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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36:20  浏览:83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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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呼和浩特市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5]1 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档案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七日

呼和浩特市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社区)组织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为社区的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档案是指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以及社区团体在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市区(县)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市各社区档案管理。
第五条 社区档案工作应同社区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在社区评级活动中,档案工作应同步达到相应等级。晋升甲级社区,档案工作应达到自治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晋升乙级、丙级社区,档案工作应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档案工作成绩突出的档案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社区应注意日常工作中形成文件的收集,具体收集范围见附件(《呼和浩特市城市社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第八条 社区档案的整理应区分门类进行。社区档案可分为文书、科技、声像、电子、实物、会计等6大门类:
(一)文书档案按年度─问题(包括党建工作类、精神文明类、综合治理类、社区管理服务类、计划生育工作类、劳动民政工作类、环保卫生工作类、社区科普活动类等)或问题─年度分类,按国家档案局《归档文件整理规范》进行整理,按年度─问题或问题─年度排列编号;
(二)科技档案中的基建档案按工程项目分类整理,设备档案按设备型号分类整理;
(三)会计档案按类别-年度分类整理编号;
(四)声像档案整理时应将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分别整理:
1、照片档案可按拍摄的时间先后顺序装册立卷,照片较多也可按类别立卷,并按卷编流水号,底片要与照片相符,每组照片要有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
2、录音带、录像带按盒组成保管单位,并分别按时间先后顺序流水编制案卷号,盒上填写录音、录像说明。
(五)电子文件材料按年度归档,以盘为单位管理。
第九条 社区文书档案一般在次年的6月底前归档;声像档案随时归档;基建档案在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归档;设备档案在开箱安装调试完毕归档;声像、电子材料、实物等随时归档。
第十条 社区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人员管理,有专柜保存。有条件的社区应建立档案室。
第十一条 社区应配备适应需要的档案装具保管档案。要做好防火、防潮、防盗、防虫、防光、防尘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二条 社区档案工作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保密、立卷归档、借阅利用、统计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 档案人员要根据需要编制必备的归档文件目录、案卷目录等检索工具,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社区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借阅利用手续。借阅档案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拆散、抽取、勾划、涂改、损坏和转借他人。
第十五条 档案人员应按规定做好各类档案数量和利用情况的登记和综合统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呼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呼和浩特市城市社区居委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范围 期限
一、文书档案  
1、党支部工作计划、总结     永久
2、党支部书记、委员任免批复         长期
3、党支部工作目标考核材料          长期
4、党支部会议、扩大会议记录         长期
5、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记录          短期
6、党员大会会议材料             短期
7、在职、退休党员名册 永久
8、党支部基本情况统计            永久
9、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材料 (登记表、先进事迹等)          长期
10、流动党员档案              短期
11、精神文明协议书(责任书)        长期
12、创建文明小区、文明楼组材料(申报表、 创建过程材料)             长期
13、五好文明家庭评选材料          短期
14、社区居委会与居民签订的文明公约 短期
15、社区概况、沿革、大事记、自治章程等      永久
16、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材料、居民公约 短期
17、社区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决议 长期
18、社区例会会议的记录 短期
19、社区换届选举材料            长期
20、社区的规章制度、组织网络图 长期
21、领导视察工作的讲话、题词
长期
22、社区调解、处理各种矛盾的记录 短期
23、社区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和实施材料 长期
24、社区向上级的请示及上级的批复 长期
25、有关评比表彰材料 长期
26、社区居民调查登记表、户籍登记、健康登记等材料 长期
27、社区服务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长期
28、社区服务工作职责、便民利民服务项目设置、活动记录 长期
29、社区服务队伍(含志愿者)名册、活动记录 长期
30、社区养老保险、优抚、特困户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管理名册、登记表、统计报表 永久
31、社区下岗职工名册、劳动技能情况登记表 长期
32、社区开展再就业培训及安置登记、就业情况统计报表 长期
33、社区开展敬老、优抚、扶贫助残工作形成的材料及统计报表           长期
34、社区服务工作目标责任状、签订的合同、工作规则及管理办法 长期
35、政府部门关于发展社区服务的政策、规定、规划等 短期
36、社区居民的健康登记卡等健康档案
长期
37、社区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小结 长期
38、治保网络、帮教对象、在押人员名册 长期
39、治安事件记录 长期
40、创建安全小区材料情况 短期
41、群防群治工作材料 短期
42、开展法制教育、法律咨询、民事纠纷调节 工作材料 短期
43、有关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管理的人员名册、登记表、情况记录等方面的材料 短期
44、房屋出租档案 短期
45、调解记录及回访记录 短期
46、卫生工作计划、总结 短期
47、爱国卫生工作记录 短期
48、精神病人看护人员名册 长期
49、关于红十字会工作材料 短期
50、居民健康档案材料 长期
51、计划生育名册、育龄妇女体检、节育、奖罚等文件材料 长期
52、上级机关颁发的社会双拥助残、扶贫、救灾 工作的规定、意见、通知 短期
53、社区关于社区优抚、救灾工作的计划、总结、会议记录、典型材料 永久
54、社区双拥工作计划、总结 长期
55、军民共建协议书、军属名册 长期
56、开展“八一”、春节等节日慰问材料 短期
57、社区助残工作计划、总结 短期
58、残疾人员名册、办证情况统计表 长期
59、社区孤老、孤儿情况统计、总结 长期
60、社区扶贫救灾捐款、捐物人员名册、统计表、 好人好事登记簿 短期
二、科技档案
(一)基建类
房屋建筑物的申请、批复、合同、协议、证书、图纸等 永久
(二)设备类
社区购置的重要设备的说明书、合格证、线路图、维修单等 长期
三、会计档案
(一)财务凭证
各种财务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 15年
(二)财务帐簿
1、总帐、明细帐
15年
2、银行帐、现金帐 25年
(三)财务报表
1、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永久
2、月、季度财务报表 5年
(四)其他
1、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5年
2、银行余额调解表 5年
3、银行对帐单 5年
4、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四、声像档案
(一)照片类
1、上级领导视察、检查、指导社区工作形成的照片
长期
2、社区召开各种会议及文化、体育、庆祝活动等形成的照片 长期
3、报刊、电台刊登反映社区情况的照片 长期
4、本社区荣获各种奖励的照片 长期
(二)录音、录像类
1、领导视察社区活动形成的录音、录像材料
长期
2、反映社区历史概貌及重要活动的录音、录像材料 永久
五、电子档案
社区应用计算机形成的磁带、磁盘、光盘及相应的支持软件产品和硬件说明材料 长期
六、实物档案
(一)奖品类
本社区荣获的各种锦旗、奖状、奖牌、奖杯、荣誉证、光荣册等 长期
(二)印章类

社区已宣布停止使用的印章 长期
(三)字画类

具有保存价值的手迹、字画等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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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商品市场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八号



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品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繁荣和健康发展,保护市场开办者、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和在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个经营者入场公开交易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的市场。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在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或者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场管理应当遵循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发展和依法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密切配合,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商品交易和市场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为监督提供方便;对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负责查处,并保护检举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市场开办



第六条 建设市场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活跃流通、讲求实效的原则。

新建市场必须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办市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第七条 开办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二)有相应的场地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四)上市商品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五)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市场登记注册申请书;

(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证明;

(三)市场方位、设施平面图;

(四)市场开办者的身份证明。开办专业性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合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注册并核发《市场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市场开办者凭《市场登记证》办理银行帐户、刻制印章手续。

第十条 市场因迁移、合并、分立、扩建、撤销、开办者变更等原因而改变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市场开办者应当自决定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市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市场登记及年检收费比照企业法人登记及年检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必须保证进场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

(二)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制度,配备确保市场安全的器材、设备;

(三)建立有效、公平的交易制度;

(四)依法报送统计资料;

(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入场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六)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向经营者出租、出售摊位,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采取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置有专人负责的公平计量器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商品经营



第十四条 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农牧民在市场内出售自产产品要持自产证。销售国家实行专营、专卖的商品或者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专项许可制度管理的商品,必须持有相应的证件。

第十五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商品经营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场规场纪,服从监督管理。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二)相互串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掺杂使假商品,缺尺少秤,以次充好;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证件。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摊位或者指定的场地亮证经营,不得随意设摊或者流动经营。

第十八条 购买者要求出具购货凭证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不得出具假购货凭证。

第十九条 经营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市场管理费。经营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加入所在地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基层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加强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本着搞好服务和加强管理的原则,根据需要可在市场设置联合办公机构,所需费用由设置机构的单位自行负担,市场开办者必须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宣传商品交易的法律、法规,公开管理制度,简化管理项目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服务意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依法文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对未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要时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经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采取扣留、封存措施,并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扣留、封存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先行处理。无法找到当事人的,也可以先行处理。因错扣、错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市场交易活动。

第二十六条 除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在市场收取费用。在市场上乱收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制止,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有权拒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登记注册擅自开办市场或者伪造证件骗取登记注册的,责令关闭,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监督管理的,责令停业,拒不执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经营者因停业造成的损失;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期限接受年度检验的责令停业,限期办理年度检验,逾期不办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由于管理和设施等原因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照、无证经营的,责令停业,补办手续,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亮照、亮证经营或者在市场内随意流动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逾期缴纳市场管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偷逃、拒缴市场管理费的,处以应缴费用两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商品,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上缴财政。

向经营者收费,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欺也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市场管理中敲诈勒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权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拒绝和阻碍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城乡街面交易活动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本条例施行前开办的市场,依据本条例办理登记注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办〔2006〕18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4月12日



合肥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全国及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和“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要求,发挥考核工作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人才观念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抓好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为实现合肥在中部地区的奋力崛起提供坚强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考核对象

  县区党委、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部分市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党政正职。

  三、考核内容

  1、加强对人才工作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将人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建立人才工作机构,配备人才工作人员,建立人才工作制度;一年至少两次研究人才工作,议题明确,围绕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形成指导性的意见和决议;人才工作形成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格局,全年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重点、有实效。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结合实际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各类人才的特点,研究制定人才资源能力建设标准、方式和途径;注重培养和选拔优秀人才,建立适应本地区、本部门发展要求的各类人才队伍和后备人才队伍;加强紧缺实用人才的培养力度,统筹规划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工作;探索符合各类人才特点的引才机制,积极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紧缺实用人才;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华的选人、用人机制,针对各类人才的特点,在体现群众认可、市场认可、业内认可上有切实的办法和举措;直接管理一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高层次人才,掌握、了解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人才情况,建立了人才信息库。

  3、改善人才环境。制定培养、吸引和使用人才的政策措施,积极为各类人才提供施展才能的平台,构建人才成长、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探索公平、合理、科学的分配制度,采取切实措施激励优秀人才;不断加大对人才工作投入,建立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做好对人才的公共服务工作,努力维护人才的合法权益;开展人才工作调研,宣传人才工作和各类人才的先进事迹,营造人才工作良好氛围。

  4、创新人才工作。结合实际,不断创新人才工作,人才工作的新思路、新做法取得显著成效,积累可贵经验并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推广。

  四、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在考核年度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在3月底前完成。

  考核工作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和文件、问卷调查、实地察看等方法进行。根据考核内容,结合实际制定考核具体办法和标准。考核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考核组考核情况和初步意见,结合平时考核情况,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报市委、市政府,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对领导干部调整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考核结果定为“较差”等次的,年度工作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考核要求

  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是我市推动“一把手抓第一资源”,做好人才工作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考核。考核时要既肯定成绩,又指出不足,并认真反馈考核情况,帮助考核对象分析问题,提出进一步推进人才工作的建议。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