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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06:24  浏览:88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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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层以上单位:
《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四十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制乱收费,保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户供水设施是指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及居民等(以下统称“建设者”)投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联的供水管道、储水池(箱)、加压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
第三条 用户供水设施移交的分界点是用户水表。建设者或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当用户水表以及用户水表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之间的用户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但高层建筑的供水加压设施除外。
第四条 用户供水设施移交手续办理程序是:
(1)建设者或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向供水企业提交用户供水设施移交申请书(见附件一),并完成移交准备工作;
(2)供水企业安排移交工作计划,交接双方协商完成移交工作;
(3)交接双方签署“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协议书”(见附件二)。移交协议书应抄送市(区)水务局和市物价局备案。
第五条 新建用户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建设者应向供水企业办理供水设施移交手续,并负责对所移交的供水设施保修一年。
建设者无故不办理新建用户供水设施移交手续,供水企业不受理相应用户用水申请。
第六条 已投入使用的用户供水设施,建设者或管理机构应在1997年3月1日前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移交申请,并按本办法要求做好供水设施移交准备和整修工作。
第七条 建设者或管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已投入使用的用户供水设施移交手续,供水企业应向其发出“移交催办通知书”,同时了解其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因和困难,协助其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区)水务局。
第八条 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前需整修的,费用原则上由建设者承担,整修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总表与分表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在无二次加压的前提下,供水管道压达到市政府规定的要求;
(3)设置的水表方便供水企业抄表到户。
第九条 用户供水设施整修工程应经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验收或认可。
第十条 建设者或管理机构应向供水企业提供有关供水设施竣工资料、用户及其用水情况资料。
建设者或管理机构如无法提供供水设施竣工资料,可委托供水企业整理编写,所需费用由建设者承担。
第十一条 建设者或管理机构应理清向用户收取的增容费和供水设施集资款,向用户公布,并得再行收取。
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前的水费收费帐目,不随供水设施移交,由设施移交前的管理机构结清和保管,并请审计部门提供审计结论。
第十二条 因供水设施建设或管理而引发的债权、债务或纠纷,不随供水设施移交,由建设者或管理机构负责承担责任并处理完结。
第十三条 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人员不随供水设施移交,由供水设施移交前的管理机构或其主管单位负责安置。供水企业应优先从用户供水设施原有管理人员中招收抄表员和设施管理维修员。
第十四条 用户供水设施交接工作应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进行。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移交工作应在1997年7月1日前完成。
第十五条 建设者或管理机构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有责任督促、协助建设者或管理机构做好供水设施的移交工作。
第十六条 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或建设者在1997年3月1日前已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移交申请但尚未完成移交工作的,可以按用户用水性质和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水价标准向用户收取水费及管理费。
第十七条 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或建设者在1997年3月1日前仍未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移交申请的,从1997年3月1日起,除规定的水费外不得向用水户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前,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和所在地区的用户供水服务仍由原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负责。
原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不得擅自中止设施管理和供水服务或降低管理、服务水准。否则将追究管理机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对所接收的供水设施负有管理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用户供水服务质量,负责日常维修管理和管道更新,并直接抄表计费到用户。管理中产生的费用按规定计入供水成本。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在已接收的用户供水设施上发展新用户,不得影响原用户供水服务质量。
用户用水增长超过用户供水设施原设计供水能力时,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受益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物价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附件一:用户供水设施移交申请书
(供水企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规定,我单位同意将所管辖的用户供水设施产权移交给你公司管理。请贵公司安排具体接收计划,我们将积极配合。
希望贵公司接收供水设施后,按《条例》规定要求向我地区用户提供供水服务。
我地区供水设施和用户基本情况见附页。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地区供水设施和用户基本情况包括:
1.楼宇地点和建设情况;
2.用户及其(近一年)用水情况;
3.用户供水增容费交纳情况;
4.供水设施基本情况;
5.供水设施投资费用情况。

附件二: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协议书

甲方:(设施建设者或管理机构)
乙方:(供水企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 用户供水设施移交给乙方。
2.所移交的用户供水设施指用户水表(包括水表)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之间的设施。设施位置及供水管道走向见附件一。用户供水设施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各两套随同设施一起移交给乙方。图纸资料目录见附件二。
3.所移交的用户供水设施现值为人民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角 分整( 元)。设施分项价格清单见附件三。
4.如所移交的用户供水设施是新建设施,则本协议签署后二十日内乙方确保对该地区用户正常供水。
5.乙方从 年 月份起负责向用户抄表收费,负责对所接收供水设施保养、维修、更新,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新建设施由甲方保修一年。
6.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需维修或更新改造施工时,甲方为乙方施工提供便利条件。施工结束由乙方负责恢复地表原貌。
7.用户用水量超过供水设施原设计标准,设施改造或增建的费用由甲方受益户承担。
8.乙方在所接收的供水设施上发展新用户保证不损害甲方利益和影响甲方在原设计负荷范围内增加供水的需求。
9.甲方确保所在地区业主同意本协议各项条款。
10.甲乙双方同意其它协议内容:
11.本协议一式六份,每份同等有效。甲乙双方各保存两份,另两份由乙方分报深圳市(区)水务局、市物价局备案。
12.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199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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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继一九九0年十一月我行公布第二批废止金融规章目录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规章工作的要求,我行对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二年期间发布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金融规章)进行了清理。经逐一鉴定,需要废止的规章118件,其中规章本身适用期已过或规章的调
整对象已消失属于自行失效的58件;已被新规章代替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予以废止的60件。现将废止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除已被其他法规、规章代替或明令废止的规章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外,其余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废止,停止执行。

附件一:废止的金融规章目录
一、计划资金类
01关于推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6.10.4 银发〔1986〕299号

02关于进一步改善金融管理搞活信贷资金的通知
1986.5.7 银发〔1986〕122号

03关于调整信用社缴存准备金比例的通知
1986.4.20 银传〔1986〕15号

04关于颁发《关于开办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的办法》的通知
1987.9.21 银发〔1987〕296号

05关于进一步搞活同业拆借市场的通知
1987.12.2 银传〔1987〕49号

06关于金融机构之间融通资金款项划拨方式问题的通知
1987.7.20 银发〔1987〕226号

07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决定的通知
1988.10.14 银发〔1988〕314号

08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办资金拆借业务的通知
1989.3.6 银发〔1989〕57号

09关于下达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限额的通知
1990.. 银发〔1990〕290号
二、金融管理类
01关于发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7.7 银发〔1986〕203号

02关于地方发行企业债券问题的通知
1987.5.15 银发〔1987〕147号

03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21号、22号文件的通知
1987.8.5 银发〔1987〕247号

04关于第二批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的通知
1988.6.3 银发〔1988〕155号

05关于转发《关于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报告》及国务院批示的通知
1988.3.28 银发〔1988〕77号

06关于严格控制股票发行和转让的通知
1990.12.4 银发〔1990〕323号

07关于加强证券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
1990.3.6 银发〔1990〕56号
三、利率储蓄类
01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6.8.9 银发〔1986〕231号

02关于调整人民银行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人民银行总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6.8.30 银发〔1989〕247号

03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补充通知
1986.9.4 银发〔1986〕249号

04关于提高存款准备金比例和中央银行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7.10.26 银发〔1987〕333号

05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1988.2.1 银发〔1988〕24号

06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8.8.9 银发〔1988〕243号

07关于转发各银行有关利率问题文件的通知
1988.10.14 银发〔1988〕312号

08关于调整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总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8.12.29 银发〔1988〕399号

09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9.2.22 银发〔1989〕40号

10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9.2.23 银发〔1989〕42号

11关于调整人民银行联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
1989.3.9 银发〔1989〕66号

12关于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等问题的通知
1989.3.15 银发〔1989〕71号

13关于外贸企业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1989.6.30 银发〔1989〕187号

14关于建立“储蓄存款旬报”统计上报制度的通知
1989.7.11 银发〔1989〕193号

15关于强化利率管理的通知
1990.2.12 银发〔1990〕33号
四、会计类
01关于汇兑结算方式有关规定的通知
1986.5.16 银会计〔1986〕17号

02关于推行江苏省收购农副产品定额转帐支票结算办法的通知
1986.9.23 银发 〔1986〕283号

03关于重新设置和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及统一会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1987.2.26 银发 〔1987〕44号

04关于实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7.6.20 银发 〔1987〕186号

05关于实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1987.7.21 银发〔1987〕235号

06关于建设银行与其他专业银行相互代收汇票的通知
1988.8.25 银发〔1988〕257号

07关于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比例的通知
1989.11.8 银发〔1989〕317号

08关于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通知
1989.12.6 银发〔1989〕352号

09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问题的复函
1989.12.26 银复〔1989〕27号

10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通知
1991.9.24 银发〔1991〕258号
五、金银管理类
01关于金银业务管理和帐务处理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6.5.3 银发〔1986〕116号

02关于下达《金银报表填报办法》的通知
1987.4.24 银货发〔1987〕14号

03金银业务帐务处理规定
1987.7.6 银发〔1987〕205号

04关于调整黄金联行调拨价的通知
1987.11.11 银发〔1987〕354号

05关于实行缉私罚没黄金办案费用补助的通知
1987.7.16 银发〔1987〕223号

06关于调整黄金收购价格的补充通知
1988.5.31 银发〔1988〕152号

07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1989.1.4 银发〔1989〕4号

08关于以优惠价格收购黄金问题的批复
1990.9.24 银复〔1990〕329号

09关于金银专项贷款的补充通知
1987.7.30 银发〔1987〕244号
六、国库类
01颁发《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6.1.31 银发〔1986〕16号

02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86.3.7 银发〔1986〕40号

03关于变更国库券发行、兑付款上划办法的通知
1989.1.20 银发〔1989〕19号

04关于改变国家债券发行兑付款项上划手续的通知
1990.1.15 银国库〔1990〕1号

05关于编报国库统计报表的通知
1991.5.14 银发 〔1991〕154号
七、调查统计类
01关于建立国营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及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定期调查制度的通知
1986.8.25 银发 〔1986〕234号

02关于加强金融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1986.11.22 银发 〔1986〕368号
八、货币发行类
01关于调整出入境人员携带人民币限额的通知
1987.6.23 银发 〔1987〕194号
九、稽核类
01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1988.10.10 银发 〔1988〕300号

02关于试行《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草案)的通知
1990.3.16 银稽发 〔1990〕7号

附件二:失效的金融规章目录
一、计划资金类
01关于专业银行发放特种流动资金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的通知
1986.3.26 银传〔1986〕13号

02印发《关于搞好下半年信贷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6.7.2 银发〔1986〕191号

03关于五城市实行技术改造贷款与城镇储蓄存款挂钩的通知
1986.5.19 银传〔1986〕22号

04关于五城市实行技术改造贷款与城镇储蓄存款挂钩办法的补充通知
1986.9.4 银发〔1986〕251号

05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电力会议精神的通知
1987.5.27 银发〔1987〕160号

06关于印发《一九八八年深化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1988.3.25 银发〔1988〕72号

07关于加强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
1988.5.4 银发〔1988〕125号

08关于进一步落实“控制总量、调整结构”金融工作方针的几项规定
1988.6.11 银发〔1988〕163号

09关于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
1988.10.20 银发〔1988〕323号

10关于控制交通银行贷款规模的通知
1988.11.5 银发〔1988〕351号

11关于人民银行对工商银行增加短期贷款的通知
1988.12.2 银传〔1988〕59号

12关于缓解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通知
1989.8.15 银发〔1989〕229号

13关于进一步缓解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通知
1989.9.12 银发〔1989〕264号

14关于印发《一九八九年第四季度信贷资金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1989.10.18 银发〔1989〕296号

15关于下发一九九0年统一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监测口径的通知
1990.1.15 银发〔1990〕16号

16关于完善一九九0年信贷资金管理的规定
1990.2.12 银发〔1990〕34号
二、金融管理类
01关于转发《五城市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86.3.30 银发〔1986〕57号

02关于印发《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规定》的通知
1987.4.1 银发〔1987〕91号

03关于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1987.5.5 银发〔1987〕131号

04关于一九八八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
1988.1.18 银发〔1988〕16号

05关于一九八八年国家建设债券发行费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
1988.7.4 银发〔1988〕191号

06关于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
1988.8.12 银传〔1988〕29号

07对《关于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的补充通知
1988.8.25 银发〔1988〕256号

08关于一九八九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
1989.3.4 银发〔1989〕56号

09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的通知
1989.12.4 银发〔1989〕346号

10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1989.11.24 银发〔1989〕33号

11关于做好撤并金融性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意见
1989.12.18 银发〔1989〕59号

12关于撤销融资公司的通知
1989.3.6 银发〔1989〕59号

13关于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4.3 明传电报

14关于下发《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1990.3.27 银发〔1990〕85号

15关于清理整顿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通知
1990.6.16 银发〔1990〕147号
三、利率储蓄类
01关于国家合同定购粮和委托代购粮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6.6.2 银传〔1986〕23号

02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借给专业银行铺底资金利率的通知
1986.10.14 银发〔1986〕307号

03关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1986.10.27 银发〔1986〕333号

04关于一九八七年技术开发贷款贴息问题的通知
1987.6.16 银发〔1987〕183号

05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基金存款利率问题的复函
1987.5.27 银复〔1987〕181号

06关于银行之间利息计算差错处理的规定
1987.7.6 银发〔1987〕204号

07关于对少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继续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
1987.9.5 银发〔1987〕278号

08关于调整赊销纯棉布絮棉无息贷款利息补贴的通知
1987.1.7 银发〔1987〕2号

09关于上海、深圳分行发放专业银行一九八四年基数贷款利息问题的通知
1987.2.26 银发〔1987〕47号

10关于人民银行不再对粮食种子贷款实行贴息的通知
1987.4.28 银发〔1987〕121号

11关于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经营方式、所有制形式改变后贷款利率问题的答复
1987.5.21 银复〔1987〕177号

12关于改变对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差补贴办法的通知
1988.2.1 银发〔1989〕93号

13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9.4.4 银发〔1989〕134号

14关于对粮、棉、油贷款实行补贴的通知
1989.5.3 银发〔1989〕134号

15关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问题的通知
1989.5.9 银发〔1989〕139号
四、货币发行类
01关于损伤券销毁问题的通知
1986.5.12 银发〔1986〕129号

02关于做好一九八六年旺季现金调拨工作的通知
1986.9.15 银发〔1986〕273号
五、国库类
01关于下发《银行办理一九八一年国库还本付息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6.4.14 银发〔1986〕76号

02关于下发《银行办理国库券还本付息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8.3.28 银发〔1988〕75号

03关于暂停办理国库券贴现业务的通知
1988.7.23 银发〔1988〕220号

04关于进一步加强清查国库券收款单工作的通知
1989.9.29 银发〔1988〕296号

05关于下发《银行代理发行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1989.8.1 银发〔1989〕217号

06关于上报国家预算收支报表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0.5.10 银国库〔1990〕9号

07关于做好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
1990.5.21 银发〔1990〕135号

08关于做好一九九二年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
1992.4.20 银发〔1992〕90号
六、稽核类
01关于信贷、现金大检查中处理违反金融法规问题的办法
1989.4.24 银发〔1989〕119号

02关于印发《对全国范围内清理企业拖欠货款进行同步稽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0.8.15 银传〔1990〕37号



1993年12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1986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对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报送我院内部请示的刑事犯罪(包括经济犯罪)案件及时正确地办理,现通知如下:
1.报送的请示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应由报送单位完全负责。凡属案件事实不清、不扎实以及有不同意见,不能作出结论的,在事实没有搞清、搞扎实和作出结论前,请不要上报请示。
2.关于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请示,要写出正式请示报告并附详细案情报告和案卷。请示报告中要写明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或政法委员会意见。如果审委会有几种不同意见,也应写明审委会倾向哪一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