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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支持“两田”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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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支持“两田”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支持“两田”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九五”期间改造中低产田50万亩,建设高标准粮田50万亩的目标(以下简称两田),加快首都现代农业建设步伐,管理用好农业综合开发“两田”资金,制定本办法。
一、开发的目标
根据北京市农业发展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要求,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来,通过对水土资源的开发治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业发展后劲;建设高标准粮田,起到示范作用,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达到农业增产,农民致富的目标。
二、开发原则
坚持治理与开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投入产出的效益原则,坚持集中连片规模开发的原则,统一规划,进行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综合运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科学技术,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三、资金投入与管理
“两田”开发建设,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以农民和农村集体为投资主体,各级财政配套投入。
“两田”开发建设资金,用于国家确定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市确定高标准粮田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农业适用技术、水利设施、农机化发展、农田林网建设。中低产田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按1:2的比例配套,市级财政和区县财政按7:3的比例负担配套资金。高标准粮田建设项目
,市级财政和区县财政按6:4的比例配套投入。
四、项目申报与审批
“两田”开发建设,实现项目管理。各区县申请的项目,由区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会同业务部门,根据北京市农业发展规划共同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以项目建议书的形式,在每年的11月底前,将下年度的开发项目计划上报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市农业综
合开发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本着择优立项的原则进行筛选、评估论证,确定项目。
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项目建议书的形式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审批。项目经国家开发办批准后,市农业综合开发办根据国家开发办的批复,对列入国家开发项目的区县给予批复,并签定项目建设协议书(附后)。区县和项目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高标准粮田建设项目,由市农业局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确定的项目给予批复,并和区县签定项目建设协议书(附后),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依据批复落实市级财政资金。
五、项目检查与验收
加强“两田”开发建设项目的检查和验收。区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保证市级资金及时到位并足额匹配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的实施,加强检查监督,保证项目建设按时竣工。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项目工程质量。
项目竣工后(在第二年的6月底前完工)一个月内,区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自验,并写出验收报告,申请市级验收。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接到验收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中央项目报请国家开发办验收。
六、奖励与惩罚
“两田”开发建设,要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区县,要加大支持力度,发给验收合格证书。对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要限期完成,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区县,要减少支持力度或不再支持,同时发出通报给予批评。
七、执行与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由北京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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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2010〕11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三届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八日

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由市级财政预算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除以下资金按程序报批后纳入预算管理外,其他专项资金应执行本规定:
(一)业务主管部门(含单位)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二)具有公用支出性质、无特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
(三)总金额小于200万元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共财政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决策和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
(二)依法设立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及绩效评价量化指标体系。除已设立并经认定的专项资金外,新增设立专项资金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三)财力统筹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综合考虑政策需求和财力可能的关系,按照项目轻重缓急,优先安排最急需的项目。凡要求新增设立专项资金,应优先在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整合安排。
(四)规范管理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制订资金使用和分配管理办法,明确绩效目标、适用范围、使用时限、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等具体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五)事权与财权匹配原则。逐步推行“全市宏观指导、镇区自主选项”管理机制。对于事权在镇区、属补助性质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随着行政、经济体制改革深化,逐步减少部门管理各类专项资金,加大镇区体制性转移支付力度,集中财力保障基层政府履行整体公共服务职能,鼓励镇区自主整合、集中投入、突出重点,捆绑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监督有力原则。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要求,市监察、审计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既定的绩效目标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专项资金监管制度。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含单位,下同)和财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市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审计。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制订详细计划;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情况及时自查、自评,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对资金进行内部监管。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市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市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与撤销

第九条 设立专项资金至少要符合以下依据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
(二)国家、省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人大议案要求;
(四)市委、市政府决定;
(五)业务主管部门因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
(一)业务主管部门因业务需要提出在下年度预算编制或本年度预算执行中设立专项资金的要求。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事业发展提出设立专项资金要求,以正式公文形式连同以下有关资料报市政府:
1、《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备的文件依据;
4、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及收益处置管理方案等材料。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
市财政部门收到市政府批转的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后,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2、申请设立专项资金是否依据充分,是否符合国家、省财政政策和财政管理要求;
3、申请设立金额是否与事业发展要求和市级财力状况相适应;
4、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目标等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等规定和社会发展客观要求。
若申请设立的专项资金金额大、影响面较广,市财政部门需组织中介机构或行业领域专家,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以及资金规模等予以综合论证。
(三)市财政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将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议批准后方可设立。
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
(四)对于未能明确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可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向市政府提出设立申请。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的,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确需延长期限的专项资金,应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二条 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在使用中变更适用范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额度、终止或撤销实施项目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正式公文形式连同以下资料报市政府:
1、《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
2、资金设立时填报的《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复印件;
3、关于变更内容、背景、原因及变更后有关情况的详细说明。
市财政部门收到市政府批转的专项资金变更申请后,以正式公文形式将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存续期间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撤销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审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可由市财政部门提请市政府调整或撤销:
(一)根据不同阶段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全市工作重点,需要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支持方向、用途和使用范围进行适时调整;
(二)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
(三)对专项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执行到规定期限的专项资金,需及时调整;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第十四条 按照行政管理隶属关系和预算管理级次,二级预算单位提出设立、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必须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财政部门需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将专项资金设立、金额和使用期限或调整、撤销等事项贯彻到年度预算编制和调整中,按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后,连同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批复给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被撤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清理回收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十七条 新增设立的专项资金,在市政府批准设立后1个月内,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引入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竞争性分配等科学机制,会同市财政部门制订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资金使用分配范围、对象、标准、期限。逾期未制订的,市财政部门可暂缓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已设立并经认定符合规定的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及时通知业务主管部门制订(修订)有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市财政部门通知后1个月内,会同市财政部门制订(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逾期未制订(修订)的,市财政部门可暂缓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纳入年度预算、需进行资金分配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及时制订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同意后,会同财政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及早将资金分配计划落实到使用部门和单位。对于截至每年9月底仍未进行细化分配的预算指标,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类型、项目性质以及使用单位上报的用款计划,确定资金支付方式。属基本建设用途或需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按照市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为市级预算单位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符合直接支付条件的支出项目,一律以直接支付形式办理。
(二)用款单位属镇区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发预算追加文件,通过预算指标调整下达至各镇区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符合直接支付条件的支出项目,一律以直接支付形式办理。
(三)用款单位与市财政部门没有经常性经费划拨关系的,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分配的财务管理。
(一)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专项资金中开支各项公用经费性质的管理费用。
(二)专项资金必须严格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开支,不得超标准开支。
(三)专项资金必须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分配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四)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并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对要求单独核算、专账(户)管理的专项资金,要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专账(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年度决算的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编列年度决算报表,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年终未用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原则上统一由市财政部门收回,不予结转。对于跨年度项目,在下年度存续期间视资金实际需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财产物资移交、登记手续。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审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和分配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在预算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属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亦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进度进行总结,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项目中期绩效评价自评报告。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中期绩效评价,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对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对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未能达到绩效目标的,市财政部门应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视情况提请市政府对该专项资金予以暂停、撤销执行或减少金额。
市审计部门每年应根据工作重点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纠正。
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将已收资金退回市财政部门,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处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一)未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或财务管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表》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发。
第二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需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或修订各类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对于200万元以下的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应视实际业务管理需要,参照本规定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原材料工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原材料工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原〔2009〕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

原材料工业是国民经济重要基础产业。为建立和完善原材料工业管理体制,加强行业管理,正确履行职责,转变发展方式,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原材料工业持续健康发展,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建立了完整的原材料工业体系,产业规模巨大,大多数产品产量位居世界第一,基本满足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但是,原材料工业大而不强,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仍很突出。主要是:产能盲目扩张、严重过剩,生产力布局分散、集中度低;产业、产品结构不尽合理,存在大量落后生产能力;能源、资源消耗大,资源对外依存度高,环境污染严重;行业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职能分散、缺位,管理手段弱化,一些行业秩序比较混乱。在工业管理体制改革之后,实施有效的行业管理,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挑战,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原材料工业调整和振兴,加快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工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原材料工业管理的重要性,正确履行职能,切实抓好行业管理。

二、明确原材料工业管理范围和主要职责。原材料工业包括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黄金、稀土等七大行业。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具有行业全局性和行业特殊性的工作,如原材料产业政策、资源开发、投资建设、生产运行、进出口调节、节能减排、科技进步、安全生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方面的管理。上述行业管理职能,主要由各级政府工业主管部门履行。

三、原材料工业管理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原材料工业发展的各项工作,坚持控制产能总量,转变发展方式,促使原材料工业发展由主要依靠产能盲目扩张带动向主要依靠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和增加附加值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矿产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转变。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振兴原材料工业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把结构调整、促进原材料工业由大变强作为原材料工业管理工作的主线;把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提高产业集中度作为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把规划、政策和标准等作为行业管理的主要抓手,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转变职能和工作作风,牢固树立工业与信息化工作的大局意识,不干预企业,不走老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推动原材料工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四、加强原材料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和协调,促进原材料工业平稳健康运行。各级工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上水平的各项重大举措,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原材料工业的冲击,全面实施石化、钢铁、有色金属调整和振兴规划,切实落实各项具体政策。要加强对全行业经济运行的监控,建立健全原材料工业经济技术信息网络,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上报行业经济技术信息,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投资、进出口和技术发展等真实状况,准确把握行业发展态势和突出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定期分析行业经济运行状况,发布原材料工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推动行业平稳运行。

五、做好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统筹规划原材料工业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历史进程和原材料工业发展现状、问题和特征,深入探索原材料工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发展模式,提出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的总体发展战略。要加强原材料工业规划的编制、实施和评估修订,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要求,在对“十一五”规划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原材料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行业长远发展方针、目标、布局和主要任务。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编制乙烯、化肥、农药、氯碱、钢铁、铝、铜、铅、锌、稀有金属、水泥、平板玻璃等重要产品专项规划。对已编制实施的规划要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六、认真研究行业发展政策,促进原材料工业结构优化升级。要加强原材料工业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和执行,引导企业加快开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价值产品,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产品,加快研制开发经济建设和国防急需的新材料。积极研究提出关税调控政策,鼓励高附加值、深加工产品出口,同时,严格控制“两高一资”和涉及国家战略安全的稀有金属产品出口。制定和完善行业准入条件,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淘汰落后是当前行业管理的重要任务,要下决心关闭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厂矿。地方各级工业管理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和具体政策,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

七、继续做好原材料工业技术改造工作,促进内涵集约式发展。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为重点,加快推进原材料工业技术改造。要制定和实施原材料工业技术改造专项,增加政府和企业投入,推进自主创新,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大力开发影响行业技术进步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积极推广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发新材料,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改变原材料工业技术面貌。

八、大力开展原材料工业节能减排和资源节约工作,发展循环经济。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研究制定原材料工业节能减排指标和考核体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再利用原则,搞好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建设,大力推进原材料工业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护环境,促进原材料工业可持续发展。要加强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范矿产开发秩序,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严格控制稀有金属开发强度,减少开采量。

九、加强支农工作,提高农资保障能力。要按照“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要求,做好化肥、农药等支农产品的发展规划,及时修订产品技术标准,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和升级,发展优质、高效农资产品,淘汰低效、高毒农药。积极研究扶持政策,合理调控市场价格,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等坑农、害农行为,保障化肥、农药、柴油等农用物资的稳定供应,保障支农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十、加快修订和完善原材料工业技术标准体系,提高原材料工业产品质量。要适应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对现有技术标准体系进行清理,废除和修订过时的技术标准。按照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相衔接的要求,加快制定有利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以及符合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需要的技术标准。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树立品牌意识,加快原材料工业产品升级换代,实现产品质量和效益的统一。

十一、深化企业改革,加快企业兼并重组步伐。以改革促发展,尽快消除制约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大力推进钢铁、有色、水泥、平板玻璃、稀土、黄金、化肥、农药、氯碱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改革重组,促进上下游产业一体化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发展规模经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引导企业加强技术研发、产品质量、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管理,结合原材料工业特点,重点推进节能、环保、安全、优质、高效现代化企业建设。

十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控制原材料工业产能盲目扩张。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坚持控制总量,大力调整原材料工业结构,上大与压小相结合,合理调整项目布局,推进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建设。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城市规划、水土保持评估等前置性审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

十三、加强原材料工业利用外资管理,统筹协调对外资源开发工作。加强原材料工业产业安全研究。严格执行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强对原材料行业和稀有战略资源开发的监控,保障国家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积极推进原材料工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统筹利用国内外矿产资源,加强进口矿产资源的组织协调,提高价格调控能力。

十四、完善原材料工业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要建立健全原材料工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抓紧制定一批适用性、操作性较强的规章和规程,使原材料工业资源开发、投资建设、生产经营以及技术管理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要严格执法,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做好相关行政许可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及原材料工业法律法规的实施和修订工作。

十五、加快信息化步伐,促进原材料工业“两化”融合。积极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原材料工业,促进企业研发设计、生产、流通和管理信息化。重点推进原材料工业生产工艺流程信息技术改造,开发利用生产和工艺信息资源,研究和推广在线检测、集散控制技术,提升生产流程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优化物料配置,节能降耗,提高生产精确度,实现精益生产;推广实时监测、故障诊断、预警和控制技术,提升环保和安全检测水平,实现清洁文明生产;推广企业资源计划和供应链管理系统,建立物流管理平台,使物料采购、产品销售、库存数据与财务数据紧密衔接,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效益。

十六、切实加强原材料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实现安全发展。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提出石化、化工、冶金等行业安全生产措施。督促企业加快采用能够实现产业本质安全的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规范,修订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协调服务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十七、认真履行国际义务,扎实做好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履约机构,加强履约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继续做好宣布、接受国际核查、防扩散工作;按照《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和“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原则,依法加强对监控化学品设施建设、生产、使用和储运等活动的管理,促进监控化学品产业优化升级;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强化企业履约主体意识,完善基础管理和自律制度建设;充分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提升履约信息化水平;加强履约国际交流,推进化工技术装备的国际合作。

十八、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作用。原材料工业的社团组织,包括各个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以及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是沟通政府部门与原材料工业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要结合各自特点,发挥组织优势,围绕行业管理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行业政策建议,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组织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协调、交流合作、行业自律等活动。继续办好各类内部报刊,提高质量,搞好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

十九、明确职责,建立统一高效的原材料工业管理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国家管理原材料工业的政府机构,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职能分工,对原材料行业管理负总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区)工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发展原材料工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法规,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总体要求,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原材料工业实施行业管理。要建立行业管理责任制度,实行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要加强与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涉及原材料工业发展的事项,主动协调,积极配合,促进发展。要锐意进取,勇于开拓,创新工作方式,通过积极努力,形成高效运作的行业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原材料工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