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吉林市联合运输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25:15  浏览:85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市联合运输工作实施细则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联合运输工作实施细则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联合运输是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性运输组织形式。联合运输包括组织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工具衔接的联运服务和组织产、供、运、销、收各环节紧密协调的运输协作工作。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内,组织开展联合运输和经营代办货物托运、中转仓储、货物包装、接取送达、企业自备车出租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章 市人民政府联合运输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运办),是我市联合运输工作的职能部门,铁路派驻科级干部参加联运办工作。
市联运办公室负责:
(一)组织领导全市联运、包装、托运行业管理工作。
(二)制定有关联合运输工作的规章、办法、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查联运企业开业条件,核发经营许可证。
(四)组织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工具衔接和产、供、运、销、收的运输协作,对全市各种运输方式进行合理分工。
(五)组织联运企业广泛开展客货联运服务业务。
(六)组织领导冬运、春运工作。
(七)组织开展联运服务、运输协作劳动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典型经验。
(八)组织联合运输业务培训。
(九)监督检查联运服务费、运输协作经费的收缴和使用。
第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联合运输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市)联运办),是县(市)政府的联合运输工作管理机构。铁路派股级干部、交通部门派代表参加联运办工作。
县(市)联运办公室负责:
(一)组织领导全县(市)联合运输工作,组织贯彻上级有关政策、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县(市)联运、包装、托运的行业管理,审查开业条件,核发经营许可证。
(三)组织各运输协作区,指导企业不断改善装卸车设备,协调供产运销矛盾。
(四)组织运输协作区开展专用线、容器设备共用和装卸劳力、机具、机车动力的相互支援。
(五)组织各运输协作区开展同品类大宗货物统一归堆装卸车。
(六)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县经济区域的铁路运输货源调查,开展运输计划综合平衡工作。
(七)组织开展客贷联运业务。
(八)组织落实冬运、春运和除雪抗害工作。
(九)组织开展联合运输劳动竞赛。
(十)做好联运服务费、运输协作经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运输协作区、路林、路矿协作区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作办),是车站经济吸引区运输协作领导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协作办由市联运办公室领导,受铁路分局检查指导。
协作办设主任一人、副主任或成员若干人,主任由所在车站主管货运副站长兼任,副主任由铁路货运主任或较大企业选派一名科级干部担任。工作量大的协作办,可由较大企业选派一名专职干部参加。
协作办负责:
(一)组织各协作单位贯彻落实有关联合运输政策、规定、制度;
(二)组织各种运输工具衔接和供、产、运、销协作;
(三)组织装卸劳力、机具、机车动力相互支援,以及专用线、专用设备(容器)共用;
(四)组织铁路、公路、联运衔接、开展取货、送货到门的全程服务和过期货物移地保管业务;
(五)组织各企业卸车领导小组,抓好各专用线卸车工作;
(六)组织有关单位抄收次月到货计划,编制“小运输方案”和“小运行图”,每月定期召开到发货物综合计划平衡会议,落实卸装车计划;
(七)组织落实冬运和除雪工作;
(八)组织协作单位加强专用线标准化管理,开展爱车爱货活动;
(九)组织开展运输协作区的劳动竞赛;
(十)做好运输协作经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有专用线(专用铁道)、年货物到发量在十五万吨以上、多口办理运输的企业,设运输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办理厂内外运输。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市联运办工作制度
1、会议制:每年一月召开各县(市)联运办、市内各运输协作区办公室会议,总结上年工作,安排下年工作。
每年三月定期召开全市联合运输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奖励先进,部署联合运输工作任务、下达铁路货车作业时间指标。
每年八月召开县(市)联运办、市办运输协作区办公室工作会议,研究落实冬运工作。
每年召开一次跨地区运输协作会议。
2、检查制:每半年对市内运输协作区和县(市)联运办进行一次联运协作检查指导,帮助解决问题。
3、办公制:每年五月、十月会同铁路分局深入基层现场办公,解决有关运输方面的问题。
4、评比制:每年一月进行联运协作劳动竞赛评比。
第八条 县(市)联运办工作制度
1、会议制:每年四月召开全县(市)联合运输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市联合运输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奖励先进,下达联运协作工作任务。
2、走访制:每年五月、十月组织有关人员走访企业,帮助解决运输方面存在的问题。
3、检查制:每个季度对各运输协作区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4、报告制:每月五日前向市联运办报告上月运输指标完成情况。每年一月五日前向市联运办报告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安排。
5、评比制:每年三月对全县(市)各运输协作区进行劳动竞赛评比。
第九条 运输协作区工作制度
1、例会制:运输协作区实行领导组半年例会制和办公室月例会制。每年九月召开年度联运协作总结表彰奖励大会。
2、报告制:每月五日前向市联运办报告上月运输指标完成情况;每年九月向市联运办和所在县(市)联运办报告前八个月工作总结和后四个月工作安排。
3、评比制: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单项、月、季、年劳动竞赛评比。
4、通报表扬制:对在联运协作中事迹突出,对推动发展运输协作贡献较大的单位、班组、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5、经费审查制:运输协作区领导组对办公室每年进行一次协作经费收缴使用审查。办公室在年终要向市、县(市)联运办、协作区各企业报告一次经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四章 运输协作
第十条 卸车、装车
1、有专用线(专用铁道)的单位,要成立以单位主管运销的领导为组长的卸车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卸车组织领导工作,要指定具体部门负责日常卸车工作。要按日计划完成卸车任务,不得以夜间、雨雪天、节假日为由延误卸车时间。
2、协作办每月按规定时间到铁路局抄收次月协作区的到货计划,及时抄关给各卸车单位做好卸车准备。
3、运输计划一经批准,托运单位要备好货源,及时上货,铁路部门要按计划组织配车,保证装车。
4、各协作办要按专用线(专用铁道)管理标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开展协作
协作办要组织铁路车站、企业开展偿运输协作。
1、开展专用线(专用铁道)有偿共用。由协作办牵头,组织铁路车站、专用线产权单位和用户签定使用协议。
2、由协作办组织各企业之间开展装卸车劳力、机具、机车动力相互协作支援。
3、协作办对到发量较大的同品类大宗货物,要统一组织归堆接卸、发送,不断提高货场设备能力。统一归堆发生盈、亏吨或暂存费时,由责任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 组织运输协作联网。
(一)组织协作区卸车联网。
(二)组织货场集散物资短搬联网。
(三)组织跨地区双向运输联网。
(四)组织跨地区单项运输联网。
(五)组织跨地区协作信息联网。
第十三条 组织企业自备货车投入运输,并及时取送。

第五章 货物联运
第十四条 组织联运企业与全国发货量较大的车站、港口,建立干线联运网络。
第十五条 组织干支线货物联运,以城市为中心,向县(市)城、乡镇延伸,形成乡邮化联运网络。开展代办托运业务,受理整车、零担货物,实行一次托运、一次结算、上门取送、全程负责。
第十六条 组织集装箱联运,开展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间国内和国际集装箱联运业务。
第十七条 车站、码头货场物资集散运输,由各协作办统一组织管理,统一平衡动力,保证货场通畅。
第十八条 联运企业要开办整车、零担联运业务。
第十九条 发货人委托联运企业代办货物联运时,要按规定填写货物运单,货物包装要符合标准。
第二十条 联运企业对用户的货物要及时取送。
第二十一条 在铁路车站超过领取时间的货物,经市经委批准可委托联运企业实行移地保管。移地保管所发生的费用由收货人负担。
第二十二条 联运企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运输部门要严格办理货物交接手续,社绝“信用”交接。
第二十三条 联运货物在承运验收、运输、中转换装发生货损、货差时,都要编制货运记录,随票同行。
第二十四条 联运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由事故责任单位按货物发运地点国家调拨价格加全程已发生的运杂费之和赔偿。
第二十五条 无法交付的联运货物,联运企业不得擅自处理。确实代不到货主或无法交付的货物,要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六章 旅客联运
第二十六条 市区建立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联运售票处,预定、代售火车、汽车、轮船、飞机客票。
第二十七条 在客流量大铁路能力紧张的区段,组织公路客运分流铁路客流。
第二十八条 在客流量大的城镇,开办吃、住、行一条龙旅客服务项目。在火车、汽车上开展乘务人员代办预定旅馆住宿业务。

第七章 联运企业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需从事联运、包装、托运业务的,企业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体户持所在街道办事处证明,向市、县(市)联运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发给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方可经营联运业务。
第三十条 联运企业经营范围。
(一)为托运人代办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运输的托运、包装、理货、中转换装、仓储保管、接取送达、自备车出租、财务结算;
(二)办理办运输企业组织货源、回空配载;
(三)车站、码头物资集散运输;
(四)开展客票联售、旅客一条龙服务业务。
第三十一条 从事联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体户,必须使用市税务机关印制的《吉林市铁、公、水联运包装托运服务费专用收据》。
第三十二条 从事联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体户,必须按规定缴纳管理费。

第八章 联运服务费、协作经费
第三十三条 联运服务费。凡经两种运输工具或两程以上运输发生运费结算的货物,货主须按规定向联运管理部门缴纳联运服务费。在市区(含郊区)的,向市联运办缴纳;在各县(市)的,向县(市)联运办缴纳。
联运服务费用于发展扩大联运事业费用和奖励,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准挪用。
第三十四条 参加运输协作区的企业单位,必须缴纳协作经费。协作经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协作办必须按规定向市、县(市)联运办缴纳协作经费。
协作经费用于日常办公经费、会议费和奖励。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在联运协作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在劳动竞赛中成绩显著的,由市、县(市)联运办、协作办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市联运办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联合运输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3月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推动建材下乡试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关于开展推动建材下乡试点的通知

建村〔2010〕154号 


山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厅(经济信息委)、国土资源厅、商务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31号)中关于“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建材下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多种形式支持农民依法依规建设自用住房”的工作部署,现将开展推动建材下乡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探索工作办法。在山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称试点省区)开展推动建材下乡试点,探索各类推动建材下乡的具体措施、操作办法和工作模式,为制定建材下乡政策提供经验。
  (二)支持建材下乡。试点省区可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政策,支持农户依法依规建设自用住房,有效推动建材下乡,并由地方财政承担相关支出。
  (三)检验政策效果。通过试点,检验推动建材下乡、支持农民依法依规建设自用住房对提高土地利用和资源配置效率、改善农民住房条件、扩大农村内需、抑制落后产能在农村的扩散、促进建材行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效果。
  二、试点内容
  (一)推动水泥产品下乡。现阶段,推动建材下乡主要是推动农房建设所需的大宗建材下乡。为保证试点工作效果,在试点期间,建材下乡以推动水泥产品下乡为主。试点省区应鼓励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同时积极探索节能、抗震等其他建材下乡的可行性,积累经验。
  (二)提出建材选用要求。试点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以及国家相关规定,提出有利于建材行业结构调整、严防落后产能向农村市场扩散的要求。建材下乡严禁采用按产业发展政策应予淘汰的产品。
  (三)制定试点实施方案。试点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组织编制开展推动建材下乡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范围、对象、目标、年度计划任务及分解。实施建材补贴的地区,还要制定补贴兑付等具体操作办法。实施方案10月底以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
  (四)确定建材下乡企业。试点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主管部门制定下乡建材(水泥)生产经营企业资格、产品标准、流通渠道覆盖率、经销网点条件等具体要求,招标确定建材下乡企业,并向社会公告。中标企业应制定代储代存、保证质量、及时供货的具体方案,实行水泥直接配送到户。水泥直接配送流程要实行闭合管理,以便于检查核对。
  (五)严格经销网点管理。建材下乡经销网点实行备案制。中标建材(水泥)企业的经销网点必须报试点省区相应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不得变更。已备案经销网点应张贴明显标志,醒目公示产品价格,接受公众监督。
  (六)公开建材下乡信息。试点省区要积极推动建材下乡信息公开,采取建立信息发布平台等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建材(水泥)下乡政策,方便试点区域农户及时了解建材下乡政策,引导农户按照科学统一的规划建设自用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拉动和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七)总结评估试点经验。试点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建立工作机制、确定下乡建材、制定工作方案、推行招标管理、实行经销网点备案、建立农户档案、加强村庄规划、农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并对推动建材下乡具体措施的政策效果进行评估。有关结果要形成报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
  三、加强试点实施保障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试点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主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商务等部门,建立建材下乡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和落实建材下乡试点方案,协同推进试点工作。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省区要切实依法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建材下乡政策措施支持范围内的建房农户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需要新增宅基地的,要履行申请、审批程序,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三)加强农房规划建设指导。试点省区要认真研究本地农民建房需求,编制科学合理的村庄建设规划,切实防止大拆大建。通过为农民提供适用、合理的住房设计图集,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管理和培训,完善农房技术标准和规范,做好农房规划和建设指导工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试点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商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建材下乡监督检查,要对试点省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建材下乡政策支持的农户档案、供货招标档案及中标水泥生产经营企业和产品价格、水泥产品质量检验和抽查情况等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除水泥下乡各个环节外,还要加强农村建筑用钢材及其他结构材料、主要装修材料等建材产品质量监管,建立建材下乡工作考核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铁道部、劳动部关于颁发《铁路行业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劳动部


铁道部、劳动部关于颁发《铁路行业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办法》的通知
1991年4月8日,铁道部、劳动部


各铁路局、各总公司:
现将《铁路行业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办法》发给你们,请在评聘高级技师的试点工作中贯彻执行。
评聘高级技师是一项政策性强而又比较复杂的工作,必须审慎行事,经过试点,逐步推开。现决定铁道部齐齐哈尔车辆工厂、大连机车车辆工厂、沈阳信号工厂和山海关桥梁工厂为评聘高级技师第一批试点单位。请试点企业认真做好准备,结合实际提出本单位设置高级技师的岗位和职数,制定试点方案,报铁道部劳动工资司批准后组织实施。试点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
为加强对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工作的领导,铁道部决定成立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李承斌任主任,陈关茂、章根明任副主任,李新发、李洪达、夏珠明、翟宗周、王永正、尹志升为委员。有关总公司也应成立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并将组成人员名单报铁道部劳动工资司核备。
其它企业评聘高级技师工作,待第一批试点结束后另行部署。

附件:铁路行业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鼓励技师在技艺上精益求精,选拔和培养高技艺的人才,以适应铁路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结合铁路的实际情况,现对铁路行业实施高级技师评聘试点提出如下办法。
一、实行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铁路行业高级技师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生产岗位按专业设置并确定其职务名称,不是技师的普遍晋职,铁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第一批试点的专业范围及职务名称见附件。
二、任职条件
1.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知识和高超技艺及综合操作技能,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
2.在工艺改进、技术革新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技艺方面,在防止和排除事故隐患方面,在学习、应用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经验方面,成绩显著;
3.热心传授技艺和绝招、具有培养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能力;
4.坚持文明生产,保证生产安全,并在生产岗位上作出了突出贡献。
三、比例限额
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以铁路局、总公司为单位,控制在技师总数的10%以内,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岗位的技术密集、工艺先进、设备复杂等不同情况,进行平衡调剂使用,切忌平均分配。
四、考核内容与重点
高级技师的考核,应在坚持全面考评的原则下,着重考核;
1.技术革新项目,特别是被聘为技师后的新贡献;
2.在生产实际中解决关键项目、处理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
3.本专业(工种)以外的相关工种的知识。
凡申报高级技师者,须写出个人技术总结或技术论文,主要内容应包括:掌握的专业(工种)技术知识、解决或处理的技术关键、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所取得的成果等。
五、考评组织
1.铁道部成立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部署和协调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并负责高级技师的审批。委员会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教育司和铁路总工会生活保险部的有关人员组成。
评审高级技师的日常工作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
2.各铁路局、总公司及其所属单位都应成立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部署、审议本系统的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根据需要可成立由高级工程师和高级技师为主组成的专业(工种)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评工作。
六、评审程序和审批权限
1.由本人申请或车间推荐,本单位劳动工资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教育部门组织培训(培训重点应放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方面的知识)。
2.填写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铁路分局、工程处、工厂的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审定技术总结或技术论文,并组织答辩和进行初评,签署意见后,推荐到上级主管部门评审。
3.各铁路局、总公司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评审、签署意见后,报部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核准。
4.部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分期分批地对高级技师的任职资格进行核准,符合条件者,由部发给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由铁道部按劳动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各系统应将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一式4份报部劳动工资司。
七、津贴待遇
1.高级技师从受聘之当月起,取消技师职务津贴,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每月人均50元。具体津贴标准由聘任单位按每月40~60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不得压低或提高,也不准挪作它用。
高级技师任职2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2.高级技师可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福利待遇。
3.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其身体健康状况和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八、评聘高级技师其他有关问题均按技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铁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第一批试点的专业范围和职务名称。

附件:铁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第一批试点的专业范围和职务名称


专业 名称
(一)机床加工 机床加工高级技师
1.车工
2.铣工
(二)钳工 钳工高级技师
3.机械钳工
4.信号钳工
5.机车钳工
6.内燃钳工
7.工具钳工
(三)焊 接 焊接高级技师
8.电焊工
(四)铆 接 铆接高级技师
9.铆工
(五)铸 造 铸造高级技师
10.铸工
(六)锻 造 锻造高级技师
11.锻工
(七)电 工 电工高级技师
12.电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