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16:35  浏览:8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挪威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9月25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研究机构、经济组织和企业间发展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有关本协定范围内的具体合作协议,由两国研究机构、经济组织和企业,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章商定。

  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促进两国研究机构、经济组织和企业之间合作项目的实现。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建立由两国职能机构和经济组织代表组成的混合委员会。有关研究机构和企业代表可以专家的身份参与混合委员会的工作。
  混合委员会每年开会一次,轮流在北京和奥斯陆举行,任务如下:
  1.检查两国间的贸易和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发展情况;
  2.草拟发展贸易和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的建议;
  3.确定新的合作领域;
  4.检查由于本协定的执行而引起的任何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日起生效,有效期十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协定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期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六条 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两国研究机构、经济组织和企业间已经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性。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挪威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挪威王国政府代表
     赵 紫 阳        奥德瓦尔·努尔利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为了遏制恶意欠薪的现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保障民生。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原来由行政手段、民事手段调整的一般违法行为,规定为由刑事手段打击的严重违法行为。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含义、认定标准、定罪量刑标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从宽处罚情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范围、单位犯罪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人民法院在正确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时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本文笔者现就审判实践中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适用问题进行一些初步探讨,以请教于同仁。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者和劳动报酬的确定

  劳动者的确定。在一般民事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中都有“劳动者”,都是以劳动取得报酬的,那么,这类“劳动者”是否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者”呢。笔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劳动者”应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即指受劳动法调整的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关系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用人者与劳动者属于招聘、使用、管理关系,劳动者服从用人者管理、按要求完成工作、领取报酬。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尽管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特定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影响劳动者的认定。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中的相对人应不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劳动者,行为人故意不履行合同,拒不支付相应报酬的,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规定,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对法院生效裁判拒不执行的,通过执行程序解决,构成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的,依照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的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报酬的确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前,对劳动报酬的内涵并不是十分明确的,各个地方甚至不同的法院各有各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范围。该条规定:“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此可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者的构成要件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配合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28日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和2012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修正案该条所规制的犯罪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该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干扰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侵犯的客观方面。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该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有车可见构成该罪必须有三个不可缺少条件,其一是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二是数额较大;其三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下列情形可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①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②逃跑、藏匿的;③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④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2、数额较大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数额较大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但我国是一个有着三十多个省、市、区的大国,各地经济水平发展并不一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还有一个必要的条件就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该条件是作为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前置条件的,那么如何认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也是没有明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规定了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下达的支付文书,但也只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这一政府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是指那些部门还是没有明确。笔者认为根据《劳动法》第91条规定、《社会保险法》、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中的“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一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该条规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量刑时涉及三种情形,一是一般情形,二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三是具有宽宥情形。

  1、一般情形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一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造成严重后果情性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是指(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具有宽宥情节的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一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作者单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关于对头孢氨苄进口检验执行质量标准的复函

国家药监局


关于对头孢氨苄进口检验执行质量标准的复函

药监注函[2001]538号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你所“关于对头孢氨苄进口检验执行质量标准的请示”(中检药[2001]669号)函悉。
你所反映进口“头孢氨苄”(注册证号:X980541)规定的检验标准为《中国药典》1995年
版,现《中国药典》2000年版已将该品种的检验方法进行了较大的变动。为更好地控制进
口药品的质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研究,同意对该品的进口检验按《中国药典》
2000年版的标准检验,并请你所提前通知药品生产厂及公司。对于标准修改后,首次进口
出现按原标准合格,按新标准不合格的情况,按原标准予以检验,并通知该公司今后按新
标准通关。

进口药品同类情况遵此处理。

此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