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决定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12:27  浏览:90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决定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国务院


国务院决定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自1985年对建国以来至1984年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对清理法规的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对那次清理后继续有效的286件行
政法规(已扣除1988年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涉外法规的通知中决定予以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行政法规,同时增加1985年发布的行政法规)、那次清理中遗漏的33件行政法规和1986年至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365件行政法规共计684件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这次
清理,并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核,国务院决定予以废止(含自行失效)的21件,其中:已制定新的相应法律或者由新的行政法规代替而应予废止的13件;由于调整对象消失、适用期限已过或者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已经过时而自行失效的8件。过去根据这
些行政法规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此外,1986年至1993年公布的法律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已明令废止86件行政法规,为了使各地区各部门全面了解已废止的行政法规的情况,便于工作,现将这些已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一并附后。

附一: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予以废止或者自行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21件)
一、已制定新的相应法律或者由新的行政法规代替而予以废止的13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 明
1 关于劳动争议解 1950年11月 已被1993年
决程序的规定 16日政务院批准 7月6日国务院
1950年 发布的《中华人
11月26日 民共和国企业劳
劳动部发布 动争议处理条
例》代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批准 1989年2月
急性传染病管理 1978年9月20日 21日第七届全
条例 卫生部发布 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已经通过
并公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79年7月31日 1988年12月
标准化管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 29日第七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已经通
过并公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标
准化法》、1993年
2月22日第七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
并公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
4 关于地名命名、 1979年12月25日 已被1986年
更名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1月23日国务
发布 院发布的《地名
管理条例》代替。
5 关于推动经济联 1980年7月1日 已被1986年
合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发布 3月23日国务
院发布的《关于
进一步推动横向
经济联合若干问
题的规定》代替。

6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0年12月10日 已被1994年
个人所得税法施 国务院 1月28日国务
行细则 批准 1980年 院发布的《中华
12月14日 人民共和国个人
财政部发布 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代替。
7 关于加强基本建 1981年3月 已被1986年
设计划管理,控 3日国务院发布 7月9日国务院发
制基本建设规模 布的《控制固定
的若干规定 资产投资规模的
若干规定》代替。
8 关于实行工业生 国家经济委员 已被1988年
产经济责任制若 会、国务院体制改 12月27日国
干问题的暂行规 革办公室、国家 务院发布的《全
定 计划委员会、财 民所有制工业企
政部、国家劳动 业承包经营责任
总局、中国人民 制暂行条例》代
银行、中华全国 替。
总工会制定
1981年11月11日
国务院批转
9 关于全国性专业 1982年3月16日 已被1988年
公司管理体制的 国务院发 10月3日《中
暂行规定 布 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清理整顿公
司的决定》和
1989年8月17日
《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进
一步清理整顿公
司的决定》代替。
10 关于制止乱涨生 1983年7月 已被1988年
产资料价格的若 26日国务院发 1月11日国务
干规定 布 院发布的《重要
生产资料和交通
运输价格管理暂
行规定》和《计划
外生产资料全国
统一最高限价暂
行管理办法》代
替。
11 关于进一步扩大 1984年5月 已被1992年
国营工业企业自 10日国务院发 7月23日国务
主权的暂行规定 布 院发布的《全民
所有制工业企业
转换经营机制条
例》代替。
12 关于增强大中型 国家经济委员会、 已被1992年
国营工业企业活 国家经济体制 7月23日国务
力若干问题的暂 改革委员会制定 院发布的《全民
行规定 1985年9月 所有制工业企业
11日国务院批 转换经营机制条
转 例》代替。

13 关于深化企业改 1986年12月 已被1990年
革增强企业活力 5日国务院发 6月3日国务院
的若干规定 布 发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乡村集
体所有制企业条
例》、1991年
9月9日国务
院发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镇
集体所有制企业
条例》、1992年
7月23日
国务院发布的
《全民所有制工
业企业转换经营
机制条例》代替。
二、由于调整对象消失、适用期限已过或者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已经过时而自行失效的8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 明
1 复员建设军人安 1954年10月23日 调整对象消失自
置暂行办法 国务院 行失效。
批准发布
2 关于燃料电力凭 国家计划委员会 适应当时情况的
证定量供应办法 等部门制定 具体规定,自行
1978年1月9日 失效。
国务院批转
3 关于加强现有工 国家经济委员 适应当时情况的
业交通企业挖 会、国家计划委员 具体规定,自行
潜、革新、改造工 会、财政部制定 失效。
作的暂行办法 1980年6月
21日国务院
批转
4 关于社队企业贯 1981年5月4日 适用期已过,自
彻国民经济调整 国务院发布 行失效。
方针的若干规定
5 关于人造板分配 国家计划委员会、 适应当时情况的
的暂行办法 国家经济委员 具体规定,自行
会制定 失效。
1982年2月13日
国务院批转
6 关于城镇劳动者 1983年4月 适应当时情况的
合作经营的若干 13日国务院发 具体规定,自行
规定 布 失效。
7 边境小额贸易暂 1984年12月15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
行管理办法 国务院 具体规定,自行
批准 1984年 失效。
12月20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
发布
8 国家优质产品评 1987年3月 适应当时情况的
选条例 28日国务院批 具体规定,自行
准 1987年 失效。
4月10日国
家经济委员会发


附二:1986至1993年公布的法律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已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86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年度 说明
1 婚姻登记 1980年 1986年 被1985年
办法 10月23日 (3件) 12月31日
国务院批 国务院批准、
准 1980年 1986年3月
11月 15日民政
11日民 部发布的《婚
政部发布 姻登记办法》
明令废止。
2 村镇建房 1982年 被1986年
用地管理 2月13日 6月25日全
条例 国务院发布 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并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
法》明令废止。
3 中华人民 1976年 被1986年
共和国关 11月18日 10月31日
于各国驻 国务院发 国务院批准、
华外交代 布 1986年12月
表机关、 1日海关总
外交官进 署发布的《中
出口物品 华人民共和
的规定 国海关总署关
于外国驻中国
使馆和使馆人
员进出境物品
的规定》明令
废止。
4 中华人民 1951年 1987年 被1987年
共和国暂 4月18日 (17件) 1月22日全
行海关法 政务院发布 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并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法》
明令废止。
5 城市旅栈 1951年 被1987年
业暂行管 6月30日 9月23日国
理规则 政务院批准 务院批准、
1951年 1987年11月
8月15日 10日公安
公安部发 部发布的《旅
布 馆业治安管理
办法》明令废
止。

6 关于处理 1958年 被1987年
义务兵退 3月17日 12月12日
伍的暂行 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发布的
规定 《退伍义务兵
安置条例》明
令废止。
7 关于中小 国家经委等 被1987年
型化工企 部门制定 2月17日国务
业安全生 1961年 院发布的《化
产管理规 1月28日 学危险物品安
定 国务院批转 全管理条例》
明令废止。
8 化学危险 国家经委等 被1987年
物品储存 部门制定 2月17日国务
管理暂行 1961年 院发布的《化
办法 1月28日 学危险物品安
国务院批转 全管理条例》
明令废止。
9 化学危险 国家经委等 被1987年
物品凭证 部门制定 2月17日国务
经营、采 1961年 院发布的《化
购暂行办 1月28日 学危险物品安
法 国务院批转 全管理条例》
明令废止。
10 铁路危险 国家经委等 被1987年
物品运输 部门制定 2月17日国务
规则 1961年 院发布的《化
1月28日 学危险物品安
国务院批转 全管理条例》
明令废止。
11 化学易燃 国家经委等 被1987年
物品防火 部门制定 2月17日国务
管理规则 1961年 院发布的《化
1月28日 学危险物品安
国务院批转 全管理条例》
明令废止。
12 关于违反 国家经委等 被1987年
爆炸、易 部门制定 2月17日国务
燃物品管 1961年 院发布的《化
理规则处 1月28日 学危险物品安
罚暂行办 国务院批转 全管理条例》
法 明令废止。
13 麻醉药品 1978年 被1987年
管理条例 9月13日 11月28日
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发布的
《麻醉药品管
理办法》明令
废止。

14 中华人民 1979年 被1987年
共和国优 6月30日 3月28日国
质产品奖 国务院批准 务院批准、
励条例 1979年 1987年4月
6月30日 10日国家经
国家经委 委发布的《国
发布 家优质产品评
选条例》明令
废止。
15 兽药管理 农业部制定 被1987年
暂行条例 1980年 5月21日国务
8月26日 院发布的《兽
国务院批 药管理条例》
转 明令废止。
16 国家行政 1981年 被1987年
机关公文 2月27日 2月18日国
处理暂行 国务院办公 务院办公厅发
办法 厅发布 布的《国家行
政机关公文处
理办法》明令
废止。

17 中国银行 1981年 被1987年
办理中外 3月13日 4月7日国务
合资经营 国务院批准 院批准、
企业贷款 中国银行 1987年4月
暂行办法 发布 24日中国银行
发布的《中国
银行对外商投
资企业贷款办
法》明令废止。
18 广告管理 1982年 被1987年
暂行条例 2月6日国 10月26日
务院发布 国务院发布的
《广告管理条
例》明令废止。
19 物价管理 1982年 被1987年
暂行条例 8月6日国 9月11日国务
务院发布 院发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管理条
例》明令废止。
20 建筑税征 1983年 被1987年
收暂行办 9月20日 6月25日国务
法 国务院发布 院发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税暂行
条例》明令废
止。
21 革命烈士 1950年 1988年 被1988年
家属革命 12月11日 (18件) 7月18日国务
军人家属 政务院批 院发布的《军
优待暂行 准 人抚恤优待
条例 内务部发布 条例》明令废
止。
22 革命残废 1950年 被1988年
军人优待 12月11日 7月18日国务
抚恤暂行 政务院批 院发布的《军
条例 准 人抚恤优待
内务部发布 条例》明令废
止。
23 技术引进 1985年 被1987年
合同审批 8月26日 12月30日
办法 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
1985年 1988年1月
9月18日 20日对外经
经贸部发 济贸易部发布
布 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技术引
进合同管理条
例施行细则》
明令废止。

24 革命军人 1950年 被1988年
牺牲、病 12月11日 7月18日国务
故褒恤暂 政务院批准 院发布的《军
行条例 内务部发布 人抚恤优待条
例》明令废
止。
25 民兵民工 1950年 被1988年
伤亡抚恤 12月11日 7月18日国务
暂行条例 政务院批 院发布的《军
准 内务部 人抚恤优待
发布 条例》明令废
止。
26 保守国家 1951年 被1988年
机密暂行 6月1日政 9月5日全国人
条例 务院第87次 大常委会通过
政务会议 并公布的《中
通过 华人民共和国
1951年6月 保守国家秘
7日中央人 密法》明令废
民政府主席 止。
批准
1951年6月
8日政务院
发布
27 《中华人 1953年 被1988年
民共和国 1月2日政 7月21日国务
劳动保险 务院修正发 院发布的《女
条例》中 布 职工劳动保护
有关女工 规定》明令
人、女职 废止。
员生育待
遇的规定
28 关于女工 1955年 被1988年
作人员生 4月26日 7月21日国务
产假期的 国务院发布 院发布的《女
通知 职工劳动保
护规定》明令
废止。
29 城市交通 1955年 被1988年
规则 6月21日 3月9日国务
国务院批准 院发布的《中
1955年 华人民共和国
8月6日 道路交通管理
公安部发布 条例》明令废
止。

30 全国地质 1963年 被1988年
资料汇交 5月30日 5月20日国
办法 国务院批准 务院批准、
地质部发 1988年7月
布 1日地矿部发
布的《全国地
质资料汇交管
理办法》明令
废止。
31 关于发布 国家地震局 被1988年
地震预报 制定 6月7日国务
的暂行规 1977年 院批准、
定 8月2日国务 1988年8月9日
院批转 国家地震局发
布的《发布地
震预报规定》
明令废止。
32 关于实行 1977年 被1988年
现金管理 11月28日 9月8日国务
的决定 国务院发布 院发布的《现
金管理暂行条
例》明令废止。

序号 法规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年度 说 明
33 中外合资 1980年 被1988年
经营企业 7月26日 6月3日国务
登记管理 国务院发 院发布的《中
办法 布 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
明令废止。
34 关于高等 教育部制定 被1988年
教育自学 1981年 3月3日国务
考试试行 1月13日 院发布的《高
办法 国务院批转 等教育自学考
试暂行条例》
明令废止。
35 工商企业 1982年 被1988年
登记管理 8月9日国 6月3日国务
条例 务院发布 院发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明
令废止。
36 中华人民 1983年 被1988年
共和国商 3月10日 1月3日国务
标法实施 国务院发布 院批准修订、
细则 1988年1月
13日国家
工商局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标法实
施细则》明令
废止。
37 公司登记 1985年 被1988年
管理暂行 8月14日 6月3日国务
规定 国务院批准 院发布的《中
1985年 华人民共和国
8月25日 企业法人登记
国家工商局 管理条例》明
发布 令废止。
38 关于审计 1985年 被1988年
工作的暂 8月29日 11月30日国务
行规定 国务院发布 院发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条例》
明令废止。

39 社会团体 1950年 1989年 被1989年
登记暂行 10月19日 (9件) 10月25日
办法 政务院发 国务院发布的
布 《社会团体登
记管理条例》
明令废止。
40 飞机旅客 1951年 被1989年
意外伤害 4月24日 2月20日中
强制保险 政务院财政 华人民共和国
条例 经济委员会 国务院令28号
发布 发布的《国内
航空运输旅客
身体损害赔
偿暂行规定》
明令废止。
41 人民调解 1954年 被1989年
委员会暂 3月22日 6月17日国务
行组织通 政务院发布 院发布的《人
则 民调解委员
会组织条例》
明令废止。
42 关于改进 1965年 被1989年
对临时工 3月10日 10月5日国务
的使用和 国务院发布 院发布的《全
管理的暂 民所有制企
行规定 业临时工管理
暂行规定》明
令废止。
43 军用饮食 总参谋部、 被1989年
供应站、 内务部制定 10月4日国
供水站组 1965年 务院、中央军
织管理暂 4月7日国 委批准、
行办法 务院批转 1989年11月
17日民政部、
总后勤部发
布的《军用饮
食供应站供水
站管理办法》
明令废止。
44 放射性同 国务院批准 被1989年
位素工作 1979年 10月24日
卫生防护 2月24日 国务院发布的
管理办法 卫生部、公 《放射性同位素
安部、国家 与射线装置放
科委联合发 射防护条例》
布 明令废止。

45 行政区域 1981年 被1989年
边界争议 5月30日 2月3日国务
处理办法 国务院发布 院发布的《行
政区域边界争
议处理条例》
明令废止。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6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种子苗木管理,维护林业良种选育者、种子苗木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林业种子苗木质量,促进林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林业种子,是指用于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本条例所称苗木,是指用于造林绿化的树木幼株。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种子苗木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种子苗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林业种子苗木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种子苗木管理规划;
(三)培训林业种子苗木管理专业人员;
(四)查处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经营、使用和良种选育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林业种子苗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选育、推广和使用良种。
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扶持的造林项目,应当按规定使用良种。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林业种子苗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林业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业种质资源档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珍稀树种、濒危树种、母树林、优良林分、优良种源、优树、优树汇集区、种子园、原种圃、采穗圃及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业种质资源予以保护。
未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前款规定的林木。
第九条 从国外引进林业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提供样品和资料;向国外提供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林业种质资源的,必须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良种选育和审定
第十条 林业良种的选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选育林业良种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经选育的林业良种实行审定制度。
全省林业良种的审定工作由省林业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经审定通过的林业良种,由省林业良种审定委员会发给林业良种审定证书,并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未经审定或者经审定未通过的,不得作为林业良种经营推广。

第四章 种子苗木生产
第十三条 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的,必须具有相应林业种子资源、土地、设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林业种子苗木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林业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领取林业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按照许可证确定的地点和种类进行生产。
第十六条 林业种子苗木产成品必须按规定标明质量等级和产地。
第十七条 采收林业种子,必须在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采摘期和采摘范围内进行。
采收林业种子不得损坏母树,并不得在劣质林内采种。

第五章 种子苗木经营
第十八条 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经营的,必须具有与经营规模相应的场所、设备、资金、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林业种子苗木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林业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取得林业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的,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经营。
从事林业种子苗木营的,必须按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种类和经营方式进行经营。
第二十一条 经营的林业种子苗木,必须达到国家和省颁布的质量标准,并附有产地、质量等级标签和县级以上林业种子苗木质量检验机构核发的林业种子苗木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六章 种子苗木质量检验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种子苗木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用于林业生产的林业种子苗木必须经过质量检验。种子苗木的质量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颁布的检验规程和质量标准进行。
林业种子苗木的质量检验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业种子苗木质量检验机构负责。
第二十四条 林业种子苗木质量检验人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林业种子苗木检验员证。
第二十五条 处理林业种子苗木的质量争议,应当以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林业种子苗木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为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林业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生产林业种子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林业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林业种子苗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林业种子苗木未经审定或者经审定未通过作为良种经营或者推广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种子苗木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其赔偿使用者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林业种子苗木,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林业种子苗木检验员有权制止其经营活动,扣押种子苗木;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可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三十条 损坏母树、在劣质林分内采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采种、赔偿损失,并没收种子,处以经济损失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一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出售少量自产自用剩余的林业种子苗木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五条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花卉种子苗木的生产经营,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6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并转知所属知所属。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函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稽核审计文件 、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利用,确保文件、资料的系系统、完整和安全,根据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和 《中国人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内部稽核审计文件、资料是考核稽核审计工作、研究稽核审计厉史的依据。搜集、整理和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是稽核审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行必须确定人员负责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的原则:
1 、保存价值原则。即:凡在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书、案例、图表、声像资料像等资料,均应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
2 、分类立卷原则。即:案照稽核审计文书、案例、图表声像资料和稽核审计业务活动性质,分类立卷保存。
3 、完整保存原则 。即:每项稽核审计工作从开始到结束所形成的各类文书、案例、图表、声像等资料,均应按其发生的时间顺序完整保存。
4、保守秘密原则。即:各行稽核审计部门及有人员必须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实施<保勉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未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外借。
第四条、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的主要任务
1、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鉴定;
2、负责文件、资料的立卷和保管;
3、定期向本行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有关文件、资料、负责销毁不须移交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的分类与立卷范围
1、金融法规类。立卷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有权机关、建设银行总行制发的有关金融工作的条令、条例、规定等法规性文件和年度货币、信贷工作的方针、整策以及各级行制发的于关业务工作的规章制度等。
2、工作制度类。立卷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审计机关、人民银行稽核部门制发的有关稽核审计工作的条令、条例、规定等法规性文件及本行系统制发的有关稽核审计工作的规章规章制度等。
3、稽核审计项目类。立卷范围主要包括:稽审工作计划、稽审通知书、稽审报告稽审工作底稿、稽审证据、证明材料、稽审结论、决定、复议材料和后续稽审材料以及工作作中形成的签报、指示、请示、批示、批复、复函、复电等材料。
4、部门业务报告、报表类。立卷内容主要包括行内各职能部门和所辖行报送的各类类业务性文字资料和报表材料,包括信贷收支、财务收支、现金收支、外汇收支、基建预算支出报表、季度会计包表、年终会计决算等以及有关部门业务工作的文字材料。
5、工作报告、统计报表类。立卷内容主要包括本行及所辖行有关稽核审计工作总结、报告、相关的文书资料和稽审统计报表资料。
6、专业工作会议类。立卷内容主要包括稽核审计部门召开各类专业会议的文字及声像资料。
7、干部培训类。立卷内容主要包括各级行稽核审计部门举办的有关干部培训工作的文的文字材料及声像资料。
8、人民来信、来访类。立卷内容主要包括检举、举报信件、来访、笔访及其它举报报材料。
9、其他资料类。不在上述立卷内容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稽核审计文件、资料按年归档,根据本行档案管理部门确定的具体期限办理移交手续。凡不需移交的文件、资料,由稽核审计部门自行保存。
第七条、各类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需要移交的,其保存期限由本行档案管理部门确定;不需移交的,其保存期限由各行稽核审计部门根据档案的内容与性质,参照本行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各行稽核审计部门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变更时,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办类交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