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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36:07  浏览:8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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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1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调整能源结构,开发石油替代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调配、储运、销售、使用(含汽车和摩托车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按规定比例混合形成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

本办法所称变性燃料乙醇,是指符合国家标准,加入变性剂后不适用于饮用的燃料乙醇。

本办法所称组分汽油,是指用于调合车用乙醇汽油的调合油。

第四条 车用乙醇汽油生产、使用按照定点生产、定向流通的原则,注重环保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制定方案,采取措施,保证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调配、储运、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的落实。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全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商务部门负责对加油站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设备改造的指导与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市场的规范与整顿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秩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计量依法进行管理与监督。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

中国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负责全省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与供应,并根据省政府的指定负责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的建设,确保市场供应。

公安、消防、铁路、交通、财政、价格、粮食、税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工作。

第七条 除国家定点的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和省政府指定的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调配。

第八条 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储运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遵循有关技术规范,保证产品质量。

第九条 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布或者认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改造。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未取得车用乙醇汽油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不得销售车用乙醇汽油。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

配送中心和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严禁生产、销售、使用添加甲醇的汽油等车用燃料。

第十一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公布的同期同标号普通汽油零售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制定,并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降零售价格。

第十二条 车辆在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清洗,并对相关技术参数进行适应性调整。

车辆清洗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界公路入口处设立“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区,不销售普通汽油”的告知标示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生产或者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和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或者生产、销售、使用添加甲醇的汽油等车用燃料的,依照《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条例》给予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降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除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外,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停止销售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无铅汽油,改为销售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乙醇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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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期人民警察积极性的调动与发挥

王泗友

「内容提要」 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是新时期公安思想政治工作与公安业务工作两促进、两不误、两手抓的最佳结合点和切入点。本文通过公安机关开展的“三项教育” 活动对新形势下如何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的根本途径和方法进行了探索和论证,对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人民警察积极性的根源和因素进行了较深刻的剖析。
关 键 词 公安 思想政治工作 人民警察 积极性

人民警察是在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中坚力量,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排头兵”。人民警察的能力和素质是评估我国公安队伍现状的重要标准,人民警察积极性的调动与发挥是衡量我国社会治安秩序的一个重要尺度。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对于适应新时期复杂、艰巨的形势和任务,经受严峻的煅炼和考验,保持和发扬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保持和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本色,为祖国和人民甘于奉献智慧和力量,成为一支战无不胜、攻无不克、所向披靡、一往无前的钢铁劲旅,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所谓积极性,顾名思义,就是指进取向上、努力工作的思想和表现。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主要是指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从事公安工作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主观能动性。因此,这种主观能动性的调动和发挥必须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理论基础,以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为工作中心,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为工作重点、以增强大局意识、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坚持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为价值方向,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应当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通过在县(市)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开展“三讲”教育、在全国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中开展“三项教育”活动,全体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已经不能作为一般意义的诠释,更不是一种单纯的政治口号所能刺激和反映出来的简单动机所支配的行为,而是经过净化、提炼、升华等综合反映出来的一种理性机能,它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在理性机能上的集中表现,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头等大事和根本任务。这就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对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行理性认识。
第一、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需要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辩证地分析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人们生活在充满矛盾的大千世界,花样百出的各种实际问题将接踵而至,因而,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会形成繁多的思想问题。同时,由于人的经历、素养、视野等方面各异,对同一事物的观点和态度也不尽相同,如果持孤立、片面、静止、甚至偏激的观点和态度看等问题和分析问题,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干扰和影响。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任务就是力图消除这种干扰和影响,创造有利条件,调动工作积极性。因此,客观、公正、辩证地分析问题是有力、彻底地解决问题的关键和前提,也是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最客观、最实际的需要。
第二、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需要找准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最佳切入点。
什么是切入点?切入点就是突破口,就是客观规律和客观实际在一定 条件下与主观意识的集中、突出的表现。一个时期以来,公安机关为了克服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脱节”的现象,一直在寻找有利于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的最佳切入点,提出了各式各样的看法。实践证明,只有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才是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的最佳切入点。只有这种认识,才能搞好公安工作,使新时期公安工作立于不败之地。这是因为,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既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本质内 涵和主要任务,又是抓好公安业务工作的关键环节和核心问题。调动和发挥了人民警察的主观能动性,才能把两项工作从根本上有机地结合起来。用富有实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来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用人民警察满腔的工作热忱来推动和促进公安业务工作的建设和发展。只有这样,一切困扰、制约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的不利因素才能排除,使公安工作克服困难、摆脱困扰、走出低谷,充分挖掘潜力,为有效服务西部大开发,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保驾护航发挥重要作用,才能有效地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第三、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需要各级公安机关和政工干部帮助民警解决思想、转变观念、化解矛盾、理顺关系。
长期以来,由政治、经济体制所形成的空洞说教养成的固步自封、闭 关自守观念,把客观因素转化为主观能动性,变成自觉的积极行为,除了消除长期以来理论上的困惑、突破思想上的误区和顾虑外,还要求增强和树立新形势下的竞争观念、效益观念、人才观念,以提供必要的思想基础和前提。同时,更要求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政工干部提高自身素质,用自己的言行去感召人、鼓舞人,尽量避免新旧观念带来的冲击和摩擦,避免用简单的物质刺激和行政干预来沟通和调解人际关系,充分认清自己肩负的重任,向群众做通俗的、有说服力的解释工作,引导人们在公正、 公平、公开的生存环境中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力争做到人民警察在心理素质的调整与适应,自觉地发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我国经济制度的转轨激发了国民经济增长的生机与活力,调动了人们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积极性。同时,也应该理智地看到,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导致了一些唯利是图、利令智昏、拜金主义、利益至上的消极现象。如何化腐朽为神奇,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一方面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靠社会各方对治安齐抓共管,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另一方 面需要引导人们自觉抵制资本主义思潮的腐蚀和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现象和犯罪活动的思想根源和土壤,人民警察以自己辛勤的工作,以“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赞成不赞成”为标准,充分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良好秩序下顺利发展。
二、影响和制约人民警察积极性的主要根源和因素。
半个多世纪以来,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我党我军唤起民众、提高觉悟、鼓舞斗志、战胜困难、夺取胜利的政治优势和传家 宝,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对于成功的经验,应当继承、发扬光大,对失败的教训要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总结,使人们认识到违背客观规律和科学理论的指导所带来的危害。特别是新近一 个时期,有的民警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有的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有的受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把手中的权利视为商品交换的筹码等等。凡此种种,都是滋生队伍中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甚至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也是影响和制约人民警察发挥积极性的主要因素。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受西方腐朽的思想、文化以及伴随着市场经济而来的拜金主义、 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和冲击。 用相同的工作质量攀比不同的工作待遇,用同等的劳动效果对待社会存在的分配不公,产生“干与不干 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消极情绪。由于政治上、经济上、甚至民主权利上导致的失落感,使主人翁意识淡化甚至丧失,因而在劳动和工作中 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一手硬、一手软,忽视、放松思想政治工作,有的民警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屡屡发生,且受不到应有的打击和处理,广大民警对纠正不正之风和反腐败工作缺乏信心,干群关系紧张。多年来,由于党风廉政建设还存在一定问题,加之有的公安机关用人机制 的守旧和僵化,致使一些工作平平、无德无才、利欲熏心、自私自利的人 走上领导岗位,他们一旦手中有权就会千方百计慷国家之慨,中饱私囊,以权谋私,搞特殊化,不关心群众疾苦,甚至“与民争利”,打击、嫉妒、排 挤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优秀干部,损害大多数民警的利益,这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广大民警将食不甘味,情绪不振,工作不力,积极性根本无法调动和发挥。这种现象从表面看,德才兼备的同志不发挥作用,工作局面虽然处于平稳,但从长远分析,公安工作将始终无法走出低谷,摆脱困境,始终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始终处于 被动地位,缺乏前瞻意识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是一些民警综合素质较低,宗旨、理想、信念动摇。主要表现是: 有的心理素质不健康,情绪不稳定、逆反心理、偏激心理、嫉妒心理愈来 愈重,激发出的情绪完全是消极的,这种不健康心理的危害后患无穷;有 的抵抗精神污染的能力减弱,他们受“左”的思潮毒害和腐蚀、没落思潮的污染,往往中毒不知毒,还自我陶醉,拒绝教育,甚至厌恶教育;有的 宗旨、理想、信念动摇,不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广泛接触社会阴暗面, 缺乏鉴别是非的能力,颠倒黑白、美丑不分,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 念动摇,这是积极性难以调动和发挥的深层次根源。
四是社会分配不公和单位内部利益调整不合理,是影响和制约民警发 挥积极性的客观原因。调动积极性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在用人机制上打 破论资排辈,在利益分配上克服平均主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公安机 关特别是在基层县(市)公安机关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始终难以克服。比如有的在基层公安战线奋战一辈子,家属子女还无法就业,靠一人微薄的薪 水养家糊口;有的基层县(市)非领导职务的评定受比例限制,致使大部分 民警工作几十年还是一个科员;有的提拔领导干部不考虑沾亲带故的同行, 就会受到亲戚的抵毁、挖苦.......如此这般工资奖金的分配, 领导干部 的提拔,工作部门的调整等等。这些不透明、不公开、不合理的现象在一 些地区和单位愈演愈烈,极大地挫伤和损害了优秀干部的积极性。
三、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的根本途径和方法。
(一)以公安机关“三项教育”为契机,教育引导民警解放思想、转变 观念、实事求是,树立主人翁意识。
目前,公安部党委针对公安机关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以及队伍中出现的 突出问题,在全国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中开展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 宗旨教育,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教育,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三项教育”活动,力求通过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进行集中学习、教育和整顿,进行剖析和反思,坚持边学习边教育边整改,提高认识,以此达到“打牢思想基础,解决突出问题,纯洁民警队伍,取得建设成果”的目的。使每个民警自觉 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自觉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讲政治的高度进行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通过“三项教育”要使全体民警自觉地树立坚定不移的 共产主义信念,在政治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特别是在大是大非 面前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和动摇,一切行动听党的指挥,一身交给党安排, 并形成长期的自觉行动。
(二)引入激励机制,实行干部竞争上岗和轮岗交流。
毛泽东同志说:“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大到一 个国家,小到一个单位,大凡繁荣昌盛、国富民强的太平盛世,无不取决 于英明的君主和善于识人用人的贤臣。衡量一个单位的工作成就和 负责人的领导艺术的标准就是人尽其才、人适其岗,工作积极性以得以最 大限度的发挥。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因此,调动人民警察积极性的内在 因素,就是借国家行政机关组织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东风,尽力挖掘优秀 干部的潜力,调动积极性,改革过去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僵化 体制,充分显示“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实行“个人自荐、民主推荐、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优化组合”,并确立试用期,立下 “军令状”,定期接受监督和评估,实行轮岗交流。只有这样,才能理直 气状地开展“向素质要警力”、“向管理要警力”的活动,才能增强公安 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把思想政治工作同民警物质利益结合起来。
邓小平同志指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 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 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精神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这就说明, 如果离开了物质利益来讲革命 精神就违背了唯物论,如果离开了革命精神来讲物质利益,那就违背了唯物辩证法,就不可能正确处理人们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利益观越来越强化。我们承认,个人物质利 益的存在,既是马列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我们党的一贯政策。以按 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政策,纠正了“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对个人的劳动报酬,凡是制度允许并规定的参与市场经济所得的合法收入,都要给予尊重,从而才能充分调动人民警察劳动和工作的积极性。
在这里,我们应该把握和注意一个界限,那就是能否用物质利益原则 来代替无私奉献精神,能否把对社会的奉献作为向社会索取的资本和条件, 当然不可以。对于人民警察来说,有许多事情不能按劳付酬,如抢险、救 灾、助人、扶贫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等等,都需要民警不计代价、忘我劳动、 无私奉献。人民警察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的忠诚卫士。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就是每一个人民警察最大的愉悦和幸福。为此,广大民警献身于公安事业,不惜流汗、流血、积劳成疾、致伤致残,甚至 献出宝贵生命,是难以用酬劳来衡量其价值的。而所有这一切,党和人民 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在国家财力还不富裕的情况下,力所能及地不断 善我们的生活福利待遇,其目的之一就是对人民警察艰苦劳动的认可和鼓 励,是对我们的鞭策和褒奖,也是调动和发挥广大民警工作积极性的最有 效方法。
(四)把做思想政治工作与帮助解决民警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把做群众思 想工作与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既讲道理又办实事,既以理服人又以情感人”。“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不能挂在嘴上,不能搞‘虚功’,而是要实实在在地为群众办事,要从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 的实际问题入手开展工作,把我党的根本宗旨切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落 实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上”。这一重要论述,是我们党做群众思想政治工 作的丰富经验和科学总结,是新时期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一条重要的 方针和原则,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把思想政治工作同解 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就必须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切实转变工作作 风;深入民警中间,及时了解民警的思想问题,耐心细致、体贴入微地疏 导民警情绪,解开民警的思想疙瘩,帮助民警解决实际问题。实践证明, 做思想政治工作,不与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思想政治工作就落不 到实处;同样,如果只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不做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 作也就达不到统一思想,凝聚人心、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目的。诸如: 家庭困难、家属下岗、子女升学就业、住房、政治经济待遇等等。一系列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好了,思想政治才能真正发挥得人心、暖 人心、稳人心的作用,只有这样,群众才能信服我们所讲的道理,思想认识才能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只有把群众思想政治工作与帮助解 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才能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创造一个良好的思想 政治环境。
(五)注意掌握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的方法:
1.切实采取激励法: 一是政策激励。党的政策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决贯彻 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不打折扣,不篡改、不修正,正确执行,使全体民警 坚信领导班子在政治上的坚定性。 二是民主激励。在公安工作中,诸如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宣传 等方面发扬民主、广纳群言,倾听群众呼声、意见和建议,形成浓郁的民 主氛围,让广大民警真正体会到当家作主的主人翁责任感。三是信任激励。领导干部支持下属的创新精神,理解下属的艰苦劳作, 信任下属中的工作、生活作风,在政治上、生活上关怀备至,让民警感到革命大家庭的温暖。 四是榜样激励。“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开展学先进,赶先进,争 创人民满意活动,提出激励人心而又切实可行的目标。 五是奖惩激励。在公安工作中切实做到奖勤罚懒,表彰先进,鞭策后 进。对工作突出、贡献大的民警随时予以表彰和奖励,肯定成绩。对工不足的提出善意的批评,对违法违纪甚至犯罪的给予及时的处理和惩罚。六是行为激励。领导干部言传身教,率先垂范,身先士卒,干部带了 头,群众才有劲头。
2.采取“十要十不”法: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一要严格管理,宏观管好,微观管活,既不放任自流,也不管僵管死;二要坚持适时灌输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细水长流,潜移默化,不搞立竿见影;三要尊重人、爱护人、了解人、设身处地同情人,促其谈心,以诚相待,以情感人,不以管人者、 教育者自居;四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教,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解决,不一概而论;五要表扬为主,榜样引路,舆论宣传,不动 辄处罚;六要和风细雨,平等讨论,不搞你说我听,我压你服;七要循循 善诱,启发觉悟,注重治本,发现苗头,及时教育,防微杜渐,不使问题成堆成患;八要形式多样,寓教于乐,不搞空洞说教; 九要实际问题,合理要求,尽快解决,不能漠不关心;十要分析动态,因人而异,有的放矢,不搞千篇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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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因临时性、季节性生产或工作需要,招用工作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工,必须执行《规定》和本细则。
第三条 市劳动局主管全市临时工管理工作, 区、县劳动局主管本区、县临时工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本地区临时工登记、培训、介绍、收缴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用工企业需要临时工, 应当招用持有“求职证”的本市城镇待业人员,并在被招用人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办理招用手续、临时工养老保险手续,并按市劳动局、市物价局规定缴纳管理费。
因本市城镇待业人员满足不了用工需要,必须招用本市农民工的,按招用本市农民工的规定办理;必须招用外地农民工的,依照《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招用临时工, 必须由用工企业和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统一文本及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第六条 临时工劳动合同争议, 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向用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临时工的工资分配形式, 由用工企业与临时工本人协商确定。
实行月工资制的,临时工的工资可以高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合同制工人工资标准的20%。实行日工资制的,日工资不得低于2.50元;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日工资不得低于3.50元。
第八条 临时工可以享受用工企业同岗位、同工种合同制工人的岗位津贴、补贴(不含工资性补贴)和法定节日加班工资等待遇,奖金由用工企业确定。
第九条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 其善后待遇与合同制工人因工死亡的善后待遇相同。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工资和医疗等各项待遇,与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相同。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由用工企业负责安排其? λ芗暗墓ぷ?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用工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6个月至12个月标准工资数额的伤残补助费。
第十条 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经医院证明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医疗期为其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应当与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间的待遇相同,伤病假期间,由用工企业按下列规定发给补助费:
一、连续工作不满6个月的,不发工资和生活补助费。
二、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不发工资,可以按照其标准工资的50%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连续工作满6个月,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其相当于1个月标准工资数额的医疗补助费。
临时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用工企业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200元,并发给不少于其本人3个月标准工资数额的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救济费。
第十一条 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 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 临时工的劳动保护待遇, 应当与用工企业同工种、同岗位的合同制工人劳动保护待遇相同。
临时工因工伤亡事故,按照《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用工企业必须对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经教育考核合格的,阶计渖细诠ぷ对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临时工,必须按照《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对在有毒有害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场所工作的临时工,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用工企业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 由市、区、县劳动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擅自使用临时工的企业,每使用一名临时工罚款1000元。
二、对不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依照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对违反有关临时工工资、劳动保险、伤残、医疗、丧葬等待遇规定的,责令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并处5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市、区、县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招用临时工,参照《规定》和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1990年7 月1 日起施行。



1990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