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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两个外汇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18:49  浏览:9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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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两个外汇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两个外汇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9月19日,中国工商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出口押汇暂行办法》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行要把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出口押汇暂行办法
为加速出口创汇企业资金周转,支持其扩大进出口业务,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我行开办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业务。为便于此项业务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押汇的概念
出口押汇是根据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凭其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作为质押,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现汇净额或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付给受益人,然后凭单向开证行收回货款的一种融资业务。
二、叙做出口押汇的条件
我行审单无误,审查开证行资信可靠,索汇路线合理的情况下,可叙做出口押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叙做。
(一)单证不一致,单单不一致;
(二)信用证有限制他行议付条款;
(三)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地政局动荡或已发生战争;
(四)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外汇短缺或发生金融危机;
(五)索汇路线迂回曲折;
(六)开证行资信不佳,作风不良,挑剔频繁。
三、出口押汇责任范围
(一)我行承做出口押汇,保留追索权。对单据存有不符点,开证行倒闭,邮寄中遗失单据或延误,电讯失误等非我行本身过失,而导致的拒付、迟付、扣付,我行有权主动向受益人追回全部垫款及迟付利息。
(二)遇开证行无理挑剔,拒付、迟付或扣付,我行负责对外交涉,以维护我方权益,如交涉无效,造成损失者,我行仍可按上述第1款进行追索,有关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交涉。
(三)因我行工作失误(单据中的差错未能审出,漏往国外者除外)而遭拒付、迟付或扣付者,则由我行承担责任。
四、出口押汇利息计收
(一)出口押汇原则上计收外币利息,亦可应受益人的要求收取人民币利息。
(二)押汇利率
按伦敦/香港银行同业拆放一个月期(远期押汇按相应期限)利率加0.5—1%,或按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
(三)计息天数
按不同地区、不同货币来证匡算的正常索汇天数定。
(四)正常押汇单据,如实际收汇超过匡算天数,一般不补收利息。
五、出口押汇的申请与审批
(一)凡拟向我行叙做出口押汇的单位,须先与我行签订出口押汇总质权书,以明确双方责任范围和义务。
(二)具体申请承办时,须填制“出口押汇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信用证项下单据一并交我行办理议付。
(三)经我行审核同意,即予承办。

附件一 中国工商银行出口押汇总质权书
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凡属我单位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由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你行同意,叙做出口押汇者,我单位同意按本质权书条文办理。
一、你行叙做出口押汇,保留追索权,如因单据有不符点,开证行所在地出现动荡、爆发战争或发生金融危机,开证行倒闭,邮寄中遗失单据或延误,电讯失误以及人力不可抗拒等非你行本身差错,招致国外拒付、迟付或扣付,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及迟付利息,你行有权自我单位帐户中或其他出口收汇中主动扣付。
二、对开证行无理挑剔,拒付、迟付或扣付,你行应协助我单位据理交涉。如交涉无效,造成损失,仍由我单位负责,你行可按上述第1条办理。
三、全套单据及货权均转让你行,你行有权根据情况自行处理单据和货物,并可向我单位补收不足之差额。
四、如属你行直接过失(单据中的差错未能审出,漏往国外者除外),造成双方拒付、迟付、扣付者,应由你行承担责任。
五、你行叙做押汇可按规定的利率和时间,向我单位计收外币/人民币利息。
六、正常议付之单据,如实际收汇超过匡算天数,一般不再补收利息。
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出口押汇申请书
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兹附来_______号信用证项下单据一套,(发票号码______,金额______),请你行根据“叙做出口押汇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押汇。我司按已签定的“出口押汇总质权书”条文承担义务。
公司财务章:
银行意见: 年 月 日

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
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时发生的流动资金短缺问题,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创汇,我行开办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业务。为便于此项业务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打包放款的概念
打包放款是借款人收到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以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的贷款,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进货、备料、生产和装运。
二、打包放款的对象
凡经国家批准可直接经营出口业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信用优良,经营管理良好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三资企业等,均可以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向我行申请出口打包放款。
三、打包放款的条件
(一)申请打包放款的单位,必须是对外履行合同,制单能力强的企业。
(二)用于抵押打包放款的信用证必须是资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境外银行开出的,且没有限定他行议付,和不易办到的条款,索汇有保障的。
四、打包放款的货币和金额
(一)打包放款的货币为人民币。
(二)每份信用证项下的打包放款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总金额(按当日银行买入价折算)的80%。
五、打包放款的期限和利率
(一)打包放款的期限从批准申请日起至信用证项下商品出运办理出口押汇或信用证项下货款收妥结汇日止,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二十一天。
(二)打包放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打包放款的利息按实际发生的天数计收,一般采取利随本清的方法。对于年度一次签约逐笔发放的借款人,也可以采取按季计息,其利息从借款人存款帐户中扣收。
六、打包放款的申请与发放
打包放款一般采用逐笔申请逐笔签约发放。对于信用度高、业务量大的出口企业,也可采取年度一次签约、逐笔审核发放的办法。
七、打包放款的偿还和追索
(一)已叙做打包放款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向我行交单议付,在办理出口押汇或收妥结汇时,银行自动从押汇或结汇金额中扣除打包放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也可在押汇或结汇前主动归还打包放款本金和利息,但应提前三个营业日通知银行。
(三)如借款人未能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提交议付单据或因议付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而遭拒付,银行有权在贷款到期时从企业的存款帐户或另一批出口押汇或信用证收妥结汇中扣除放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因本放款而发生的费用。
逾期利率为原贷款利率加20%,从逾期之日起计收。
(四)如借款人未按申请用途使用打包放款,银行对挪用金额加收罚息50%,并限期收回上述放款。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打包放款合同
合同编号:( )字第 号
借款人: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借款人和贷款人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共同签订本打包放款合同,并共同严格遵守。
第一条 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贷款人申请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以下简称“贷款”)。
第二条 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人民币
第三条 贷款用途:仅限用于有关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备货备料、生产和出运,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贷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放款:
一、借款人每次放款前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信用证正本,贷款申请书和借款凭证。
二、每份信用证项下的放款金额为信用证总金额(当时银行买入价)的 %。
第六条 利息
一、贷款利息为年利率 %,利随本清 / 按季结息。
二、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信用证项下的押汇收入,结汇收入或存款账户中扣收上述利息。
第七条 还款和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借款人办理出口押汇或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时,从押汇收入或结汇收入中扣收该使用证项下打包放款的本金和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可在贷款到期前主动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但必须提前三个营业日通知贷款人。
第八条 逾期还款:
如借款人在每笔放款到期时未能按期偿付本息,贷款人可按《办法》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逾期利息20%,并有权从借款人的其他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或收妥结汇货款或其存款帐户中扣收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一、借款人的全部资产均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机构投保。如发生意外损失,保险机构支付给借款人的赔偿金应首先用于归还本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
二、借款人保证按本贷款合同有关信用证的条件,按时出运商品,并将有关单据提交贷款人议付。
三、借款人愿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自己的财务报表,有关贷款使用情况和出口商品准备情况的资料,并为贷款人了解上述情况提供方便。
第十条 违约
借款人如违犯本合同第二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即为违约,如发生违约,贷款人可根据《办法》规定停止向借款人放款,对违约贷款加收罚息 %和限期收回违约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其他
一、本合同任何条款的修改须经双方同意,在双方未达成一致前,仍按本合同条款执行。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从借贷双方法定代表共同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借款人、贷款人各执一份。
贷款人 (公章) 借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章) (签章)
一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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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西宁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李津成
一九九八年八月六日


 西宁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西宁市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宁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
(一)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工程;
(三)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数、面积、立面和使用功能及其他规定要求的;
(四)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已满,未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或未经批准延期使用,逾期不拆除的;
(五)侵占河道及其他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四条 西宁市土地规划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西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建监察队伍和市防汛部门,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区规划(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城建监察队伍和区防汛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组织的名义执法,但是对于侵占河道及其他影响防洪安全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防汛部门可以自己的名义执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下列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必须予以拆除:
(一)侵占城市规划道路、规划河道、规划园林绿地的违法建设;
(二)占压地下公用自来水管、雨污管、电力、电讯、煤气、供热等管线的违法建设;
(三)直接影响防洪、泄洪及供水工程安全的违法建设;
(四)明显影响市容、交通、消防安全的违法建设;
(五)严重影响毗邻建筑日照采光、消防、卫生防疫的违法建设;
(六)在临时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违法建设;
(七)位于近期建设规划控制范围的违法建设;
(八)逾期不拆除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九)违法建设被责令停止施工而继续进行建设的。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对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开具《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对继续违法建设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的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八条 违法建设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建设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土建工程造价4%-6%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采取改正措施后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按前款规定履行处罚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可予以保留,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第九条 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未按本办法规定接受处理完毕之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建设申请一律不予审批。
第十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土地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西宁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职工工作证填发办法

铁道部


铁路职工工作证填发办法

1978年12月29日,铁道部

一、为证明铁路职工身份,按本办法填发铁路职工工作证。工作证式样附后,由局、院、厂统一印制。
二、工作证填发范围
凡铁路正式职工(包括实习生、练习生、学徒工)均予填发。
三、工作证填发手续
1、工作证的填发、登记由各级人事或有关部门办理。
2、工作证由各局、院、厂统一编号,并在号码前冠以各局、院、厂简称,以资识别。
3、职工请领工作证,须呈交最近一寸、半身、免冠像片一张。
4、填发工作证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贴像片处应加盖骑缝钢印。
5、职工调转(包括局、院、厂之间的调转)、职名变更时,应根据人事手续,将变更事项及时填入动态栏内,并由单位主管盖章。
6、各填发单位应备有“工作证填发登记表”,遇填发和动态变更时随时进行登记。
四、工作证的使用与管理
1、工作证是铁路职工的身份证明,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涂改,遇有检查时应即接受检查。
2、工作证遗失时,应立即写出书面报告,经查属实,可予补发。利用工作证违法乱纪,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3、职工调离铁路、服兵役、辞职、退休、死亡或其它原因离开铁路时,工作证必须收回并注销。
4、在一定时期内,各局、院、厂由人事部门组织,对所属职工工作证进行检查,并在工作证检查栏内加盖检查印,检查期限由各局、院、厂自己规定,但每期不应超过二年。
(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