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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台港澳人员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6:16:39  浏览:85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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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台港澳人员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台港澳人员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办发[1996]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分别于1994年2月21日和1996年5月1日在全国实施。各地劳动部门都十分重视,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由于这方面的工作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情况比较复杂,为妥善做好工
作,现就两《规定》在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规定,在实施中应分别按两《规定》严格执行。
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和《外国人就业证》是两种不同人员使用的证件,《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应当使用相应印章,不得加盖外国人就业管理印章。
三、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中国内地投资,按照有关规定,不视为就业,不需办理就业审批手续。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的外国人入境前应办理就业许可,入境后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中担任总
经理、副经理职务的台、港、澳人员入境前免办就业审批手续,入境后到劳动部门直接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99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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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印发《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3月14日,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
为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投资收益,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参照执行本规定。

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国有财产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投资收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企业投资组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该国有企业为合营企业的中方国有投资主体(以下简称中方投资主体)。
中方投资主体必须依法行使投资者权益,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合营企业投资的收益情况,并及时足额收取应得的利润,对所投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负责。
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方投资主体国有财产经营管理的监督。
第三条 中方投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选配或推荐中方股权代表,并负责考核、监督、奖惩,对其渎职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二)对中方股权代表进行上岗前培训,并及时组织学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监督所投资产的安全与增值,定期了解合营企业的运营状况;
(四)中方股权代表在合营企业中由于合营他方原因,不能正常行使职权时,应进行必要的协调交涉,直至依法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条 合营企业中方投资主体的股权代表(以下简称中方股权代表)系指合营企业的中方董事(按合同规定由中方投资主体选派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一般应由董事兼任)。
中方股权代表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及有关协议的规定,维护中方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对所投资产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 中方股权代表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职权,参予企业重大决策;
(二)认真贯彻中方投资主体的意图;
(三)依法制止有损于中方投资主体、职工权益的行为;
(四)及时了解、掌握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会计情况,并定期向中方投资主体汇报。
第六条 中方股权代表由中方投资主体提出选派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报同级经贸委备案。股权代表须经过培训、具备任职资格、并有两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中方股权代表: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过刑罚;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而长期亏损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特殊需要者应报同级经贸委商有关部门批准,但不得超过一个任期)。
第八条 中方投资主体可参照《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与中方股权代表签订责任书,加强对股权代表的监督。责任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合营企业的章程,确定股权代表的任职期;
(二)任期内中方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及考核指标;
(三)股权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对股权代表的奖罚办法;
(五)违约责任。
第九条 对中方股权代表原则上每年考核一次,一个财务年度为一个考核期。考核由投资主体具体实施,可直接进行考核,也可委托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考核。考核可采取审计、评价办法。
第十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责任书中所规定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履行情况;
(二)合营企业的经营状况及中方所投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中方的投资收益水平;
(四)维护投资者权益情况。
第十一条 中方投资主体对所投资产保值增值可确定相应的考核指标。指标考核值应以考核期企业财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价值为依据,参照行业的平均水平或平均先进水平,并考虑企业近期经营条件或发展预测情况。
第十二条 中方投资主体应对考核结果作出评价,并决定对股权代表的奖惩。
第十三条 中方股权代表没有完成责任书规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或由于其他非不可抗力原因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视损失程度、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撤换、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营企业中方股权代表的任职资格,组织实施对中方股权代表及其后备人员的资格培训,并纳入全国经济管理干部培训范围。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依法设立或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依照《公司法》及国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进行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央统战部关于宽大释放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的实施方案(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等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央统战部关于宽大释放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的实施方案(节录)

1975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央统战部

伟大领袖毛主席1975年9月9日对公安部党的核心小组《关于清理在押国民党省将级党政军特人员的请示报告》上作了重要批示:“建议一律释放。本地不能转业的,转别地就业。如何,请酌处。”邓副主席批示:“拟照主席批示,由公安部照办。即(四项)的109人,也予释放。县团以上的3000多名,也照此原则办理。”10月16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和统战部联合召开了各省、市、自治区公安、法院、统战、民政四个部门的负责人会议,传达、学习了毛主席的重要批示和党中央的指示。会议认为,将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一律释放,安置就业,是毛主席的改造罪犯政策的胜利,是国内外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
另外,在劳改单位中还有一批刑满就业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遵照毛主席批示的精神,也应作相应的转业安置。
会议制定了如下实施方案,要求于1975年年底基本完成。
一、(略)
二、做好释放工作和安置的准备工作
(一)对拟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名单,除中央已经核定的以外,应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审批核定。12月上旬,将准备释放和转业安置的人员由各省、市、自治区分片或就地集中,组织学习,进行形势和政策教育,总结个人改造收获,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在集中教育期间,要同其他犯人,就业人员分开食宿,适当改善伙食,并进一步摸清他们的家属情况,做好释放和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12月中旬,各地由法院和公安机关共同召开释放大会,宣布被释放人员名单,宣布给予公民权,发给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和省、市、自治区公安局的释放证。在释放大会上,由负责人讲话。对被释放的监外就医的犯人,委托当地法院和公安机关宣布宽大释放,发给裁定书和释放证。
对转业安置的留场就业人员,由公安局召开会议,负责人讲话,宣布有帽子的摘掉帽子,给予公民权,发给《转业证明书》。
在对被释放和转业安置人员的讲话中,要进一步阐明党的政策,鼓励他们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继续改造世界观,为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做有益的事情。并说明:愿意回台湾的,可以回台湾,并提供方便。
(三)给释放人员每人发一套布棉衣、一套内衣、一套被褥和帽子、鞋袜(鞋帽根据需要酌发单的或棉的)、100元零用费,并发还为他们保管的财物。给转业人员每人发一套布罩衣、一条棉毯和100元零用费;本人棉衣、被褥破烂,添置有困难的,可给予补充。
按集中地举行会餐一次,由有关负责人出席,以示欢送。
(四)组织被释放和转业安置的人员在本省、市、自治区内参观学习。按起义投诚对待的人员,由统战部门组织参观学习。对台湾和海外影响较大的人员,集中到北京,由中央统战部接待,便宴一次,组织参观。来京人员的名单和时间,待有关部门研究后另行通知。
(五)对被清理释放人员在劳改中形成的档案材料,统一由原管押省、市、自治区公安局集中保存,另按人头写一简要单行材料,交给安置地区县以上公安机关。
三、做好转业安置工作
(一)安置的地区,原则上有家的回家。在城镇和农村都有家属、子女的,尽量安置在农村。无家可归的,根据自愿,可以回原籍农村,也可以留在劳改单位就业。家在新疆、内蒙、黑龙江和广东、福建、云南等沿边沿海县以及军事要地的可在本省、区的内地安置。属于向青海、新疆、黑龙江等省(区)移民性质的调犯和已在劳改场所安家落户的人员,原则上就地安置,并鼓励他们把家属接去,可以在农场落户。本人安排在城镇的,其原在农村的家属,不要迁往城镇。凡转别地安置的,由原管押地区派人移交给有关省、市、自治区。
关于户口和粮油供应转移手续,由安置地区按照规定,负责办理。
(二)凡有劳动能力和一定技能的,要安排适当的生产劳动或其他工作,实行同工同酬。安排为职工的,包括留在劳改单位就业的,准予增加劳动指标。凡丧失劳动能力、家庭赡养有困难的,原则上要养起来,由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给予补助。对因公致残人员的补助,按规定办理。
(三)原国民党省将级人员中按起义投诚人员对待的,由统战部门酌情安置工作。县团以上人员中,按起义投诚人员对待的,在安置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照顾。
(四)愿意回台湾的,经本人申请,由公安部、统战部研究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和统战部成立清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公安部),负责跨省(市、区)安置的联系工作。
(六)释放安置工作完毕后,各地要将省将级人员的单行材料和县团以上人员的简况表,分别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统战部备案。
四、经费开支
清理释放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就业人员集中教育期间的伙食费),由各省、市、自治区在劳改业务费中开支。所需物资及粮票、布票等,由商业、粮食等部门供给。安置后由民政部门用于这类人员的经费,均列入财政预算。
五、宣传报道
在宽大释放工作完成的时候,发布新闻。关于报道和宣传工作,请新华社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六、组织领导
建议释放安置任务较大的省、市、自治区,在党委领导下成立释放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班子。领导小组由省(市、区)的一位领导同志挂帅,公安、法院、统战、民政、劳动、宣传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要制定具体的释放安置计划,组织各有关部门实施。各省、市、自治区之间,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各地要乘这次清理工作的有利时机,对在押犯人普遍进行一次教育,促进他们的改造(教育提纲另附)。同时,要注意了解社会动向,对由此影响所及而出现的各种问题,要调查研究。对近年来随劳改单位成批移交给国营企业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就业人员的摘帽子问题,应当着手调查研究,比照这次清理的原则精神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