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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硝酸钙折算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4:59:21  浏览:84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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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硝酸钙折算标准的通知

供销合作总社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硝酸钙折算标准的通知

1965年6月3日,供销合作总社

国外进口的硝酸钙,含氮百分之十五点五,确定按一吨半折合一吨标准氮肥进行调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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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意见


2001-11-19

教体艺〔2001〕8号

  艾滋病是我国重点控制的重大疾病,也是全球关注的重要公共卫生和社会热点问题。我国政府十分重视艾滋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专门下发了《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划》),提出了我国预防控制艾滋病的总目标及各项工作的具体目标。针对我国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形势依旧十分严峻的状况,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提出了控制艾滋病的具体工作指标、行动措施与保障措施。为了贯彻落实《行动计划》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出的各项措施,做好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要认真学习、领会《中长期规划》与《行动计划》的精神,提高对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要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和中华民族的兴衰的高度来认识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主要领导要关心和过问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主管领导要具体负责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在学校的实施。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长期规划》及《行动计划》的要求,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计划,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工作目标,对该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

  教育的管理与指导,使该项工作按照《中长期规划》与《行动计划》总体要求并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有序地开展。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

  四、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要按照

  《中小学健康教育基本要求》、《大学生健康教育基本要求》将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纳入学校教学计划,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等教学形式向学生传授预防艾滋病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

  初中阶段应在教学计划中安排不少于两次以上的专题讲座、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应安排至少一次以上的专题讲座或专题活动,对学生进行有关艾滋病预防的健康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应开设专题讲座或利用健康教育课(包括必修课或选修课)对学生进行预防艾滋病的教育。

  五、要充分运用青少年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多样的预防艾滋病课外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同伴教育、主题班会、绘画、读书活动、知识竞赛、板报、广播、录像片、宣传图片及多媒体技术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尤其要利用每年的艾滋病宣传日,采取上述形式集中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活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在新生入学体检时向每一位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见附件);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或阅览室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科普读物供学生阅读。

  六、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

  时,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各地实际,坚持适时、适度、适当的原则。健康教育的重点为:讲解艾滋病的危害、艾滋病传播途径、如何预防艾滋病以及相关的青春期性健康教育知识、无偿献血知识、禁毒知识等。

  七、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要与学校思想品德教育、

  禁毒教育、青春期教育等教育、教学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把课堂内教学与课堂外教学活动结合起来,把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结合起来,把各种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发挥综合效应。

  八、要高度重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师资培训工作,把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师资培训纳入学校整体师资培训计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师资培训工作进行规划,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力争在2005年前,对全部健康教育师资及校医进行一次有关预防艾滋病专业知识的轮训。

  九、要重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加强对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学指导,提高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教研部门要有专人分管健康教育教研工作,把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教学研究纳入教研工作计划,主动开展有关的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十、要加强与卫生、计划生育、共青团、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协调配合,主动争取他们对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及宣传教育活动的支持、配合与指导,发挥多部门合作的优势,共同做好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


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

  艾滋病(AIDS)全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它是由艾滋病病毒(HIV)引起的一种目前尚无预防疫苗、又无有效治愈办法且病死率极高的传染病。艾滋病病毒(HIV)通过严重破坏人体免疫功能,造成人们的抵抗力极度低下,最终致全身衰竭而死。

  艾滋病(AIDS)主要通过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体液传播。已证实的传播途径有三种:

性传播:通过异性或同性性行为传播。
血液传播:通过共用不消毒的注射器和针头注射毒品、输入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或血液制品、使用未经消毒或消毒不严的各种医疗器械(如:针头、针灸针、牙科器械、美容器械等)、共用剃须(刮脸)刀及牙刷等传播。
母婴传播:通过胎盘、产道和哺乳传播。
  艾滋病(AIDS)不会通过空气、饮食(水)传播,不会通过公共场所的一般性日常接触(如握手,公共场所的座椅、马桶、浴缸等)传播,不会通过纸币、硬币、票证及蚊蝇叮咬而传播,游泳池也不会传播。

  虽然艾滋病是一种极其危险的传染病,但对于个人来讲是完全可以预防的,其主要预防措施为:

遵守法律和道德、洁身自爱、反对婚前性行为、反对性乱。
不搞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
不以任何方式吸毒,远离毒品。
不使用未经检验的血液制品,减少不必要的输血。
不去消毒不严格的医疗机构打针、拔牙、针灸、美容或手术。
不共用牙刷、剃须(刮脸)刀。
避免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沾上伤者的血液。
根据国外经验正确使用避孕套有助于避免感染艾滋病。
患有性病后应及时、积极进行治疗,否则已存病灶会增加艾滋病感染的危险。


最高人民法院为答复受过机关管制处分的人应否认为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和不服裁定可否上诉两个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为答复受过机关管制处分的人应否认为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和不服裁定可否上诉两个问题的函

195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5年4月21日〔55〕法司字第272号致司法部的报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来本院处理。兹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受过机关管制处分的人应否认为是被肃夺过政治权利的人:按前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彭真副主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笨重草案的说明”指出:“在刑事处分中,规定了劳役和管制的处分。这两种处分对于那些可以不判徒刑,但须剥夺一定时期的一部可全部政治权利,并加以改造的罪犯,是适合的前政务院1952年3月11日颂的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中,也规定:“受机关管制处分者,留在机关中戴罪工作,在其被管制期间,不叙职位,并剥夺其政治权利……”。因此曾被根据惩治贪污条例判处机关管制的人,应认为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即在管制期满后,也不得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或人民法院院长,不得被任命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至于管制期满后,对他的其他方面的政治权利,法律并未加以限制。
(二)不服裁定可否上诉: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裁定,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关于裁定的格式,请参酌本院所发“关于北京、天津、上海等十四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