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04:15  浏览:86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测管发〔20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规范互联网地图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地图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使用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并将地图审图号、测绘资质证书编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共同标注在网站显著位置。


  二、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提供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认可的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备案的证明材料。


  三、有外资进入的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及时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四、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不得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的链接。


  五、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在互联网上登载实景影像地图,应当按照地图审核相关规定送审。未经审核批准的实景影像地图,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登载。


  六、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网站的日常筛查,每季度末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报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筛查情况。要完善互联网地图服务投诉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并及时处理公众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投诉举报。


  七、自2012年2月1日起,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已提出申请、在审批过程中的单位,在取得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前,不得提供新的互联网地图服务。对于无资质继续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约谈、曝光,并依法给予限期整改直至停止互联网地图服务等处罚。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3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增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自觉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求真务实,恪尽职守,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推动国家和本省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熟悉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学习人大制度理论及其他方面的知识;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按照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安排,出席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和专题讲座。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专题讲座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书面请假,请假获得批准方为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书面请假,请假获得批准方为有效;不能参加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小组召集人请假。
    每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上次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情况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认真听取各项报告,积极参加审议和表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观点明确,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专题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依法行使监督权,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围绕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情况,注重实效;
    (二)禁止走过场、搞形式;
    (三)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视察和检查中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但是不直接处理问题,可以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督促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认真处理。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每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重点联系2-3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常务委员会反映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要的民生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重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涉及本人或者亲属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保持清正廉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禁止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守国家机密。凡属于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禁止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守则,未经批准1年内2次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依照程序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有违反本守则其他规定行为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同时废止。


卫生部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疾控发[2004]67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四川省卫生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疫区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传染病。多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以下简称血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由于影响血吸虫病流行的自然环境和社会因素复杂,加上近年来部分血吸虫病流行区防治工作力度有所削弱,防治经费投入不足,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力等原因,目前,部分已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疫情回升,血吸虫病疫情形势严峻。
卫生部曾于1989和1995年开展了两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以下简称全国流调),为我国制定“八五”、“九五”防治规划提供了科学依据。第二次全国流调距今已有9年,期间血吸虫病控制模式、疫情发展态势及影响血吸虫病的流行因素已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指示和国务院血防工作座谈会精神,准确的掌握当前血吸虫病流行形势和发展趋势,提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规划和防治策略,尽快遏制血吸虫病疫情回升的势头,保护疫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在2004年开展第三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
现将《第三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方案》印发给你们,望各地按照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落实经费,圆满完成这项工作。
本次全国流调工作由卫生部疾病控制司负责组织协调,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制定和下发全国流调工作实施细则以及对全国流调工作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检查评估。各省血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省流调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附件:1、《第三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方案》
2、第三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技术指导组名单


二○○四年三月八日


抄送: 农业部血吸虫病防治办公室,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血防办,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四川省卫生厅血地办(疾控处)。

附件1:
第三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方案

血吸虫病是一种严重危害疫区人民身体健康,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传染病。据2002年统计,全国有427个流行县(市、区),流行村37246个,流行村总人口6453.66万人。全国有血吸虫病病人约81万人,其中晚期血吸虫病病人2.6万人,急性血吸虫病病人913例,血吸虫病在江湖洲滩和大山区的流行态势日趋严重。
卫生部分别于1989和1995年开展了第一、二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为我国制定“八五”、“九五”防治规划提供了科学依据。第二次调查距今已有9年,期间血吸虫病流行因素、疫情发展态势及防治模式已发生了较大变化。为准确掌握当前血吸虫病疫情,提出适合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规划和防治策略,特于2004年开展第三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以下简称流调)。
一、调查范围
目前全国仍有血吸虫病流行的疫区(即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和云南等7省尚未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乡镇的所有流行村)。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根据近年来的监测结果,可参照本方案自行安排调查。
二、抽样方法与调查对象
(一)抽样方法
以行政村为抽样单位,以各调查省为主层,按血吸虫病流行区类型及亚型划分第一亚层,再按居民血吸虫感染率(1%以下,1%~,5%~,10%~)划分第二亚层,在该层中整群随机抽取1%的行政村为调查点。如该层不足100个行政村时,随机抽取1个行政村作为调查点。
每省在经抽样确定的调查点中按血吸虫感染率(1%以下,1%~,5%~,10%~)各随机抽取1个行政村,作为体检调查点。
每省随机抽取3个未控制县(市、区),与经抽样确定的全部调查点,进行螺情专题调查。
(二)调查对象
1、人群:各调查点常住人口中6~65岁居民1000名,受检率不低于90%。调查点居民人数不足1000名时,应由邻近流行类型和居民感染率相同的行政村抽取部分村民组补足人数。
各调查省另选2-3个有代表性的水域,调查该水域的渔(船)民感染情况,每个水域调查人数不少于100名。
2、家畜:各调查点随机抽样调查放养的牛(黄牛、水牛)、猪和羊各100头,不足100头者普查。
三、调查内容与方法
(一)人群感染情况调查
1、对各调查点居民采用血清学方法(ELISA法)筛检,阳性者进行病原学检查(Kato-Katz法)。
2、对各调查点居民进行晚期血吸虫病个案调查,临床分型按照《血吸虫病防治手册》(第三版)标准确定。
3、对各省确定的体检调查点居民进行血吸虫病症状、体征和B型超声检查。
(二)家畜感染情况调查
对各调查点的家畜进行病原学检查(塑料杯顶管孵化法)。
(三)螺情专题调查
采用系统抽样与环境抽样相结合的方法,对各调查点及各省确定的3个县(市、区)地域内的全部历史有螺环境及钉螺孳生的可疑环境进行螺情调查。
四、资料与数据管理
各调查点所在县负责管理原始资料,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调查内容和结果,并按有关要求和规则建立、上报数据库;各调查省负责收集、检查本省所有调查点资料和数据库;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全国资料的汇总和数据分析。
五、质量控制
(一)培训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编写全国流调培训教材,并对省级调查师资进行培训;各省负责对市、县级调查人员进行培训。所有调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调查资格。
(二)数据检验
1、调查人员要对当天调查的全部表格进行互查。如发现疑问,返回个案重新询问填表;
2、每个调查点现场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对所有调查资料进行复核,补缺纠错,完善资料;
3、在调查表数据录入过程中,对调查表进行逻辑检查,避免错误。
(三)调查样本复核
各调查点调查工作完成后,各省应在两周内对每个调查点随机抽查,对血清、粪检标本进行复核。
(四)检查考核
卫生部疾控司组织对各省流调工作进行全面抽查和质量考核。各省负责对本省流调工作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考核。
六、工作进度
(一)2004年3月,制定下发全国流调实施细则。召开技术指导组会议,布置调查工作,落实调查计划和实施细则。各省完成上报流行村基础数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完成调查点抽样。完成查螺培训工作。
(二)2004年4月,各省开展并完成螺情专题调查工作。
(三)2004年5-7月,各省完成螺情数据资料汇总并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四)2004年8-10月,完成人畜感染情况调查和体格检查培训工作,做好人畜感染情况调查准备工作。
(五)2004年10-11月,各省开展并完成人畜感染情况调查、体格检查等调查工作。
(六)2004年12月,各省完成本省数据资料的汇总、分析、总结,并于12月底前上报。
(七)2005年1-3月完成全国流调资料的汇总、分析、总结,进行全国流调工作考核评比。
七、组织分工
(一)卫生部疾病控制司负责全国流调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各省血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省流调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成立第三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技术指导组(名单附后)。技术指导组负责流调的技术指导工作,参与审定流调方案,参与流调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各省流调质量控制,负责流调的评估和督导工作。各省成立相应的技术指导组。
(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组织成立第三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办公室。流调办公室具体组织流调工作的实施,包括负责流调实施细则的编制及相关调查表的设计,编制有关技术文件,举办流调省级师资培训班,完成调查数据的汇总和分析,撰写分析报告及总结。




附表2:
第三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技术指导组名单

组 长 郑 江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所研究员
副组长 吴观陵 南京医科大学教授
姜庆五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院长、教授
周晓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所副所长、研究员
组 员 李岳生 湖南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徐兴建 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陈红根 江西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汪天平 安徽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朱荫昌 江苏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邱东川 四川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王秀芬 云南省大理州血吸虫病防治办公室助理调研员
赵根明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流行病学室副主任、教授
张绍基 江西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研究员
赵耐青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统计学室主任、教授
郭家钢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所血吸虫病室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