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司法助理员中开展基本素质教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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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司法助理员中开展基本素质教育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司法助理员中开展基本素质教育的通知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的要求和司法部贯彻落实这一文件精神的总体部署,为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时期要求的高素质的司法助理员队伍,决定从1999年第四季度开始,用三年时间在全国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中开展
一次基本素质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99年)6号文件精神和我部有关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提高广大司法助理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为重点,学习掌握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应知应会的基本
知识和工作技能,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队伍,为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奠定良好的组织基础。
二、时间、对象和内容
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活动从1999年10月开始,到2002年6月底结束。
全国在职在岗的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这次基本素质教育活动。
基本素质教育以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组织编写的《全国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纲要》为指定教材,内容主要包括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必须应知应会的政治理论常识、法律常识、业务常识和职业道德要求。
三、方法步骤
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准备阶段(1999年10月至2000年2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成立专门领导协调机构,具体工作由基层工作处承担,要搞好调查研究,制定教育活动实施规划和办法,进行宣传、动员和部署,组织《培训纲要》的订购发放工作。
第二,实施阶段(2000年3月至2001年12月)
在坚持个人自学为主的同时,以地(市、州)、县(市、区)司法局为主,采用分期分批短期轮训的方式,组织本地的司法助理员进行培训,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认真学习《全国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纲要》;同时,组织广大司法助理员开展岗位练兵、互帮互学、排查整改等活
动,努力掌握提高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技能。
第三,考试验收阶段(2002年1月至6月)
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统一组织命题,印制试卷,规定考试基本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基层工作处负责指导地、县司法局组织对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的考试工作,对考试合格人员核发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统一制作的合格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基层工作处对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活动进行验收总结,并于2002年7月底向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写出书面报告。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全国司法助理员中开展基本素质教育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央6号文件精神,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干警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列入工作日程,分工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加强督查,抓紧抓好。
(二)注重教育效果。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和实施办法,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教育对象、内容、效果落实。要注意将基本素质教育同其他学历教育、执业资格考试复习以及工作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做到互相促进,互为补
充。开展教育活动要坚持做到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但参加短期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0个学习日;做到学习基础知识与岗位技能训练相结合,以提高工作能力、强化职业素养为主;做到开展基本素质教育与争创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活动相结合,以提高爱岗敬业、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修养。
(三)加强信息交流。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将通过简报、期刊等形式及时交流各地开展基本素质教育的情况,传播典型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及时掌握教育活动进展情况,加强信息反馈,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基本素质教育健康有序地开展。
1999年9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文化、卫生、新闻、教育交流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阿曼苏丹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文化、卫生、新闻、教育交流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10月20日 生效日期1993年10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关系,加强两国文化领域的友好合作,根据两国间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五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卫生、新闻协定,同意签署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鼓励互办艺术展览,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中国国家图书馆与阿曼国家图书馆交换资料和印刷品。
第三条 双方派政府文化机构官员互访,鼓励文化、艺术和文学界人员互访,以便交流经验。访问人数和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双方鼓励在儿童文化和其他文化活动方面的合作。
第五条 双方鼓励相互举办展览、文化周。
第六条 双方鼓励考古、博物馆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互访,并互换该领域的资料和印刷品。
第七条 双方鼓励相互交流在修缮手抄本和文献方面的经验。
第八条 本计划规定项目的实施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九条 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提出本计划外的交流项目。
第十条 双方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供有关出访人员的资料,提前三个月提供出访团组的资料。出访人员和团组在抵达前三周将确切行期通知接待方。
第十一条 派遣方负担出访团组和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并付给艺术团组成员零用费。
第十二条 属本计划内派出的人员在访问期间如患急病,接待方则负担其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送展方负担展品运抵首展地和由最终展地运回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承展方负担组织、展厅租用、说明书、海报印刷及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费用。有关展览的资料,送展方应在开幕前三个月寄至承展方。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日在马斯喀特签字,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曼苏丹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逻甲 苏唯迪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建设部2001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通知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2001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通知
建科[2001]1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2001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建设部2001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建设部二○○一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
一、软件科学研究项目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11.htm
二、科研攻关项目
(一)建筑工程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21.htm
(二)城市建设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22.htm
(三)建筑材料
(四)建设机械与设备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24.htm
(五)建筑节能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25.htm
(六)小城镇建设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26.htm
(七)钢结构住宅建筑体系与关键技术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27.htm
三、技术开发项目
(一)建筑工种机械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31.htm
(二)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32.htm
(三)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33.htm
四、信息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项目
(一)信息技术研究开发项目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41.htm
(二)信息技术示范项目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42.htm
五、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项目
(一)示范工程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51.htm
(二)全国建设科技发展试点城市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52.htm
(三)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基地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53.htm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