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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入户申请人办理招用本市人员情况证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8:09:46  浏览:90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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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入户申请人办理招用本市人员情况证明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为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入户申请人办理招用本市人员情况证明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1]196号

2001.11.20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促进本市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年第44号)、《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73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就为在本市投资开办私营企业的外地来京人员(以下简称入户申请人)办理招用本市人员情况证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试行办法》中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五条第二款的入户申请人应当携带以下材料到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办理企业招用本市人员就业情况证明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招聘职工花名册》;
3、《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
4、《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5、《社会保险登记证》、《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企业所在地社保中心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费证明;
6、与招用的本市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
7、上报统计部门的上年度《劳动情况表》(年报表,表号104)。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应为符合《试行办法》中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五条第二款的入户申请人出具《外地私营企业招用本市人员就业证明》(样式附后),并加盖区县劳动保障局公章。

附: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N0.00001
存 根
(私营企业名称)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50人以上 。

年 月 日

................................................................................................

N0.00001

外地私营企业招用本市人员就业证明

(私营企业名称) 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50人以上 。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60日)


N0.200001
存 根
(私营企业名称)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或50%以上 。
年 月 日

................................................................................................

N0.200001

外地私营企业招用本市人员就业证明

(私营企业名称) 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或50%以上 。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60日)

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本市投资开办私营企业的外地来京人员,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外地来京人员(以下简称入户申请人)包括: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二)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
(三)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四条 入户申请人申请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和石景山区常住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在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三)没有犯罪记录并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
(四)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以上或者近3年纳税总和达到30O万元;
(五)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 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 90%以上。
第五条 入户申请人申请第四条所列地区以外的区、县常住户口的,应当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下列条件:
(一)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40万元以上或者近3年纳税总和达到150万元;
(二)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50%以上。
第六条 入户申请人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向当地区、县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居住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
(五)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中本市人员就业情况证明;
(六)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证明和入户申请人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七)入户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户籍证明。
第七条 区、县公安机关接到入户申请人的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公安局,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公安局应当自接到区、县公安机关的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退回原报送公安机关,并由原报送公安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入户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办理常住户口的,从户口迁入本市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地区,5年以后按本市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入户申请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由市公安局予以注销。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胸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纳税额包括依照国家税收政策享受减免的数额。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1日以前在本市开办私营企业的外地来京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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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创新学术团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创新学术团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教发〔2007〕35号

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穗府法审〔2007〕50号),《广州市教育系统创新学术团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通过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广州市教育系统创新学术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科研工作者的团队合作精神,形成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增强市教育系统科研后劲与核心竞争力,推动创新型广州建设,根据教育部“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学术团队是汇聚优秀人才、整合科技资源、搭建创新平台的有效组织形式。

  第三条 创新学术团队建设面向国家、省、市科技创新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以及人才战略目标,通过在若干优先发展领域的主攻方向上,组织、培育和建设优秀学术群体,集聚核心创新资源,构筑人才新高地。

  第四条 实施创新学术团队建设计划旨在通过科研人才组织机制创新,打破现有单位、学校界限,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建立运转灵活、高效有序的科研管理体制,提升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催生有重要影响的原始性创新成果,营造有利于中青年科研人才成长的环境与机制。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市属高校创新学术团队的主攻研究方向,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中长期的科技发展规划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所确定的优先领域。市教育科研、教研机构,其他学校,幼儿园,创新学术团队的主攻方向,必须符合市教育科学规划。

  第六条 创新学术团队的负责人应为本单位的学术带头人,有比较深厚的学术积累,并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精神;在主攻研究方向上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工作条件,并已经取得了突出成就,获得过有重要影响的科研成果奖,有较高学术知名度;或具备较好的科学研究基础,在某一研究领域的前沿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七条 创新学术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具有高级专业职务,作风正派,组织协作攻关能力强。市属本科院校创新学术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应是国家级科研项目主持人或首席科学家等专家。市属高职院校创新学术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应是省以上科研项目主持人。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与成人教育机构创新学术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应是市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主持人。鼓励创新学术团队吸引市教育系统以外的知名学者参与学术团队的建设和规划。

  第八条 创新学术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研究整体,团队各成员应有相对集中且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

  第九条 创新学术团队要有专业和年龄结构合理、科学思维活跃、优势互补的学术梯队,主要研究成员5—8名,创新学术团队除带头人外,一般至少应有3—4名学术研究骨干。市属本科院校创新学术团队研究骨干应以45岁以下的中青年教授为主,其他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年龄35岁以下人员不得少于30%;市属高职院校、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与成人教育机构创新学术团队研究骨干以45岁以下的高级教师为主,其他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团队成员要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治学严谨,身体健康,有充足的时间参与研究工作。

  第十条 市属高校创新学术团队应以重点学科(专业)和重点实验室(实训室)为依托,有开展合作研究的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实验研究平台。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与成人教育机构创新学术团队科研活动应以科研课题为纽带,有开展合作研究的阶段目标。

第三章 组织形式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创新学术团队可由市教育系统内不同学校、不同单位、跨学科的科研人员组成,其研究与管理以学术带头人所在单位为依托,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承担起团队建设的申报、立项、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创建创新学术团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教育系统创建创新学术团队申报书》: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二)《广州市教育系统创建创新学术团队自评报告》:分析团队建设的现状、优势与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与工作方案。

  (三)《广州市教育系统创建创新学术团队建设目标任务书》:从学术带头人、学术队伍、科学研究、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条件等方面撰写,资助经费预算必须紧扣学科、专业点建设目标,且条目清晰。

  第十三条 创新学术团队申报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以市属高校、直属单位为依托单位的创新学术团队可按规定条件和数额,直接向市教育局申报。以区、县级教育局管辖单位为依托的创新学术团队应由区、县级市教育科研管理部门遴选后,向市教育局推荐。

  第十四条 对申报的创新学术团队,市教育局组织国内同行专家评议,初审通过的团队成员专业素质答辩,评审委员会差额投票推荐,通过者提交市教育局审查并公布。

  第十五条 创新学术团队在接到批准通知后1个月内,应向市教育局提交建设计划任务书,明确团队的总体目标,主要研究方向、预期完成的具体指标(包括主要标志性成果、承担项目目标、队伍建设目标、基地建设、实验室的管理)、人才培养目标、管理条件目标(包括经费管理与使用,团队管理制度,工作分工 ,学术活动)等。

第四章 团队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创新学术团队建设纳入到“双百千工程”当中,并择优对创新学术团队开展高水平研究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 创新学术团队建设实行(2年+2年)的管理模式,日常管理由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依托单位应根据需要和团队建设情况提供必要的政策性支持。

  第十八条 每个创新学术团队建设专项经费为,社科(含教育科研)每年5万元,理工科每年8万元,从市教育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主要用于:团队运行费和团队成员的科研配套经费,由创新学术团队负责人严格掌握。依托单位应按一定的标准配套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创新学术团队的运行费,主要用于团队培育过程中必需的费用,如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和参加高水平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等;科研配套经费,主要包括学术团队成员开展前瞻性与原创性项目的研究费用和引进与聘请团队成员的科研启动费。

  第二十条 创新学术团队的研究和运行经费应通过多渠道筹集,负责人必须全面组织团队成员积极争取国家级、省部级的重大、重点科研项目。

  第二十一条 创新学术团队成员应精诚合作,以重大与重点科研项目为载体、以争创高水平科研成果、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建设一流学科与研发基地为主要目标;加强学术交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学术活动,特别是与国际一流大学、研究机构与高水平学者的合作交流。

  第二十二条 创新学术团队建设经费实行分年度划拨。团队每年6月30日之前应向市教育局提交团队建设和研究工作年度进展报告,作为下一年度拨款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才引进的情况和项目实施的需要,组成人员允许小范围调整,并应在人员调整完成后2周内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五章 团队考核

  第二十四条 创新学术团队实行学术带头人负责制,接受考核。其考核原则为

  (一)团队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以团队考核为主。

  (二)年度考核与目标考核相结合,以目标考核为主。

  (三)项目实施 2年后进行中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冻结团队建设资助经费,整改并通过复审后,方可重新启动。整改后复审仍未通过的,经市教育局审定,取消创建创新学术团队资格。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组织广州市教育局组成的专家组对创新学术团队建设进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建成验收考核。考核采取书面评审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考核内容

  (一)市属高校:

  1.研究工作取得的重要进展和成果(发表论文和专利、获奖以及形成的有关的自主知识产权等)。

  2.科学研究平台建设进展。

  3.争取到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重点项目。

  4.经费使用情况。

  (二)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与成人教育机构

  1.研究工作取得的重要进展和成果(发表论文、改善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获得教学成果奖)

  2.教育科研基地建设进展

  3.争取到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重点项目。

  4.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广州市教育系统教师和科研人员,以及归口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铁道部贯彻《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铁道部


铁道部贯彻《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1993年11月5日,铁道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部机关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3〕8号)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不准经商、办企业。
二、铁道部机关各司、局、部、委、办,均不准:
1、组建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
2、以部门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
3、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
现有隶属于这些部门的经济实体,都要在部统筹规划下,提出脱钩、划转方案,一律在1994年6月底前转出(部机关后勤服务系统按国家规定开展对社会经营服务的,不在此限)。个别因特殊需要保留或组建经济实体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不论采取何种脱钩、划转形式,均须保护、清查资产,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部机关为适应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和分流人员等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成立的经济实体,必须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部机关彻底脱钩。已经设立但尚未脱钩的,也必须在1993年年底前脱钩:
1、各类经济实体不得兼有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职能(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各类经济实体在财务上与部机关各部门脱钩。已脱钩的各类经济实体不准为部机关报销各种费用。经济实体脱钩后对机关经费的补贴,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3、部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兼有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凡有兼职的,要在1993年10月底前清理完毕,确定其辞去一头的职务。
4、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冠以铁道部的名称。凡已使用铁道部名称的,必须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四、各经济实体与部机关脱钩后,应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部机关对各类经济实体的管理,是按有关程序任免主要干部以及必要的监督、服务等事项,不得干预其经营管理活动。
五、部机关各部门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已脱钩的各类经济实体受理要车计划或加价出售客票;也不得利用职权,将车皮、车票切块分给任何一家企业或经济实体经营。
六、对机关分流人员新组建公司的开办资金,部要按有关规定,区别情况,给予一定的扶持。但要制订具体的扶持办法,限期过渡(不超过两年)。对用于扶持的资金,要单独列帐,并加强监督、检查。
七、部在机构改革中组织成立的新公司,不得干扰其他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也不得强行向企业平调人、财、物,摊派铺底资金。国家用于扶持行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资金等,要在所有企业间公平合理地落实和分配,不得由新设的经济实体截留,也不得授予新设经济实体特殊的经营手段,避免形成不合理的竞争条件。
八、部机关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按规定时限,切实做好各类经济实体的转出和脱钩工作。部监察部门要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