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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若干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的通知(2000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20:54:45  浏览:9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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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若干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的通知(2000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若干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的通知

2000年12月28日 税委会[2000]1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现将调整情况及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情况
  (一)调整3462个税目的税则税率(见附件一)。
  (二)适当调整税则税目,其中新增56个税则税目,删除7个税目(见附件二)。
  (三)税委会〔2000〕12号文已通知自2000年10月25日起,对进口冻鸡实行从量税。因此,2001年共有52个税目实行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见附件三)。
  (四)随税则税目调整,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税目也有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目税率表”见附件四。
  (五)对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作适当调整。现行税则中,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分为“部分生产设备”和“其他商品”两部分,为统一、规范,便于操作,对实行税则暂定税率的商品进行了重新划分,将原材料、零部件及没有复杂技术规格、指标限定的设备列于“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一)”(见附件五);将有“技术规格及用途”限定的生产设备列于“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二)”(见附件六)。
  (六)对出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出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见附件七。
  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一)进口税则普通税率、出口税则税目及税率等未作调整,一律仍按2000年版海关进出口关税税则规定的税率执行。
  (二)按国家优惠政策进口上述暂定税率商品时,可按优惠政策计算确定的税率与暂定税率两者取低计征进口关税,但不得在暂定税率的基础上再行减税。
  特此通知。
  附件:一、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114_shuiweihui0217fu1_20050708.doc
     二、税则税目调整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5_shuiweihui0217fu2_20050711.doc
     三、进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5_shuiweihui0217fu3_20050711.doc
     四、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目税率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5_shuiweihui0217fu4_20050711.doc
     五、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一)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5_shuiweihui0217fu5_20050711.doc
     六、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二)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5_shuiweihui0217fu6_20050711.doc
     七、出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5_shuiweihui0217fu7_200507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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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执行。

附: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厦门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厦门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情况和本办法,定期编制《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引导目录》,报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作为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
第四条 厦门市引进外资实行大、中、小项目并举,港、澳、台、侨、外都欢迎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类型的项目,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增强城市服务功能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技术水平较高、产品较新颖,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增加出口,以产顶进或经济联动性强,能迅速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的生产性项目;
(三)农业新技术,优良品种引进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高新技术及新兴产业项目;
(五)改造现有国有工业企业项目;
(六)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项目;
(七)提高居民生活水准的社会公益事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服务业项目;
(八)国家和市政府鼓励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国家和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优先获得项目建设用地及有关建设生产外部配套条件;项目建设用地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二)企业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并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三)凡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电力、高速公路、一、二级汽车专用公路、大型隧道、桥梁等项目,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者,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四)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外资投资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经批准,自营业之日起,其金融业务收入五年内免征营业税;
(六)企业引进高新技术、先进技术,或者生产替代进口的新设备、新材料的,可以适当放宽产品内销比例;
(七)企业产品涉及出口配额的,有关部门将协助企业争取优先获得出口配额;
(八)厦门市人民政府对分行业、分区域有特别优惠的,按分行业、分区域优惠政策执行。
第七条 凡在我市审批权限内的鼓励类投资项目,其主要生产、建设条件能自行配套,外汇能自行平衡的,外商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凡经登记注册的项目,即视为批准,有关部门应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厦门市一九九四年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城市基础设施※
1、交通运输业
公路、桥梁、地方铁路、港口码头设施建设经营
飞机购租
大型修造船
2、能源工业
大中型火力发电及相关输变电工程
3、供配水工程
提引水工程
供水工程
4、三废处理及综合利用
中水利用工程
污水处理工程
城市垃圾处理场
二、机械制造、电工设备及冶金行业
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
高档摩托车主要零部件制造
高性能多功能工程机械及配件制造
高性能多功能搬运设备及配件制造
飞机机载设备制造
路面铣平、翻修等道路施工机械制造
港口运输设备制造
模具制造中心(精冲、多工位注塑模、精密异型模)
汽车车身大型模具(含冲模、注塑模、模压模等)、夹具(焊装夹具、检验夹具)
液压元件、气动元件、密封件
大型精密及专用轴承
光机电一体化产品,主要是精密、高速、大型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工业CT、工业机器人、机械手等
大功率节能电机、高效变压器、高性能微电机等节能机电产品
控制元器件、控制中心主要是新型传感器、伺服电机,可编程控制器、系列开关及开关柜、精密仪器仪表、工业自动化仪器及控制系统
与重点机械工业配套的精密、优质铸锻件制造
大中型钢铁冶炼、加工
粉末冶金
三、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
1、计算机制造业
十六位以上微型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制造
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它计算机应用系统
2、通讯设备
数据通讯设备制造
光纤通讯系统、计量设备制造
航空、航海导航设备制造
3、微电子及元器件
微电子器件,主要包括大规模、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含引线框架、芯片、封装),专用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新型电子元器件(含片式元器件)及电力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
光电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制造
4、光电技术及磁记录
新型显示器件(液晶、平板及高分辨彩色及单色显示器)
计算机软磁盘、光盘
激光唱机和激光视盘放送机等新型高档视听设备
四、化学、石化工业
有机氯新产品※
离子膜烧碱※
基本有机化工原料及中间体※
合成树脂
新型合成材料、制品及配套原料※
功能塑料制品,主要是农用塑料薄膜、塑料包装基材及包装薄膜、包装器材、工程塑料制品
合成橡胶※
子午线轮胎及其它汽车橡胶制品加工
合成纤维单体※及后加工产品
精细化工产品,主要是表面活性剂系列产品、塑料加工助剂、催化剂、纺织印染助剂、食品和饲料添加剂、电子化学品、感光材料、感光基料和感光胶液冲剂等
五、医药工业及医疗器械制造业
高效和紧缺化学原料药及医药专用中间体
高效和紧缺西药成药
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
提高中成药质量,改变包装剂型的新技术,新设备
先进高档医疗器械
六、轻工、纺织行业
新型高级日用轻工产品
方便食品、速冻食品及功能保健食品
高档、新型、特种化学纤维及其制品
高支精梳针织用纱
弹力花边织物及其制品
高档针织服装系统产品
机织、针织印染后整理
新型高档面料及成衣制造
工业用特种纺织品,主要是汽车内饰材料、帐篷用布、无纺布等
七、建材工业
大型浮法玻璃生产线
特种玻璃纤维及玻璃深加工制品
玻璃纤维及玻璃钢制品
高档建筑、卫生陶瓷制品
新型轻质建筑材料
优质耐火材料
散装水泥储运设施
自动化程度高的混凝土搅拌站
八、新兴产业
微电子技术
新材料,主要是光电子信息材料、新高分子材料、新复合材料及功能材料
生物工程技术,主要是食品工业生物技术、农业生物工程及基因工程药物等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信息、通信技术
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海洋开发技术
环境污染处理技术
九、服务业
银行、财务公司、证券业务、信托投资机构※(需报国家审批)
保险※(需报国家审批,不允许独资经营)
投资公司※(需报国家审批)
租赁业务※(需报国家审批)
金融咨询服务机构※
经济、科技信息咨询服务
高新科技开发、技术服务
精密仪器、设备维修
仓储服务业
十、社会事业※
文娱设施(包括现有电影院、影剧院、书店、图书馆等设施改造)
科研、教育事业
体育设施
医术水平较高有特色的专科医院
十一、农业
山海资源综合开发、水利设施建设
农、林、牧、渔优质高产新品种引进、开发、培育、推广
良种引进、培育、推广
优质配合饲料、添加剂及饲料蛋白资源开发
大型畜禽生产加工基地
大型畜禽优良种禽繁育(不含我国特有和珍贵优良品种)
蔬菜无土栽培系列化生产,蔬菜精选加工
珍贵水产品养殖及远洋渔业
农、畜、水产品储藏、保鲜加工新技术
花卉基地建设
城市园林和山地、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十二、旅游、房地产业
带项目成片开发工业小区、工业厂房
旧城区改造
农村小城镇改造、建设
民用住宅建设
旅游设施建设限制类项目
主要限制那些污染大、耗能高、耗水多、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禁止项目
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以及厂址选在市政府确定的水资源保护区内污染水资源的项目均禁止建设。外商投资区域布局

一、鼓浪屿:重点发展旅游业,相应发展商贸、服务业。
二、厦门本岛:重点发展高科技、精小轻新、无污染的工业项目和商业贸易、金融保险、旅游服务、信息咨询、保税仓储、转口贸易等第三产业项目;加快老企业改造、老城区改造;相应发展房地产业。
三、集美:重点发展教育、旅游业,相应发展房地产业;发展轻型工业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和创汇农业项目。
四、杏林:重点发展化工、机械、轻工、纺织、建材等行业。
五、海沧投资区:重点发展化工、汽车、电子、机械、及能源等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工业,相应发展与重点产业相配套以及发挥港口功能的第三产业。
六、同安县:充分利用当地资源重点发展创汇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相应发展轻工纺织、机械建材等产业和第三产业。
注:鼓励类中加※号的项目属需全市综合平衡的项目。



1994年9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编报保险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编报保险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根据2000年1月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停止执行保险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废止。



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
为了进一步了解保险集团公司及各保险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准确评价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及风险程度,根据全国银行分行长、保险公司分公司经理会议关于“各保险公司要将所有本、外币业务、境内外业务、表内和表外业务并表汇总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的精神
,现就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并表单位
(一)设立于我国境内、拥有子公司的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并表单位),应当将其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范围。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以对境内外其他企业拥有控制权作为确定该企业纳入合并范围的依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有控制权:
1.母公司拥有另一企业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时,则认为母公司对该企业拥有控制权。
2.母公司对于投资企业虽然不持有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实际上对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会议或经营政策能实行有效控制,则认为母公司对该企业拥有控制权。
(三)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并表范围:
1.购入和拥有是专门为了近期内卖出者;
2.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者;
3.关停并转或宣告清理整顿、非持续经营者。
二、合并会计报表种类
合并的会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损益表。
各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公司除应编制本公司的会计决算报表外,还应编制三套合并会计报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一是母公司与境内所有子公司本外币保险业务合并会计报表;二是母公司与境内外所有子公司本外币保险业务合并会计报表;三是母公司与境内外所有集团公司或总公司直接
控制的从事各种业务的子公司本外币合并会计报表。
鉴于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前投资的多种经营实体的产权关系正在清理,因此,1997年保险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可仅包括集团公司和总公司直属的多种经营实体,暂不包括分支公司所属的多种经营实体。
三、合并会计报表格式和项目设置
中国人民银行暂不下发1997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标准格式。各并表单位根据内部企业类型和结构,以保险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为基础,自行设计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损益表。各保险企业集团控制的子公司可能涉及多个法人主体和多种经营活动,各并表单位在合并会计报表时,与
保险企业会计报表项目反映内容和项目名称相同的其他企业会计项目可直接合并;对于不同类型行业子公司的其他反映内容不同的会计项目应根据数额和对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影响大小分别处理。对于一些所占比例较小或对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影响不大的经济项目,直接编入合并会计报表的“
其他资产”、“其他负债”或“其他收支”中,对于一些比例较大或对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影响较大的经济项目,应单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设项目列示。
四、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要求
(一)母公司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要统一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当境外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报表决算日不一致时,要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报表决算日调整编制会计报表。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要与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当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时,要按照母公司本身规定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当子公司与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差异不大或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不大时,母公司也可直接
利用该子公司的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应作必要的说明。
(二)对于境内外子公司以外币表示的会计报表,各并表单位要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账本位币。对于折算后资产项目与负债项目和所有者权益项目合计数的差额,作为报表“外币折算差额”在“未分配利润”项目后单独列示。对于接受外币投资折算差额所
引起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母公司应调整“长期投资”和“资本公积”数额,差额在“长期投资”项目中作为“合并价差”单独反映。
(三)合并会计报表时,并表单位下列内部交易事项应予抵消:
1.保险集团公司内部的自愿分保业务形成的分保费支出和收入、摊回分保赔款和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和分保费用支出予以抵消。
2.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的投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拥有的份额相抵消,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拥有的份额之间的差额,在合并会计报表“长期投资”中作为“合并价差”单独反映。保险企业内部子公司之间的权益性资本投
资的相应份额相应抵消。
3.企业集团内部债权和债务项目,包括应收、应付、预收及预付、专业公司往来等项目相互抵消。
4.内部交易形成的销售收入、费用和投资收益予以抵消。
5.存货中由于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予以抵消。
6.未实现内部销售损失,除其成本不可能收回者外,也予以抵消。
7.内部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中,由于内部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予以抵消。
8.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少数股东拥有的份额,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与负债和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相区别,单独列示。
9.少数股东损益作为企业集团总利润的减项,在合并损益表中单独列示。
10.其他应予抵消的项目。
(四)除包括个别会计报表应附注的事项外,还应包括: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名称、业务性质、注册地、母公司所持有的各类股权的比例;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增减变动情况;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原因;未拥有其
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其他被投资企业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原因;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和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时,未进行调整的情况;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经营业务和母公司经营业务相差很大的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有关资料。
五、合并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各并表单位应将合并会计报表于次年5月1日前以特快专递形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和调查统计司。



199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