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
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报告工作,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现对违法行为报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对违法行为的报告工作是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的重要环节和有效措施,也是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零报告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改进专项报告制度,明确和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完善零报告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巡查人员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巡查人员,要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9〕127号)的规定,在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违法行为,均应向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报告巡查结果,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实时上报并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有关数据报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0号)等文件的规定,将违法案件查处数据录入案件查处信息系统实时上报,定期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违法行为的总体情况,分析、研判违法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定期报告分为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在下一季度首月的5日前报送,年度报告应当在下一年度的1月15日前报送。定期报告须经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印章。
三、切实改进专项报告制度
(一)专项报告的情形。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形式举报和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于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案件,应当专项报告。专项报告必须以依法履行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查处职责为前提。
(二)专项报告的对象、时限和内容。
县级及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情形出现之日起3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告,视情况抄送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对于因违法用地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环境污染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一些重大项目违法用地的,应当自发现之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告,视情况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专项报告采取书面形式,经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印章;情况紧急的,经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采用电话等方式口头报告,但要在3日内补交书面报告。专项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制止查处中遇到的困难、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建议等。
(三)接到专项报告后的处置。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报告后,应当及时协调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查处情况随时进行跟踪、了解。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告的违法行为,仍然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应当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专项报告。其中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同时报告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告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挂牌督办、直接查处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等方式进行查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告的土地违法行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督察措施。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对不按规定报告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负相关责任。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已经切实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职责,并按规定报告但仍然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视为履行了监管职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原则上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负相关责任。其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约谈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有关规定,追究政府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由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部。
关于做好2003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评价[2003]104号
关于做好2003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认真做好2003年度中央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决算工作,全面、客观地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促进提高企业财务决算信息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财务决算是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效益、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也是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经营绩效的基本依据。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加强对所属子企业财务决算编制的督促落实工作,做到“早组织、早准备、早布置、早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2003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任务。
二、在2003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帐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企业总部及所属子企业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合并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三、在2003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各企业要严格成本费用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以及递延资产分期摊销年限,规范提留。要注意严格控制企业人工成本。各企业要在2003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结合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认真清理以前年度的潜亏挂账,如实反映历史遗留问题,经审批后合理消化和处理,并认真总结经验和查找原因。企业在2003年度财务决算编制中严禁出现新的潜亏挂账,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四、在2003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工作中,各企业要认真遵循会计完整性原则,做到财务决算编制范围齐全,财务数据准确,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一)年度财务决算要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营业务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各项经营业务的收入、成本和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不得留有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将所有境内外各级子企业(含全资、控股)、分支机构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三)企业所属境外企业原则上应按统一的年度财务决算表式填报,因情况特殊暂不能按统一的年度财务决算表式填报的可填报境外表式,但必须纳入企业财务决算合并范围。
(四)企业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应按规定要求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属事业单位,应将资产和财务数据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以完整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五)企业所属基建工程项目要与企业财务并账,尚未并账的应将基建项目的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
五、为确保2003年度财务决算的真实性,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中要认真遵循会计真实性、准确性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求,正确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滥用会计估计。
(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要以经过核对无误的相关会计账簿进行编制,并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等资料,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
(二)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对本企业采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清理,未经批准,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三)企业应按照会计核算规定要求,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
(四)企业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各项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等手段,人为掩饰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对于企业计提损失转回情况、原因,需在年度财务决算中予以说明。
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确定和变更等事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资委备案。
六、在2003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各企业要认真遵循会计稳健性和可比性原则,分类制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合理预算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如实、客观地反映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各期一致,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情况。
七、各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计[1995]11号)和国资委有关合并财务决算编制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并按照规定的合并范围、合并口径和合并方法,如实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企业2003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因特殊情形发生变动需进行调整的,应于年度结账日之前将调整的企业名单、变动原因、相关材料,以及由此对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带来的影响等情况,报国资委备案。
八、各企业应当进一步完善年度财务决算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制度,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作为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要件,须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国资委。
(一)企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合理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二)按照“统一委托、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的工作原则,企业对公司总部及所属子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并将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明材料,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国资委备案。
(三)企业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时,向国资委提交说明材料。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尚不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进一步完善内审制度,确保本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九、在2003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核工作中,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制度和规定,强化各项财务数据质量控制,提高各类报表和数据的编制质量,杜绝弄虚作假、故意调节企业经营成果的行为,避免财务决算报表数据失真。
(一)不得以调整财务决算合并范围、采用成本法核算控股子企业或重大长期投资项目,以及合并报表账项抵消不充分方式调节企业经营成果。
(二)不得少转或不转主营业务成本,避免在有关会计科目中存在成本费用挂账现象的发生。
(三)不允许不摊或少摊费用、多计或少计利息,以及在建工程完工后不及时结转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四)不得以随意变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体现高风险投资损失以及通过调整期初项目等手段调节企业经营成果。
十、年度财务决算编制管理工作是企业财务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国资委将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在2003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基础上,各企业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研究探索,强化对所属子企业的财务监管,逐步形成科学、完善的企业财务决算编制管理工作机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