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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单位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6:41:49  浏览:8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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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单位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的通知

广电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单位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的通知
广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厅(局)、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0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的管理,现就已经设立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以下统称电影经营单位)重新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已经设立的电影经营单位必须在1997年1月1日前向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审批,领取相应的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二、原有电影经营单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规范,并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进行登记。
三、电影经营单位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应向《电影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登记机关与重新登记机关不一致的,原登记机关应将登记档案移交重新登记机关。
四、重新登记的电影经营单位按新设立企业提交重新登记所需材料,原提交的登记材料中已有《国有资产产权证明》或验资证明的,重新登记时可免交相应的证明。重新登记收费按变更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五、各地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电影管理条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审批和重新登记工作。
六、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参照广播电影电视部制作的审批登记表和许可证样式,制作《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审批登记表》和《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登记表》以及《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和文化厅(局)于1997年5月底前将重新办理手续后的发行、放映单位重新登记情况的统计资料报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局计财处。
附件:
一、(1)摄制电影许可证样式(略)
(2)摄制电影许可证(副本)样式(略)
二、(1)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样式(略)
(2)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副本)样式(略)
三、(1)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样式(略)
(2)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副本)样式(略)
四、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略)
五、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审批登记表(略)
六、设立跨省级电影发行单位审批登记表(略)



199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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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近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近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以下简称国办32号明电)下发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107735个非煤矿山企业向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全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已依法审核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0220个;截至2006年2月10日,全国已核实未申请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有7553个,已被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的有1195个,已报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正在关闭的有2211个,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但是,各地在落实关闭未按期申报企业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区在关闭、整改工作上还存在畏难情绪,工作进展缓慢。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办32号明电的要求,推动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扎实开展,现就做好近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几项重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提高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抓紧组织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全面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公安、监察、国土、工商、电力、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工作目标责任制,尽职尽责,严格执法,确保按时完成未按期提出颁证申请和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关闭(以下简称两个关闭)工作。

  二、积极采取措施,做好未按期申报企业的关闭工作

  2005年底,国办32号明电下发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又印发了《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84号),对两个关闭工作和已申报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的整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尽快将本地区未按期申报企业名单报送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未按期申报企业的关闭取缔工作。目前,还有9个省(区)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将未按期申报企业名单报送当地人民政府。

  (二)各地要制定、完善未按期申报企业关闭工作方案。按照全国统一时限要求确定工作进度,明确分工,落实各部门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目前,全国有3个省提出的关闭期限与全国统一部署不一致,这些地区要按照全国统一要求调整工作方案,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两个关闭工作。

  (三)各地要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告已确定关闭取缔的企业名单,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争取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和支持。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尚未开展此项工作,各地要抓紧落实,并请于2月底前将公告结果及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启动对未按期申报企业的关闭工作。目前已临近国家要求的关闭期限,全国还有6个省尚未启动关闭工作,有关地区要立即行动起来,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确保2月底完成未申报企业的关闭工作,3月底完成所有关闭工作手续。

  三、督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对未整改及整改不合格企业依法实施关闭

  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提出颁证申请,但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矿山,要责令其先停产、后整改。要根据整改矿山的安全生产状况和整改工作难易程度,分别规定其整改期限,但整改期限不能超过6月底。同时,要督促企业制定限期整改工作方案,指导企业做好限期整改工作。对下达的限期整改指令书,要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

  各地要将非煤矿山企业整改工作和本地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以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特别是对一个矿体有多个开采主体的情况,要进行资源整合,重点治理。资源整合工作,应当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先吊销原有企业所有证照,依法关闭,再统一规划、布局,重新审核颁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要做到一个矿体只有一个矿山企业开采。整合的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相关手续。

  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整改以及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也应按照关闭未按期申报企业的要求,分期分批做好关闭工作。各地整改工作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完成,9月底前要完成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的各项关闭工作手续。

  四、做好关闭工作信息反馈和许可证信息统计工作

  为及时掌握非煤矿山关闭工作动态以及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情况,各地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克服困难,组织力量按时完成信息报送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关闭情况旬报表,并按时认真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月报和有关信息的报送工作。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水利工作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细则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水利工作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细则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管理所需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经济效益,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国家投资兴建、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
城建部门等兴建并直接管理使用的水利工程设施,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做好供水和水费的计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 供水管理

第六条 各类用水必须实行计划管理。水利主管部门应根据水源丰枯情况,在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工业、农业用水。
用水单位应在每年九月底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报第二年的用水计划和分季度供水方案。农业用水,由用水单位向水管所提报;县(市)城区、崂山区、黄岛区和乡镇用水,由用水单位向县(市)、区水利局提报;市区用水,由市自来水公司向市水利局提报。
对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水费制,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加价计收水费。

第七条 实行供水合同制。供用水双方应签定合同,严格按合同供水、用水。
供水方不能按合同保证供水的时间和数量,又未能采取妥善措施加以解决的,由供水方按所缺数量基本水费的30%赔偿用水方的损失;用水方实际用水达不到合同所定数量,影响水库水源调度的,应向供水方缴纳少用部分基本水费30%。

第八条 对不提报用水计划的,不签订供、用水合同的,供水方有权拒绝供水。

第九条 水库死库容一般不准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供水的,大型水库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型水库须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水费计收标准

第十条 水费标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并根据本市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各类用水水费的标准,按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核订。

第十一条 农业用水的水费计收标准按《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上浮15%。
农业用水自流灌溉工程以支渠进水口为供水计量点。引库:每立方米收费三分五厘;引河(指拦河坝工程,下同):每立方米收费二分九厘。
库区移民村从水库内自行提水用于本村畜饮水或农田灌溉的,自《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免缴水费。

第十二条 城镇工矿企业用水及生活用水的水费计收标准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加收10%的库区移民扶助金,以水利工程引水处为供水计量点(产芝水库、尹府水库的计量办法见附件):
(一)市区、县(市)城区工矿企业用水和生活用水,引库每立方米收费一角一分;引河每立方米收费六分。
(二)乡镇工矿企业用水和乡镇驻地生活用水,引库每立方米收费六分;引河每立方米收费三分五厘。

第十三条 水力发电用水,每发一度电收费一分三厘。其中结合灌溉和利用泄、弃水的,每发一度电收费七厘。

第十四条 国营农、林、牧、渔场(含鱼种场)用水,以水利工程引水处为计量点,每立方米收费四分。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营、联营或其他单位经营的水库养殖,按当年产值的6%计收水费。

第十五条 机电提水站供水以渠首水池口或水管口为计量点。对农业供水,每千立方米收费三元;对乡镇供水每千立方米收费五元;对市区、县(市)城区供水每千立方米收费八元。依靠其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供水源的,应分别加收原水费。

第十六条 经批准动用大中型水库死库容的,每立方米收费二角。

第四章 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计收或委托其他单位代收。委托代收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付收单位水费实收额15‰的管理费。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自行降低或提高水费标准,更不得擅自豁免水费。对自行改变水费标准或擅自豁免水费的,要予以经济制裁,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水费可收取现金,也可通过银行办理非现金结算,由供水单位同用水单位按次、按月或按季结算。
农业用水实行预售水票、凭票供水的计收办法;工业、国营农、林、牧、渔场,水电站,部队及城镇生活等用水,按月计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合同与用水单位办理结算。

第十九条 用水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拖欠额计算,每逾期一天,加收1‰的滞纳金。经催交无效,并没有其他保证措施和签订相应协议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农业灌溉用水,因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无力如期交纳水费的,由用水单位提出申请,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核实,经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缓交部分或全部水费,但缓交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缓交期内,免收滞纳金。

第二十条 水费作为预算收入抵作生产成本和事业费的定(差)额补贴,免交各项税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水费收入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专项用于支渠以上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除《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截留、分成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的计提和消费收入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管理办法》及《山东省水利供水工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大修费办法》和《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执行。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水利主管部门调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部分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用于统筹解决水利工程的大修和更新改造,但不得以调集的资金用于机关本身的开支。在山东省水利厅、财政厅未作出具体规定以前,暂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取的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20%调集
。其中大型水利工程交市水利局,中型水利工程交县(市)、区水利局。当年的折旧和大修基金均应在下年度的每个月底以前交清。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当年的消费盈余,可建立生产发展基金,以丰补歉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四项基金按生产发展基金50%,以丰被歉基金5%,职工福利基金20%,奖励基金25%的比例提取。四项基金允许连年结转继续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管理以外
的开支,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代收的库区移民扶助金,在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全部上交所在县(市)、区水利局,作为解决移民问题的专项用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
各级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会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和水费使用范围,审查核定年度收支计划和会计决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水利局负责解释,并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集体所有和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有关规定同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青岛市市区用水引自产芝水库、尹府水库的计量办法。
产芝水库以即墨市刘家庄镇袁家庄的市管渠道进水口为计量点,并按实收水量增加5%的损耗计费;尹府水库以即墨市刘家庄镇小吕戈庄的市管渠道进水口为计量点,并按实收水量增加3%的损耗计费。



199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