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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命名和认定税务系统2001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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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命名和认定税务系统2001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命名和认定税务系统2001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国税发[200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团委:
在“青春献税收,文明建功业”的主题口号下,近两年来,全国税务系统广大青年干部职工奋发进取,努力学习和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参与青年文明号活动过程中,加强诚信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优化税收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广大青年干部职工爱岗敬业、公正执法、文明征收、甘于奉献,在完成税收各项工作任务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了生力军作用,涌现出一大批社会形象良好的先进青年集体。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在税务系统的深入开展,在各地税务机关和团委共同评选、考核、推荐并对各候选单位集中公示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决定:命名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等99个青年集体、继续认定北京市宣武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248个青年集体为2001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要珍惜荣誉,继续努力,与时俱进,再创佳绩,在两个文明建设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国家税收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全国税务系统各级机关要以荣获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先进集体为榜样,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以深入实施“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行动”为重点,进一步深化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组织和引导广大青年干部职工认真践行“三个代表”要求,立足岗位,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争创一流,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召开。
附件:税务系统2001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共青团中央
二○○二年七月四日


附件:

税务系统2001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名单

一、新命名的是:
北京市
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 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石龙工业区税务所
天津市
津南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大厅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塘沽区分局征收所
河北省
泊头市国家税务局泊镇分局 山海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
闻喜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
巴彦淖尔盟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宁城县地方税务局天义镇税务所
辽宁省
彰武县国家税务局彰武镇分局 辽阳县国家税务局刘二堡特区分局
海城市国家税务局腾鳌特区分局 庄河市国家税务局塔岭中心税务所
凤城市地方税务局通远堡税务所 本溪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小市中心税务所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兴隆台分局中心税务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西岗区征收管理分局计征科
吉林省
吉林市国家税务局西关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 公主岭市国家税务局刘房子分局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二道江分局鸭园中心所 扶余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黑龙江省
绥芬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一局 齐齐哈尔市国家税务局龙沙分局永青税务所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富拉尔基分局计征科 黑河市地方税务局黑河分局
上海市
卢湾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征收所开票组
江苏省
盐都县国家税务局义丰管理分局 靖江市国家税务局西来管理分局
启东市国家税务局海东管理分局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泉山分局奎山税务所
句容市地方税务局城郊分局 武进市地方税务局魏村分局
浙江省
桐乡市国家税务局梧桐办税服务厅 天台县国家税务局城关办税服务厅
慈溪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办税服务厅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黄岩中心分局头陀征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征管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长河税务所
安徽省
无为县国家税务局高沟税务分局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石化分局办税服务厅
福建省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厦门市同安区国家税务局新店分局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厦门市海沧投资区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
宜春市袁州区国家税务局三阳分局 九江市庐山风景区国家税务局征收局
南昌市西湖区地方税务局永叔路管理所
山东省
蓬莱市国家税务局大辛店分局 枣庄市薛城区国家税务局沙沟分局
曲阜市国家税务局王庄分局 平度市国家税务局张戈庄管理分局
新泰市地方税务局新汶征收分局 成武县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胶州地方税务局李哥庄分局
河南省
淮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河南省辉县市国家税务局孟庄税务所
陕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
湖北省
荆门市国家税务局东宝分局办税服务厅 恩施市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宜城市地方税务局第五分局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猇亭分局
湖南省
湖南省澧县国家税务局甘溪滩税务所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雁峰分局
广东省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虎门分局 顺德市国家税务局大良分局
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盛税务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道滘分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罗湖征收分局征收科
广西壮族自治区
来宾县国家税务局城镇分局 浦北县地方税务局小江分局
宾阳县地方税务局芦圩分局
海南省
琼山市国家税务局桂林洋税务所 儋州地方税务局那大第四税务所
重庆市
万盛区国家税务局征收所 江北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
四川省
攀枝花市仁和区国家税务局管理二分局 阿坝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绵阳市涪城区地方税务局南郊税务所
贵州省
松桃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寨英征收管理分局 凯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云南省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征收处 大理市地方税务局凤仪分局
西藏自治区
日喀则地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陕西省
洛南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吴旗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征收分局
铜川市印台区地方税务局三里洞税务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办税服务厅
甘肃省
白银市白银区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玉门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分局
青海省
门源县国家税务局青石咀征收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利通区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博湖县国家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头屯河区分局火车西站税务所
二、继续认定的是:
北京市
宣武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第一征收所) 密云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所个体集贸一组(原第十税务所个体组) 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白纸坊牛街税务所
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税源监控税务所(原冶金税务所)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二龙路税务所
天津市
红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一所 武清区国家税务局开发区税务所(原武清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税务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和平区分局征收所(原和平区分局三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南开区分局征收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蓟县分局马伸桥税务所
河北省
唐山市海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东光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原城区税务所)
徐水县国家税务局遂城分局(原遂城税务所) 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峪耳崖分局
邢台县地方税务局东汪征收分局 丰南市地方税务局唐坊分局
廊坊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山西省
大同市国家税务局征收三分局管理一科(原稽查二分局稽查二科) 朔州市平鲁区国家税务局下水头中心税务所
柳林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管理一科
榆社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原直属征收分局) 屯留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内蒙古自治区
奈曼旗国家税务局青龙山税务所(原青龙山中心税务所) 宁城县国家税务局八里罕管理局(原八里罕分局)
准格尔旗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包头市地方税务局三分局(原直属三分局)
辽宁省
本溪市国家税务局平山分局一洞桥中心税务所(原平山分局一洞桥税务所) 抚顺市国家税务局新抚分局公园中心税务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河分局五爱税务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苏家屯分局陈相中心税务所
盘锦市国家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大石桥市国家税务局官屯中心税务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旅顺口分局铁山中心税务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甘井子分局大连湾中心税务所(原甘井子分局第四中心税务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金州分局北乐中心税务所 大石桥市地方税务局官屯税务所
海城市地方税务局西柳分局 铁岭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皇姑分局征收科(原皇姑分局计征科)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河分局五爱税务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铁西分局征收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山区征收管理分局计征科(原第一分局计征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原对外分局办税服务厅)
吉林省
辽源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原二分局天桥税务所) 吉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二科(原稽查局东关检查二科)
延吉市国家税务局新兴管理分局(原新兴分局)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宽城分局兴隆山税务所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绿园分局征收科
四平市国家税务局中央路分局 通榆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珲春市地方税务局合作区分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朝阳分局检查三科(原朝阳分局检查五科)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二道分局办税服务厅(原二道分局征收管理科) 辉南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八道江分局
黑龙江省
大庆市国家税务局萨尔图分局拥军税务所 桦川县国家税务局江川分局
嫩江县国家税务局九三分局 巴彦县国家税务局城郊分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道外分局前进税务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工大园区税务所
阿城市地方税务局阿城分局(原征收管理中心) 兰西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尚志市地方税务局一面坡分局 林口县地方税务局林口分局(原征收分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南岗分局计征科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道里分局计征科
上海市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第六税务所 闸北区国家税务局征收所
江苏省
仪征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原青山分局) 邳州市国家税务局官湖分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栖霞分局营防税务所(原营房检查税务所) 南京市江宁区国家税务局禄口分局(原江宁县国家税务局禄口分局)
吴江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原同里分局) 江阴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管理分局(原青阳分局)
如东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原直属分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白下稽查分局稽查二所(原白下分局稽查二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雨花台分局稽查三所 镇江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原工交分局)
苏州市吴城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原吴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原直属分局)
兴化市地方税务局周庄分局
浙江省
龙游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征管分局)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乐清市国家税务局柳市管理站(原柳市办税服务厅)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菱湖管理局(原办税服务厅)
象山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管理局(原爵溪分局) 余姚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管理局(原临山分局)
奉化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管理局(原溪口分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局(原征管分局) 鄞县地方税务局下应税务所
象山县地方税务局爵溪分局
安徽省
涡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稽查分局)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办税服务厅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水东税务分局(原宣州市国家税务局水东税务分局)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谢家集分局蔡家岗税务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分局征收四所 霍山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福建省
闽侯县国家税务局上街管理分局(原上街分局) 邵武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原邵武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仓山管理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管理二局湖里分局(原直属征收局湖里中心税务所)
厦门市海沧投资区国家税务局 晋江市地方税务局磁灶分局
闽侯县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台江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厦门市开元区地方税务局开禾管理分局(原开禾分局)
江西省
泰和县国家税务局文田分局 九江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原直属分局征收所)
浮梁县国家税务局仙槎分局 萍乡市湘东区地方税务局下埠税务所
吉水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丰城市地方税务局上塘分局
吉安市吉州区地方税务局习溪桥分局
山东省
济南市市中区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科(原稽查局) 安丘市国家税务局景芝分局
诸城市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原直属分局) 兖州市国家税务局新兖分局
乳山市国家税务局下初分局 胶南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计征科)
临沂市河东区地方税务局汤头分局 枣庄市市中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淄博市周村区地方税务局南闫征收分局 文登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原征收分局)
邹平县地方税务局位桥分局(原位桥征收分局) 青岛市崂山地方税务局计征科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税收管理一科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征收科
河南省
安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管理局税源管理三科(原郊区国家税务局龙泉中心税务所) 陕县国家税务局观音堂税务所(原中心税务所)
汝州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原办税服务厅) 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新华办税服务厅(原新华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
巩义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 林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
湖北省
襄樊市国家税务局樊城分局计划征收科(原樊城分局征收科) 松滋市国家税务局新江口分局(原第一分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江岸分局第五管理所(原江岸分局第五稽查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昌分局征收税务所(原武昌分局征收科)
咸宁市咸安区国家税务局永安分局(原城区分局) 孝感市孝南区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
仙桃市国家税务局五分局(原七分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洪山区分局第三管理稽查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青山区分局征收局(原征收服务税务所) 天门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纳税服务厅(原征收局)
罗田县地方税务局三里畈分局(原大崎分局) 鄂州市地方税务局葛店开发区分局(原葛店分局)
随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原征收局)
湖南省
新化县国家税务局西河税务所(原炉观征收分局)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天心分局城南路税务所(原二分局城南路税务所)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原一分局城前岭税务所) 洪江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征收分局
桃江县地方税务局第一征收分局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原征收直属分局)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
广东省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原市区中心分局) 吴川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原城区中心分局)
广州市东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管理分局(原第二稽核管理所) 阳西县国家税务局沙扒分局
中山市国家税务直属征收分局(原直属分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蛇口管理分局税政科(原征收分局税政科)
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福永分局 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龙岗分局
电白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普宁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原直属征收分局)
新兴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原中心征收分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江海征收管理分局计划征收股(原江海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宝安分局福永征收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福田征收分局征收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田东县国家税务局平马征收分局 岑溪市国家税务局糯垌分局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征收一分局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鱼峰分局
武鸣县地方税务局锣圩税务所
海南省
三亚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 儋州市国家税务局白马井分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琼山市地方税务局桂林洋税务所
三亚市地方税务局河西第一分局
重庆市
綦江县国家税务局古南税务所 九龙坡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税务所(原杨家坪征收税务所)
大渡口区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原征收所) 九龙坡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原征收中心)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
渠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德阳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原直属分局)
双流县国家税务局管理三分局(原机场税务所) 乐山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原直属分局)
广元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征收科
西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大邑县地方税务局悦来税务所
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原直属分局)
贵州省
遵义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办税服务厅(原红花岗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 贞丰县国家税务局珉谷征收管理分局(原第一征收管理分局)
贵阳市南明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原南明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科) 贵阳市南明区地方税务局二戈寨税务所
安顺市西秀区地方税务局轿子山税务所
云南省
鹤庆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丽江县国家税务局巨甸分局
禄丰县国家税务局勤丰征管分局(原勤丰分局) 丽江县地方税务局城关分局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杨林分局 昆明市五华区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征收管理分局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拉萨市区办税服务厅(原直属征收局办税服务厅)
陕西省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碑林分局柏树林税务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新城分局长乐西路税务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三局稽查五科(原第二分局计会征收科) 城固县国家税务局南乐税务所(原南乐中心税务所)
咸阳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 安康市汉滨区国家税务局江南征收局
安康市汉滨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大荔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所
户县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队 柞水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西安市新城区地方税务局韩森寨税务所 西安市阎良区地方税务局稽查队
甘肃省
兰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分局 嘉峪关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安西县国家税务局柳园管理分局(原柳园分局) 兰州市城关区地方税务局五里铺税务所
文县地方税务局碧口征管分局(原征收分局) 静宁县地方税务局余湾税务所
青海省
天峻县国家税务局综合管理科(原综合管理股) 平安县国家税务局平安征收分局(原平安税务所)
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城中分局水井巷税务所(原水井巷税务稽查所) 西宁市城西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德令哈市地方税务局 乐都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碾伯中心税务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
石嘴山市石炭井区国家税务局白岌沟税务所 银川市新市区国家税务局朔方税务所
固原县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所(原城区中心税务所)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地方税务局
灵武市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所 平罗县地方税务局太西税务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迎宾路税务所(原新市区分局迎宾路税务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石油税收管理局东疆分局(原鄯善县国家税务局石油分局)
阿拉山口国家税务局(原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家税务局阿拉山口分局) 鄯善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头屯河区分局火车北站税务所(原新市区分局火车北站税务所)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白碱滩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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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安监管政法字[2004]2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提高学习宣传贯彻的自觉性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我国行政法理论的深化和发展;是行政立法实践的重大突破;是对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规范;是各级政府为民负责、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实施《行政许可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有利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责任政府,加快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实施《行政许可法》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公共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从依法行政、建立责任政府,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搞好安全生产是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掌握《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提高学习宣传贯彻的自觉性,把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作为当前乃至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精心组织,认真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

  l.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同时要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撰写论文和体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学习活动,使全体工作人员认真了解《行政许可法》,全面掌握《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

  2.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各类安全报刊要制定符合自己特色的学习宣传计划,将《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学习宣传有机结合起来。报纸可采用发表社论、评论员文章、系列讲座等形式进行宣传;杂志可利用封面、封底或组织专家开辟专栏、专题讲座等进行宣传;网站要利用信息传递快、覆盖面广的特点,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情况。形成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学习《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态势。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同时要组织本单位的专题培训,通过学习《行政许可法》促进《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贯彻实施,通过学习《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加深对《行政许可法》的掌握和理解,做到相互促进,融会贯通。要采用办培训班、讲座、举办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多种形式,将《行政许可法》尤其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深入到各个行业和各个企业。

  4.要将《安全生产法》与《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学习有机结合起来。要利用工作会、专题会、研讨会等各种会议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和《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要结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实际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和《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要将《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学习作为各种安全生产培训班的重点内容;要将《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学习作为“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

  5.各单位要制定《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学习宣传计划,周密安排,保证学习宣传工作顺利进行。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做到学法、懂法、用法,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6.学习《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要紧密联系实际,有的放矢,提高学习质量。要针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懂弄通《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还要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处理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既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又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三、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的准备工作

  1.《行政许可法》于7月1日起实施,国家局将根据国发〔2003〕23号和国办发〔2003〕99号文件精神,抓紧清理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审批项目,国家局机关各司(室)要按照统一安排,提出分管范围内有关行政审批的处理意见,送政法司汇总后于今年3月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进行清理,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于1月13日公布施行,国家局机关各司(室)要抓紧研究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办法或意见,做好与现有法规、制度的衔接,以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顺利实施。

  2.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要求,及时修改相关规定,做好与现行地方性法规的衔接工作,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实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要抓好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国家局将组织局机关和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参加的《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专门培训班。具体工作由政法司和人事司负责。

  四、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1.为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国家局成立《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贯彻实施领导小组。

  组长:王显政

  副组长:赵铁锤

  成员:田玉章 黄 毅 黄玉治 石少华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法司,办公室主任由石少华兼任,具体工作由政法司会同人事司负责。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小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2.按照国办发[2003]99号文件精神,国家局成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政法司指导下统一处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发放等相关工作。

  3.要按照国办发[2003]99号文件要求,将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经费纳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

  4.要加强对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注意研究、解决《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局。

  5.要及时总结推广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典型经验,使这项工作全面推进,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6〕5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的社会科学成果,以及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公民或组织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成果,研究内容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均可申报参加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科学成果,是指对社会发展或科学进步中的问题,系统地搜集资料,运用科学方法,通过创造性智力劳动,产生出的具有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知识产品,通常以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译著等形式体现出来。按研究性质分为以下两类:
(一)基础研究成果类,包括社会科学专著、论文、译著(文)、学术资料、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等;
(二)应用研究成果类,包括应用对策性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建议方案等。
第四条 铜陵市人民政府设立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并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五条 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成果内容合法原则;高标准、宁缺勿滥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兼顾各门学科原则。
第六条 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每三年进行一次。奖励项目总数66项,其中一等奖6项、二等奖20项、三等奖40项。
第七条 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为市级综合表彰,二、三等奖为市级单项表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金额一等奖为五千元,二等奖为三千元,三等奖为一千元。随着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奖励项目和奖励金额可适当增加。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八条 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记入获奖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获奖者待遇按市人事局《关于获奖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铜人发〔1997〕45号)精神办理。
第九条 申报参加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发行具有统一书号的社会科学著作;
(二)在具有全国统一刊号的报刊上公开发表的社会科学方面的论文和调查报告;
(三)达到公开发表水平但因故不宜公开发布,被市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调查报告。申报参评的社会科学成果,必须是本届评奖年度之内出版发表或被采纳的。申报参评的社会科学应用研究成果,必须是本届评奖年度之内已结项的重点课题。已获得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成果奖的,不再纳入评选范围。
第十条 获奖的各类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著,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新贡献;
(二)学术资料、工具书(包括研究资料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对学术研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三)教材,内容有新意,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忠于原作,历史考证和研究富有新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五)通俗读物,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对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积极作用;
(六)地方志书,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
(七)译著(文),译文准确,对研究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有促进作用;
(八)应用对策性论文,选题有价值,论点新颖,论据可靠,具有创造性,对解决现实社会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积极作用;
(九)调查报告、决策建议方案,适应社会实践需要,材料翔实可靠,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被市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对经济或社会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第十一条 参加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公民或组织,可通过所在学会、单位、区县宣传部门向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公室申报,办公室设在铜陵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十二条 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由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市评审委员会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具有相应水平的人员组成,人选由评奖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本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时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由评奖办公室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奖侯选项目或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均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由评奖办公室裁定。
经公示和裁定无异议后的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项目,由评奖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者、剽窃他人社会科学成果获奖的,由评奖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核实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评奖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报经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评审成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