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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52:15  浏览:86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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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


关于加强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
2003年9月12日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和电网发展的新形势,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关于电网安全的重要指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电网及并网电厂安全、稳定、可靠、优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电力生产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完善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安全应急机制,充分利用安全性评价等手段,切实加强电网运行安全管理。

第二条 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严格执行现行各项规程、制度和各级电网调度规程、规定。强化统一调度管理,维护电网运行秩序。各有关电力生产运行单位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对违反调度纪律者要严肃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要提高各级电网调度人员和厂站运行人员的安全意识,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坚决杜绝误下令、误操作等人为责任事故。

第三条 严格执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强化细化电网安全分析,开展互联电网特性研究,适应大区电网互联的新情况。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加强对电网特殊运行方式的研究并落实应对措施,及时校核相关安全控制标准和安全控制措施的适应性,确保电网在可控的安全范围内运行。

第四条 进一步加强电网运行管理,各级调度机构和厂站运行人员要加强对电网和发电设备的实时运行监视,严禁超稳定极限和设备能力运行。严格按照电能质量标准和调度机构下达的电压曲线,控制电网频率和中枢点电压。做好负荷预测工作,合理安排机组发电计划和负荷控制方案,保证电网在高峰负荷期间留有必要的旋转备用和事故备用。

第五条 加强对继电保护和安全稳定装置的全过程管理。加强技术监督,从设计和建设等各环节着手,不留隐患,把好设备投产验收关;作好定值整定、预试和校验等各项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认真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等有关反措的要求,提高设备运行水平;加快二次设备更新改造步伐,提高设备技术水平。确保在电网发生故障时,继电保护和安全稳定装置正确动作。构筑可靠的保证电网稳定的第一、二道防线。

第六条 进一步加强电网安全稳定第三道防线的建设。合理制定本网低频(压)减载方案,定期开展实测分析工作,确保配置容量和实切容量,保证措施的有效性。同时深入研究电网可能出现的各种严重故障情况,根据需要落实必要的切机、切负荷方案,继续研究部署各类解列措施,防止电网崩溃。

第七条 完善反事故预案,抓好反事故演习,提高反事故能力。编制电网可能发生的局部和全网性事故的处理方案,制定并落实本网的黑启动方案,建立健全电网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反事故演习,不断提高运行人员处理事故的实际能力和效率。加强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厂反事故工作的监督指导,制定并落实各种运行方式条件下保厂用电措施。对重要用户,要督促其完善应急措施,准备应急电源。

第八条 强化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电力通信的管理,确保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相关设备与一次系统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运行。确保电网通信、调度自动化系统及其相关设备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确保远动、计量等信息的完整、准确。严格执行设备停服役申请批复制度,重视系统数据备份,做好应急方案和系统关键设备的故障处理预案,保证电网事故状态下调度自动化信息准确、通信电路畅通。

第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全面落实全国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电力调度系统信息安全防护体系,防止二次系统遭受攻击造成一次系统故障,保证各类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规范并网双方行为,重视做好与并网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及义务,依法坚持“三公”调度。加强对所属并网电厂的安全管理,加强网机协调,做到安全措施统一制定、统一部署和统一管理,做好网厂分开和市场环境下的安全校核,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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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搬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搬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06〕8号 2006年3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洛阳市搬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搬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市搬迁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搬迁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搬迁扶贫资金使用原则:充分论证、科学规划、编制预算、捆绑资金、统一安排、分期实施、规范运作、加强监管、确保效益。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中央、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
(二)市、县两级政府配套资金;
(三)发改委、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资金;
(四)搬迁户自筹资金。
第四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按专款专用原则,设立专户,专帐管理,原则上用于搬迁户建房补助;发改委以工代赈扶贫资金、交通局交通扶贫资金等相关职能部门资金,纳入正常项目资金管理,集中用于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县(市)依据市批准的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按照资金投放程序,抓好资金落实。
第六条 对统一实施建房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项目启动资金由市县配套资金解决,专项资金按工程进度分三次拨付。实行质量保证制度,预留10%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确保无质量问题再行拨付。对搬迁户自建房工程,实行定额补贴,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照规定程序补贴相关款项。
第七条 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帐制,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工程由县搬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并按相关程序拨付资金:项目单位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经搬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后,由县财政从专户进行资金拨付。
第八条 搬迁扶贫专项资金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开支,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监督,禁止以任何形式扩大或变通开支项目。项目竣工决算时项目单位必须提供决算表、审计决定书、工程发票、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合同、协议等真实、完整的材料。办理搬迁户补助资金拨付时必须要有统一表册、相关申请书及搬迁户签名等。
第九条 搬迁扶贫工作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工程造价、补助标准等要向搬迁户宣传或公布,要切实维护搬迁户利益,对搬迁户的补助要由纪检、审计等部门进行专项检查、监督。
第十条 搬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搬迁工程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检查,要列入每年的专项审计计划, 由审计部门组织专项审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挪用、挤占搬迁扶贫建设项目资金的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06年扶贫搬迁规划的通知

洛政办〔2006〕9号 2006年2月28日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洛阳市2006年扶贫搬迁规划》已经2006年2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2006年搬迁扶贫规划


搬迁扶贫是深石山区贫困农民发展经济、摆脱贫困、走向富裕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搬迁扶贫工作力度,加快深石山区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步伐,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洛阳市2006年搬迁扶贫规划。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决贫困地区群众温饱,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为目的,以深石、边远山区及水库淹没区、缺乏生存条件的村、组、户为搬迁扶贫重点, 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整合资源,集中财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
(二)目标任务
到2006年底,嵩县、汝阳、宜阳、洛宁、栾川、伊川、新安、孟津、偃师共完成深石山区3000贫困户的搬迁任务。同时要建好 44个搬迁安置点,做好搬迁户安置工作和解决水、电、路、土地及子女上学看病等生产生活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使这部分人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走上致富路,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
(三)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原则。搬迁扶贫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在宣传动员以及安置地选择和安置方式的确定等方面进行有效组织,群众自愿搬迁,并自主选择建房方式。县政府负责全县搬迁扶贫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协调和后续扶持工作, 乡镇政府具体抓好安置点建设、搬迁任务的落实工作。
2.“实事求是, 因地制宜”原则。采取整体搬迁为主,零星搬迁为辅的搬迁方式,对居住相对集中,自然条件恶劣的行政村、自然村(村组)为单位,实施一次性整体搬迁;深石山区居住特别分散者, 以自然片为单位实施整体搬迁;要以“搬得出、稳得住、促发展、能致富”为标准确定搬迁形式,不搞一刀切。
3.“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原则。将搬迁户安置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相结合、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退耕还林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交通扶贫工作相结合, 因地制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安置点要相对集中,要选择在小城镇或交通便利、土地面积相对宽松的地方,每个安置点原则上需安置搬迁户50户以上,搬迁任务大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建立2—3个100户以上高起点、成规模、基础设施等配套齐全的安置点。
4.“先易后难,先浅山后深山”的原则。搬迁扶贫工作任务重、意义大,各县(市)应科学规划,本着“先易后难、先浅山后深山”原则分批实施,要搬一村,见效一村,脱贫一村。
二、范围和条件
(一)整村搬迁。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高寒山区和陡坡峡谷地带,生存空间狭小,生产生活环境恶劣区域的贫困村。
(二)整组、整片(或自然村)搬迁。距乡镇所在地较远,吃水、用电、上学、就医困难,即使给予扶持,一次性投入成本过大,难以有效改变生存条件的贫困自然村、组。
(三)散居户和独居户搬迁。居住分散、远离村、组以及公路或交通干线,信息闭塞,用水、用电、子女上学困难的贫困户和正常的基本生产生活得不到保障, 自愿申请搬迁的散居、独居户。
各县(市)可根据本县(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范围和条件报市扶贫办备案。
三、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
2006年全市县(市)总规划搬迁3000户,11886人。涉及9个县(市),37个乡镇,67个行政村。其中整体搬迁48个村、组、片,2193户,8914人。新建安置点44个,其中100户以上安置点10个,50—100户24个,50户以下10个。新建安置点需修路71公里,每公里补助13万元,需资金1000万元,建供水管道50000米,每米补助28元,需资金140万元;建河堤15200立方米,每立方米补助130元,需资金200万元;架电31500米及相关配套设备,每公里补助12万元,需资金400万元;建校1480平方米,每平方补助400元,需资金60万元;支持搬迁户建沼气池1250个,每个补助800元,需资金100万元,计投资1900万元。搬迁户建房补助每户1.5万元,计4500万元,共需资金6400万元。
资金筹措渠道如下:
1.中央、省财政扶贫资金3500万元,市县配套1000万元,共计4500万元,主要用于搬迁户的建房补助。
2.以工代赈资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安置点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3.交通扶贫资金安排400万元解决安置点的道路、卫生室建设等。
4.财政扶贫资金安排200万,解决建校、架电等问题。
5.农业综合开发安排100万元,用于土地平整或改滩造地。
6.农业局安排资金100万元,用于搬迁户发展沼气项目。
7. 水利局安排资金100万元用于安置点人畜饮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各县(市)都要成立以县(市)长为组长,扶贫、发改委、财政、交通、水利等部门领导参加的“搬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划目标任务,搞好组织实施和督查指导,并在全市实行县、乡、村一把手搬迁扶贫目标责任制,把搬迁扶贫工作纳入政府总体工作责任目标,市、县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1.扶贫办:负责搬迁扶贫的组织协调工作,搬迁扶贫规划编制、项目申报及项目督促检查,做好搬迁扶贫工作相关文档管理。
2.发改委:负责以工代赈资金1000万元投向搬迁扶贫安置点,解决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3.财政局:负责搬迁扶贫市、县配套资金的落实,保证搬迁扶贫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4.交通局:负责搬迁安置点道路建设,把5个重点县31个搬迁扶贫安置点道路建设纳入村村通工程进行规划、安排资金。
5.水利局:负责向搬迁安置点投入资金100万元,用于人畜饮水和基本农田建设。
6.农业局:负责搬迁户发展沼气项目,至少保证建沼气池1250座,为搬迁户提供实用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7.国土局:负责搬迁扶贫安置点建设用地的审批、搬迁户土地的置换、宅基置换及办证,并给予优惠政策。
8.建委:负责搬迁扶贫安置点的规划、相关图纸的设计、督促、组织、协调和工程质量监理及验收。
9.林业局:负责搬迁扶贫安置点道路绿化工作,对搬迁村、户优先安排退耕还林政策性补助和其它相关优惠政策。
10.教育局: 负责搬迁扶贫安置点学校的规划和建设,解决好搬迁户子女上学问题。
11.卫生局: 负责搬迁扶贫安置点的卫生室建设,方便群众看病就医。
12.广电局: 负责搬迁扶贫安置点广播电视进村入户工作及搬迁扶贫工作的宣传报导。
13.洛阳市供电公司:负责解决好搬迁扶贫安置点的生产、生活用电问题,做好相关电力服务工作。
(二)集中财力,重点突破。扶贫、发改委、财政、交通、水利等资金管理部门,要围绕搬迁扶贫安排好项目,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扶贫资金、交通扶贫资金、水利资金和其它有关行业资金要相对集中,捆绑使用,形成合力,确保搬迁扶贫工作的需要,使我市搬迁任务顺利完成。
(三)严格监督,强力推进。一是搞好资金项目的跟踪管理。任何单位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挪用资金,违者将严肃查处。二是积极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项目要按规定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县要利用电视、会议、公告牌等形式, 向社会进行公布, 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三是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相配套的监测管理体系。市搬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专家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安置点规划情况、搬迁户确定情况,户型设计选择、房屋质量、搬迁户生产生活发展稳定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等进行评估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搬迁工作顺利进行,圆满完成2006年搬迁扶贫工作。




呼和浩特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


呼和浩特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2004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水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木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及对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包括市区、新建城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管理全市水务工作。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城市排水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五条 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城市排水科学研究和引进、推广、使用先迸技术、设备,提高城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排水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城市总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排水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城市排水规划确定的内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第九条 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末分流的应当逐步改造。
禁止在已经实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区进行雨、污水混排。
第十条 进行城市各类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和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同时建设排水设施。需要建设产业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鼓励支持对排放的污水进行再生利用。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要逐步采用排水回用设施。
第十一条 自建排水设施需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系统的,建设单位在规划部门取得规划管线位置批复后,应当到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排水人网手续,方可接入。第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承担其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实行招投标。
第十三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在施工中可能涉及和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并签定施工保护协议书。因施工对排水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工程竣工后,涉及城市排水管网的设施应当经城市排水管理部门验收。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人使用。
第十四条 纳大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尚未移交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的城市排水设施,仍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新增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民用建筑物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化粪池;
(二)从事餐饮业的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隔油设施;
(三)洗车场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沉淀池;
(四)新增排水设施接口应当增设沉泥井和拦物格栅;
(五)其他特殊行业的排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设施养护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完好、管道畅通和五常运行,定期进行疏通、养护和维修。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所有者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
(三)产权不明或者难以划分责任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排水设施养护巡查制度。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发生故障和损坏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可能影响公厌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抢修作业的进行。
抢修城市排水设施或者进行特殊维护作业时,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作业需要向沿线用户通告暂停使用相关设施时间,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恢复设施正常运行。暂停使用相关设施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应当采取临时补救措施,为居民排水提供便利服务。
沿线用户应当按照通告要求暂停使用相关的排水设
施。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堵塞、掩埋、占压、移动、穿凿、毁损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
(二)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擅自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爆破、打桩、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擅自改变雨水明渠、暗沟、调节池等城市雨水排放和安全度汛重要设施使用功能的;
(五)擅自移接城市公共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排水流向、取水、泄水的;
(六)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自备井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应当按国家、自治区及本市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应当列入城市专项资金,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实现达标排放。
第二十条 工矿企业、医疗卫生单位、生产剧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其他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向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
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单位平面布置图;
(二)产品种类和用水量;
(三)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
(四)污水处理工艺;
(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排水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决定是否核发《排水许可证》。对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核发《排水许可证》;对轻微超标经治理能够达到排放水质标准的,可以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在临时排水许可期间,排水户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对严重超标不能达到排放水质标准的,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临时排水的,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可以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排放。
第二十二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排人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进行监测,如排放污水超过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水户应当在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延期。《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治理期限。建设工程施工临时排水的《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该项工程的施工期。
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前十五日申请排水变更登记,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排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末按规定办理排水变更手续排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费和罚款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和罚款票据的;
(二)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发生故障和损坏时,未及时组织抢修,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污水处理费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