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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信托体制改革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0:09:41  浏览:9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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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信托体制改革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信托体制改革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
你行(86)中托字第202号文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行关于信托体制改革的意见,并就几个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拟成立的独立的中国银行××省(市)信托咨询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市)人民银行分行办理申报手续。
二、只设立信托部的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可办理信托存款、信托贷款、租赁、代理、证券发行等业务,暂不办理投资业务。
三、中国银行(总行)信托咨询公司除办理业已批准的业务外,可办理人民币、外币信托贷款和房产开发投资业务。
四、中国银行及其各分行应支持经批准的信托咨询公司开展业务活动,使各公司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五、中国银行系统经批准的信托咨询公司应积极组织资金来源,坚持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如资金周转确有困难,可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由当地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临时贷款支持。
六、中国银行系统的信托咨询公司如经营外汇业务,须报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198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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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7〕8号



各银监局:

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村镇银行组建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此文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章和文件要求,现就村镇银行组建及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要点

(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确定组建地点。主要发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局发布的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选择组建地点,进行考察论证,并与拟设地银监局沟通后,开展筹建准备工作。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依据省内县域金融服务充分性状况确定,重点解决服务空白和竞争不充分问题。

2履行法律手续。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同意出资设立村镇银行、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村镇银行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申请筹建。在各项筹建准备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向银监局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分局辖区内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局,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申请开业的主要工作

1.验资。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筹建工作小组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

3.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项规章制度。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村镇银行章程草案及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各项管理制度。

4.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5.申请开业。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分局管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银监分局或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各项业务。筹建工作小组应事先将村镇银行的开业日期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三)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组建村镇银行申请人为筹建工作小组。筹建申请书主送机关为银监局;开业申请书主送机关为银监分局(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书主送机关为银监局)。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ⅩⅩ村镇银行的材料”或“关于ⅩⅩ村镇银行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申请文件一般采用双面打印。

3.申请材料一式2份,受理机关1份,决定机关1份(受理机关与决定机关为同一单位的只需报送1份)。

二、有关事项说明

(一)主要发起人

设立村镇银行,其股东至少有1家为持股比例不低于2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且主要发起人为出资额最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筹建工作小组及其组成

筹建工作小组由作为主要发起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商其他发起人(出资人)成立;其成员组成及职责须经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审议通过。

(三)设立方式

村镇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其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村镇银行以发起方式设立。

(四)公司治理

村镇银行应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和设置公司组织架构。

村镇银行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确保机构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村镇银行可根据本地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五)从业资格考试

对村镇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需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相关人员应参加银行业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即可任职。从业资格考试由银监局组织实施。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村镇银行

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出资组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村镇银行,其筹建相关工作需由其有权机构出具相关决议及授权文件。

三、审核要点

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要切实加强对村镇银行组建工作的政策指导,严格按照村镇银行设立标准和程序,受理筹建及开业申请材料,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一)筹建申请材料

1.申报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可行性报告论证充分。

3.履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决议内容齐全。

4.发起人(出资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5.对筹建工作小组的委托授权合法有效。

6.筹建工作方案中关于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符合监管要求,组建方案切实可行。

7.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有明确的服务目标和手段,金融服务能够覆盖适当地域和人群。

(二)开业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

3.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4.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5.股东符合规定的条件,股本结构符合监管规定。

6.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7.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高管人员配备合理。

8.有相应的从业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以及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材料齐备。

四、试点期间的有关要求

(一)银监局要按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推动试点工作并落实发起人。为便于银监会加强指导,银监局在受理筹建申请前,应将试点机构的可行性报告和筹建工作方案报银监会备案。

(二)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要加强指导、协调,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推进组建进程,督促筹建工作小组抓紧落实各项组建工作,争取试点机构尽早开业。

(三)银监局要全面掌握辖内村镇银行组建工作开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对于组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附件:组建村镇银行申报材料目录









附件

组建村镇银行申报材料目录



一、筹建申请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名称、住所、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村镇银行的条件。

(二)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业务发展目标、财务发展目标、风险管理目标。业务发展目标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资金投向、发展战略、网点布局、业务规模及资产组合;财务发展目标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润分配预案;风险管理目标包括加强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策略及控制目标、不良贷款控制指标、资本充足率达标及资本补充计划、呆账准备提取方案等)、风险处置预案。

(三)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拟设立机构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四)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出资人)在本行的投票权受到限制)和附件。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包括:

1.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盈利状况。

2.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

3.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村镇银行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向村镇银行入股情况、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以及企业法人提供上述资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

5.发起人(出资人)基本情况及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6.境内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出资人),应提供其注册地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五)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同意出资设立村镇银行以及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

(六)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九)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开业申请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业务范围,章程制定,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是否符合开业条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类逐人说明情况)。

(三)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四)章程草案。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股东资格情况。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股东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住所、企业法人代码、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等情况),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股东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住所、企业法人代码、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盈利状况),自然人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验资事项说明;持有注册资本5%及以上法人股东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资信证明(包括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自然人股东名册、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和持有注册资本5%以下法人股东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在初审意见中反映)。

(六)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1.任职资格申请表(筹建工作小组须加盖印章)。

2.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拟任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退休人员的,由筹建工作小组出具综合鉴定,内容包括拟任人在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和合规情况)。

3.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要客观、公正地披露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在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状况及变化趋势,拟任人履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责任认定,审计报告要有明确的审计结论,由审计人和被审计人双方签字)。

4.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个人承诺书(对是否有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履职等进行承诺)。

除董事长、副董事长外,其他董事拟任人不提供综合鉴定和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6.对拟任人的任职资格谈话记录。

(七)监督机构(岗位)的设置情况及人员简历。

(八)有权机构审议通过以下有关事项的决议:

1.筹建工作报告。

2.章程草案。

3.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

4.选举董事。

5.选举董事长。

6.聘任行长、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

7.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管理制度。

各项决议应标明决议编号。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应表明实到人员所持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的比例、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和弃权表决权数及比例,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以及全体表决人员签字,选举董事(理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表决权数及比例,董事会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签名。

(九)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制度。

(十)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十一)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十二)组织结构图。

(十三)发展规划。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业务发展计划包括目标市场、发展战略、网点布局、支农业务、存贷规模、市场份额、金融创新、资产组合。财务发展计划包括盈利能力、收入结构、利润总额、分红计划、利润分配方案。风险管理计划包括对各类风险的预测及评价、风险控制策略、风险控制目标,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人员素质的措施和步骤。

(十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五)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六)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十七)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八)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不可否认人口流动频繁给社会管理带来不少问题。法院送达难也是近年来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诸多案件常常因为各种法律文书送达困难而搁浅,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可见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公告送达作为穷尽送达方式后的一种送达形式,有诸多限制。 “送达难”一直成为案子难办的重要原因,公告送达方式亟待改进。
一、离婚“送达难”的表现

  离婚案件送达难,其一难在于当事人不配合。目前交通、通信发达,人口流动性强,即使在农村也不例外。离婚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需要当事人积极配合,如果当事人配合法院工作案件很好处理,如果不配合法院,和法院工作人员“躲猫猫”,故意隐匿自己的行踪,陷法律于尴尬之中。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案件受理后送法诉状副本有时间限制,一旦当事人不配合,送达就不能及时有效的进行,于是出现一些规避法律规定的做法,如法院收到诉状副本后,违反先受理后送达的规定,却先把诉状副本送达了才给予立案。“送达难”导致一些案件常常很难在审限内办结,部分当事人对此颇为不满。司法改革的深化对程序正义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法院如果连法律文书都送不出去如何保障程序正义。其二送达方式比较单一,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六种送达方式,种种送达方式限制较多,送达程序不简化,种类虽繁多,但这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简单的送达方式和便捷、高效的司法改革要求相矛盾。一些新兴的送达方式亟待引入法律规范文本之中。此外送达回证的形式也需要改进,例如电话送达。这种方式成本低、效率高。电话通知后,可将电话录音或者通话记录作为送达证明记录在卷即可完成送达,还要求送达回证无形之中给法院工作带来不便。其三,简易程序不简化,当然简易不等同简化,人为的导致“送达难”。众多案件虽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还是参照普通程序来审理,除了没有合议庭之外,其他程序都按照普通程序来进行,简易程序怎么能简化?按照民事诉讼法设立简易程序的要旨,不外乎给当事人提供高效的司法服务。照此说来送达也应该给予简化,可是现状不是如此,法院主要的送达方式还是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送达之后还需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表示签收。而通过电话、稍口信等简单有效的方式常常不为重视。实际上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简易程序可以采用电话、带信等方式送达。

二、离婚公告送达的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送达方式的效果如何?从法院受理的一些离婚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些端倪,通常而言,公告送达的案件常常刊登在报纸上,这些报纸大多是专业性报纸,除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社会很难接触到这些报纸,试想有谁去关注报纸上那一小块公告?把公告刊登在专业性报纸上实质上成为了一种形式。在实际生活中,把公告刊登在当地的早报、晚报上远远比专业性的报纸上强得多。

  离婚公告送达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通常适用普通程序,但实际上从现有的法律规定上来看,“下落不明”和普通程序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是当事人起诉时一方下落不明才可使用普通程序,普通程序较简易程序有诸多的限制,然而当追求程序正义的时候我们是否多考虑一下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当公告流于形式,实质上无形之中剥夺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答辩的权益。公告送达更像是法院在送达不能情况下的一种技术处理手段; 通过这种技术手段, 法院能够符合程序的进行裁判。贝斯勒在其《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所指出的:“通知的权益和发表意见的机会是如此之根本,以至于只有存在最重大的理由,并且尽一切可能保护被告的利益时,才可剥夺。”许多法院在适用公告送达和缺席审判时, 忽略了当事人应该承担的举证责任, 在质证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从而导致程序上存在瑕疵甚至影响实体处理的公正。公告送达的未必一定是下落不明,一般是根据原告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裁定是否适用公告送达,法院极少进行实地调查以核实相关情况。由于法院在审查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时不够严格,使得许多实际上不具备公告送达条件的案件适用了公告送达。有些离婚公告送达的案件,法院已经判决离婚了,被告却出现了,不排除在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中,有部分诉讼参与人弄虚作假以达到离婚的目的,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满两年,可以判决离婚。

  公告送达的方式不仅仅是刊登在报纸,可以在法院网站上或者其他网站上,也可以在法院周围张贴公告,但是从目前的送达情况来看多数公告通过《人民法院报》报纸刊登。登报无形之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理解的当事人会以为法院在乱收费,从送达效果上来说也只是为了程序合法。程序是合法了但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却被无形之中剥夺,公告送达的一方常常因下落不明缺席审理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婚姻案件公告送达,法院通常只需要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证据就可以判决离婚上文已有叙述,但这一般而言只判决离婚只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却采取回避的态度另案处理,这也为离婚留下一些隐患,有的当事人通过另案处理规避债务,有的当事人躲避子女抚养义务。

三、离婚公告送达的几点建议

  1、明确“下落不明”,对于“下落不明”从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审查标准应给予一个明确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下落即着落,去处。下落不明指不知道要寻找的人或物在什么地方。那么以谁不知道为标准呢?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办案人员?对此我国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匮乏,因下落不明而随意适用公告送达很普遍。“下落不明”标准不统一造成当事人利用法律空白,以达到有利于己方的法律后果。因此建议规定“下落不明”严格认定的条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申请条件,下落不明的适用条件是受送达人失去音讯达到一定期限(两年为宜),以当事人经常居住地为准,判断是否失去音信,对于那些和亲属有电话联系,但亲属不知其具体地址的不宜认定为下落不明;二是规范“下落不明”认定程序,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形式审查指必须有相关基层组织或公安机关的证明,实质审查是指办案人员要到被告原住所地,向住所地邻居,社区了解情况后,经核实,确实不在原住所地居住满两年音讯全无的,可以适用下落不明。必要时可以通过裁定决定是否公告送达,我国台湾地区规定法院的裁定准许就是适用公告送达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三是明确“下落不明”的申请主体,在我国台湾地区,公告送达“必须法院已为相当之探索,仍不知应为送达之住所在何地者,始得为之。不得仅以他造当事人主观的谓其不知而隧行公示送达。至应为送达之处所是否不明,应由申请公示送达之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法院亦得依职权调查之”我国台湾地区“由申请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并由法院作适当调查以核对相关情况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此外规范下落不明公告送达中原告的责任追究,对于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谎称对方下落不明或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制裁,对于企图通过公告送达,侵占他人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四是规范法院送达程序,要慎重使用公告送达,加大对当事人申请公告送达的审查制度,确定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告送达错误的,可比照错案责任追究机制认定审判人员的责任。

  2、多种送达方式配合使用,应坚持以其它送达方式尤其是直接送达为主,以公告送达为例外情形。在选择适用何种公告方式时, 应当考虑被公告人可能知晓的地域范围。以被公告人可能的居住地、活动范围地选择公告的方式和公告的范围。要在穷尽一切其它方式确实无法送达时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即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有采用其它方式不能送达的证据,避免直接采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有六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这六种方式相互并存,应相互配合适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公告送达的方式也不应该再局限于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例如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在互联网上发布公告就会比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公告更具信息传递功能,并非常方便、容易管理。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指出:“其他适当方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包括受送达人的专门网址)等送达方式。通过以上方式送达的,应确认受送达人确已收悉。”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因此,民事诉讼法立法应当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赋予各种新型送达方式以合法地位。

  3、公告送达应该在卷中载明原因和经过。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或经过。但是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很好有法官将原因和经过记载到卷中之中。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绝大部分以公告送达的案件最终是以缺席判决的方式审结,公告送达的受送达人不参与诉讼,自然就不会查阅案卷。公告送达卷宗中必须详细记载适用公告程序的原因、查找认证的过程、公告的方式和过程等, 以确定推定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及推定事实能够成立, 保证宣判权行使的公正性。

  4、严格区分被告下落不明和被告不明确,被告不明确不宜采取公告送达,应裁定不予受理。被告不明确不同于被告下落不明。被告明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案件的必备要素。原告起诉时如果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经过查证仍无法确定,导致法律文书不能送达。此类问题通常依据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处理,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在立案时发现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在立案后发现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这样既合理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也缓解了法院工作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