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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56:52  浏览:84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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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3]42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企业:
  为更好地发挥基本建设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们对《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593号)同时废止。
  附件: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4日

  附件: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不包括软贷款)。

          第二章 贴息方式及范围

  第四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五条 贴息范围:贴息项目除国务院规定外,原则上为基本建设贷款安排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
  大中型项目的划分标准仍按照原国家计委确定的项目审批标准执行,即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含5000万元)、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为大中型项目。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具体确定以下行业和项目为贴政贴息对象:
  (一)农业:
  1、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项目;
  2、天然橡胶林基地建设项目;
  3、大洋性专业渔船购建项目;
  (二)林业:
  1、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项目;
  2、天保工程转产建设项目。
  (三)水利: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枢纽工程(不含电厂部分),包括:
  1、水利部直属水利枢纽工程;
  2、南水北调水利枢纽工程;
  3、除上述1、2外的西部地区重大水利枢纽工程。
  (四)司法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监狱、劳教项目。
  (五)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绵阳科技城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供电、供热、供气、供水、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
  (六)军工集团“三线”搬迁项目。
  (七)核电项目(优先考虑国内设计和制造的堆型)。
  (八)西部铁路项目。
  (九)国务院确定需要贴息及经财政部确认的其他项目。
  上述排序作为优先安排财政贴息资金的依据,但国务院确定需要贴息的项目除外。已享受财政部门其他贴息的基建项目,不再享受基建财政贴息。
  第六条 贴息资金计算:贴息资金根据项目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当年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确定。
  第七条 贴息期限: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除特大型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超过5年。
  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除特大型项目外,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
  以下项目均不予贴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贷款;在贴息范围内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第八条 贴息标准:财政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一年一定(国务院特定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高于3%。
  第九条 贴息时间为上年9月21日至本年9月20日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并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经贷款经办行签署意见后,除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绵阳科技城基础设施项目外,上报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绵阳科技城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并抄报科技部。
  中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系统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行意见等材料,于当年10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行意见等材料,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于当年10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上述申报材料应按类别分项目列示,不得打捆上报。
  第十二条 财政部对各部门(地区)上报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数,并按规定下达预算。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或超过规定上报时间的项目,财政部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拨付到主管部门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通过两级财政结算的,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分以下情况处理:在建项目应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事项填报贴息申请表,对弄虚作假的项目,财政部有权终止或收回该项目的财政贴息。
  第十七条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并于每年年底向财政部报告贴启、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财政贴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启、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贴息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今后如没有调整,每年办理贴息不再另行通知。财政部2001年制定的《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593号)同时废止。
  附表:
  1.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2.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附表1:     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贷款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期:  年 月至  年 月


┌─────────────────────┬───────┬──┬─────┬─────────┐
│        贷款名称         │自上年9月21日 │占用│ 贷款积数 │ 按规定贴补率计算 │
├───────┬───┬────┬────┤至本年)月20日 │天数│(万元.天)├────┬────┤
│  贷款年限  │贷款 │贷款种类│贷款用途│止尚未归还的 │  │     │贴补率%│贴息资金│
│(自 年 月至 │余额 │    │    │贷款本金余额 │  │     │    ├────┤
│ 年 月)   │(万元)│    │    │(万元)    │  │     │    │ (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借款单位:   签章     经办银行(签章并加注意见)     专员办(签章并加注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单位负责人电话:    单位负责人电话:
  填表说明:1、本表由申请贴息的借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主管部门、财政部各一份)。
       2、本表只填在建项目(以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建设起止年限为准)。
       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基建贴息需经过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署审核意见。

  附表2:    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编制单位:              (盖章)

┌─┬────┬────┬──────────┬───┬──┬──┬───┬───┐
│序│借款项目│项目建设│  总投资(万元)  │享受 │占用│贷款│申请 │申请 │
│ │(按项目 │期(  年├──┬───────┤贴息 │天数│积数│贴息率│贴息 │
│号│分别填 │ 月至 年│合计│其中:银行贷款│的贷 │  │  │   │额  │
│ │ 列)  │ 月)  │  │       │款余 │  │  │   │(万元)│
│ │    │    │  │       │额  │  │  │   │   │
│ │    │    │  │       │(万元)│  │  │   │   │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9│    │    │  │       │   │  │  │   │   │
├─┼────┼────┼──┼───────┼───┼──┼──┼───┼───┤
│10│    │    │  │       │   │  │  │   │   │
├─┼────┼────┼──┼───────┼───┼──┼──┼───┼───┤
│11│    │    │  │       │   │  │  │   │   │
├─┼────┼────┼──┼───────┼───┼──┼──┼───┼───┤
│12│    │    │  │       │   │  │  │   │   │
├─┼────┼────┼──┼───────┼───┼──┼──┼───┼───┤
│13│    │    │  │       │   │  │  │   │   │
├─┼────┼────┼──┼───────┼───┼──┼──┼───┼───┤
│14│    │    │  │       │   │  │  │   │   │
├─┼────┼────┼──┼───────┼───┼──┼──┼───┼───┤
│15│    │    │  │       │   │  │  │   │   │
├─┼────┼────┼──┼───────┼───┼──┼──┼───┼───┤
│16│    │    │  │       │   │  │  │   │   │
├─┼────┼────┼──┼───────┼───┼──┼──┼───┼───┤
│17│    │    │  │       │   │  │  │   │   │
├─┼────┼────┼──┼───────┼───┼──┼──┼───┼───┤
│18│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注:1.项目建设期以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建设起止年限为准填列。
    2.主管部门、地方上报财政部时应以EXCEL报送本表汇总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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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王泗友

党中央站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高度,提出在全党开展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这次活动与时俱进,高瞻远瞩,责任重大,意义深远。抓住了治国理政的根本,抓住了党的建设的关键,反映了党心民心,体现了时代要求,是一项深谋远虑的历史决策,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认真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履行公安机关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的历史使命和重大责任,深入贯彻全国“二十公”和市“一公会”精神,切实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能力,全面提升公安工作水平和队伍战斗力,全力维护战略机遇期的社会稳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深刻领会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精神实质,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党委精神上来,真正承担“三大”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继领导干部“三讲”教育、公安机关“三项教育”活动之后的又一重大战略举措,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党的建设的一项伟大工程,全体党员必须按照上级党委的要求,切实提高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大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扎扎实实、脚踏实地、雷厉风行地把先进性教育活动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一是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准确把握党对执政形势判断,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我们党未雨绸缪,准确把握、分析、预测执政所面临的形势。因此,要求公安民警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把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全体党员,努力把广大党员民警锻炼成“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定实践者。进一步强化政权意识、忧患意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和政治责任感,充分发挥专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公安队伍的攻坚克难作用,坚定不移地捍卫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坚定不移地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保持党的先进性,关系党执政能力的提高和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是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基础工程。准确把握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特别是近年来在抗击“非典”、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侦破大要案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全体刑侦党员冲锋在前、吃苦在前、不怕牺牲、勇于奉献,涌现了许多先进典型,充分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体现了共产党的先进性。同时也要看到,我们的刑侦队伍也不同形式地存在一些与共产党先进性要求不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特别是个别党员民警、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放松政治理论学习,理论素养不高,依法办案能力不强,作风不实;综合素质不高,驾驭复杂治安形势的能力不强,不善于处理和解决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开拓意识不强,工作思路不清晰,办法不多,路子不宽,措施不硬等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通过这次活动认真加以整改,切实提高全体党员整体素质,走在时代前列,永葆共产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是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加强推进“创建平安铜梁、建设平安社区”的重要保证。“创建平安铜梁、建设平安社区”是县委和县政府提出的工作目标,责任重大、任务艰巨,需要全体党员共同、积极参与和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党员的创造力和战斗力,按照全国“二十公”和市“一公会”精神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法治意识,抓住工作重点,紧密联系实际,以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的精神,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把维护稳定作为第一政治要务,以发展的眼光认识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以发展的思路解决新矛盾、取得新突破,努力维护铜梁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二、找准切入点、结合点,突出主业,求真务实,扎实抓好本职工作,切实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历史责任

(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必须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坚定不移地把维护铜梁社会政治稳定置于各项工作的首位。

一是要旗帜鲜明、针锋相对地同各种敌对势力作斗争。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活动,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和阴谋活动,深化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掌握斗争主动权,坚持露头就打、除恶务尽的原则,有效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锲而不舍地做好深挖打击、教育转化和宣传揭批工作,对全县原"法轮功"习练人员特别是骨干分子逐一落实监控和帮教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和针对信息网络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三个零目标"的实现。

二是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要不断完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将行之有效的处置原则、工作措施和成功经验,以预案的形式固定下来,转化为日常的工作措施。要加强对上访重点人员的日常控制,落实对重点地区、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的防控。在具体的处置过程中,结合现场实际,加强对现场情况的了解、掌握和取证,区分性质,讲究策略,冷静稳妥地做好处置工作,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扎扎实实地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

(三)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必须以实现县委提出的“创建平安社区,建设平安铜梁”为目标,突出主业,不断提高打击犯罪的专业化水平。

一是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的“严打”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行动,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继续加大“打黑除恶”斗争力度,全面清理摸排发现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及时打掉危害大、影响大的系列犯罪、职业犯罪和团伙犯罪,及时打掉危害一方、作恶多端的流氓恶势力,及时侦破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案件,要把集中统一行动与日常打击犯罪有机结合起来,在日常工作中充分体现“严打”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坚决把犯罪分子的气焰压下去,努力发现、侦办深层次的黑恶势力,确保一方平安。

二是进一步完善侦查破案工作机制,加大对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和跨区域流窜犯罪的打击力度。以打击杀人、抢劫、爆炸、投毒、绑架、持枪犯罪等严重威胁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职业性犯罪团伙等为重点,狠抓侦查破案,坚持大案挂牌督办制度,加强串并案件侦查攻坚,努力遏制流窜犯罪增多势头。力争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恶劣的重特大案件侦破率达95%以上,努力实现“命案必破”,命案侦破率到达100%,全面完成县局制定的刑侦目标任务。

三是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预防、控制违法犯罪的能力。深入贯彻《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全面落实企业和内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完善防范体系。进一步做好基层基础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社区,建设平安铜梁”主题活动,将安全文明小区、平安大道、无毒社区等创建活动精心规划,按照《2005年政法工作要点》要求,努力实现年度目标,力争三年内把铜梁建设全市治安秩序最好的地区。

四是继续实行挂牌整治制度,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校园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的整治,集中力量重点治乱,加强城区协警巡逻力度,加强街面和重点复杂场所控制和防范。加大治安案件的查处力度,治安案件查结率达98%以上。继续加大交通、消防、治爆缉枪工作力度,组织开展区域性专项行动,加大道路交通检查、消防隐患整改,广泛开展安全大检查,明确监管责任,从源头上预防涉枪涉爆案件、交通、消防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必须进一步认识立警为公与执法为民的关系,不断改进完善公安行政执法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首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更新服务理念,纯洁执法目的。要发扬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优良品质”,“以公为本、以民为先”,使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法治意识在民警思想中深深扎根。切实解决“为了谁、相信谁、依靠谁”,“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的安危作为第一警务;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

二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提高执法水平。执法水平是衡量一个执法者对法律的认识、运用、执行的标准。执法水平意味着不仅要有为人民群众服务、执法为民的良好愿望,还必须具备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群众有时对我们的工作不满意,有意见,民警执法水平不高是一个重要因素。少数民警政治理论水平不高,法律、法规知识不熟,工作方式方法简单,执法不规范,服务不到位,办事不公道。对人态度“生硬粗暴”,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冷、横、硬、推、拖”的现象。这些都影响着我们的执法管理工作。所以民警必须经常坚持政治、业务学习,提高两个素质。只有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才能提高执法水平,执行法律才能不走样。

三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通过改进和加强公安行政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治安、户籍、交通、消防、出入境等部门在公安行政执法的思想理念、管理方式和管理措施上,都要突出“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意识,深入分析当前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入手,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并继续推行便民利民措施和文明执法规范,充分体现执法为民、服务发展、尊重人权、维护公权的时代要求。

(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必须紧扣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做到工作重心下沉,警力部署前移,服务改革开放,服务发展大局。

一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按照经济发展大局的要求,建立以服务为核心,以公开、公平、透明、高效为特征的公安行政管理工作机制,实行警务公开,减少审批事项,优化管理程序,增加行政审批透明度。坚持好、推行好、开展好"一站式"办公。进一步改革和加强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工作,按照公安部和重庆市公安局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结合铜梁实际,集中力量搞好本职工作,积极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阶段性中心工作,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逐步实现公安工作重心下移、警力下沉,进—步改革和加强派出所工作,增强公安工作对市场经济的服务功能,尽快把派出所建成综合性的战斗实体。深化社区警务建设,推进治安工作社会化,运用市场力量和群众参与来维护治安。坚持和完善城区巡逻制度,始终把加强城区的控制作为重点,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摆到街面上、用在案件多发时段上,确保对居民住宅区、公共复杂场所等重点区域的有效控制。全面推行农村联户联防工作,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执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执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01号)的规定,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罚没款代收代缴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罚没款,委托中国银行代收代缴。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副省级城市支局、地市支局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罚没款,应委托当地国有商业银行(包括中行、工行、农行、建行)分支行代收代缴。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县(市)支局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罚没款,统一委托当地中国农业银行县(市)支行代收代缴。
四、国有商业银行分支行代收代缴有困难的,按照财预字(1998)201号文的有关规定,各分支局与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协商后,可以委托股份制等其他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代收代缴。
五、根据《关于外汇查处工作中罚没款上缴及办案经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7〕500号)文件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和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罚没款由委托银行代收后,应50%交当地财政,50%上交中央国库。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和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要与罚没款代收机构签订《罚没款代收代缴协议》,按月与委托代收机构就罚没款的代收情况对帐,妥善保管《代收罚款收据》第三联,并按照国库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积极配合国库、财政机关做好有关检查
工作。
七、其他有关罚没款收缴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有关罚没款代收代缴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01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请尽快转发所辖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管检司反馈。


财预字〔1998〕201号 1998年5月28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
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罚款收缴入库的管理,保证罚款及时收纳、缴入国家金库,我们制定了《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现将《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罚款收缴入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其罚款的收缴,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按法律规定实行当场收缴罚款的,其罚款的收缴,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罚款代收机构
第三条 海关、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处的罚款,由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代收。国有商业银行代收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协商确定,委托其他商业银行代收。
第四条 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由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代收。
第五条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地方行政机关所处的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确定代收机构。

第三章 罚款收据
第六条 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必须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代收罚款收据”。
第七条 “代收罚款收据”一式四联(每联规格:9.5公分×17.5公分,具体格式附后);
第一联,收据(白纸黑油墨),由代收机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人。
第二联,存根(白纸红油墨),由代收机构收款盖章后作收入凭证留存。
第三联,回执(白纸绿油墨),代收机构收款盖章后退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四联:报查(白纸紫油墨),代收机构收款盖章后,随一般缴款书的第五联(报查联)送国库,国库收款后送财政部门。
第八条 “代收罚款收据”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按统一格式指定企业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
“代收罚款收据”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发放。财政部门必须保证供应,并不得向领取收据的单位收取费用。

第四章 罚款收缴
第九条 代收机构应根据与行政机关签订的代收罚款协议,严格履行代收代缴罚款义务,加强对罚款代收工作的管理。经办人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罚款,应认真办理,不得拒收罚款。
第十条 代收机构应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罚款数额收取罚款。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单位和个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根据逾期天数加收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不得自行加收罚款。
第十一条 代收机构代收的罚款,应统一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的“待报解预算收入(罚款收入)”专户核算,并于当日办理缴库;当日来不及办理的,应于次日(节假日顺延)办理,不得占压、挪用。
代收机构不参加票据交换、罚款不能直接缴入当地国库的,代收机构应于当日将代收的罚款(附“代收罚款收据”三、四联)上划管辖行。管辖行对上划的罚款,应于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办理缴库。
第十二条 代收机构代收的罚款和代收机构管辖行收到上划的罚款,应按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和罚款收入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代收机构或管辖行在办理缴库时,应填写“一般缴款书”,其中,“缴款单位”一栏,“全称”按行政机关全称填写,其他各
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写。
缴款书第一联,代收机构盖章后连同代收罚款收据第三联送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第二联,代收机构留作付款凭证。第三—五联(附“代收罚款收据”第四联),由代收机构或管辖行通过票据交换,送当地国库。国库收款盖章后,第三联留存作收入凭证;第四、五联(附代收罚款
收据第四联)按预算级次分送财政部门;属于中央的罚款收入,退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属于地方的罚款收入,退同级财政部门;属于中央与地方分成的罚款收入,代收罚款收据第四联和缴款书第五联退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缴款书第四联退地方同级财政部
门。
第十三条 代收机构只办理罚款的代收与缴库。凡错缴和多缴的罚款,以及经行政机关复议后不应处罚的罚款须办理退付的,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缴入中央国库的,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开具收入退还
书,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退付。代收机构不得从罚款收入中冲退。

第五章 代收手续费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按代收机构管辖行缴入国库罚款总额0.5%的比例,按季支付手续费。其中,缴入中央国库的,手续费由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支付,缴入地方国库的,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支付。
第十五条 代收机构应于每季终了后3日内,将上季代收并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的各项罚款分别汇总,填写罚款汇总表(格式附后),分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地方财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核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地方财政部门收到代收机构报送的
罚款汇总表,应与国库转来的缴款书及所附“代收罚款收据”进行核对,审核完毕按实际入库数支付上季手续费。

第六章 监督
第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财务部门应按月与委托的代收机构就罚款收入的代收情况进行对帐,对未到指定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应责成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缴纳并加处罚款。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月与国库、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就罚款收入的收缴情况进行对帐检查,对帐中发现的问题,应通知有关单位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各级国库有权对代收机构代收罚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收和占压、挪用代收罚款收入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行政机关罚款的收缴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截留、挪用应缴罚款收入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代收机构、行政机关应按照国库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认真配合国库、财政机关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代收机构不履行代收协议所规定义务的,由确定代收机构的部门取消其代收罚款的资格,并按规定重新确定代收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处罚款的收缴,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部门所处税收罚款的收缴,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支付罚款代收手续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实际应付数按季汇总报财政部。经财政部与中央总金库核对无误后,由财政部下拨到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专员办事处转拨到
所属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其他有关罚款收缴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代收罚款收据

代收罚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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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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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处罚决定书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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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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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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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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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罚款金额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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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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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人民币(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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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收机构 | 收款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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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 复核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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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收据(白纸黑油墨),由代收机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人。

代收罚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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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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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处罚决定书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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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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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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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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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罚款金额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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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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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人民币(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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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收机构 | 收款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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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 复核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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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联,存根(白纸红油墨),由代收机构收款盖章后作收入凭证留存。

代收罚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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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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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处罚决定书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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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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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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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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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罚款金额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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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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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人民币(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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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款银行 | 收款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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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 复核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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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联,回执(白纸绿油墨),代收机构收款盖章后退行政机关。

代收罚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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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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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处罚决定书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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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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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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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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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罚款金额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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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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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人民币(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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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收机构 | 收款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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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 复核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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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联,报查(白纸紫油墨),代收机构收款盖章后附在一般缴款书第五联(报
查联)上送国库,国库收款后送财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