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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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民)复〔1985〕14号
批复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一月十日铁市银法发(1985)2号函收悉。
关于卢伟明诉卢伟范财产继承一案的管辖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该案实际上是对继承不动产有争执的诉讼,其主要遗产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均在铁岭市辖区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应由你院受理。在审理中,如果需要吉林省德惠县人民法院协助,可委
托该院办理。
198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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