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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48:29  浏览:93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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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1998年4月份以来,各级行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领导关于切实加强收购资金管理,防止挤占挪用,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指示精神,狠抓棉花贷款的发放、使用和收回的关键环节,切实加强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棉花贷款管理中仍存在着收贷、收息率偏低,进展不平衡,棉麻? 笠导绦ス娼导巯勖藁ǎ魉鸾徊郊泳绲任侍狻N耍苄兄厣辏徊郊忧棵藁ù罟芾恚乐姑藁ㄊ展鹤式鹆魇АO志陀泄匚侍庠俅谓艏蓖ㄖ缦拢? 一、进一步加大收贷收息工作力度
收贷收息工作是棉花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基础,也是保证棉花收购资金供应以及我行经营收入的关键环节之一。但从全国总体情况看,棉花贷款的收贷收息工作进展不平衡,有些省的收贷、收息率低于全国水平,棉麻企业欠息严重,少数地方收贷收息操作不规范。对此,各级行要进一
步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棉花贷款本息及时、足额回收。
一是加强对企业调销回笼资金的管理,继续大力清理和制止企业多头开户,确保棉花调销回笼款全额存入企业在农发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二是坚决执行“卖多少棉,收回多少贷款”的原则,及时收回棉花贷款本息,做到应收尽收。要密切监测和及时掌握棉花调销和应收销货款的变化,
帮助企业积极收回应收未收款项,使之尽快归行并收回贷款本息。三是监督企业严格执行调销货款结算有关规定,及时结算货款,防止拖欠。四是积极清收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要制订清收计划,落实清收来源。五是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力量,进一步完善收贷收息工作责任
制。棉花贷款的收贷收息工作是行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要务必抓紧抓好。15个省要按总行要求建立信贷二处,充实力量,其他省要明确棉花贷款管理人员。要建立收贷收息工作责任制,并层层分解落实任务,奖优罚劣,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六是要规范收贷收息操作程序。如棉花调销货
款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后,信贷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及时通知会计部门作相应的账务处理,首先要按规定收回该批调销棉花所占用的贷款本金以及应分摊的利息,对销售利润多的,还应收回一部分历年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本金或者欠息。然后才将剩余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一般情况下
,基本存款账户不应有余额。
二、坚决禁止违规降价销售棉花
目前,一些地方棉花经营企业在销售不畅、库存增大的情况下,继续违规低于成本价销售棉花,严重影响了棉花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对此,各级行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领导关于棉花销售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棉花贷款管理。监督棉麻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棉花销售政策,
坚决制止棉花赊销和违规降价销售。总行再次重申,对棉麻企业继续赊销及在无弥补来源的情况下,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棉花造成亏损的,要坚决按《关于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坚决制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72号)中的规定,采取停贷措施,杜绝棉麻企业发生新
的亏损挂账和挤占挪用棉花收购资金。
三、认真清查棉花企业亏损增加的原因
1998年1~5月份,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棉花企业账面亏损持续增加,这不仅给棉花企业正常经营带来很大困难,背上沉重的包袱,并且也大量挤占了棉花收购贷款,增加棉花信贷资产风险,严重影响着棉花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同时也影响了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此,总行
要求:各级行要立即对棉花企业的亏损和占用棉花贷款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各级行行长要高度重视,亲自负责,迅速将此项工作部署至基层机构,逐企业进行检查。重点要查清哪些是1998年棉花经营造成的亏损,哪些是企业账面处理形成的亏损。同时要认真检查企业亏损挤占农业发展银行
贷款的数额及原因。在此基础上,逐企业填制和逐级汇总上报《1998年1~5月棉花企业亏损及占用农发行贷款情况表》(表式附后),并要将检查中发现的亏损挂账增加的典型事例写成专题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必须于7月31日前将附表和专题报告电传到总行信贷二部。传真电话? ?10—68081828、68081814。

附:1998年1~5月份棉花企业亏损及占用农发行贷款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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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1~5月累计亏损|其中挤占农发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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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亏损金额 | | |
|---------------------------|--------|---------|
|其中:一、经营亏损 | | |
|---------------------------|--------|---------|
|(一)降价销售亏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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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1996年度棉花形成的亏损 | | |
|---------------------------|--------|---------|
| (1)销售价格下浮4%形成的亏损 | | |
|---------------------------|--------|---------|
| (2)销售价格下浮超过4%的部分形成的亏损 | | |
|---------------------------|--------|---------|
|2.销售1997年度棉花形成亏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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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销售价格下浮6%的部分形成的亏损 | | |
|---------------------------|--------|---------|
| (2)销售价格下浮幅度超过6%的部分形成的亏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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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8年4月20日后销售棉花形成的亏损 | | |
|---------------------------|--------|---------|
|(二)超期(6个月)库存增加的利、费支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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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挤占挪用占用贷款的利息支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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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账务处理亏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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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上年亏损本期反映的亏损 | | |
|---------------------------|--------|---------|
| 2.违规核销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 | |
|---------------------------|--------|---------|
| 3.违规核销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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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违规摊销费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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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违规预提费用和折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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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违规处理坏账损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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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其他违规账务处理的损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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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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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正人员的人权保障问题

王亚西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法专业2004级研究生
曹裕 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司法助理员 电话:13810139948

2002年10月1日《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正式生效, 沿用了几十年的“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这种特殊的称谓,如今在浙江成了一个历史名词,这两类人的称谓被“归正人员”所取代 。2004年我国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标志着我国人权的制度化保障迈上了新的台阶。长期以来,人们在提到服过刑或被劳教过的人时往往将他们视为“另类”,对他们监控多于权利保障,防范多于引导,因此,从某种角度上看,他们刚刚回归到到社会,加上社会对他们的歧视,他们的很多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本文拟从国际人权公约对人权的保障,我国对归正人员的人权保护等方面分析一下归正人员的人权保障问题。

一、 主要人权公约对人权的保障

(一)、《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并不是一个人权公约,只是联合国大会的一个决议,但在长期的实践中已成为各国所能接受的规范性人权文件。宣言成为代表国际社会理解“人权”含义的标志,从而增加了这样的信念:各国政府有义务保障人民享有宣言所宣布的权利 。
《宣言》第一条首先就规定了“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每个人都有固有的尊严和权利,任何人不得任意剥夺,既使曾经犯过罪也是一样。“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
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因此,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并且平等的享有公约规定的生命权,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人民对待法律人权的通常理解,也是和国际人权的标准一致的。
《宣言》同时还规定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工作权和获得报酬权是每个人得以生存的基本保障,因此,工作和获得报酬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该保障人们的工作权。
另外,《宣言》还规定了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的目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受教育对现代社会的人来说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它除了能使人获得求生之道的本领外,也能陶冶情操,提高人的素质,并更好的注重人权和自身的义务,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三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人人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公约》还规定了社会保障权,即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公约》同样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其第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生命权,维护隐私和家庭生活的权利以及禁止歧视。具体包括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视。
以上是主要的三个关于人权的公约对人权保护的几个方面,主要在于对生命权,生存权,平等权,工作权,受教育权和隐私权的保护的规定,也这是归正人员最容易得不到保障的个项权利。我国是以(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法治)国家,在维护和发展人权方面正在做出积极的努力。归正人员做为社会的一部分,他们是少数的,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弱势的,并且如果他们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极有可能诱发他们再一次犯错甚至犯罪,对其他人的合法权利造成威胁,因此他们的权利应值得我们的特别关注。

二、 归正人员有哪些特别值得关注的人权

归正人员是经过法律处罚,并且执行完毕的人员。他们在法律上享有和普通公民同等的权利。归正人员在服刑完毕后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回归到隔绝了几年甚至十几二十年的社会,不但对社会感到陌生,还往往受到社会的歧视,他们以前的错就被打上“前科”的烙印,时时刻刻跟随着他们。在他们兴奋的回到家里时,四处的异常目光会让他们茫然无措,所以,如何让归正人员得到平等的对待,让人们对他们是多一些的宽容与关怀,而少一些的猜疑和防备,是最重要也最难的一点。另外,直接关乎生存的权利也是值得关注的。
首先就是生存权问题。归正人员在服刑完毕或者劳动教养结束后原则上送回原籍、捕前所在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由社会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办法安置,个别确实无家可归而又自愿留下就业的,由原劳改单位收留安置 。归正人员在回归社会后,首先面临的就是生存问题。归正人员在被判处刑罚时或被劳动教养时常常伴有罚金,没收财产,民事赔偿等问题,家里人为了寻求法律帮助而花费也不少,因此很多归正人员的家庭陷入了生活的困境。归正人员回归后,一般又没有工作,没有其他的收入,所以其家人和本人的最基本的生存问题就面临着巨大的威胁。
其次是工作权。归正人员回归社会后,绝大部分面临重新获得工作,在寻找工作的过程中,他们会遇到比一般人更多的困难。一部分归正人员以前就是因为没有文化或者文化低而犯了错,在监狱或劳教场所生活了几年后,他们的文化水平并没有提高很多,却有很多人因此而失去继续学习的机会。所以在这时他们去找工作是十分困难的。由于没有文化,加上有犯罪前科,招工单位往往将他们拒之门外。虽然寻过许多家中介,问过若干家单位,但他们往往连面试的机会都争取不到。另外一部分归正人员既使有较好的文化,仅仅因为他们有“前科”的污点,社会同样也拒绝给予他们工作。许多工作单位在知道应聘者曾犯过错或有犯罪的历史后,很多就将他们拒之门外了。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一百条也规定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里本人暂且不论此条规定是否有积极意义,至少现实生活中,用工单位在知道其工作人员有犯罪记录时,往往会找出各种理由将他们开除掉的。此外,一些地方对有前科的人在从事某些行业时也做出了限制。比如《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中新增加的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一)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以上刑罚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娱乐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两年的 。虽然某些行业对犯过某些罪行的人限制进入有一定的道理,但这个范围的宽窄应严格把关,并随时对其进行评价,一旦条件成熟时,则应放宽限度。
再其次是归正人员的受教育权问题。很多归正人员在回归社会时都已过了正常的受教育的年龄,虽然他们在服刑过程中也会接受一些基础的教育,但毕竟是有限的。回到社会后,他们获得正常的受教育的机会很小,在通过各种渠道求学的过程中,也常常得到像找工作一样的待遇。
最后归正人员的隐私权也值得特别关注。归正人员由于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教而被记入其历史档案,成为一生跟随他们的历史污点。对此,每个归正人员都是不愿提起的过去的伤痛,虽然通过教育和改造他们已汲取了教训,但对自己受的的惩罚是每个人都不愿向大众宣扬的隐私。可是由于归正人员犯过错,他们周围的人很多是知道这一点的,周围的人很多则缺乏保护隐私的意识,或者认为宣扬别人曾犯过错并不是侵犯别人隐私的行为。由此更多的人对归正人员投来一样的眼光,给归正人员的心理和生活造成巨大的负担。
归正人员的平等权,生存权,工作权,受教育权和隐私权只是归正人员的权利中最容易被侵犯的几项权利,其最终还是来源于对归正人员的不平等对待,对归正人员的权利保护没有正确的认识。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有归正人员,绝大部分国家也都是联合国的成员,也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各国有义务根据公约的要求,保护其国民的人权,当然就包括归正人员的权利。我国不仅是联合国成员,还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我国也批准加入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指日可待,因此,我国在保障归正人员的权利方面也正在做出积极的努力。

三、 我国归正人员人权保障的现状

(一)、政策体现
1994年出台的《监狱法》明确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2004年我国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意见中指出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求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实行扶持政策,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责任田和社会保障。同时,文件在提出这些一般性要求外,还提出了许多具体的量化措施,比如“在2005年年底以前,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将给予免征3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就大大提高了文件的可操作性,相信会对刑释人员的扶持和救助有相当的推动。
另外我国早在一九八三年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就颁发了(劳)51号文件《关于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对刑满留场(厂)人员权利加以保障。以后又颁了了补充通知,对其进一步完善。
此外,从2002年起,我国逐步实行安置帮教政策。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要依靠各有关部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其含义:一是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二是对刑释解教人员予以就业前的过渡性安置工作,安置帮教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方面,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筹安置、齐抓共管 。我国的安置帮教试行工作已日渐成熟,政府已在考虑这方面的立法问题。
在地方上,各省市对归正人员的权利保障各有不同,都在摸索道路,制定政策,积极的保障归正人员的权利。比如最先把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更名为归正人员的浙江省,体现了法治进步;湖南首次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办专场招聘会 ;沈阳出台城市就业新政策,部分归正人员可以享受低保待遇 。各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也在努力做好归正人员的安置工作。
(二)、社会扶持
归正人员的权利保障不仅需要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大国保障,还需要社会的关心和扶持。归正人员最终是回归到接纳他们的社会当中,如果社会对他们不给予帮助,那么即使有再好的政策,也难落到实处。
2003年9月18日CCTV-12播出了一期“关注刑满释放人员的归宿”的节目,节目中介绍了中途服务站这一社会机构。中途服务站最早是在1997年的时候创办的,创办人是警察张淑琴,到今天(2003年9月18日)为止,服务站已经先后帮助了,将近100位刑满释放人员,从2001年以后,服务站不再接受男性,转为专门救助女性的刑满释放人员。
2004年4月,一个名叫潘锐的归正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工商局注册成立了“爱心导航文化交流中心”。 中心的帮助对象:在押和在教的人员;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有犯罪倾向的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有刑事犯罪记录的精神病患者和吸毒人员及其他弱势群体。爱心导航成立一年多来,有文字记录的数字统计:接听热线:平均每天达到20次左右,至今约有5000次;帮助个案:有前科记录的70多人;安置就业:15人;制止犯罪:12起;此外还走进监狱劳教所,对服刑人员开展专题讲座 。可见,社会也在对归正人员的权利保障做出努力。

四、 归正人员人权保障的未来

虽然我国在归正人员的权利保障方面做出了很多的努力,社会也在寻求渠道更好的接纳他们,但是对归正人员的权利保护力度仍然不够,目前仍有大量的归正人员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社会上也还有很多人对他们带有歧视和敌意,因此如何才能充分的保障归正人员的权利,归正人员的人权保障未来如何也是值得我们探讨的。
首先我国有学者在探讨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消灭制度,属刑罚执行体系。是对有前科的人,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 。前科消灭制度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对被判过刑罚或认定过有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视为无刑事前科,或由法官依据一定的情况和程序宣布消除其刑事污点,视为未受过刑事处分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进行消灭,已形成一个世界性趋
势 。国外在这方面已有比较成熟的立法。比如1974年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第97条规定:“如少年刑法官确信,被判处少年刑罚的少年犯用无可指责的行为证明自已是一个正直的人,他就以官方的名义,或者根据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家长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告取消刑事污点。根据检察官的申请,或者在提出申请时,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尚未成年的情况下,根据少年刑事诉讼办理机构的代表的申请,也可以取消刑事污点。” 1971年修正的《瑞士刑法》第99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记录之注销”的制度。《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英国的《前科消灭法》也规定了撤销犯罪记录的制度 。
前科消灭制度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由于他们在犯罪时尚未成年,因此回归社会后年龄也并不大,这一部分的归正人员的人权保护也尤显重要。如果能给他们消除前科,那么他们以后的学习,工作所受到的影响就几乎为零,因此是对未成年人一个很好的保障方法。
其次本人认为国家应该努力探索对归正人员人权保障方面的单独立法。虽然我国有监狱法等法律和一些法规、政策等关于归正人员人权保障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比较零散的,规定得也不全面,还有一些只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细化,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如果能出台一部专门的归正人员权利保障法,相信会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也会是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一大时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5年第5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5年第5期公报)

1965年10月28日
任命冯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批准任命:
刘作垣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吕皓、沈习中、良子高、李永起、李荫梧、杨福培、邵生、林光、萧金元、黎岩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作垣、陈泽三、赵俊德、李荫梧、崔如泰、杜化南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杨忠文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升华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井助国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史成高、刘炜、刘志刚、吴世成、吴志汉、何同安、高汝当、高思明、翟海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伯伦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批准免去:
吴台亮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黄波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李锐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刘年祜、张和卿、高普惠、杨润武、姜毓凤、孙吉林、尹珠五、陈保桢、李玉振、陈振声、李泽民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1965年11月20日
免去洛桑慈诚的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院长的职务,吴庭芳的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副院长的职务,文阳魁的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的职务,谷延寿的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民事审判庭庭长的职务,井玉章、刘永贤、李在时的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审判员的职务,洛桑慈诚、吴庭芳、文阳魁、谷延寿、吕光生、井玉章、刘永贤的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侯志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副检察长的职务,荣致芳、李中林、郭海龙、贾连起、魏同德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检察员的职务。批准任命:
王雨沛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皓清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运宗、刘志璞、张怀珠、高玉柱、阎亭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冯才通、李克、李必陶、张福麟、周学仁、胡骏、钱立、梅烈明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自宽、刘廷杰、邢玉英、李奎江、贺忠、郭胜科、秦戎甲、贾梅英、徐云洪、阎宽、常春泽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彭方俊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寿竹、范永林、蔡运森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安富学、刘光儒、纪源、沙平、李凤林、季昭、高子云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玉堂、李林、李林阁、杨殿选、张正鑫、张竹亭、张慕畅、郁青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侯志祥、荣致芳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中林、郭海龙、贾连起、魏同德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忠文、侯志祥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白彦斌、刘广新、佟庆明、阎兴善、韩宗武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巩群、周百禄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兴臣、车永禄、刘若克、任泽荣、张坚、姜生荣、袁维霄、顾云、徐光、崔中言、鲁文、缪成云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华、徐光、车永禄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李学勤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刘福宽、迟日达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诚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王大海、王永明、卢昌庆、李贵忠、范保财、赵永富、秦连升、程进一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苏海池、林祖瀛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刘君器、张树勤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君器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批准免去:
姜积秀、姚工善、王树泉、李鸿安、宋书章、朱孝全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朱全的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刘忠勇、田兵、刘哲生、韩学武、晁青林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张光中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贺文玳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何忠民、刘志远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苏德恩、张俊、苏登龙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徐儒年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赵嘉祥、李黎、万生珍、赵国栋、张文治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王国政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吕文起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王怀德、贾英拴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陈树森、郭海龙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加荣亭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徐益三、方展玉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王丹亭、刘佃忱、宋协义、李喜福的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陈雷的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高守民、秦戎甲的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