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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38:59  浏览:81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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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办市[2005]14号

天津、河北、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河南、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省、区、市农业(农林)厅(委、局):

  为全面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探索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途径、方式和经验,更好地为“三农”服务,在各省申报基础上,我部综合考虑了试点工作基础、试点类型、试点工作覆盖面等情况和条件,经研究,决定在天津静海等15个县(市、区)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试点工作的认识

  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工作,是今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部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内在要求。通过试点建立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有效途径,有利于确保农民群众能够方便、快捷、安全地购买和使用优质农资产品,保证农民利益不受损害,维护农业生产安全;有利于促进农资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对接,提高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资产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发挥试点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规范当地农资市场秩序;有利于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提高政府部门农资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各地对此要有清醒认识,切实增强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对“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有关省级农业部门要确定一名主管领导主抓试点工作,相关处室要明确一名试点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试点的组织指导工作,加强对试点单位的跟踪研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早发现问题,早提出建议。试点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要统管试点实施工作,把试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主动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积极创造良好的试点工作环境。

  三、精心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有关省级农业部门要抓紧组织试点单位制定重点突出、内容具体、措施明确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试点背景、现有基础、预期目标、试点范围和内容、进度安排、工作措施、组织管理等)。同时,要尽快启动试点工作,建立试点工作档案,统筹安排,增加投入,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抓出成效。我部将根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试点单位要健全工作制度,确保补助经费专款专用。

  有关省级农业部门要组织各试点单位认真做好试点情况报送工作,加强信息交流。6月底前统一报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9月底前统一报送一次试点工作进展,12月10日前报送试点工作年度总结材料。报送方式采用电子邮件和文本文件。对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我部报告。我部将不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并在适当时候统一组织检查验收。

  四、积极探索“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多种途径

  近年来,部分地区在推动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农资市场监管和技术服务方面已有一定基础。各地要通过试点,积极探索发展连锁经营,完善营销网络,扶持龙头企业,鼓励农资直供,加强科技服务,培育行业协会,建设信用体系,扶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法,提升农业部门农资监管水平和能力,促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千方百计杜绝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

  联系电话:010-64192694,64192678

  传真:010-64193157

  邮件地址:nybdjb@agri.gov.cn

  附件:“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县(市、区)名单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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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至2007年明令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目录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03年至2007年明令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目录


  法规名称公布时间废止时间:

  1.北京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1993.6.17-2003.7.1

  2.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1994.5.21-2003.7.18

  3.北京市人民警察巡查条例1995.4.14-2003.7.18

  4.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1991.1.15-2003.9.1

  5.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1994.11.30-2003.10.15

  6.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1995.12.21-2003.12.1

  7.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6.5.30-2004.4.20

  8.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1993.9.17-2004.4.2

  09.北京市电信通信条例1993.6.17-2004.5.27

  10.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86.7.11-2004.5.27

  11.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1993.7.30-2004.5.27

  法规名称公布时间废止时间:

  12.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条例1995.6.8-2004.5.27

  13.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1987.9.25-2004.9.1

  14.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1991.9.14-2004.10.1

  15.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991.11.9-2004.10.1

  16.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7.6.23-2004.10.1

  17.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1994.10.19-2005.1.1

  18.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1995.4.14-2005.3.25

  19.北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1993.10.12-2005.12.1

  20.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1998.7.31-2006.3.28

  21.北京市农作物种子条例2002.9.6-2006.11.1

  22.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1997.11.20-2007.3.30

  23.北京市国防教育条例1993.7.30-2007.9.15


农业部关于做好中秋和国庆期间农产品质量监管和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中秋和国庆期间农产品质量监管和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农市发[200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中秋和国庆节即将来临,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供应工作,让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与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具体行动。各地农业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结合已经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采取得力措施,抓紧抓好中秋和国庆节日前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供应工作,保证农产品消费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生产环节监管,确保农产品源头安全。要重点围绕高毒农药、饲料添加剂和水产养殖中违规使用氯霉素、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类药物等问题,依法加大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生产过程等关键环节的监管,推广动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强化环境监测与治理,推动农产品无公害标准化生产与加工,严把农产品产地准出关。要加大农资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制售、使用禁用药物行为。

  二、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采取农产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企业自检与主管部门监管抽查相结合等方式,重点加强流通环节的农产品检验检测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要及时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律不得上市销售,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特别是要将地级市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组织力量认真开展检测抽查;同时,要指导批发市场认真落实《农业部关于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7]7号),督促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报告制度,提高检测频率,扩大检测范围,严格检测标准,加强对经营户的监督管理,确保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安全可靠。

  三、搞好市场服务,促进产销衔接。进一步组织实施好“夏秋鲜活农产品促销系列活动”,切实做好各类农产品市场供求、价格行情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利用网络等多种渠道发布信息,引导农产品流通,促进产销衔接。加强市场调研,扩大宣传推介,组织产销对接,对可能出现的农产品市场滞销或脱销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发现和处置,保证市场平稳运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鼓励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引导、支持农民经纪人扩大农产品收购运销,增加市场供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清理取缔公路违法设卡收费行为,营造有利于农产品大流通的良好环境,保障货畅其流。节日期间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坚持正常营业,市场管理与服务人员要加强值班,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提供有效的市场服务,满足节日期间农产品流通量不断增加的需要。要鼓励引导经营户利用节日消费高峰创造的商机,扩大经营规模,保证节日市场农产品供应品种丰富,数量充足。

  四、完善应急机制,做好突发事件防控。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按照“应急与预防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应急体系。要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树立全程监管理念,预防不安全事件的发生。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和舆论导向的作用,强化网络等媒体舆情监测和预警,建立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对于不实报道,要积极回应,澄清事实。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接受公众咨询和社会监督。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