设部  ┃    ┃建筑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               ┃自治区建设厅 ┃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      ┃    ┃(不含交通、水利、民航行业)审批 ┃               ┃       ┃  ┃      ┣━━━━╋━━━━━━━━━━━━━━━━╋━━━━━━━━━━━━━━━┫       ┃  ┃      ┃    ┃工程设计单位乙级资质(不含    ┃               ┃       ┃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      ┃    ┃交通、水利、民航行业)审批    ┃               ┃       ┃  ┣━━━━━━╋━━━━╋━━━━━━━━━━━━━━━━╋━━━━━━━━━━━━━━━╋━━━━━━━┫  ┃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  ┃       ┃  ┃ 农业部  ┃  4  ┃                ┃               ┃自治区农牧厅 ┃  ┃      ┃    ┃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护条例》           ┃       ┃  ┣━━━━━━╋━━━━╋━━━━━━━━━━━━━━━━╋━━━━━━━━━━━━━━━╋━━━━━━━┫  ┃      ┃    ┃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       ┃  ┃      ┃  5  ┃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格核准             ┃               ┃       ┃  ┃      ┣━━━━╋━━━━━━━━━━━━━━━━╋━━━━━━━━━━━━━━━┫       ┃  ┃      ┃    ┃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设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  ┃      ┃  6  ┃                ┃实施细则》          ┃       ┃  ┃      ┃    ┃变更审批            ┃               ┃       ┃  ┃      ┣━━━━╋━━━━━━━━━━━━━━━━╋━━━━━━━━━━━━━━━┫       ┃  ┃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及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  ┃      ┃  7  ┃                ┃               ┃       ┃  ┃      ┃    ┃更审批             ┃实施细则》          ┃       ┃  ┃      ┣━━━━╋━━━━━━━━━━━━━━━━╋━━━━━━━━━━━━━━━┫       ┃  ┃      ┃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及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  ┃ 商务部  ┃  8  ┃                ┃               ┃自治区商务厅 ┃  ┃      ┃    ┃审批              ┃实施细则》          ┃       ┃  ┃      ┣━━━━╋━━━━━━━━━━━━━━━━╋━━━━━━━━━━━━━━━┫       ┃  ┃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  ┃      ┃  9  ┃                ┃               ┃       ┃  ┃      ┃    ┃立及变更审批          ┃实施细则》          ┃       ┃  ┃      ┣━━━━╋━━━━━━━━━━━━━━━━╋━━━━━━━━━━━━━━━┫       ┃  ┃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  ┃      ┃  10 ┃                ┃               ┃       ┃  ┃      ┃    ┃变更审批            ┃实施细则》          ┃       ┃  ┃      ┣━━━━╋━━━━━━━━━━━━━━━━╋━━━━━━━━━━━━━━━┫       ┃  ┃      ┃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及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  ┃      ┃  11 ┃                ┃               ┃       ┃  ┃      ┃    ┃审批              ┃实施细则》          ┃       ┃  ┣━━━━━━╋━━━━╋━━━━━━━━━━━━━━━━╋━━━━━━━━━━━━━━━╋━━━━━━━┫  ┃      ┃    ┃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               ┃       ┃  ┃      ┃  12 ┃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   ┃原《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      ┃    ┃人从事营业性演出审批      ┃               ┃       ┃  ┃ 文化部  ┃    ┃                ┃               ┃       ┃  ┃      ┣━━━━╋━━━━━━━━━━━━━━━━╋━━━━━━━━━━━━━━━┫       ┃  ┃      ┃    ┃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外国文   ┃               ┃       ┃  ┃      ┃  13 ┃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   ┃原《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自治区文化厅 ┃  ┃      ┃    ┃性演出审批           ┃               ┃       ┃  ┣━━━━━━╋━━━━╋━━━━━━━━━━━━━━━━╋━━━━━━━━━━━━━━━┫       ┃  ┃      ┃    ┃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       ┃  ┃ 文物局  ┃  14 ┃                ┃               ┃       ┃  ┃      ┃    ┃播类节目审批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       ┃  ┃ 卫生部  ┃  15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               ┃自治区卫生厅 ┃  ┃      ┃    ┃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7项)                     ┃  ┣━━━━━━━━┳━━━┳━━━━━━━━━━━━┳━━━━━━━━━━━━━━┳━━━━━━━━━━┫  ┃原实施机关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下放管理实施机关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          ┃  ┃        ┃  1 ┃麻黄素运输许可     ┃              ┃市、县公安部门   ┃  ┃        ┃   ┃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自治区公安厅 ┃  2 ┃运输特殊化学物品许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 ┃市、县公安部门   ┃  ┃        ┣━━━╋━━━━━━━━━━━━╋━━━━━━━━━━━━━━╋━━━━━━━━━━┫  ┃        ┃   ┃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          ┃  ┃        ┃  3 ┃            ┃              ┃市、县公安部门   ┃  ┃        ┃   ┃许可          ┃安全法》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  ┃市、县水利行政主管 ┃  ┃自治区水利厅  ┃  4 ┃河道采砂批准      ┃              ┃          ┃  ┃        ┃   ┃            ┃条例》           ┃部门        ┃  ┣━━━━━━━━╋━━━╋━━━━━━━━━━━━╋━━━━━━━━━━━━━━╋━━━━━━━━━━┫  ┃        ┃  5 ┃办理木材运输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 ┃  ┃        ┃   ┃            ┃              ┃门         ┃  ┃自治区林业局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 ┃  ┃        ┃  6 ┃木材经营(加工)审批   ┃              ┃          ┃  ┃        ┃   ┃            ┃施条例》          ┃管部门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设区的市城市建设行 ┃  ┃自治区建设厅  ┃  7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          ┃  ┃        ┃   ┃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政主管部门     ┃  ┣━━━━━━━━┻━━━┻━━━━━━━━━━━━┻━━━━━━━━━━━━━━┻━━━━━━━━━━┫  ┃  三、合并同类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8项,并为4项)                           ┃  ┣━━━━━━━━┳━━━┳━━━━━━━━━━━━┳━━━━━━━━━━━━━━┳━━━━━━━━━━┫  ┃  部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合并后项目名称  ┃  ┣━━━━━━━━╋━━━╋━━━━━━━━━━━━╋━━━━━━━━━━━━━━╋━━━━━━━━━━┫  ┃        ┃  1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          ┃  ┃        ┃   ┃药品购用印鉴卡》发放  ┃条例》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  ┃自治区卫生厅  ┃   ┃            ┃              ┃          ┃  ┃        ┣━━━╋━━━━━━━━━━━━╋━━━━━━━━━━━━━━┫          ┃  ┃        ┃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  ┃        ┃  2 ┃            ┃              ┃          ┃  ┃        ┃   ┃品专用卡》发放     ┃条例》           ┃          ┃  ┣━━━━━━━━╋━━━╋━━━━━━━━━━━━╋━━━━━━━━━━━━━━╋━━━━━━━━━━┫  ┃        ┃  3 ┃文化市场经营许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  ┃          ┃  ┃        ┃   ┃            ┃管理条例》         ┃          ┃  ┃自治区文化厅  ┃   ┃            ┃              ┃文化经营活动许可  ┃  ┃        ┣━━━╋━━━━━━━━━━━━╋━━━━━━━━━━━━━━┫          ┃  ┃        ┃  4 ┃文化经营活动的许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  ┃          ┃  ┃        ┃   ┃            ┃管理条例》         ┃          ┃  ┣━━━━━━━━╋━━━╋━━━━━━━━━━━━╋━━━━━━━━━━━━━━╋━━━━━━━━━━┫  ┃ 自治区质量  ┃  5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 ┃  ┃        ┣━━━╋━━━━━━━━━━━━╋━━━━━━━━━━━━━━┫          ┃  ┃ 技术监督局  ┃   ┃            ┃              ┃可         ┃  ┃        ┃  6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  ┣━━━━━━━━╋━━━╋━━━━━━━━━━━━╋━━━━━━━━━━━━━━╋━━━━━━━━━━┫  ┃        ┃  7 ┃黄河(含一级支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修建跨河(湖、渠、  ┃  ┃        ┃   ┃湖泊上兴建工程许可   ┃              ┃          ┃  ┃自治区水利厅  ┃   ┃            ┃              ┃沟)、临河(湖、渠、 ┃  ┃        ┣━━━╋━━━━━━━━━━━━╋━━━━━━━━━━━━━━┫          ┃  ┃        ┃  8 ┃修建跨河、跨渠(沟)、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沟)工程许可     ┃  ┃        ┃   ┃河、临渠(沟)工程许可  ┃              ┃          ┃  ┣━━━━━━━━┻━━━┻━━━━━━━━━━━━┻━━━━━━━━━━━━━━┻━━━━━━━━━━┫  ┃  四、变更项目名称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                                ┃  ┣━━━━━━━━┳━━━┳━━━━━━━━━━━━┳━━━━━━━━━━━━━━┳━━━━━━━━━━┫  ┃  部门    ┃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变更的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  ┃        ┃  1 ┃石油成品油仓储、零售  ┃原油经营资格审核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自治区商务厅  ┃   ┃经营资格审批      ┃              ┃          ┃  ┃        ┃   ┃            ┃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  ┃        ┣━━━╋━━━━━━━━━━━━╋━━━━━━━━━━━━━━┫          ┃  ┃        ┃   ┃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  ┃              ┃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2 ┃            ┃成品油经营许可       ┃          ┃  ┃        ┃   ┃初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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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潍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潍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0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潍坊市潍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5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六年二月十五日

  潍坊市潍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潍坊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二月十五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潍河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峡山水库至潍河入海口潍河河段,包括水库库区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范围内开采河砂以及河砂的运输、储存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砂资源开发利用,必须保证河道行洪安全和工程安全,坚持政府领导、统一规划、总体控制、严格管理、分级负责、联合执法、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潍河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所属潍河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潍河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河道采砂规划的具体编制和年度采砂计划的制定;

  (二)负责采砂许可证发放的办理工作;(三)监督、检查、指导沿河县(市、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四)协调处理边界采砂纠纷。公安、国土资源、财政、交通、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采砂、运砂、储砂、销售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潍河河道河砂开采的管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安全负责,其所属潍河河道管理机构在市潍河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潍河河道管理和采砂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采砂管理工作实行沿河县(市、区)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采取措施,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和执法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维护采砂秩序,保障河道行洪和工程安全。

  沿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水利、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建立潍河采砂管理联合执法体制,对河砂资源开采、运输、储存、销售进行综合执法管理。

  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采砂、运砂和储砂秩序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的编制

  第七条 沿河县(市、区)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河砂资源的分布、储量等情况进行勘查,编制勘查报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砂资源储量和分布情况,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采砂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采砂规划的编制,必须考虑河道防洪安全,明确禁采区和宜采区,规定禁采期,防止无序开采和掠夺性、破坏性开采。

  禁采区和禁采期由市政府公告。在河道汛情紧急或者河道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可以临时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市潍河管理机构根据采砂规划,制定下达年度开采计划。年度开采计划主要包括砂场数量、采砂量、采砂地点和范围等内容。

  第三章 河道采砂经营权出让

  第十条 河道采砂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出让工作由市潍河管理机构按照年度开采计划统一组织,沿河县(市、区)潍河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沿河县(市、区)河道管理机构根据年度采砂计划编制河道采砂经营权出让的具体方案,报市潍河管理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包括出让方式、地点、范围、开采量、船只数量、作业方式和时限,招标、拍卖、挂牌办法,招投标保证金、采砂保证金等内容。

  采砂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山东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时预缴保证金,终止采砂活动并无违法行为经验收合格后退回。保证金由沿河县(市、区)河道管理机构足额收取后交市潍河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经营权出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采砂业户。招标、拍卖、挂牌由沿河县(市、区)潍河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机构组织实施。市潍河管理机构对采砂许可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进行监督。

  招标、拍卖、挂牌等价格按照砂场位置、砂质、开采难易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测算确定。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经营权出让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前20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砂场位置、现状、开采量、开采时限、通行道路、采后现场整理措施等;

  (二)竞买人资格条件和申请时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三)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竞价方式和保证金数额;

  (四)确定竞得人的方法;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采砂经营权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依法确定竞得人。

  第十五条 以挂牌方式出让采砂经营权的,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

  (二)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应当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起始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十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所得款额由沿河县(市、区)潍河管理机构足额收取转存后,市潍河管理机构凭缴款转存凭证通过县(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向采砂业户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发放《采矿许可证》。县(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时,应当与采砂业户签订河道采砂管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采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采砂船名船号和开采位置、范围、深度、总量、方式、期限以及现场平整方案、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运输路线、许可证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 采砂业户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到县(市、区)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经营手续后,方可进场采砂。

  《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让。

  第四章 采砂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采砂业户应当按下列规定缴费:(一)按砂场平均市场销售价的25%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二)按砂场平均市场销售价的2%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三)缴纳采矿权价款。上述费款在招标、拍卖、挂牌、竞标后按实际竞标价和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次性缴纳。

  采砂业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沿河县(市、区)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第二十条 采砂所得费款,由市、县(市、区)、乡(镇)、村按比例分成。市级分成部分的费用,用于潍河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转费用、人员工资、采砂管理和重点险工险段治理,对砂场开采数量少、收入少、管理任务重的县(市、区)管理费用补助,对先进管理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县级分成部分的费用,用于河道采砂管理和所管辖河道的维修养护;乡(镇)分成部分的费用,用于参与河砂管理费用支出以及乡村运砂道路的维修养护;村级分成部分的费用,用于采砂管理和村道维修养护以及采砂占用土地补偿等。

  第二十一条 经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所得费款应当于收款当日,通过“票款分离”系统直接转存市、县(市、区)、乡(镇)、村专用银行帐户。市级分成部分的资金使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

  第五章 采砂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采砂业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深度、时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不得擅自扩大采砂范围和采砂深度,不得变更开采地点;

  (二)采砂活动不得影响河岸、堤防、闸坝、涵渠、测站等水利水文设施安全,不得影响跨河公路、铁路、桥梁、管线等公共设施安全;

  (三)采砂应当随采随运,不得随意在开采现场堆积砂石或废弃物;

  (四)采砂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五)挖砂船只必须挂牌作业,大型采砂机具应当报市河道管理机构备案;

  (六)采砂临时设施按指定位置修建,不得在河内乱搭乱建,不得修筑阻水道路和其他阻水设施;

  (七)禁采区内严禁采砂;禁采期内必须停止采砂活动,撤出采砂机具,设立禁采停售标志,堵封砂场出口;

  (八)开采后的砂坑必须按要求及时平复;

  (九)应当依法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采砂量达到许可采砂量时,采砂业户必须停止采砂。县(市、区)河道管理机构要及时收回采砂许可手续,并报发证机关注销。

  第二十四条 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管线等工程设施,应当由工程管理部门和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保护范围,设立明显标志,采取保护措施,加强管理保护。第二十五条 采砂业户终止采砂活动,必须清除在河道内修筑的运砂道路、坡道、临时设施,平复砂坑、堆体,修复坝顶道路,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清除、修复不彻底的,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第二十六条 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采砂业户信誉制度,对采砂业户履行采砂合同情况建立档案,并作为下一个开采期审查竞买人资格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砂场销售价格情况的监控,测定砂场的销售指导价,作为河砂拍卖和销售的依据,防止低价倾销砂资源,保护采砂业户利益和政府利益。

  第六章 河砂运输及储存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河砂运输应当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运输。采砂业户应当按车次向运砂车辆出具统一的装载运输凭证。

  运砂车辆必须按照核定吨位运输河砂,不得超限超载,不得装运非法采挖的河砂。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公路两侧储存销售河砂。确需储砂售砂的,由沿河县(市、区)政府统一划定远离公路的区域,并严格控制数量。从事河砂储存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临时用地、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后,应当向储存场地所在县(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备案。

  储砂销售经营者不得收购无装载运输凭证车辆运输的河砂,不得为其提供临时堆放场地。

  第三十条 采砂业户应当保证运砂车辆进场路段畅通安全,不得擅自破堤毁岸,不得擅自占用耕地林地修筑运砂道路、坡道、路口;不得超出核定吨位装载河砂。

  第三十一条 沿河县(市、区)潍河管理机构,可以在堤防、闸坝、桥涵、戗台、护岸等水利工程设施处,设立限制运砂车辆通行的标志,采取必要的限行措施。

  第三十二条 沿河县(市、区)潍河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运砂车辆经过的主要路段进行巡逻检查,及时制止、处理非法违规运砂行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沿河县(市、区)水利、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河道采砂、运砂、储砂工作的联合执法和管理,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案件,处理采砂纠纷,维护好管理秩序。对在河道采砂、运砂、储砂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无河道采砂许可手续擅自采砂的;

  (二)超出许可范围或超出许可量采砂的;

  (三)擅自转让采砂许可证的;

  (四)在禁采区或禁采期内采砂的;

  (五)违反采砂现场管理规定的;

  (六)撤离采砂现场不按要求消除行洪障碍物的;

  (七)破堤毁岸或占用耕地林地修筑运砂道路的;

  (八)采砂船只未办理挂牌手续、超出规定船只数量及未按规定作业方式采砂作业的;

  (九)超限超载运砂的;

  (十)不按规定道路运砂的;

  (十一)利用无牌、无证、报废、拼装车等车辆违规从事运砂活动的;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储砂的;

  (十三)采砂、运砂、储砂活动中扰乱治安管理秩序的,危害破坏工程安全的;

  (十四)采取辱骂、殴打、围攻、无理取闹等方式拒绝或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十五)其他违反河道采砂、运砂、储砂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市潍河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沿河县(市、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定期对潍河采砂管理工作进行通报。

  市政府建立潍河采砂管理工作联合检查机制,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沿河县(市、区)潍河采砂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管理比较差和问题比较多的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运砂、储砂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采砂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的;(二)违反采砂许可批准规定的;(三)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采砂、运砂、储砂管理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截留、挪用或坐收坐支砂资源税费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采砂机具,是指船舶、挖掘机械、装卸机械、推平机械、吊杆机械、分离机械及其它相关机械。

  第三十七条 沿河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其他河道的采砂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



铁路供电能力查定办法

铁道部


铁路供电能力查定办法

1982年12月29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查定供电能力是为了系统地、全面地掌握电力系统的能力、质量和可靠性,查出供电设备利用情况和薄弱环节,以便通过基建、大修、更新改造和设备调剂等措施加以改善,保证电力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以满足铁路运输生产和生活用电日益增长的需要。
第2条 供电能力系数是用来衡量供电设备满足实际用电的程度,其计算方法如下:
1.发变配电所供电能力系数:
SH
Kn=-- (1)
Sm


式中 SH——设备额定能力(千伏安);
Sm——最大运行负荷(千伏安)。
2.电力线路供电能力系数(电压损失法):
△UH%
Kn=---- (2)
△U%




U1-U2
△U%=-----×100 (3)
U1
式中 △UH%——额定电压损失百分数;
△U%——实际电压损失百分数;
U1——最大负荷时首端电压(千伏);
U2——最大负荷时末端电压(千伏)。
3.电力线路供电能力系数(负荷力矩法):
MH
Kn=-- (4)
Mm
式中 MH——额定负荷力矩(千瓦·公里)
Mm——最大运行负荷力矩(千瓦·公
里)
最大运行负荷可以从运行日志中查出或通过实测得出。
第3条 变配电所和自动闭塞、贯通电线路的可靠性,可根据年停电次数、年停电时间、一次最长停电时间、影响行车列数和变配电所事故率、停电系数等数据,经综合分析进行评定。
第4条 在用电设备容量调查的基础上,以发变配电所为单位计算需要系数,以反映用电设备的利用率。需要系数Kx按下式计算:
最大运行负荷(千瓦)
Kx=---------- (5)
用电设备容量(千瓦)
第5条 自动闭塞变电所调压变压器的供电能力,按向两臂同时供电,并有一臂越所供电的情况查定。
第6条 采用“电压损失法”查定电力线路能力时,其电压损失规定如下:
1.35千伏输电线路自供电变压器二次侧出口至35/10千伏变压器一次端子为5%;
2.10(6)千伏高压电力线路和380/220伏低压电力线路,自供电变压器二次侧出口至用电设备(包括变压器)受电端为5%;
3.自动闭塞电力线路自调压变压器的二次端子至信号变压器一次端子为10%。
第7条 非发变配电气所所在的区段站以下的车站、“T”接供电的混合电源线路、自动闭塞变压器和低压联络线、临时供电设备、备用发电机组、备用变压器、发电车等不查定能力,但统计备用容量,并填入机电力报6和机电力报7,汇总上报。
属于变配电所第二电源的发电机组亦应查定能力。
第8条 查定供电能力和可靠性一般由颁布年度起每三年进行一次。重要变配电所的能力和可靠性每年查定一次。查定时间可在前一年第四季度或当年第一季度中进行。各水电段、供电段应于查定年度四月末前将查定结果分别填报机电力报6、机电力报7、机电力报8、机电力报9、机电力报10、机电力报11和查定总结报分局和铁路局,铁路局于六月末前将机电力报6、机电力报8、机电力报9和查定总结报铁道部。
第9条 能力查定应充分利用技术履历资料,并结合定期负荷测定进行。非查定年度尚应进行年度能力分析,及时解决能力上存在的问题。
第10条 测定电流和电压时,应使用检验合格的和量程、级别适当的仪表。测量两端电压差时,应使用级别不低于1级的电压表,双方应事先校对计时表,同时测量。
第11条 本办法只适应于运营铁路供电能力的查定,不适用于电气化牵引供电设备能力的查定。

第二章 用电设备容量调查
第12条 调查用电设备的数量、容量和生产规模及其变化情况是查定供电能力的基础,供用电单位必须共同做好这一工作。
第13条 用电设备调查,可结合水电段和用电单位修订供用电合同时进行。各用电单位将所属车间或班组的用电设备,按附表1填写一式三份,于查定年度的二月五日前报水电段、供电段。
第14条 职工宿舍和另散用户的用电,由水电段、供电段负责调查和填写用电设备调查表。

第三章 供电能力查定
一、发电所能力查定
第15条 发电所的供电能力为正常运行发电机组的额定出力(千伏安)之和。千瓦换算为千伏安时,采用机组额定功率因数。最大运行负荷从上一年度或当年发电所运行日志中查得。最大负荷千瓦值换算为千伏安时,采用最大负荷小时的平均功率因数。
第16条 发电所有五台及以下发电机组时,按其中一台为备用机组;有六台及以上发电机组时,按其中二台为备用机组进行查定。仅有二台运用发电机组(无备用机组)的夜间发电所,还应查定其中一台机组故障时对主要负荷的供电能力。
第17条 配套发电机组按发电机额定出力查定能力。当发电机组过于陈旧不能恢复出力时,按试验结果确定能力。非配套机组按其中最小机械出力查定能力。
第18条 发电所主变压器的总容量小于运行发电机组容量之和时,按主变压器容量查定发电所供电能力。
二、变配电所能力查定
第19条 变电所额定供电能力为正常运行主变压器容量(千伏安)之和。
第20条 配电所额定供电能力按受电柜容量最小元件,一般按电流互感器一次额定电流查定,即:
_
SH=√3UH·IH (6)


式中 UH——母线额定电压(千伏)
IH——电流互感器一次额定电流(安)。
两路电源供电的配电所,每一路电源设备按全所负荷查定供电能力。
第21条 最大运行负荷从上一年度或当年运行日志中查得。最大负荷(取小时有功电度数)换算为千伏安时,采用最大负荷小时的平均功率因数。
第22条 车间变电所和变压器台有多台高低峰负荷倒换运行的变压器时,根据运行条件确定按变压器最大容量或全容量查定能力。
第23条 车间变电所和变压器台最大运行负荷可在高峰负荷的测定记录中查得,其测定方法为:有电度表者,于高峰负荷时记录二至三小时的小时电度读数,取最大小时千瓦值;无电度表者,于高峰负荷时利用电流表测定最大负荷电流(三相平均值),然后算出该变压器最大运行负荷(千伏安)。从照明变压器二次侧测出的最大稳定电流,即为最大负荷电流;从动力变压器二次侧测出的最大稳定电流(除去瞬间尖峰值)乘以0.9,即为最大负荷电流。电压、电流测试结果记录于附表3、附表4中。
三、电力线路能力查定
第24条 电力线路电压损失测定结果记录于附表3中,其测定方法如下:
1.35千伏、10(6)千伏电源专用线路从运行日志中查出最大负荷时送电端(变电所)母线电压与受电端(配电所)母线电压之差。如无完整记录,可于最大负荷时,同时测定两端母线电压,求出电压差。电源线路与配电线路电压损失百分数之和不大于规定值。
2.两端供电的区间线路和自动闭塞高压线路,按最大负荷力矩运行方式,于最大负荷时,同时测定两端电压,求出电压差。当末端无高压测量设备时,可将变压器二次端子处测得的电压换算为高压,然后求出电压差。
3.单一负荷或多负荷点供电的高压开式网络,于最大负荷时测定的母线电压与线路末端变压器二次侧电压换算到一次侧电压之差。
4.单一负荷多负荷点供电的低压开式网络,于最大负荷时同一时间测定首端与末端(引入室内总开关柜处)的电压,求出电压差。
5.闭式网络,于最大负荷时测定首端与分流点处的电压之差。
6.自动闭塞和区间高压线路以及环状线路,应测定一端供电时的电压损失。越所供电的区间线路的电压损失,按正常情况的两倍计算。
第25条 用电压损失百分数表示的余缺能力换算为负荷力矩(千瓦·公里)时,根据已知条件,可采用下列任意公式计算:
Pm·L(△UH%-△U%)
1.M=-------------- (7)
△U%
_
Pm=√3U1ImCosψ;


式中 L——压器至负荷中心的距离(公里);
Im——最大负荷电流(安);
U1——变压器二次侧电压(千伏)。
2.M=M(△U%=1)·(△UH%-△U%) (8)


式中 M(△U%=1)-电压损失百分数为1时的负
荷力矩(千瓦·公里)(查表1);
△UH%——额定电压损失百分数;
△U%——实际电压损失百分数。
第26条 当测量首末端电压差有困难时,可采用负荷力矩法计算电力线路供电能力。额定负荷力矩根据该线路最大负荷时的平均功率因数(无此数据时,高压取0.8;低压取0.7)、电压等级、导线规格、从表1中查得△U%为1时的负荷力矩,再乘以额定电压损失百分数,即得额定负荷力矩。
若计算直径5毫米铁线的负荷力矩时用表2曲线。
运行最大负荷力矩为从运行日志中查出的最大负荷(千瓦)或实测的最大负荷(千瓦)与线路长度(公里)的乘积。
第27条 用“负荷力矩法”查定多负荷点的供电能力时,先利用表1或表2求出每一段线路的负荷力矩和电压损失百分数,然后求出总负荷力矩和末端电压损失百分数,即:
∑M=M1+M2+……Mn (9)
△U%=△U1%+△U2%+……△Un% (10)


再用公式(2)求出供电能力系数。最后用公式(7)计算电力线路多余或不足能力(千瓦·公里),但此时Pm·L值取公式(9)∑M值。

第四章 可靠性查定
第28条 变配电所电源及自动闭塞、贯通电线路的年停电时间、停电次数、一次最长停电时间和影响行车列数,可从运行日志、调度日志和事故报告中查得,并统计在机电力报9、机电力报10、机电力报11中。年停电次数和年停电时间为全年因事故、检修、限电等所发生的停电次数和停电时间的总和。
第29条 单电源变配电所事故率λ,为全年停电次数,停电系数Kd由下式求出:
Td
K=---- (11)
8760


独立的双电源变配电所事故率λ和停电系数Kd由下式求出:
λ=λ1·Kd2+λ2·Kd1 (12)
Kd=Kd1·Kd2 (13)


式中 Td——全年累计停电时间;
λ1——甲电源事故率,即一年的停电次
数;
λ2——乙电源事故率,即一年的停电次
数;
Kd1——甲电源停电系数;
Kd2——乙电源停电系数。
非独立的双电源变配电所的事故率和停电系数,按其中可靠性较好的单电源计算。
第30条 无变配电所各站的电源可靠性,可根据电力工区或车站日常掌握的停电次数,停电时间或者根据电源性质评定。
(附表、例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