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劳动合同制工人暂行管理办法》、《长春市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4:35:53  浏览:91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劳动合同制工人暂行管理办法》、《长春市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劳动合同制工人暂行管理办法》、《长春市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推行劳动合同制是现行劳动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我市劳动制度改革势在必行。经反复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拟制了《长春市劳动合同制工人管理暂行办法》、《长春市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要
及时向市劳动人事局反映,以便使其不断完善。

长春市劳动合同制工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现行用工制度的改革,打破“铁饭碗”、“大锅饭”,更好地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调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生产力,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制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在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做到能进能出的一种用工制度。
第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企业的主人,与固定工人享有同样的政治待遇。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按《长春市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驻长部队(以下称用工单位)的合同制工人。

第二章 招收和录用
第五条 用工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指标,在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招收。
第六条 招收合同制工人的对象,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从农村招收合同制工人,只限于国家规定的行业和工种,必须经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第七条 从农村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不改变户口、粮食关系。必须改变者,要符合国家和省的在关规定,凭市劳动人事部门劳动调配手续办理。
第八条 招收合同制工人,要坚持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九条 经考核合格录用的合同制工人,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行一份(样式另发),并由市、县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合同制工人调配手续,同时发给《合同制工人劳动保险手册》,记载工令和投保年限,作为退休养老待遇的凭证。
第十条 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明确责、权、利。违反上述原则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废止。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生产或工作任务,合同期限,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合同期限,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确定,可签订长期合同(不规定合同期限)和短期合同。合同期满可以终
止合同,如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续订合同手续,由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直接办理。

第三章 终止和解除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用工单位可以终止和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合同期满,生产、工作不需要的;
3、企业关、停、严重亏损或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的。这类企业应首先采取积极措施,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调剂安排。重新安排的工人应与新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调剂安排不了的,可转当地劳动服务公司重新介绍就业;
4、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合同规定,医疗期终结仍不能工作的;
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或触犯刑律被教养和判处徒刑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因工负伤被评为一、二、三级伤残的;
2、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间之内的;
3、女工怀孕期间和按规定休产假、哺乳期间的。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合同制工人提前解除合同: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履行劳动合同确有困难的;
2、企业、事业单位严重亏损,不能支付全部劳动报酬的;
3、本人参军、升学或经批准出国定居的。
第十五条 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限内,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对经过技述、业务培训的工人,适当收取赔偿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把档案等材料转当地劳动服务公司管理。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合同制工人在熟练期、学徒期及期满后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用工单位同工种(岗位)固定工的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对在技术岗位上的合同制工人,实行考工晋级制度,非技术岗位的实行考核晋级制度。考工晋级每三年进行一次,每次一般可报考上一个技术等级,个别突出的技术尖子,可报考一个以上技术等级。考工、考核工作由用工单位负责办理,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并
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合同制工人实行本企业工令补贴。工令满三年的,从第四年起计发工令补贴,每满一年发工令补贴一元,逐月发给累计发到二十元为止。在执行合同期间经组织上调剂到另一单位工作的工人,原企业工令可合并计算,并连续发工令补贴。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合同制工人在执行合同期间,由用工单位负责管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对合同制工人要建立档案和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应包括劳动态度、贡献大小、技术高低、劳动纪律、精神文明等。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将以上考核材料和本人档案转当地劳动服务公司,做为再次就业或用工单位考核录用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合同制工人在执行劳动合同期间,不能变动工作单位。但因随军、军队干部转业、调干和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或因生产技术特殊需要的,可进行人才交流调剂,必须变动工作单位者,要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合同制工人变动时,必须办理劳动保险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对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有权监督检查。对执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调解仲裁。如双方对仲裁不服,可提请当地法院,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劳动保险逐步由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过渡,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确保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对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制工人保险福利待遇,分为在执行合同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具体待遇按本办法第三、四、五章规定处理。
第三条 在执行合同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待业救济金提取和管理另行规定,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由企业投保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管理。
第四条 合同制工人劳动保险基金,本着国家资助、单位多出、个人少交的原则进行筹集。
第五条 建立专门劳动保险机构。成立市、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为事业单位,隶属于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其人员编制按合同制工人人数千分之零点五配备。所需经费,从劳动保险基金收入总额中按月提取百分之五解决,单立账户。
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的任务是:负责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协调、督促检查工作;筹集保险基金、登记建卡、办理劳动保险手册和保险关系的转移;计算和支付各项保险金等。

第二章 劳动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劳动保险基金,本着国家资助、单位多出、个人少交的原则,企业单位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八税前提取,计入成本;中外合资企业,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提取,具体提取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八提取,
列事业费支出;合同制工人个人按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按月交纳。
第七条 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将提取的劳动保险基金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合同制工人劳动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银行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有权拒付。
第八条 银行对劳动保险基金的利息,按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付,存款利息列入保险基金总额。税务部门不再计税和收取各种附加费。
第九条 劳动保险基金的提取实行托收无承付的结算办法,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按月收款,委托市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代收手续。如投保单位确因经营业务有季节性影响,不能按月交纳时,经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可在淡季缓交、旺季补交和预交;因亏损一时资金短缺,
无力交纳时,经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批准,可以缓交,缓交超过一个周年的,投保年限应扣除间断时间,前后合并计算。对于少数无力交纳劳动保险基金的亏损企业,由财政部门审核,予以适当补贴;对于一些微利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查核实,可以按体制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第三章 执行合同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含职业病)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与本单位固定职工相同。医疗终结确定不能从事原工作时,由用工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本单位固定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当具备退休条件时,除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支付的养老金外,其差额部分由用工单位支付,直至死亡为止。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用工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减发工资。当具备退休条件时,改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支付养老金。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当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时,由用工单位一次性付给因工致残费,其标准:投保不满五年,发给九个月本人标准工资;投保五年以上,发给十二个月本人标准工资。
第十一条 在执行合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在一个周年内医疗时间累计在六个月以内的,其医疗费和病假工资享受本单位固定工人待遇。超过六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的,连续工令不满五年者,由用工单位一次性付给三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连续工令满五年以
上者,付给六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二条 在执行合同期间因工或因病死亡、其丧葬费或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或救济费,与固定工人相同。
第十三条 参加劳动保险的合同制工人,在没有达到退休年令时,被判刑、劳教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险关系自然终止,同时将企业和本人交纳的保险基金,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一次全部退还给企业和本人。属自动离职的,本人交纳的保险金不予退还。退还给企业的,列营业
外收入。
第十四条 合同制工人的住房、予女人托、女工生育待遇、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项福利待遇,按固定工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有特殊贡献的合同制工人,应同固定工人一样,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优异待遇。

第四章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
第十六条 合同制工人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本人没有从事有酬劳动的为待业期间。待业救济金的发放办法,以合同制工人离开企业前二年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为基数,扣除国家规定的已发给本人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费的月份后,按下列标准发给:
一、工龄超过五年的,最多发给二十四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二、工龄不满五年的,最多发给十二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在待业期间,自谋职业有经济收入或劳动部门给安置工作,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或待业期间被拘留、判处徒刑的都不能享受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
待业救济金的管理,由市、县劳动服务公司负责。
第十七条 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待业期间死亡,一次性付给丧葬补助费二百元。

第五章 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投保年限满十五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投保年限满十五年的。
三、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确认,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投保年限满十五年的。
经批准退休的工人,可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按其投保年限的长短,按月发给退休养老金,直至本人去世为止。
第十九条 退休养老金标准;
一、投保满十五年以上者,按退休前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发给;投保超过十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一,最多不超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二、退休养老金低于三十元者,按三十元计发。
第二十条 合同制工人符合退休年令,但投保年限不足十五年者、按下列标准支付养老金:
一、投保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按本息总额除以平均养老时间(二十年)计算,逐月发给。
二、投保不满十年者,一次性发给退养补助费,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 工人退休后患病,所需医疗费用的百分之七十,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支付,其余部分由本人负担。
第二十二条 工人退休后非因工死亡,由社会劳动丧险公司一次付给丧葬补助费二百元。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时,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一次付给丧葬费三百元。
第二十三条 工人退休后死亡,其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或抚恤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非因工死亡工人的直系亲属救济费,按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人数一次性付给,一人者发三百元,二人者发四百元,三人以上者发五百元。
2、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的工人,其直系亲属抚恤费,按固定工人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人退休后,被教养或因触犯刑律判刑期间停止享受养老金待遇,服刑期满后,继续享受养老金待遇。

第六章 工龄和投保间的计算
第二十五条 合同制工人工作变动或重新参加工作,继续投保的,其工作年限和投保时间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六条 升学、参军者可保留投保关系。如毕业、退伍后仍安排为合同制工人的,工令和投保时间合并计算。安排固工职工的,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将缴纳的保险基金一次全部分别退给企业和本人。
第二十七条 因个人原因违反合同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后再次参加工作,工令和投保时间应重新计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合同制工人工作流动,社会劳动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5月1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析域名的特点及域名权的性质
黄立辉
(西北政法学院125-36信箱,陕西 西安 710061)

摘要:域名是基于虚拟的网络世界而产生的,与商标相比,具有构成方式的简单性、应用领域的广泛性、注册制度的宽松性、使用地域的无差别性和全球唯一性的特点。在此基础上,作者分析了目前学界对域名权性质所持的几种观点,认为域名权具有知识产权含有的包括地域性在内的所有特征,因而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
关键词:域名 域名权 性质 知识产权 互联网
Abstract:
On the Character of the Domain Name and the Domain Name Right
HUANG li-hui
Domain Name was created from the virtual network. It has such characters as briefness in form, universality in use, indiscrimination in any country and uniqueness throughout the world. The author comments on some opinions upon the Domain Name Right and then shows his own: the Domain Name Right has the same characte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o it’s a new typ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Keywords: Domain Name, Domain Name Right, Charact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ternet

互联网(Internet)近年来在全球飞速发展,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被称为与传统媒体并列的“第四媒体”。在快速普及的同时,它与许多传统的观念、思想和行为方式发生了许多重大冲突,如网络上的暂时复制问题、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和网络化、网络链接是否侵权……在这一日千里的网络面前,法律因其保守的本性,显得有些茫然失措。网络域名的特点及其权利的性质,就是让人颇为踌躇的一个问题。

一、 域名的特点

众所周知,互联网上的每台主机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数字地址,称为IP地址(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每一个IP地址由4组数字组成,如 “192.168.0.1”,这些数字极难记忆。因此,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人们用字母代替数字,创建了域名系统。域名接近于自然语言,易识易记,大大方便了网络访问和使用。
一个完整的域名,由以“.”分隔的几组字符串组成,每个字符串称为一个子域。各个子域从后向前依次被称为顶级域名、二级域名、三级域名……依次类推,直至四级域名、五级域名等。例如,雅虎中文的域名为“YAHOO.COM.CN”。其中,“CN”为该域名的顶级域名,“COM”为其二级域名,而核心部分“YAHOO”为其三级域名。顶级域名分为两大类:国家顶级域名(National Top-level Domain Names,简称nTLDs)和通用顶级域名(General Top-level Domain Names,简称gTLDs)。前者用以区分国别,分配给各国使用,例如中国为“CN”,新加坡为“SG”,阿富汗为“AF” ,以此为标志的域名称国内域名。后者用以表示网站的性质,无国别之分,如“COM”表示工商企业,“GOV”表示政府机构,“ORG”表示国际组织,“EDU”表示教育机构,以此为标志的域名称国际域名。由于其独特的商业价值,大多数域名都选用“COM”为顶级域名或二级域名。所有关于域名的纠纷也多与此类域名有关。
域名与商标都具有典型的标识功能。同时,与商标相比,域名有自己独具的特点:
(一)构成方式的简单性。
每个域名仅仅由文字、字母、数字、连接符等字符组成,字符总数也有限制。域名对于人们的感官几乎没有任何直接意义,只是在字面上可以使人产生联想。在拼写正确的情况下,域名本身可以被毫无差别地再现。这是一种彻底的数字化特性,是与网络的特点密切相关的。
商标不仅能由文字、数字等组成,还能由平面图形、立体图形组成,甚至还可以由音响、气味组成。[1]如果说,域名是一个一维的概念,并且这一维的区间还很有限的话,那么,商标不仅仅可以是一维的,更可以是二维、三维的,并且在每个维度上的大小似乎都没有受到法律上的限制。一个好的商标,除了表示某种含义之外,会带给人们一种视觉上,甚至听觉上、嗅觉上的刺激,令人产生无尽的联想。这样看来,比起商标,域名是过于简单了。然而,正如区区“0、1”两个数字即造就了多姿多彩的网络世界(甚至可能是整个真实的世界)一样,①域名的生命力恰恰就在于其简单易用性。
(二)应用领域的广泛性
域名不只可以指向一个商业网站,用于商业活动,还可以指向一个非商业网站,用于政府、军事、教育、非赢利组织等活动。例如,域名“WHITEHOU.GOV”,即指向美国联邦政府的官方网站。而任何商标都必定涉足商品或服务领域,无不带有商业色彩。
(三)注册制度的宽松性
商标的登记注册机关一般是官方机构,注册程序颇为严格,不仅需要进行形式审查,更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对于域名来说,无论是国际域名还是国内域名,也无论是顶级域名还是二级域名,其注册机构几乎全部通过民间机构或半官方机构进行。同时,按照国际上的惯例,对于申请注册的域名,注册机构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甚至根本不做审查。②另外,商标不经过注册也可以使用,只是不受法律保护而已;域名则只有在注册后方可使用。
(四)使用地域的无差别性
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域名一旦注册,即可在全球任何国家使用,并在网络上受到保护;第二,对于目前数量最多,使用最广的英文国际域名来说,由于适用同一规则,③在不同国家的使用和保护没有差别。任何域名一旦注册,只要其指向的网站有效开通,则在全球任何一个网络畅通的地点都可以被检索和浏览。当然,这种全球性的特征是由一系列的技术和法律规则作为保障的。
商标则不同。任何一个的商标,即便享誉世界,也无一例外地带有地域性特点,只有在注册国才会受到保护。而且,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别,对同一商标的保护力度也各不相同。
(五)全球的唯一性。
在网络上,出于技术的需要,每台接受访问的主机,IP地址都必须是唯一的。与此类似,每一个域名,不论在何时、何地注册,也不论是国际域名还是国内域名、中文域名还是英文域名,都不可能与别的域名完全相同。一个人可以同时拥有多个域名,但却没有多个人同时共享同一域名的情况。在特定的时间里,人们在自己的电脑上输入某一个域名时,指向的IP地址只能是一个。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里,域名天然地具有一种排他性。正因为域名具有这种与生俱来的特性,人们可以假冒商标,却不能假冒域名。这也使得域名日益成为一种不可替代的资源。
对于商标来说,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的保护,非权利人不仅可以使用,甚至可以堂而皇之地公然使用而不用承担侵权责任。非但如此,对于两个相同的普通注册商标,不同性质的经营者均可以合法地拥有,彼此相安无事。在特殊情况下,即便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著名商标,也不能排斥在先使用者的某些权利。

二、 权利的性质
  
域名的合法所有人,对于该域名究竟享有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不是知识产权?目前理论界有如下观点。
1、经营标志权说。这种观点在承认域名权是一种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认为“经营者的域名是商业标志,因而经营者对其域名享有经营标志权。”[2]
2、物权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坚持认为,“物权是一定的权利主体直接支配一定的财产利益并有排它效力的权利”。域名首先当然是一种财产利益,有排它效力。同时又具备实在性、确定性和特定性,因而具有可直接支配性。这样,域名即可构成物权的客体,域名权当然就是一种物权。[3]
3、待定说。这种观点一方面承认域名是重要商业标志,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另一方面认为,“域名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不能简单地以肯定或否定来认识”,“不一定每一个域名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4]
4、域名权说。这种观点认为,“域名就是域名,它既非商标,也非厂商名称,事实上,它是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这种知识产权即“域名权”。[5]
在这几种观点中,经营标志权说对域名权的界定过于狭窄;待定说有失保守;而物权说的观点,显然支持一种要囊括包括物权、知识产权、证券权利等在内的大物权观,难以令人苟同。比较而言,域名权说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可。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本意指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许许多多新型的权利随着技术的创新不断涌现。这样就很难给“知识产权”下一个精确而完整的定义,使它能概括一切既有和将有的知识产权种类。迄今为止,许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国家立法都未明确概括知识产权的定义,而只是给它划定一个范围。这恰恰反映了知识产权体系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的第(8)款用一个兜底条款概括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在产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其它一切权利。”毫无疑问,域名权首先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权;其次,每个域名,尤其是由注册人自己设计的二级域名和三级域名,无不经过构思、筛选、比较等创造性活动,应该属于一种智力成果。也就是说,域名权完全能够划在公约规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之内。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6]域名权的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都不难理解,问题在于有没有地域性。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其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7] 笔者认为,对于域名权来说,应当对其地域性作新的理解。在现实世界中,网民对某一域名所指向的网站进行的浏览自然不受地域限制,但这种浏览必须是基于网络的。也就是说,因为域名赖以产生的基础有别于传统知识产权,域名权的地域性特点应当理解为“领域性”,这个领域就是虚拟的网络世界。另外,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更多地体现在法律保护上的地域性,而非使用上的地域性。对于域名来说,其注册机构、注册程序、注册地、纠纷处理规则等,无不体现了地域性的特点。

三、 权利的保护

既然域名权可被作为一种权利,域名的合法持有人就应该被称为域名权人。随之而来的是以下问题:域名权人对于域名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域名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哪一个权利优先?对于种种纠纷,是扩大原有的传统法律的适用范围,还是另立新法?为此,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和规则。比较典型的有:1999年由网络名称和数码分派公司(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简称ICANN)发布了《域名争端解决统一规则》(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简称UDRP),对于域名和商标的争端解决提出了著名的三段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在1999年作了有关域名保护的报告,向各国提供了政策性建议。美国则颁布了《下一代网络法案》(Next Generation Internet Act),《反网域霸占消费者保护法》(Anticybers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等系列法律。我国也不甘落后,先后由国务院出台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对域名的注册、管理、撤销等作了详细规定。但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而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为了规范域名注册的程序,切实保护域名权人的利益,解决域名权与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我国应该把对域名权的保护提高到与商标权一样的地位,制定一部和《商标法》处于同一位阶的《域名法》。



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民政部


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1991年6月1日,民政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部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是为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而设立的专用资金。这项资金必须用来支持社会福利企业为提高企业素质、增强企业后劲、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进行的技术改造,以鼓励福利企业依靠技术进步,发展福利生产 ,壮大民政经济。
第三条 凡领取了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均可申请民政部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列入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年度计划并由民政部分批次下达正式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均给予贴息。
第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自行从地方争取的技术改造贷款原则上不予贴息,但对一些符合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重点且经民政部批准的项目,也可酌情予以贴息。
第六条 由民政部下达的列入1991年以后(含1991年)的部年度技术改造计划的技改项目贷款,其承贷银行是工商银行或人民银行的给予三年贴息,其承贷银行是农业银行的则给予二年贴息。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按批准贴息额一般给予一年贴息,最多不超过二年。
第八条 技术改造贷款利息,受贷企业至少负担月息4‰, 高出部分由民政部给予不超过月息4‰的贴息,一律不得突破。若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有较大调整时, 则酌情对上述贴息率进行相应调整。
第九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承担企业,应在民政部技术改造计划下达后三个月内落实贷款,并与承贷银行正式签订贷款协议。
第十条 民政部技术改造计划下达后90天,为该档次项目计算贴息期的最迟起点日。
第十一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项目以批准日期为计算贴息期的起点日。
第十二条 凡列入民政部技术改造计划的企业,应按季度向民政部申报贴息。在申报贴息时,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改造贷款合同;
(二)技术改造贷款付息凭证复印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设施情况季报或竣工验收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将上述文件收集汇总后,审核、盖章,并报民政部。
第十三条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负责在计划额度内按季度支付实际发生的贴息资金,并监督贴息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对提前还贷的企业,将提前还贷期内应付贴息额的一半,奖给该企业。
第十五条 对违反贷款合同或挪用技改贷款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贴息、不予贴息直至其他形式的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前批准的项目仍按原贴息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