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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商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39:28  浏览:88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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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商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商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3月1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
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商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收费,具体标准由省级商业厅(局)按照实际支出提出意见,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工本费的原则核定。
二、准运证收费,每份五元。
三、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及准运证收费为商业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印发证件等项开支。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商业系统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五、中央管理的商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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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泰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在平等、互相尊重独立和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加强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本国的法律和规定,通过交换情报、资料和经验,进行科学技术合作,以利于两国经济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第一条所述科学技术合作包括:
  一、互相交换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方面进行研究、考察和实习;
  二、互相邀请技术人员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
  三、互相提供科学技术资料和科学实验用的种子、苗木、样品等;
  四、进行缔约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形式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三条 为实施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科学技术合作,两国政府同意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商定具体项目安排。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对外经济联络部、泰王国政府指定外交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缔约双方执行机构通过两国外交代表机构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五条 在实施本协定过程中所涉及的费用问题,缔约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六条 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技术人员,应遵守对方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定。
  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根据本协定所交换的技术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他们顺利完成任务。
  本协定的规定不得限制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公共卫生、道德、秩序和安全等理由采取或执行各项措施的权力。

  第七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继续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中文本和泰文本之间如有不同解释,以英文本为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泰   王   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黄  华                 乌巴蒂·巴乍里央恭
      (签 字)                  (签 字)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

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遏制和防止职务犯罪,推进依法治国和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特作如下决议:一、预防职务犯罪贯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

保证,监督是关键”的指导思想,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打击和预防相结合、专项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针,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和法律等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预防工作格局。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重点工程建设、重大公共投资、大宗商业贸易等,应当采取严密的监督措施。交通、水电、工商、税务、医药、国土资源、司法等部门和建筑、金融、证券等行业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供应、销售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舆论监督。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采取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改革审批制度,完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制度,落实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和任期审计制,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自律机制,完善办案跟踪监督、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推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审计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运用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等形式,督促被建议单位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关单位应根据建议制订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落实,并书面回复建议机关。

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深入研究预防对策,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和社会网络。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依法进行,维护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五、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检查督促,采取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等方式,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贯彻实施本决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