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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34:55  浏览:82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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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民政部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42 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已经2011年6月2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立国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民政部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民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外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审议、发布、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命令的规定,应当坚持公开、效能和权责统一原则。
  第五条 部办公厅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部业务司(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清理等工作,并对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修改和废止提出建议;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 起  草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由相关业务司(局)负责起草。涉及部内多个司(局)业务的,由主办司(局)负责组织相关业务司(局)起草。
  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事先请示国务院同意的,应当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再起草。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款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知”、“意见”等,但不得使用“条例”、“批复”、“报告”。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适用主体、主要措施、施行日期等内容。
  对有特定含义或者特定适用范围的术语,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界定,指明其特定的、确切的含义。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命令相抵触的事项;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机构编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创设的事项;
  (三)违法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者限制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项;
  (四)超越民政部职能职权范围的事项。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社会意见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听取社会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能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需要废止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或者相关条款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在报请审议前,起草司(局)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送政策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征求意见、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以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司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
  (二)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命令相抵触;
  (三)是否有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的内容;
  (四)是否与民政部现行规范性文件相衔接;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 经审查无异议,政策法规司应当作出合法性审查通过的审查意见。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较大争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政策法规司可以作出审查不予通过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四章 审议与公布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议。
  审议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司(局)作说明,政策法规司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说明。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由起草司(局)正式行文,送政策法规司会签后,按照部公文办理程序报请部长或者部长委托的其他部领导签发。
  规范性文件需要送国务院其他部门会签的,或者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部长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例行调整和发布标准的;
  (二)执行国务院的紧急命令、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的;
  (三)为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立即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的。
  依照前款规定简化制定程序的,起草司(局)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会签政策法规司后直接报请部长签发。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民政部公告形式发布,经部长批准,也可以其他方式发布。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可以确定自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间后施行。

第五章 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原起草司(局)负责起草,经政策法规司会签后按照部公文办理程序报请部长签发。
  规范性文件解释事关重大的应当提交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议。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日常清理由起草司(局)负责,集中清理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由部统一部署。
  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司(局)提出,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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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原则上同意农业部提出的《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

(农业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五日)

一、目的和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很大,这种差距的一个明显表现是乡镇企业发展的差距。中西部地区农村人口占全国农村总人口的三分之二,1994年乡镇企
业产值仅占全国乡镇企业总产值的三分之一。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关系到全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94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1994〕4号)中关于“组织实施? 缯蚱笠刀骱献魇痉豆こ蹋贫厍涞木煤献鳌焙椭醒胝尉只嵋橥ü?995年工作要点提出的“引导东部地区乡镇企业改善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积极扶持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要求,决定组织实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这项《工程》是引导东部地区乡镇企业改善产业结构,积极扶持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推进全国乡镇企业均衡发展,从而逐步缩小地区间差距的示范工程。实施《工程》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优势互补、经济互利、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原则,以经
济效益为中心,以企业为合作主体,以项目为合作基础。合作范围包括东部与中西部、中部与西部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合作对象指省际间的乡镇企业与乡镇企业、乡镇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其它企业之间的合作。合作项目以发展农副产品、矿产品等资源和原料
加工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创汇等项目为重点。合作内容主要包括资金、设备、资源、技术、管理、人才、信息、劳务等方面。合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既可采用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的方式,也可采用联合、联营或独资的方式。

二、目标和任务
《工程》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工程》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全面推动乡镇企业东西合作,促进东部地区的先进技术、雄厚的经济实力、科学管理等优势与中西部地区丰富的原材料、能源和劳动力资源优势广泛地结合起来,提高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技术素质、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变
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推动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村经济的振兴,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缩小地区间的经济差距。同时,也为东部地区乡镇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产品更新和提高经济效益拓宽路子,达到东、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优
势互补、共同发展与提高的目的。
1995年至2000年是组织实施《工程》和全面推进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的关键时期。这个期间《工程》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区域优势和效益,确立1000个东西合作示范项目,为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与提高起示范和导向作用。
(二)国家科委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支持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由国家科委和农业部共同在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组织推广1000项经省、部级以上鉴定、成熟的新技术、新产品,其中一半以上的项目要形成一定的经营规模。
(三)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建100对对口双边合作市、县,为发展乡镇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商贸、劳务等合作。
(四)采取各种形式(包括代培养、带班学习或中西部就地培训等),为中西部地区培养1万名技术骨干和厂长,造就一批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乡镇企业人才。
(五)开展干部交流。根据《工程》实施需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东、中、西部地区间的干部交流。

三、优惠条件和保障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的领导和支持。中西部各省(区)要创造良好的合作环境,制定能够吸引合作对象的优惠政策,并简化审批手续。东部各省(市)要把支持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二)农业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国发〔1993〕10号)的要求,制定《工程》总体规划、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各省(市、区)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东西合作规划,提出具体目标、政策、措施、示
范项目及分年度执行计划并积极组织省际间、省内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间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合作,全面推进乡镇企业的发展与提高。
(三)建立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项目库,为《工程》提供有效的信息咨询服务。
(四)自1995年起,每年在新增的乡镇企业贷款中安排一定数额(不少于5亿元)用于实施《工程》项目。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由农业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农业银行按贷款管理规定评估论证,按贷款审批权限审查决策,按项目安排资金。
(五)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用于支持乡镇企业的资金应优先安排东西合作示范工程项目;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用于示范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培训和《工程》项目库建设。
(六)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吸引外资,增加出口创汇。对示范项目中高科技和外向型乡镇企业符合条件的要赋予进出口经营权。
(七)建立《工程》考核制度,定期表彰、奖励为实施《工程》作出突出贡献的地区、部门、企业和个人。



1995年2月22日
浅谈清产核资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傅欣


清产核资是企业所有权人对企业的各类资金、权益、债务等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进行确认的过程。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是企业的所有权人在不对企业进行直接管理的前提下掌握企业经营状况的有效手段。因为任何一个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都会导致企业资产的变化,在会计报表上就显示为负债的增减、所有者权益的增减以及企业总资产的增减。诚然,任何企业都是营利性的组织,都要以合法前提下的赢利最大化为目标。因此,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首要目的是检查企业的总资产是否比最初投入的资产减少了,并且检查这种减少是否合理——即检查总资产的有形流失问题。而清产核资的最终目的是检查企业总资产在增涨的前提下增涨的幅度是否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否则这种增涨是不经济的增涨,等于是总资产的无形流失。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核查帐务、现有资金,确定损溢情况,进行资产重估,进而确定资产总值。
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理论上程序应由企业的所有权人发起,而不能由企业的直接经营者发起——当然,所有权人与直接经营者为同一特定主体(1)时没有必要进行启动程序人的区分,因为任何的自营机构都不会损害自身利益。这就产生了一个所有权人在清产核资问题上如何对待企业的心理问题。因为进行清产核资是一个客观行为,而清产核资的结果的产生却是主观作用于客观的结果。任何所有权人都不会希望自己的企业有亏损,都希望盈利,并且希望盈利幅度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在企业有银行贷款的情况下更希望盈利幅度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因此希望对企业的总资产进行确定,并时时进行监控,以防止资产缩水。针对企业所有权人的上述心理特征,本人认为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要从以下两个大方面着手。
第一个大方面是规范企业的会计制度。所有权人首先要规范企业报表的统一性,因为企业的直接经营者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企业报表的不统一。这就要求企业的所有权人在清产核资的过程中注意审查报表在一段时间内是否是连续一致的,中间有无间断,间断的原因以及间断被恢复后报表是否继续保持一致等问题,使报表体系首先有一个历史性的统一。在保证企业报表的历史性统一的基础上,审查企业在同一时段内的报表体系是否一致——如审查企业上交统计局的统计报表、上交国税局、地税局的税务报表、交予贷款银行的资产流转报表、向上级单位提交的经营报表、对公众和下级发布的报告等是否统一,有无差别(1)。但以上两个统一性审查只是形式上的清产核资,本人认为,在形式审核的基础上还要对企业进行实质的清产核资。具体来说,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过程中,主要应从以下四方面进行审核。第一,是否物证相符,即对企业现有实物进行清点,在此基础上将清点的结果与记帐凭证进行核对,看是否一致。第二,是否帐帐相帐符,即审核企业的明细帐与总帐是否一致,一定时间内的同类帐是否连续、衔接。第三,是否帐证相符,即在帐帐相符的基础上,审核记帐凭证与实际所做的帐是否一致,帐上的每笔数据是否都有相应的记帐凭证存在,相对应的记帐凭证有无更改、涂抹等可能使凭证不能反映真实情况的情形存在。第四,是否帐表相符,即审核企业所做的帐是否与企业上交的报表相一致。总之,要通过一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企业的清产核资进行审核。
第二个大方面是建立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通常认为清产核资行为只是一个确认企业所有权人权益的问题,而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建立的过程中章程的规定是否能够有效的、顺利的实施的问题,两者是互不相干的。但本人却认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清产核资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因为现代企业制度不仅限于将原有企业改制为公司,也包括在改制过程中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监管机制、人事制度以及资产保护制度(1)等。这些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清产核资的顺利进行。同时,清产核资的开展是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契机,通过清产核资的有效进行,确定企业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范围,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准备。
最后探讨一下进行清产核资的学理上的原因。由于进行清产核资不是企业所有权人单方的行为,是其与企业直接经营者的互动性的过程,因而不能过于强硬,采取的方法也不应过于僵化。在维持工作原则的基础上,尊重经营者的意见、照顾经营者的情绪是极其必要的。这就要求企业所有权人不能随意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而必须有选择、有理由、有步骤的进行。尽管各国实践中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过程中都会出现企业经营者借清产核资之机、利用清产核资过程内的混乱侵吞企业现有实际资产,或者用故意更改企业报表、记帐凭证等方式减少企业的帐面资产;更有甚者上述两种方式双管齐下。探究企业直接经营者上述行为的心理,本人认为,主要是因为企业内部激励机制不健全所致。企业直接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总会面对利益的双重选择问题,即经营过程中是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还是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不是简单的手段能解决的问题,涉及到具体的企业直接经营者的个人价值取向问题和个人心理问题。这种虚化的、隐性的问题,不可能通过普通的劝导、教育解决,只有建立与这种心理针锋相对的机制。这类机制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大类是惩戒机制,另一大类是激励机制。从当前实践的效果上看,惩戒机制并不适用于营利性的企业(1),只可能适用于行政部门(2),这就使激励机制在企业中的健全与完善成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