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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统计工作管理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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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统计工作管理条例(试行)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统计工作管理条例(试行)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9月15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工作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各种联合经济组织;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港澳和台湾同胞、华侨举办的独资、合资或合作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我市在其他地区,港澳地区和国外举

办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依照统计法规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企业在分立、合并、终止时,其主管部门必须向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并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做好移交衔接工作。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置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乡(镇)、街道应吸收管辖范围内部分直属的单位统计人员组成统计组(站),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
行政村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行政村的统计工作,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组(站)的领导。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统计任务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或配备统计检查员。
县级各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或配备统计检查员。
统计检查员的《统计检查证》由省统计局组织填发。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市、县(区)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街道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企业事业
单位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意见。
调动具有中、高级专业职务的统计人员,应当征得上一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调动具有初级专业职务的统计人员,应当征得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同意。
统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应由能够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接替,并须办清交接手续。统计检查员调离统计检查监督岗位时,应交回《统计检查员证书》。
第七条 现有专业统计人员,尚未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由其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组织培训,经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考核合格,发给统计岗位合格证书,对不合格者应当调离专业统计岗位。
第八条 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必须会同有关职能机构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计量检测、统计核算和统计资料审核的制度,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认为统计资料不实,应当责成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核实订正;如果上报期已到,有关领导应先行上报,并加说明,经核实后确有错误的应按上级统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订正。不
得扣压、迟报或拒报。
第十条 各单位报送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统计资料报出后,发现确有错误,必须按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订正期限,向有关单位及时订正,并附加文字说明。
第十一条 统计机构必须建立统计资料分级负责审核制度,定期发布统计公报和不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公布统计资料必须注明统计资料的提供单位。
各级领导机关需要使用统计资料时,必须以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属于绝密、机密、秘密的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或提供,必须公布或提供的,应按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规定办理,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应经本人同意,方可公布。
第十二条 统计报表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制发统计报表时,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未经批准和备案的统计报表均属非法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并检举揭发;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予以废除。
第十三条 统计检查员在执行统计检查任务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人员必须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十五日内据实答复,拒绝答复的,以拒报论处。
第十四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贡献和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原则,敢于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行为进行斗争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违反统计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和承办人员,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罚款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和执行。
(一)对不按规定日期报送统计资料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在二日内报送,对仍不报送的处以30元至100元罚款,电讯月报超过二日,月、季、半年报超过三日,年报超过五日,按拒报论处。
(二)拒报、虚报、瞒报、伪报、篡改统计资料的,对单位处以300元至3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对承办人员处以30元至100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违反统计法规后,采取涂改、销毁统计原始凭证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推卸责任,包庇,袒护责任人员;刁难、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未经批准(备案)制发统计报表进行统计调查的;擅自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3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领导人处以50元至300元罚款,对承办人员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对违反统计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机关、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和承办人员,除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手段极其恶劣;或虚(瞒)报数量占实际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公职处分。
(二)虚(瞒)报数量占实际数量百分之二十以上,手段恶劣,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三)虚(瞒)报数量占实际数量百分之十以上,手段较恶劣;或一年内拒报统计据数三次以上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四)虚(瞒)报数量占实际数量百分之十以下,手段较恶劣;或一年内迟报三次以上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对未经批准(备案)制发统计报表进行统计调查的,擅自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的处分。
(六)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擅自调动统计人员的;或阻挠抗拒统计检查机构和人员实施检查监督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行政处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建议,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城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具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的,除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处罚款外,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暂停营业、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统计法规弄虚作假骗取各项荣誉称号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请授予机关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使统计检查、处罚职权中有失职、违纪、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作出处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当事人对罚款或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复议通知十五日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在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执
行。期满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受处罚单位接到统计部门《罚款通知书》后,应在三十日内到指定银行缴付罚款。个人罚款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代扣。所罚款项由各级统计部门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对行政、事业单位罚款应从预算外资金或包干经费中支付,对企业的罚款应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对个人罚款不得由单位支付。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施行。



198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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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商务局(荆门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商务局(荆门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4〕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商务局(荆门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商务局(荆门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4]36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 36号)精神,组建荆门市商务局,加挂荆门市招商局牌子。荆门市商务局(荆门市招商局)是主管全市内外贸易、招商引资、国际经济合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

  2、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内贸及流通领域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外经贸协调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等职责。

  3、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部分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编报和组织实施以及物资行业管理的职责、市直部门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管理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和国际经济合作以及国内外贸易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并根据我市情况制订与之适应的发展战略、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

  (二)研究提出全市国内贸易发展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流通体制改革;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制定全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的具体措施,协调指导商品市场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三)负责全市商贸、物流和服务业的有关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内外贸易商品的物流管理与协调工作,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组织实施主要消费品的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提出和制定全市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拟定和执行全市有关招商引资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指导全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指导全市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终止和解散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负责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转报工作;指导、监测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落实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协调和指导方面的具体工作。

  (五)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执行全市中长期进出口规划和出口商品、市场发展战略及贸工、贸农、贸技结合的发展战略,指导全市进出口业务工作,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汇总编报全市年度进出口指标。

  (六)按有关规定,指导企业进出口的经营管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管理、市驻外企业和境外驻市经贸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我市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全市服务贸易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国际经济合作发展战略,制定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指导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展国际化经营,协调企业实施海外投资规划;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援助项目;负责有关外贸发展基金项目的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管理多边、双边对我市的无偿援助及赠款,管理有关国际组织对我市的经济合作事务。

  (八)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高新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组织实施省科技兴贸战略和省技术贸易的管理办法;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管理技术引进、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

  (九)指导我市在境内外举办的商品交易会、洽谈会、展销会、博览会及有关涉外经贸洽谈活动;负责全市口岸管理工作。

  (十)参与拟订我市与世贸组织规则相适应的措施办法,负责全市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并指导我市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法律政策,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负责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成品油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爆物品、废旧汽车报废、更新旧机动车交易、废旧金属回收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全市商务系统的联合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商务局(市招商局)机关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件起草和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文书档案、通讯、文印、信访和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承办工作;负责接待工作;负责安全保卫、行政事务管理及机关后勤服务。

  (二) 政策法规科负责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全市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和内外贸易战略决策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全市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件的研究与协调;承担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中反垄断调查和听证方面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商务系统的普法工作;负责本局法律事务工作及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内外贸易、招商引资及国际经济合作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负责本局重要文字材料的起草以及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史料编修等工作。组织并指导我市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法律政策,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市有关部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负责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协助调查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实施歧视性贸易的有关情况。

  (三) 投资促进科参与制订全市招商引资(包括内资、外资,下同)的发展战略;参与研究和拟订全市改善投资软环境的政策措施;拟订和执行外商投资政策的实施办法,分析研究全市招商引资情况及有关动态;制订和检查全市招商引资年度责任目标,协调、督办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实施,收集、整理和发布招商引资项目,指导和管理全市各类招商和投资促进工作;组织参与市内外招商引资活动;承担协调和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业务方面的具体工作。

  (四) 外资管理科指导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参与有关外资项目的谈判签约活动;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审核、报批、发证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物资的相关许可证、配额等手续,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和其他投资方式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外商投资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负责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外部问题,接受和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的投诉;指导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工作。

  (五) 外贸管理科编制全市对外贸易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贯彻执行国家的对外贸易法规和关于配额、许可证的管理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各级鼓励外贸出口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负责全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负责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管理和开拓国际市场工作;指导全市出口商品基地的建设;负责重要原材料、燃料及重要工业品的进出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粮食、棉花、植物油等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指导协调外商在我市设立常驻机构的管理,负责联系进出口商会;负责全市对外贸易的协调、管理,组织指导企业参加招标出口商品的投标,参加国内外的商品交易展销活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口岸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口岸运输计划的协调工作,组织口岸的集疏运工作;协调处理口岸工作中的争议。

  (六) 外经管理科参与制订全市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对外发展战略、政策及措施,负责全市对外经济援助项目的组织实施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市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和在境外兴办企业的组织指导和审查申报以及劳务合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归口管理我市在境外设立贸易性合资(独资)企业。

  (七) 内贸发展科指导和推进全市国内贸易发展流通体制、流通形式改革;研究拟订全市商贸领域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购销政策,拟订储备计划;监测、分析全市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并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有关市场调控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对商贸批发、零售等行业进行监督、指导;对主要消费品市场进行调控;对全市商品展销活动、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指导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全市成品油、酒类等主要消费品的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八) 市场体系建设科(市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拟订全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组织制订和实施全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协调指导商品市场发展,培育和完善商品市场体系;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全市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民爆物资、报废汽车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部署、安排并组织、落实全市市场经济秩序的整规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整治行动,督办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接受并协调处理有关市场经济秩序的投诉;负责全市整规队伍的建设与培训工作。

  (九) 机电产品进出口科(市政府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机电产品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推进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负责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的审核登记和协调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设备招标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技术引进、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参与技术引进项目的前期工作和技术出口项目的审核申报;组织和指导有关企业和机构参加技术出口展销会、洽谈会。负责技术贸易的统计工作;承担市政府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十) 服务贸易科研究制定适应我市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全市服务贸易工作;参与编制申报全市外贸运输和仓储业的发展计划,并根据相关管理条例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商贸企业商品物流的协调管理;监督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国家运输法规、条例及有关制度;负责做好全市服务贸易统计工作;负责全市餐饮业、住宿业、美容美发业等服务行业的行业管理。

  (十一) 人事教育科承担本局党务方面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干部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台、侨务、民族、统战等有关工作。

  (十二) 财务科编报全市商务系统各项业务资金、专项资金计划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投资管理、财务指标考核,监督指导局属单位的财会工作,组织对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监督管理局属单位国有资产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商务局(市招商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含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2名),机关事业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席1名;科级领导职数18名(正科12名,副科6名),另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市商务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经委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经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市商务局负责编制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计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协调平衡全市进出口物资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按总量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产品由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同市经委、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境外投资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全市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审批和上报。市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市商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市、县、乡三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市、县、乡三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06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
  二、全省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07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