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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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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实施科学治水方针,加快培养、造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水利部制定了《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04年6月25日



  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实施科学治水方针,加快培养、造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选拔、表彰为水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引导水利行业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健康成长,早日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青年科技英才”是水利部授予全国水利系统直接从事水利科学研究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成果推广和科技普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工作,由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和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10名。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参加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者,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突出的业务能力。热爱水利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遵纪守法,作风端正,勤奋务实,善于团结合作。

  第五条 参加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至评选年1月1日),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条 参加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者,应当具备较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有独立承担和负责重大技术工作的能力与经历,发展潜力较大。在水利科技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中,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和实际应用价值,对水利建设与发展的某些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其研究成果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在水利教育工作第一线,对水利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贡献突出,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三)在水利勘察、规划、设计、建设和技术管理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或解决了关键性的复杂技术难题,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被同行专家公认。

  (四)在水利科技成果推广、科学技术普及等工作中,取得了特别优异的成绩和贡献。

  (五)在其他水利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特别优异的成绩,对促进水利科技发展有重大贡献。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部直属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和本单位水利青年科技英才的推荐工作。在各基层单位推荐人选的基础上,确定1名正式人选报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第八条 水利部成立由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人事劳动教育司、驻部监察局以及有关专家和领导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从被推荐人中评选出不超过10名候选人,在水利部网站上进行公示,报部党组批准后,授予“水利青年科技英才”称号。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九条 评选出的水利青年科技英才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由水利部给予表彰,并颁发《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证书》。

  (二)纳入水利国际人才培养计划。自当选后的四年内,可获得水利部科技创新青年专项基金资助、一次以上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或出国培训机会及经费资助。

  (三)可优先推荐作为承担国家级或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


  第五章 管理


  第十条 水利青年科技英才纳入水利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专家库,并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工作是水利部“5151人才工程”的一部分,水利青年科技英才可直接作为水利部推荐参加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评选的人选。

  第十一条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联系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水利青年科技英才交流会,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情况,听取他们对水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水利青年科技英才当选者每年度需以书面形式向联系部门报告工作、学习情况;人事或组织关系离开原推荐单位,需报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水利部可取消其“水利青年科技英才”称号,并收回《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证书》:

  (一)提供推荐材料时弄虚作假,骗取“水利青年科技英才”称号者。

  (二)丧失或违背科技工作者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

  (三)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触犯刑律者。

  (四)有其他违反科学道德及法律法规行为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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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5月12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建(构)筑物拆除、园林绿化、亮化美化及装修、装饰等工程。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装修工程和道路、桥梁、轨道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线路管道、亮化美化工程及道路桥梁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路工程(公交站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装饰工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周边环境卫生以及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过程中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噪音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

  (二)组织协调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房地、国土、水利、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情况进行综合评比。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建筑材料、设备器材、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物料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签。禁止混放或者在施工现场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底座高度应当为0.5米实体砌筑,并进行抹面和涂刷白色涂料,围挡型材应当采用彩色(三片蓝色与一片白色相间)定型钢板,四环路以内围挡总高度不得低于2.5米,四环路以外围挡总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围挡采用彩色定型板材或者砌体,应当有基础、立柱和上沿、并作亮化处理。围挡主色调与周围环境一致,围挡外侧与道路间隔带应当绿化;

  (二)线路管道、园林绿化、亮化美化工程以及道路桥梁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材质应当采用彩色定型钢板,做制式可移动处理,总高度不得低于2米,自底座(部)向上0.3米做红白相间呈斜式45°角喷涂处理;

  (三)轨道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应当采用实体砌筑或者彩色定型钢板,总高度2.5米,下设0.5米底座,标志、颜色、字体统一;

  (四)、装修工程、拆除建(构)筑物施工现场围挡应当采用彩色定型钢板、做制式可移动围挡,总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五)水利工程、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采用制式可移动围挡,总高度不得低于1.8米。

  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

  第八条 利用围挡做商业广告的,应当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不得因广告策划、制作过程等原因影响工地封闭管理,出现施工现场围挡空置情况。

  第九条 土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出口处应当设置具有企业标志的开启式大门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并做到美观、牢固、整洁。

  第十条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要求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并保持安全网的清洁、整齐。对污染严重或者发生破损的安全网要及时清洗、更换。

  脚手架立杆、大小横杆涂刷橘黄色油漆,剪刀撑涂刷红白相间油漆,间距0.5米。

  建筑工程主体密目式安全网外侧应当设立醒目的楼层标志,每两层设一道黄绿相间或者黄黑相间警示带。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出口路面应当采用混凝土或者沥清进行硬化。硬化路面长度以马路边石为界,向内延伸长度不得少于50米。如因现场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长度,以进出口路面全部硬化为准。

  进出口处应当设置冲洗车设施、清水贮池、污水回收沉淀池,并满足进出车辆可冲洗的要求。禁止车辆带泥行驶。

  第十二条 拆除建(构)筑物时,应当对拆除的建(构)筑物进行湿化处理,并不得遗留断墙残壁影响市容。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6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拆除建(构)筑物作业。

  拆除建(构)筑物后暂时闲置的建设用地,土地收储机构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实施简易绿化并按标准实行封闭围挡。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第十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泥土和树枝、树叶等垃圾应当按规定堆放,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

  第十五条亮化美化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材料应当按照规定整齐堆放,及时清理产生的废弃物。

  第十六条装修、装饰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材料应当按照规定放置于围挡内,产生的垃圾及时清理。

  第十七条 因突发事件需要抢险抢修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简易围挡、明显标志等防护设施。抢险抢修作业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平整场地,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防止污水外溢。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排放,禁止将未经沉淀的泥浆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第二十条在市区范围内除抢险、抢修外,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禁止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作业。由于施工不能中断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昼夜连续作业的,应当向市环保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在高考、中考等特定时期,由环保部门另行规定禁止产生噪音的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轻钢结构标准型拼装活动板房,搭建高度不得超过三层,并设置符合安全规定的通道和钢制楼梯。

  禁止搭建木结构房屋、帐篷及利用现场围挡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设置生活区。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生活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活区和作业区分隔设置;

  (二)设置饮用水设施;

  (三)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

  (四)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并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五)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在施工现场设置宿舍的,应当设置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2平方米。禁止使用通铺。

  在生活区设置食堂的,应当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禁止下列活动:

  (一)凌空抛撒建筑垃圾;

  (二)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灰土;

  (三)露天堆放水泥、石灰和回填用渣土;

  (四)将煤炭、木材及油毡、油漆等材料作为燃烧能源;

  (五)焚烧垃圾及有毒、有害和有刺激性气味的物质;

  (六)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和其他临时设施,平整场地,清除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查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房地、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市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教学[2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近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对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重要位置。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作为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各高校要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把责任落实到院系、职能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工作落实情况组织一次集中检查,逐项督促落实;加强分类指导,对就业率偏低的高校和专业,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保障本地本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有提高。

二、迅速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和用好政策。教育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35号文件的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落实好低保家庭毕业生求职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在创业地享受自主创业政策扶持、校园招聘活动经费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等新政策及其他各项优惠政策。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辟就业政策解读专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高校要在校园网及时转载国办发〔2013〕35号文件和政策解读稿,并通过就业网和各类新媒体大力宣传各项政策,特别是对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的内容进行重点宣传、重点解读,使每一位高校毕业生都理解政策、用足用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力。

三、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大力拓宽就业渠道。省级教育部门要会同国资、工信、商务等部门联合举办招聘活动,积极开辟毕业生到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就业的新渠道。全面实施好中央和地方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做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到村任职”等项目组织招募,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扎实推进免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工作,扩大毕业生到海外担任汉语教师志愿者规模。要积极配合兵役部门,建立健全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高校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扩大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规模,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

四、以帮扶困难群体为重点,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主动联系用人单位,广泛收集需求信息,持续开展招聘活动,努力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岗位信息。要进一步发挥“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的优势,促进就业信息互通共享。要加强校园招聘活动监管,坚决杜绝用人单位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要把解决好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特别是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要落实好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女大学生、芦山地震灾区毕业生等群体的就业工作,通过发放求职补贴、专场招聘、重点推荐、“一对一”指导、兜底就业等方式,帮助尽早落实工作岗位。要加强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五、加强思想教育,进一步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教育部门和高校要认真组织毕业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今年5月4日在同各界优秀青年代表座谈时的重要讲话和给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2009级团支部回信精神,深化“我的中国梦”主题教育活动,与就业创业教育相结合,引导毕业生把个人成长融入国家需要,志存高远,脚踏实地,主动到城乡基层、到中小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砥砺品质、增长才干、建功立业。进一步引导毕业生合理调整就业期望,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观念,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地就业。高校要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开展优秀毕业生回校作报告等教育活动。进一步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思想教育和各项服务工作,确保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

六、深化教育改革,建立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长效机制。积极调整教育结构,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动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双证书”制度,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技术技能人才。推进行业特色高校、新设本科高校、部分地方高校转型发展,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着力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推动高校学科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相匹配,健全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减持续就业率低的专业招生计划。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服务社会需求,提高培养质量。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动大学生参与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的能力。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学生“勇于创业、敢闯敢干”的精神,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支持力度,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教育部

201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