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多元化的价值目标
[摘要] 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具有宣示性和导向性,为所有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提供价值基础。由于国情和社会、经济制度的差异,每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价值目标都是具有独特性的。中国目前正在抓紧制定符合自己的制度、传统和目标的反垄断法。因此本文通过阐述反垄断法固有的、特有的价值目标,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草拟稿与送审稿的不同之处,考察我国反垄断法的现实基础,对于中国的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现实性及可操作性,提出自己的设想以对中国将来的反垄断立法有所反思和借鉴。
[关键词]反垄断法 价值目标 效益 竞争
引言
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曾说:“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①法律基于满足社会的需要而产生,法律价值自然是法的精髓所在,寓于法律之中。因此,在变动不定的法律条文背后,总是沉淀一系列法律的基本精神。这些基本精神指导着法的制定、修改以及实施,因此法的价值取向是任何法律所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要不要制定反垄断法,制定一个什么样的反垄断法,学术界以及有关的职能部门进行了很多研究和探讨,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由于我国没有经过足够的资本集聚和资本集中过程,还没有形成规模经济,加之市场经济不发达,垄断还未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也未对我国经济造成明显的损害,因此并不急于反垄断,也不急于制定反垄断法;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垄断在我国尚未成为普遍现象,但毕竟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随着经济市场化的加快,垄断也必将逐步蔓延并对经济发展产生巨大危害,因此反垄断及制定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已经十分突出地表现出来。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分歧?这就是对立法的目的、意义等理解不同。因此,科学地理解反垄断法的价值,不仅对我们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第一章 反垄断法固有的价值目标
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来看,尽管在表述上存在差异,但反垄断法规定的立法目的都不是单一的,而是采取多元化的折衷调和的立法目的观,将多种立法目的融合。当然,在这些立法目的中有些是反垄断法固有的、本身所具有的价值目标。
1.1 社会整体效益——反垄断法的本质目标
1.1.1 效益:当代法律的一个基本价值目标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现代西方制度学派的兴起,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使效益开始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导入法律。效率作为法的价值之一是十分重要的。它是法促进人类社会发展,促进人类社会文明的表现和必需。在每个社会形态,在每个阶段,人们的基本价值取向必然反映其所处的特定的经济时代的经济发展水平,如何最大限度地优化利用和配置有限的资源(尤其在中国粗放型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建立一个充满生机、富有效益的社会,即以最少量的资源成本创造出最大的收益,乃是当前我们所面临的紧要任务。
①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作者致中文版前言”
“效率”本是一个经济学术语,简而言之,是指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对比关系,“这个概念一般是指不浪费,或尽可能好地应用可用资源。”①这里的“资源”也不限于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源,而包括了政治资源、法律资源、文化资源等一切可以被人们利用的东西②。
在经济学领域,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帕累托(Pareto)在其著作《政治经济学教程》和《政治经济学指南》中指出,如果不存在另一种生产上的可行配置能够使该经济中所有个人都感觉同原初的配置相比至少同样好,或者更好些,那么,这一种资源配置就是最优的,即“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这是经济学界迄今所能给出的明确界定的有关经济效率的概念③。
在法理学或法学的语境下,除了关注经济学领域的效率,还侧重法律运行本身的效率,即立法、司法、执法等过程中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因此,笔者认为,所谓法律效率价值,就是指所有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其运作活动,归根到底,不但能优化资源配置,增加社会财富,还能保障社会正义、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也即以法律手段促进资源地最优化配置,从而实现“不可能使至少一个消费者境况更好(按他自己的估价),同时又不使另一个消费者境况更坏(同样按他自己的估价)④”的最适宜状态,从而充分广泛地实现社会的整体效益。
1.1.2 社会整体效益:反垄断法的本质追求目标
反垄断法虽然是以竞争为保护对象,但保护竞争机制的目标不是为维护和促进竞争而维护和促进竞争,而是实现其他的价值目标。追求效率本来就是经济法的特点之一,作为经济法子系统的反垄断法,将效率价值作为其主要追求目标是由经济法的基本属性及其作用决定的。
作为反垄断法核心价值的社会整体效益,是指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合乎社会需求的有益效果。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法律价值是着重于维护社会总体效率、社会(实质)公平和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社会秩序”⑤。笔者认为,以社会整体效益为价值取向是反垄断法自身的要求,“经济法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⑥”,“竞争政策法既然是规制和防止通过市民法所形成的垄断,因此,它也就是国家对超越市民法界限所施加的经济干预的法律,这不外是我所理解的经济法”⑦。因此,作为经济法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反垄断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效益而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体现。
社会整体效益成为反垄断法的根本价值目标并非偶然,而是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从历史的角度考察,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产生于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之后,是因应生产社会化的客观需要才应运而生的。以美国为例,19世纪末至20世纪30年代,在这一时期,垄断组织超强的经济实力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利益,使社会矛盾激化,破坏了美国公平自由的经济观念,威胁到美国经济赖以存在的基础,而且垄断组织插手政
①顾海良等主编译:《简明帕氏新经济学辞典》,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167页
②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09页
③李龙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一版,第241页
④ [美]罗伯特•考特 托马斯•尤伦著,张军等译:《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⑤漆多俊著:《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与原刻》[J],《经济法论丛》第2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页。
⑥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⑦[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65页
治,通过赞助或行贿等手段,扶植和拉拢代表垄断组织利益的代言人,威胁到民主政府的稳定。反托拉斯法不仅成了美国多数人民的呼声,而且政府为了维持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为了稳固民主政府的基础,稳定社会,也加入到反托拉斯的行列中。
1.2 反垄断法的基本目标:实质公平
公平价值始终是法律的追求目标之一。公平价值是民法的活的灵魂,竞争主体之间采取什么样的手段进行竞争,竞争主体和消费者之间如何进行交易,按民法中的个人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这些主体之间不存在不公平的问题,即使这些主体间出现了显失公平的情况,也只是特定主体之间的利益不平衡①。与民法相比,经济法强调的是社会公平、结果公平和实质公平,谋求的是社会的稳定发展,追求的是社会的整体公共利益。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自然应当体现这种价值追求。企业间通过协商谈判进行合并形成垄断地位,从传统民商法来看,交易本身是公平合理的,特定主体间的利益是平衡的;但从反垄断法来看,这种垄断如果限制了市场的竞争机制,损害了其他市场竞争主体的利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就应当受到规制。反垄断法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从而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从根本上讲,就是实现社会公平、实质公平。
反垄断法中的公平价值追求主要是通过实现社会整体效率的最大化、实现社会财富最大化而实现的。效率的增进最终会给全体社会个体带来利益的增进,因而效率是最大的公平、整体的公平②。在经济法中,公平这个价值实际上是内在化于效率价值之中的。判断公平与否的最大、最客观的标准不再是伦理、道德的抽象而是效率是否提高这一事实。反垄断法对社会整体效益的保护恰好体现了公平价值的内容要求。实现了效率价值,公平价值才能得到最好的体现。因为没有效率的正义本身就是非正义的,正如法谚所云: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③。
第二章 反垄断法特有的价值目标
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曾爆发过一场关于反垄断法保护目的大辩论,参加辩论的主角被分为一元论学派和多元论学派。芝加哥学派是一元论的代表。“芝派”认为竞争法的惟一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除此以外不存在诸如公平之类的社会政治目的;多元论学派认为竞争法以多种价值为基础,这些价值既不能简单地量化,又不能归结为单一的经济目标,这些价值反映了希望、文化、历史、制度和直觉本身,在竞争执法中对此不能或者不应忽视④。
2.1 维护市场竞争机制
有学者认为,由于竞争是当今各国反垄断法所共同宣示的保护对象,是反垄断法各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反垄断法判断规范对象的永恒尺度,因此竞争构成反垄断特有的法价值⑤。现代经济的发展业已证明,开放的市场以及由此而得以存在的强有力的竞争创造了财富,无论国家的、地区的乃至全球的经济都是如此。几乎无人能够否认,全球的经济福利从通过GATT(关贸总协定)和WTO(世界贸易组织)减少贸易壁垒中受益巨大。
“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是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Brown Shoe v. US, 370 U.S.294.320(1962)一案的首席大法官沃伦(Earl Warren)率先提出来的著名论断,后来被许多国家的竞争法理论所接受而广为流传。其基本含义是,反垄断法维护的是市场竞争机制,
①贺娟著:我国反垄断立法若干问题研究[J] ,山西财经大学, 2003年4月20日(硕士学位论文)
②赵万一 魏静 著: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界定及制度架构[J],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第1期,第108-112页
③李龙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9页
④孔祥俊著:《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第一版,第166页
⑤曹士兵著:《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页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告
为满足中央、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将组织实施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97个部门)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约1万余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69年10月15日至1987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其中,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
8、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招考过程中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二、报名办法
(一)招考职位查询
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招考简章》将刊登在《大学生》杂志2005年增刊上,同时从10月12日开始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
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
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
新浪网(http://www.sina.com.cn)
中华网教育频道(http://edu.china.com)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http://www.edu.cn)
中国教育在线(http://www.cer.net)
(二)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可选择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或直辖市参加考试。
1、网上提交个人信息及查询
(1)提交个人信息。报考人员在以下时间内登录以下网址,提交个人信息。
时间:2005年10月15日-25日
网址: http://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http://gwy2006.mop.gov.cn(人事部网站公务员考试报名首页)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在以下时间内登录以下网址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
时间:2005年10月17日-27日
网址: http://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http://gwy2006.mop.gov.cn(人事部网站公务员考试报名首页)
(3)查询报名序号。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在以下时间登录以下网址查询报名序号。
时间:2005年10月30日8:00后
网址: http://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http://gwy2006.mop.gov.cn(人事部网站公务员考试报名首页)
报考海关系统(不含海关总署机关)的人员,请登录http://www.customs.gov.cn报名和查询。
(4)注意事项
①报考政策、技术和考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可查询人事部网站。
②报考所需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人事部网站下载、打印。
③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④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资格审查合格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资格审查期间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⑤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请务必牢记。
报考人员应对在网上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报名确认。2006年招考报名确认采取两种方式进行:
(1)网上确认
网上报名确认对象:在北京、上海、天津、吉林、河北、山西、江苏、浙江、江西、福建、陕西等11省市参加公共科目笔试且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
网上报名确认时间:2005年11月2日9:00-8日16:00。
网上报名确认网址:http://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网上报名确认时务必做到:
①上传报考者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宽度358像素左右,高度441像素左右,分辨率350dpi左右);
②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未按期参加网上报名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确认,请拨打所选考试地考试机构的咨询电话,按各考试机构的指定办法,于2005年11月2日9:00-8日16:00期间办理报名确认。上述11省市考试机构的地点、联系人、咨询电话请于2005年11月1日9:00-8日9:00在人事部网站查询。
(2)现场确认
现场报名确认对象:在上述11省市以外的省(区、市)参加公共科目笔试且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
现场报名确认时间:2005年11月4日-5日9:00- 16:00(新疆的报名确认时间为:11:00- 18:00)。
现场报名确认地点请于2005年11月1日9:00-5日9:00在人事部网站查询。
现场报名确认时务必做到:
①交1寸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1张(照片背面一定要写清报名序号);
②缴纳有关费用;
未按期参加现场报名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在办理确认时还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现场办理减免手续。
(3)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报考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由各省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
3、网上打印准考证
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和现场报名确认的报考人员都要按规定时间自行上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05年11月20日9:00-11月25日16:00
网址: http://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http://gwy2006.mop.gov.cn(人事部网站公务员考试报名首页)
打印中如遇问题,请登录上述网站查询或与当地公务员考试机构联系解决。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
综合管理类招考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和《申论》两科。
行政执法类招考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和《申论》两科。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通过与《招考简章》相同的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05年11月26日(具体地点及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可于2005年12月26日后通过人事部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各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5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的人选。对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数与拟录用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以进行机关内调剂或进行跨机关调剂。调剂的原则是在同种考试笔试合格人员中进行。需要进行跨机关调剂的,调剂的机关、职位名称、资格条件等将在人事部网站上公布,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调剂。招录机关对调剂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按规定程序组织专业笔试和面试。
专业科目笔试时间和面试时间由招录机关另行通知。面试的时间也可以在人事部网站查询。面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原件、所在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考生报名登记表一份。缺少上述证件者,原则上不得参加面试。
招录机关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人事部网站公示。
报考民航空中警察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首先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再按照一定比例参加面试、体能测试和专业训练。民航总局按照面试、体能测试、专业训练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人事部网站公示。详细情况可登录中国民航总局政府网站(http://www.caac.gov.cn)和人事部网站查询。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