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全国白蚁防治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15:44  浏览:9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全国白蚁防治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白蚁防治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建房〔2012〕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发挥白蚁防治在防灾减灾和保障经济建设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全面推进白蚁防治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全国白蚁防治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全国白蚁防治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全国白蚁防治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



全国白蚁防治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一项专项规划纲要,着力于解决“十二五”期间白蚁防治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根本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问题,阐述了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确定了工作重点、主要任务以及保障措施,为我国白蚁防治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主要成就
“十一五”期间,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领导下,各地白蚁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防灾减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服务和保障我国社会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防治规模不断扩大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第130号令,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开展白蚁防治工作。2011年完成新建房屋白蚁预防面积约5.89亿平方米,装饰装修房屋白蚁预防面积约1024万平方米,对约4200万平方米的居民住房、直管公房进行了蚁害检查,对约6080万平方米的既有房屋进行了白蚁治理。同时,还对 2500余座水库、2530余公里堤坝和约25万公顷的园林果木等进行了蚁害检查和治理,并对部分城市地铁、核电站、文物古建等进行了防白蚁处理,切实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
(二)法规体系逐步建立
以《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为核心,以《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等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各地积极开展宣传贯彻工作,因地制宜出台了相关配套措施和细则,逐步形成结构合理、科学规范的白蚁防治政策法规体系,有力促进了白蚁防治的规范发展。为引导和推动白蚁防治事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2011年成立全国白蚁防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门开展白蚁防治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动工作。
(三)国际公约全面履行
各地坚持把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POPs公约”)作为日常工作来抓,科学谋划、统筹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广应用环保型白蚁防治新技术,以替代氯丹和灭蚁灵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2009年,在行业内开展了“践行绿色承诺,共筑和谐家园”的全国性公约签名承诺活动,号召以实际行动履行POPs公约,全面停用氯丹和灭蚁灵。在安徽、湖南和江苏三省以及杭州、南昌、成都、广州和南宁五市,率先开展了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ntegrated Pest Management,简称“IPM”)技术替代氯丹和灭蚁灵等高毒杀白蚁药剂的示范活动。经过努力,白蚁防治行业已基本停用氯丹和灭蚁灵,新技术推广面积达5000多万平方米,从业人员的新技术培训达3300人次,较好地履行了POPs公约。
(四)科技创新成效显著
各地重视白蚁防治技术的研发,在科技创新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研究开发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为全面提升我国白蚁防治技术水平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中国白蚁防治氯丹灭蚁灵替代示范项目——作为IPM基础数据的地下白蚁种群生态学研究》、《白蚁监控喷粉技术研究》和《农药登记用白蚁防治剂药效试验方法及评价的研究和修订》等多个国家级科研项目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构筑浙江“母亲河”的防蚁护盾--钱塘江海塘白蚁综合治理》项目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房屋建筑绿色环保控制白蚁新技术研究》获浙江省科技二等奖;《农村住房白蚁综合治理技术研究》项目获湖北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证书。
(五)诚信建设积极推进
以颁发《全国白蚁防治行业信用建设指导意见》为契机,白蚁防治行业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加大宣传和贯彻力度,绝大多数白蚁防治单位已经将“诚实守信”作为日常工作的自觉要求和行为规范,做到施工有礼貌、治理讲方法、根治有措施、结算有标准。伴随着用户满意度的不断提高,白蚁防治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也得到了提升。
二、存在问题
我国白蚁防治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防治方式亟需改变
当前我国白蚁防治方式仍以化学防治为主,在人居环境中大量喷洒化学药剂,给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了潜在威胁。亟需采取措施改变传统的白蚁防治方式,逐步推广应用环保型白蚁防治新技术。
(二)行业监管有待加强
部分白蚁防治单位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从业单位监督管理的力度不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监管与服务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配套制度仍需完善
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相配套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缺乏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等配套性规范,环保型白蚁防治新技术的推广政策还有待加强。
(四)专项经费缺乏保障
个别地方政府随意减免白蚁预防费,甚至存在将白蚁专项经费挪作他用的现象,使得后期的复查和灭治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白蚁防治的工程质量和后续工作。
(五)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白蚁防治一线工作人员报酬偏低,难以吸引高素质的技术人才。对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重视不够,不注重专业人才建设,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一些白蚁防治单位还大量聘用临时工作人员,人员的频繁变动,加大了队伍的不稳定性。
三、发展基础
(一)科学发展观为白蚁防治工作指明方向
发达国家的白蚁防治方法已由单一的化学防治逐步转为有害生物综合治理。相比而言,我国目前白蚁防治工作仍以化学防治为主,无论是防治手段还是防治理念,与发达国家都有一定的差距。正确认识白蚁防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必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理念,正视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事实,适应传统白蚁防治方式向现代有害生物综合治理转变的需要,抓住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为白蚁防治工作提供的新机遇,关注水利工程、核电工程和文物古建以及农林果木等方面白蚁防治的要求,科学谋划白蚁防治工作的转型升级和持续发展,发挥白蚁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积极作用,促进白蚁防治工作与经济社会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履行国际公约为行业创新发展提供契机
履行POPs公约,实施“中国白蚁防治氯丹灭蚁灵替代示范项目”,为白蚁防治行业全面停用氯丹和灭蚁灵,减少化学药剂使用,促进行业技术转型升级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我们要充分利用履约平台,扩大社会宣传,推广先进的IPM理念,积极研究和应用环保型白蚁防治新技术和新产品,大力推动白蚁防治行业创新发展和持续发展。
(三)生态文明建设为行业转型升级设计主线
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我国的重要国策,也给白蚁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十二五”期间,白蚁防治工作要紧紧围绕“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这条主线,改变传统思维模式,加大白蚁防治技术转型升级的步伐,努力开创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相适应的白蚁防治工作新局面。
(四)社会经济发展为行业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十一五”期间,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白蚁防治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白蚁防治专项经费收入逐年增加,科研成果不断诞生,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为行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人才保障。“十二五”期间,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势头不减,在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的大背景下,白蚁防治事业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四、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履行国际公约为契机,以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为基础,以人才队伍建设为支撑,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转变发展理念,破解现实难题,加强行业监管,提高科技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白蚁防治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白蚁防治工作要紧紧围绕“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统筹发展、和谐发展”十六字方针,力争实现以下总体目标:

1.转变防治方式,促进转型升级
建立环保型白蚁防治新技术推广机制,实现白蚁防治方式转型升级。“十二五”后期,省会城市应用IPM技术防治白蚁的面积力争达到白蚁防治总面积的50%以上,其它城市达到30%以上。白蚁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化学药物使用量大幅降低,实现白蚁防治工作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和谐发展。
2.扩大覆盖范围,保障经济建设
进一步提高白蚁防治覆盖面,开展白蚁预防地区的新建房屋的预防覆盖率达到95%以上。积极拓展业务新领域,实现白蚁防治在水利工程、核电工程、文物古建、交通通讯、农林果木和园林绿化等领域的广覆盖,充分发挥白蚁防治在防灾减灾和保障经济建设成果中的积极作用。
3.完善科研机制,提高服务能力
建立健全联合科研机制,发挥各地白蚁防治机构的优势,形成合力,培养一批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科研带头人,培育一系列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促进行业整体科研水平的提升,提高行业的技术服务能力。
4.加强规范管理,实现持续发展
进一步完善白蚁防治政策法规体系和各项工作制度,加大白蚁防治单位规范化管理力度,建立以诚信建设为核心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实现白蚁防治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主要任务
(一)转型升级
1.继续推动全行业认真履行POPs国际公约,禁用氯丹和灭蚁灵等高毒杀白蚁药剂,保护生态环境。
2.总结示范项目的成功经验,加快以白蚁监测控制技术为核心的IPM技术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应用。
3.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积极推广应用环保型白蚁防治新技术,逐步替代传统的以喷洒化学药剂为主的白蚁防治模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化学品用量。
4.扩大新技术的应用范围,在农林果园、水库堤坝和园林绿化等领域的白蚁防治中推广应用环保型新技术。
(二)人才培养
1.落实白蚁防治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制度,建立证书定期检查登记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十二五”后期,上岗人员持证率力争超过95%。
2.建立和实施全国白蚁防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订白蚁防治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术标准。
3.建立白蚁防治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继续教育培训管理体系,加快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更新和专业技能的提高。
4.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专题培训,加大IPM技术的培训力度,采取所(站)长轮训和专业技术人员普训等形式,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三)规范管理
1.适时修改完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继续加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贯彻实施工作,开展《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做好《白蚁防治专业术语》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开展《水库、堤坝白蚁防治技术标准》和相关白蚁防治产品标准的前期调研及立项工作,力争出台白蚁防治专项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以规范白蚁防治专项资金使用。
2.完善白蚁防治单位部门设置,“十二五”后期,有蚁害地区的省会城市白蚁防治单位质量检测部门和标本室建立率达100%;地级市白蚁防治单位质量检测部门和标本室建立率达80%以上;县(市)级白蚁防治单位标本室(柜)建立率达80%以上;各白蚁防治单位药物专用仓库和档案室(柜)建立率达100%。提升白蚁防治单位机械化施工能力,省会城市白蚁防治单位机械化施工设备拥有率达100%;地级市白蚁防治单位机械化施工设备拥有率达70%以上;县(市)级白蚁防治单位机械化施工设备拥有率达50 %以上。白蚁防治单位逐步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贯彻落实《全国白蚁防治行业信用建设指导意见》,建立白蚁防治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开放式信息查询平台,运用信用评价、信用警示等自律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提升行业公信力。
(四)科技创新
1.基础研究方面
以白蚁生物学、生态学与行为学为基础,研究全球气候变暖对我国白蚁分布与危害的影响,建立我国白蚁危害区域的认定制度,制订白蚁危害程度的等级标准、申报流程及认定管理细则。开展白蚁食物消化机理研究,分析体内外共生微生物在白蚁同伴识别与食物消化利用中的作用,研究开发以白蚁消化酶和共生微生物为靶标的白蚁防治新药物、新技术。
2.应用技术研究方面
以节能减排为目标,大力开展绿色环保、低能耗的白蚁防治新技术研究。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推动企业、白蚁防治单位与科研院所三方合作,力争在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尤其是微生物防治)方面取得较大的突破,建立利用物理设施和真菌、病毒产品防治白蚁的新技术,制定相应的技术应用和评估标准。以白蚁监测控制技术为核心,开展高效、持久的白蚁引诱材料和饵剂研究,开发白蚁入侵自动检测技术和长久有效的白蚁监控装置,建立白蚁监测控制技术在古建筑(仿古建筑)、土质堤坝和经济林木方面的应用标准和评估细则。
3.新技术成果转化方面
鼓励研发白蚁防治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保护知识产权,加大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力度。建立白蚁防治产品与科研成果的评估、论证及推荐制度,最大限度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五)信息建设
1.建立和完善白蚁防治行业信息数据库。“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和完善白蚁防治行业从业单位的基础信息库、全国白蚁种类分布信息库、重点项目白蚁防治信息库、科普宣传和教育培训信息库等基础数据库。
2.以全国白蚁防治行业网络为平台,以《城市害虫防治》及《白蚁防治》等刊物为载体,进一步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加大IPM新理念、新方式和新技术的宣传力度,着力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蚁意识和行业认知。
3.组织开展国内外白蚁防治信息咨询服务,广泛开展对外交流和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实现信息共享。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充分认识白蚁防治工作重要性的基础
上,切实履行监管职能,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白蚁防治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管的力度。
2.充分行使全国白蚁防治中心组织和指导全国白蚁防治工作的相应职能,着力推动全国白蚁防治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工作。
3.充分发挥全国白蚁防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促进白蚁防治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方面的作用,加快研究和制定一系列行业技术标准并予以贯彻实施。
4.充分发挥中物协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及各级白蚁防治协(学)会的作用,理顺政府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自律的关系。
5.充分调动各地白蚁防治单位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合理配置从业人员数量与施工机械设备,确保白蚁防治工程质量和进度。
(二)制订扶持政策
建立健全白蚁防治新技术推广应用政策,加快推动出台新技术的指导性意见,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建立白蚁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新技术促进政策,推动建立新技术的收费标准。
(三)保障资金投入
建议专门从白蚁预防收费中提取不少于6%的经费,用于开展白蚁防治的科研和宣传。鼓励通过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各地应进一步规范白蚁预防收费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白蚁防治收费政策,不得随意减免白蚁预防收费,对于确需减免的,当地政府应建立相应的财政补偿机制。
(四)完善科研机制
充分挖掘和整合各地优势资源,探索建立以实用创新为导向的联合科研机制。本着共同开发、成果共享、资金分担、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全国白蚁防治中心牵头,以全国白蚁防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依托,制订行业科技发展计划,开展课题研究、成果评价、成果转换和技术交流。以专业科研机构为骨干,开展基础性、前瞻性和关键性技术研究工作,以各级白蚁防治机构为主体,开展技术创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白蚁防治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单等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科普知识教育,提高普通民众对白蚁危害性和防治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白蚁防治技术转型升级的社会共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事故预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关于加强事故预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公交管[200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进入7月份以来,全国接连发生7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7月12日,湖北省宜昌又发生一起客车坠河事故,造成5人死亡,4人失踪,11人受伤。
  部领导对近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做出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防止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奥运会的召开创造良好交通环境。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面排查。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前道路交通的特点,认真分析近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对奥运交通安全攻坚战进展情况及各项事故预防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要以高速公路、国省道和旅游景区道路以及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地区为重点,突出对公路客运特别是旅游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等重点车型,以及弯道、坡道、窄路、无安全防护设施等重点路段安全隐患的排查。要针对排查的问题和漏洞,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立即加以整改,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7月31日前,各总队要将排查整改情况上报我局。
  二、落实警力部署。各地要紧紧围绕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坚持以面保点,实施重点防控,加强对路面警力部署和落实情况的检查,切实落实路面岗勤责任,加大对高速公路、国省道和旅游景区道路等重点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确保不缺岗、不失控。对勤务不落实、警力不到位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民警及相关领导责任。
  三、强化源头管理。各地要结合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和奥运交通安全集中宣传,组织民警深入辖区内的单位、企业、社区、农村、学校,及时掌握有组织乘车外出旅游情况,并结合事故案例进行教育,提醒注意交通安全。同时,要深入旅游景区,了解进出景区交通流量变化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要对旅游景区道路标志标线、交通安全设施等进行再检查,加强沿途的交通安全宣传。
  四、加强应急管理。各地要针对夏季气温高、雨天多、汛期长等气候特点,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协作,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制定完善应对汛期和恶劣天气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要特别针对奥运会期间可能出现的旅游交通客流激增等情况,提前做好交通组织和安全防范工作,切实做到万无一失。
  五、快速处置事故。各地要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和快速处置能力。要完善工作制度,强化业务培训,加强值班备勤,配齐事故处理装备和器材。要积极与医疗卫生、救援部门协商,加强救护救援机制建设,缩短救护救援时间。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救护人员和车辆,在交通流量大、易发生交通事故的重点路段应急待命,随时抢救事故受伤人员。一旦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在最短时间内出警,及时采取交通管控措施,疏导指挥交通,并协助做好事故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人员伤亡,最大限度地防止因事故导致道路拥堵。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三日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1993年3月9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转发的《关于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试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的成套设备系指完整的生产线、成套装置设施(含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成套装置设施和与国产设备配套组成的成套设备中的进口关键设备)。

 第三条 一切进口成套设备都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检验。未经检验的成套设备、材料不准安装使用。

 第四条 进口成套设备,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或者组织实施检验;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由商检机构实施驻现场监督检查,收用货单位(包括建设单位,下同)应认真落实各项同检验工作,其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检验机构并经所在地商检机构考核认可。进口一般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也应指定专职检验人员,并经所在地商检机构考核认可。商检机构应对大型成套设备的建设现场派员进驻并设置办公室。

 第六条 进口成套设备的质量及技术条件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及在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要求见本细则附件一。

 第七条 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和《检验大纲导则》(另发),制定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送商检机构备案。并由商检机构驻现场办公室依照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对检验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一般成套设备由所在地商检机构或者由所在地商检机构会同收用货单位制定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

  收用货单位应于对外贸易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商检机构提供合同(包括合同附件)副本。

 第二章 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监装

 第八条 对大型成套设备和在国内不具备检验条件,到货后不能进行解体检验的一般成套设备,订货单位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订明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条款。

  收用货单位应当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认真落实在出口国装运前的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

 第九条 收用货单位派出执行出国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的人员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认可后方能承担出国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的工作。

 第十条 出国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人员按照《出国预检验、监造或监装检查要点》(见附件二)拟定检验方案并在出国后予以认真实施。对方案中重要内容实施确有困难,需要修改的,以及检验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商检机构。

 第十一条 进口成套设备在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中发现有不符合合同和有关规定的,应要求发货方予以返修、换货、整理或其它妥善处理。出国检验人员可根据需要对进口成套设备实施封识管理。

 第十二条 出国检验人员在实施检验中应做好检验记录,并按检验项目写出检验报告,由出国检验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商检机构。

 第三章 口岸登记

 第十三条 进口成套设备到货后,由收用货单位或其代理接运单位向口岸或者到达站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第十四条 进口成套设备在口岸或者到达站卸货时发现残损或短缺的,收用货单位或其代理接运单位应取得承运部门签证并及时向口岸或者到达站商检机构申请残损或者数量鉴定。卸货单位对残损部分应分别卸货,分别存放,防止残损扩大。

 第十五条 口岸或者到达站商检机构应及时将“到货流向单”或“到货通知单”送到货地商检机构。

 第四章 到货地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收用货单位应在进口成套设备到达安装使用地点三日内,持进口到货通知单、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单证,向所在地商检机构中者其驻现场办公室申报开箱检验。

  对开箱后不易恢复包装和安全保管的精密设备等,可根据对外贸易双方的协议,留待安装时一并开箱检验。

 第十七条 经开相检验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材料由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收用货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凭《检验情况通知单》或者对外贸易双方会签并经商检机构审核备案的“开箱检验记录”等单证发放设备、材料,供安装使用。

 第十八条 对经出国预检验、监造的进口成套设备或项目,到货后经开箱点验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商检机构对出国预检验合格报告及有关证单进行审核后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

  (一)经出国检验、监督合格,其质量性能在装运及保管中不会发生变化的;

  (二)经出国检验、监造合格,在国内不具备检验条件的;

  (三)经出国检验、监造合格,到货后不能进行解体检验的。

 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应按照检验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并逐项记录。商检机构应对安装调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未经检验的进口成套设备、材料和经检验不合格的,视情况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单》,并根据需要对有关设备、材料进行封识管理。不合格的设备、材料经技术处理,并向商检机构重新报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以安装使用。

 第二十条 成套设备的试运转和试生产的考核,按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收用货单位进行的,商检机构实施与收用货单位共同检验或监督检查;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贸易双方共同进行的,商检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经考核合格,贸易双方验收签字,商检机构签发合格单位证后,收用货单位方能投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收用货单位在进口成套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必须认真做好使用及维修记录,并在保证期满前一个月进行全面检查,将检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商检机构销案。发现问题要及时报请商检机构检验出证。

 第二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一)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

  (二)合同约定由贸易双方检验,而卖方代表不在场,由收用货单位检验发现问题的;

  (三)贸易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需由商检机构复验或组织复验的;

  (四)卖方代表已签字认赔,但仍需凭商检机构的证书向分包厂索赔的;

  (五)卖方委托收用货单位对能修复的设备进行修理后,需商检机构出具证明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收用货单位应为商检机构及派出人员实施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和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检验条件。

 第二十四条 商检机构依照本细则实施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按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收费。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

              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要求

 

 一、口岸登记的要求

  1、核对装运设备的包装方式及包装的件数。

  2、核对包装上所刷的唛头标记。

  3、检查包装的外表是否完好,有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异常情况的痕迹。

  4、检查装有设备的包装的放置方式是否与包装上的指示与警告标志所提示的要求相符。

 二、开箱检验的要求

  1、检查设备所采取的衬垫、固定、密封、防震防锈、防潮等措施的情况及效果;检查设备的外表是否完好,是否有在正常的交货状态下不应有的异常状况或异常痕迹。

  2、核对设备及设备部件型号、规格、数量;对与成套设备的使用有关的技术文件,核对文本数量与文本类目。

  3、按照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对设备、材料进行抽样,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制造质量检验。合同中包含设备试生产考核所用原材料、辅料的;还应对原材料、辅料进行抽样检验。

 三、安装调试检验的要求

  1、检查设备及其部件的安装尺寸;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检查设备的主要零部件、连接件、配件、附件等的尺寸精度、形状精度或者其它所要求的加工精度。

  2、通过对设备的安装,进一步检查每台、套设备及附件的完整性。

  3、对已安装好的设备,结合调试检查其各部分的配合精度、定位精度,检查设备的参数。

  4、对需在安装后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的设备,按照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检验。

 四、试运转检验的要求

  1、检查各套设备在空载或负载状态下运行的稳定性及实现各种功能的准确性可靠性。

  2、检查设备中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在设定条件下实现安全保护的可靠性。

  3、检查设备在联动状态下运行时实现其各种系统功能的可靠性与准确性、系统工作精度、系统工作参数与技术指标。

 五、试生产考核检验的要求

  1、按合同规定的生产条件、工艺条件及考核条件(以下简称规定的条件),检验设备的工作能力或者生产能力、工作效率或者生产效率。

  2、按规定的条件生产或工作时所产生的噪音、粉尘、废气、废水或者其它的公害或污染的程度是否控制在合同规定的限度内,并且不违反我国有关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

  3、对按规定条件生产出的产品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验。

  4、对按规定条件下运转的设备的稳定性、可靠性继续进行检查。

 六、质量保证期检验的要求

  1、设备是否始终按规定的条件进行日常的生产或工作运行。

  2、设备是否得到良好的妥当的维护、保养及正确的操作,因而是不会由于外部的因素影响或者损害其应有的质量特性。

  3、设备在得到良好的维护、保养、正确的操作及按规定的条件投入日常运行的情况下,按第五条试生产考核检验的要求继续进行跟踪检验。

 

附件二

             出国予检验、监造、监装要点

 

 1.予检验要点

  1.1检验依据

  1.1.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规定的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

      卫生要求的项目及内容

  1.1.2 贸易合同验收条款规定的设备技术规范和产品技术标准

  1.2 根据设备和产品特点制定预检验方案

  1.2.1 确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程序、检验地点和条件

  1.2.2 选择在计量合格有效期内符合检测精度要求的检测仪器和检具

  1.3 检验内容要点

  1.3.1 技术资料(各种说明书、图纸、随机软件、盘、带质量检查证书及其他技术文件)

  1.3.2 设备附件(随机附件、辅助装置、易损备件、专用工具、检具等)

  1.3.3 设备工装(按有关产品和图纸资料)

  1.3.4 设备主机、附件、工装、辅助装置外观质量检查(表现处理、漆层、镀层、装配、组合,及水、电、油、气连接状况等)

  1.3.5 设备空载运转检查

  1.3.6 设备几何精度检查

  1.3.7 设备技术参数及性能检测(速度、进给量、电气电子控制功能安全防护功能等)

  1.3.8 设备负荷加工后工作精度检查(选择试件加工)

  1.3.9 加工工件精度计量或产品性能检测

  1.3.10 压力容器安全检查,压力部件安全检查

  1.3.11 采用数控、可编程控、微机控制的各控制器的控制显示数据处理功能检查

  1.3.12 在可能进行联动运行的系统功能可靠性、准确性,系统工作精度,系统工作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检查

 2、监造检查要点

  2.1 按照安全性,环境保护性强制性检查要求和不能解体检查部件确定监造检查方案

  2.2 检查内容

  2.2.1 有关技术、工艺文件、产品图纸(零部件、产品图纸,加工装配工艺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2.2.2 关键件的加工材料技术资料(材质理化分析报告,质量合格证书)

  2.2.3 关键件的加工工艺及流程检查(精度、公差与配合尺寸等)

  2.2.4 关键件的加工质量控制体系(设备精度、检具、质量控制点)

  2.2.5 关键件的加工精度检测计量,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2.2.6 组装质量检查

  2.2.7 实施加封识和拍照取证

 3、监装检查要点

  3.1 检查依据

  3.1.1 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规定的,涉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货物包装标准要求

  3.1.2 贸易合同规定的运输包装条款要求

  3.1.3 相关包装标准

  3.1.3.1 机床包装技术条件、仪器仪表包装技术条件

  3.1.3.2 机电产品防震包装

  3.1.3.3 防霉包装技术要求,机床防潮包装,机床防锈技术条件

  3.1.3.4 包装储运图文标志

  3.2 依照检查依据和运输方式(海、陆、空运,集装箱,散箱等)签署运输包装技术协议书(合同书)

  3.2.1 包装箱件选型、用料、结构、尺寸、强度等

  3.2.2 包装环境条件、地点及防雨要求等及相关标志

  3.3 包装箱质量检查,符合包装技术协议书要求

  3.4 装箱检查

  3.4.1 主机、附件等装箱清单核查

  3.4.2 主机、附件装箱就位,底座紧固、支撑等检查

  3.4.3 主机、附件的防锈、防潮、防震、防雨等措施检查

  3.4.4 施加必要的封识和拍照取证

  3.4.5 封箱后检查

  3.4.5.1 包装箱的加固防雨措施检查,符合贸易合同规定

  3.4.5.2 唛头标记检查,符合贸易合同规定

  3.4.5.3 包装储运图文标志检查符合标准要求

  3.4.5.4 施加封识标志和拍照取证

  3.4.6 集装箱装箱检查

  3.4.6.1 集装箱质量检查:强度、密封等

  3.4.6.2 装箱堆码、加固、支撑检查

  3.4.6.3 封箱前拍照取证

  3.4.6.4 集装箱封箱后检查及拍照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