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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05:40  浏览:90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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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10]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和受试者的保护,规范和指导伦理委员会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提高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国家局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现予印发。请你局指导本辖区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学习,参照执行。


  附件: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http://www.sfda.gov.cn/gsyjz10436/fj1.rar
附件: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起草说明
  为了加强对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规范伦理委员会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切实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国家局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旨在促进国内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能力的提高,充分发挥伦理委员会在保护受试者安全和权益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行为。
  一、背景和必要性
  药物临床试验应遵循两大基本原则——研究的科学性和伦理的合理性。伦理委员会审查是保护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保证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合理性的重要措施之一,在药物临床研究中发挥重要作用。针对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和临床试验,世界各国发布了伦理指南与法规性文件。美国专门针对生物医学研究受试者保护颁布了联邦法规文件,其中21CFR56阐述伦理委员会审查,并在美国健康与人类事业部专门成立了人体受试者保护办公室;欧洲2005年新颁布的临床研究指令相对以往法规重要的变更之一,是临床研究需要同时获得药政管理部门和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方可进行研究;新加坡1997年出台涉及人体受试者研究的伦理指南。
  2003年,国家局颁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赋予伦理委员会对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进行伦理审查及批准的重要职能。此后,国内各医疗机构及医科大学纷纷成立了伦理委员会,并对药物临床试验进行伦理审查。但伦理委员会的操作规程、临床试验主要伦理问题的审查要点方面还没有颁布相应的指南性文件。就整体情况来看,水平参差不齐,作用发挥有限,甚至流于形式,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与国际规范还有很大差距。
  此外,随着药物临床试验的国际化和产业化进程,在中国开展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越来越多,为保护我国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需要与国际规范接轨。因此,国家局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旨在促进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能力的提高,规范伦理审查工作。
  二、起草过程
  国家局于2009年初组织相关专家起草了《指导原则》(讨论稿)。经过三次专题研讨修改,形成《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版),并于2009年6-7月期间向认证管理中心、药品审评中心和评价中心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初步收集汇总反馈意见后,进一步修改。于2009年8月5日将征求意见稿(第二版)在国家局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09年10月前收到来自各省药品监管部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CRO)企业和个人反馈意见和建议300余条。通过汇总整理和再次修订,完成征求意见稿(第三版)。2010年3月,国家局召集专家和监管部门代表对几个有争议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7月,国家局就该指导原则向卫生部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指导原则》终稿。
  三、主要内容与说明
  《指导原则》的制定是在我国GCP的基础上,参考了国际上的有关规定,重点是对伦理审查中的关键环节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主要明确了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的目的,组织管理的要求和条件,伦理审查的程序、方式、内容要点和要求,跟踪审查的形式和要求,以及文件档案的管理要求。《指导原则》共9章52条,分为总则、伦理委员会的组织与管理、伦理委员会的职责要求、伦理审查的申请与受理、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伦理审查的决定与送达、伦理审查后的跟踪审查、伦理委员会审查文件的管理、附则。伦理审查的主要内容、伦理委员会存档的文件目录和术语表以附件的形式列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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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网法律顾问范战江先生对本文要讨论的问题,在2012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上发表的《关于两类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适用问题探讨》中认为:
关于“未休年休假”的工资问题,虽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5条第3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是这里的“年休假工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与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劳动相挂钩的工资报酬,而实际上是一种由于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者未享受法定福利假日,而由单位支付劳动者的一种福利性补偿。因此,年休假工资争议也不属于劳动报酬争议,而属于一般劳动争议的范围,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的申请仲裁一年的时效,而不应当适用该条第4款的特殊仲裁时效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据此,用人单位当年未安排的职工休假的,应当在当年支付三倍工资,当年未支付的,次年的1月1日既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例如:劳动者要求2011年度未休年休假的3倍工资的,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提出仲裁申请;2011年8月3日,劳动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2008年1月至2011年8月3日的年休假工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2010年1月至2011年8月3日期间的年休假工资。2010年1月1日之前的未休年假的年假工资均不受法律保护。

笔者对文中所称年休假工资争议不属于劳动报酬争议,而属于一般劳动争议的范围应当适用申请劳动仲裁一年的时效表示认同。
但对文中所称“用人单位当年未安排的职工休假的,应当在当年支付三倍工资,当年未支付的,次年的1月1日既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笔者则附条件的认可。虽然这种认定有利于维护员工的权益,但这种认定又与实际有较大的出入。很多用人单位不是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而是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以来根本不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如果当年未支付的年休假补偿,以次年1月1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话,那么就否认了这种争议早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不断地存在、发生的事实,用法规理解上的推定时效否认这种时效应重新计算的法则。如果按文中举例对员工要求2011年度未休年休假的3倍工资,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提出仲裁申请。势必在这期间将增加一定数量的劳动争议,让劳动者花费精力,其结果可能出现劳动者支出与所得不成正比,反而损害了劳动者利益的局面。
笔者认为文中的这种认定应当只适用下列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对未休年休假补偿有具体规定的;
2、用人单位虽未规定,但对申请劳动仲裁员工在争议发生前有补偿行为的;
3、在劳动争议时效内员工有证据证明曾向用人单位提出的。
其他情况笔者认为应当严格按照一般劳动仲裁申请时效,对于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前一年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休年休假按规定予以补偿。

兰泉员工关系室(35)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686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27层
邮箱:sunlvshi@2008.sina.com
博客:http://blog.sina.com.cn/sunlvshi2008
兰泉员工关系室:http://blog.chinahrd.net/space/?uid=78499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航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航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重庆、湖北、江苏、安徽、广东、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以下简称长航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长航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航集团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长航(集团)总公司在武汉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长航集团所属合并缴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长航集团所属合并缴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长航集团所属合并缴税的成员企业名单

单位名称 地址
1.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重庆
2.武汉长江轮船公司 武汉
3.芜湖长江轮船公司 芜湖
4.南京长江油运公司 南京
5.上海长江轮船公司 上海
6.长江轮船海外旅游总公司 武汉
7.长江集装箱运输公司 武汉
8.南京华夏海运公司 南京
9.东风船舶工业公司 重庆
10.川江船厂 四川长寿
11.宜昌船厂 宜昌
12.青山船厂 武汉
13.江东船厂 芜湖
14.金陵船厂 南京
15.武汉电机厂 武汉
16.长航集团工程总公司 武汉
17.长江燃料供应总站及所属各站 总站在武汉
18.长江石油化工运贸总公司 武汉
19.长江航运物资总公司 武汉

20.武汉长江船舶设备公司 武汉
21.长江轮船总公司通讯导航公司 武汉
22.武汉江海船务公司 武汉
23.长江轮船总公司宜昌实业公司 宜昌
24.长江工业总公司 南京
25.南京石油有限公司 南京
26.上海长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 上海
27.上海长江国际船舶代理公司 上海
28.中国长江交通进出口公司 上海
29.中国交通进出口公司长江分公司 武汉
30.武汉长江海运有限公司 武汉
31.上海长航企业发展总公司 上海
32.中国长江进出口公司南京公司 南京
33.上海长航集装箱综合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
34.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武汉
35.宁波长航船舶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宁波
36.中交长江燃料有限公司 北京
37.上海长集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
38.长航集团武汉置业总公司 武汉
39.长航武汉客运有限公司 武汉
40.中国长航重庆客运公司 重庆
41.武汉长江航运印刷厂 武汉



1998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