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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01:53  浏览:9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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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7日起施行。




市长 别必雄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机制,切实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和按规定使用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以及政府采用BT、BOT等方式运作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合理划分市、区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事权。凡列入市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项目,由市级职能部门审批、监管;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项目,由区级职能部门审批、监管。党政机关楼堂馆所等国家、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发改部门按照上述范围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四条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环保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严格实施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严格实行“五制”,即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责任终身制。对由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明确项目法人,统一规范管理;
  (四)严格实行审计监督,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都应纳入审计范围,由市政府投资审计局依照审计法律、法规和《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襄阳政发[2012]1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六条 市发改部门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实施的协调监督等管理职能。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审批制。
  对采取直接投资的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和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书);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为提高审批效率,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或使用政府资金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公开选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单位,以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前瞻性。
  第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度。市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襄阳市发展规划提出投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项目单位对已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提前开展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等前期研究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项目评估制度。市发改部门对项目单位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和审查。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争议较大的项目,在审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市发改部门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十条 加强项目预算管理。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和预算编制工作。市政府投资审计部门按照《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对项目预算进行审计。
  项目预算以市政府投资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预算审计结论和项目批复文件中的招投标核准意见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评估审查费用纳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项列支。
  市发改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选取具有资质的项目评估审查中介机构。招标公告中应约定其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确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第三章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每年11月底以前,向市发改部门报送本部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纳入下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已开展前期深度研究,且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的项目中筛选。
  第十五条 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建投公司及其他政府投融资机构根据项目申报、储备情况和本级财力、融资状况,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并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六条 市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需临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项目建设和预算变更管理



  第十七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按有关规定推行“代建制”。由襄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本办法施行后,市建委应尽快制定“代建制”实施办法。
  实行“代建制”管理之前,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分离的原则,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建设监理制度,应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应当严格按规定的程序依法实行招投标并订立合同。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并完成招投标后,市财政部门和建投公司等政府投融资机构按照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合同拨付资金。
  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保留的待结价款应在结算审计完成后才能结清。未经结算审计,不得结清工程款。
  对重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工程款根据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评价或审计建议予以拨付。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预算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调整建设方案、变更设计、增加隐蔽工程量、调整特殊材料和设备价款等原因,工程预算变更超出合同总价5%以上的(或者一次性单项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及累计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按程序报批并提供相关认证手续,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对其进行重点审计;在合同总价5%以下的(或者一次性单项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下及累计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协商一致,审计机关应派员参加,及时掌握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房建、市政工程由市建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工业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文教卫及其他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方、建设方、项目移交管理方应同步参加上述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公路(道路)工程验收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并指导和检查各项目单位开展项目自评价工作。市发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相关项目单位在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下达3个月内,向市发改部门报送项目自评价报告。
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并向市政府提交后评价报告,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组织实施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家或相关专业人员成立评价工作组。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成果作为以后改进规划编制、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经批准列入市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均要制定项目实施路线图,每月按时向市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由市发改委稽查机构按照路线图予以跟踪督办,重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予以跟踪督办。对于因工作不力造成进度缓慢的,提请市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及其他政府融资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拨付使用等财务活动实施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合理、专款专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按国库集中收付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等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投资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项目预算、招标投标、施工、监理、资金使用等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市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全覆盖,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督促重大建设项目高效、廉洁实施,确保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干部成长安全。要重点督查建设项目规划立项是否符合上级规定、审批和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五制”原则是否得到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是否规范、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职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实行项目施工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单位要在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
 (二)违规拨付财政性建设资金的;
 (三)违规出具审计报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等相关工作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出现重大失误、经查证属实的,列入企业黑名单,市发改、审计、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3年内不得聘请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相关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清除出我市建筑市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做项目前期工作,不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增加项目预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或改变建设内容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管理不严造成工程资金严重浪费和损失的;
 (四)未经结算审计办理最终结算和验收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部门负责解释。市发改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会同市财政、监察、审计、建设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襄樊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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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省政府

(一九九一年一月三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其他省辖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或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
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具体事项的布告、通告、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必须以制定发布机关的名义,于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规章的备案件,应包括正式文本三十份、起草说明十份(以上含报国务院的件数)、备案报告两份。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件,应包括正式文本十五份、起草说明五份、备案报告两份,备案件应铅印或打印,不得以会议文件或文件汇编撕页报送。
第五条 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名称,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工作。
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律径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七条 对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违背;
(二)是否同省人民政府规章相违背;
(三)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同省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省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四)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时,可根据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审查,协助审查的机关应在限期内回复。
第九条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规章、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况的,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并附送书面说明。
第十条 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论规章相违背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改变或责令改正;
(二)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同省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以及省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矛盾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三)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及规范化方面存在问题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机关处理。
原报机关应自接到前款规定的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一月二十五日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式三份,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查。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由主办部门列入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全省上一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关于做好行政规章备案工作的通知》和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七《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一(1):**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报告
*政规备字[19**]*号省人民政府:
现将我市人民政府于一九**年*月*日发布的《*******》(*政发[19**]*号或**市政府令第*号),上报备案,请查收。**市人民政府(印章)
一九**年*月*日

附件一(2):**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政规备字[19**]*号省人民政府:
现将我市人民政府于一九**年*月*日发布的《*******》(*政发[19**]*号),上报备案,请查收。**市人民政府(印章)
一九**年*月*日

附件一(3):辽宁省**厅(委、办、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辽*规备字[19**]*号省人民政府:
现将我厅(委、办、局)于一九**年*月*日发布的《*******》(辽*[19**]*号),上报备案,请查收。**辽宁省**厅(委、办、局)(印章)
一九**年*月*日

附件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表
(一九**年度)
填报单位: (印章) 19**年*月*日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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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发布文号┃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机关及发布日期┃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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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月3日

财政部关于提高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为解决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偏低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将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适当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为: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且耐用时间都在一年以上。单价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应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二、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提高后,各单位应结合财产的清查登记对单位现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根据清查结果相应调整(直接核减)单位的固定资产基金和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卡)。对清查的固定资产价值一般按购建、调入时的原始价值入帐,查不到原始
价值的应按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10月30日印发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估价入帐。
三、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提高后,单位在库的未达到调整后的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原有固定资产一律作为库存材料处理。为避免重复列支,这部分材料通过“待核销材料”科目核算。即核减固定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的同时,按原固定资产转为库存材料的价值收记“待核销材料”(资
金来源类科目),收记“库存材料”。投入使用时,付记“待核销材料”,付记“库存材料”。
四、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调整后,单位应加强对不足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耐用物品(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五、清查过程中有关资产的盈亏,经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由同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认定后,按《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199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