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四十二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中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九条修改为:“土地管理部门对正在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应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有权制止。”
删去第三十五条。
二、删去《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三、删去《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四、将《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按照建设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违法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
五、删去《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六、将《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检查本条例第六至九条规定的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时,可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查处,经营者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发现被检查财物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对有关的财物予以查封、扣留,但查封、扣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对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及时处理。”
七、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查阅、复制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八、将《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
九、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暂扣决定书和清单”;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提供车辆营运证等有效证明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被暂扣的车辆;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或者经查实属于无车辆营运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暂扣的车辆。”
十、将《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
十一、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第五项修改为:“处理有关涉案物品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
十二、删去《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十三、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于餐饮、浴池、洗车等服务业和水空调、小区和单位集中供水等。已经修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
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取排水情况、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进行现场巡查和监督,发现用水单位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相关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将第四十六条分为两条,修改为:“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项目、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不清障的,强行拆除、清障,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河道或者水工程,可以行使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职权,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
十四、将《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林业部门设置的木竹检查站在检查中发现古民居构件、附属文物,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十五、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参加人数”删去;将第一款第四项删去;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2〕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已经2012年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优选承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和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南昌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的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下列资金的投资项目: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等工程。
四、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人必须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不得进行招标。
五、依据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监理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批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政府投资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政府投资工程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在预选承包商库中选择。
预选承包商制度先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类别中实行,其他类别范围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调整增加。
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行业性质、特点,制定本行业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库实施细则,并根据细则建立工程总承包和工程专业承包预选承包商库及监理预选承包商库等。
根据制定的实施细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商的缴纳税额、资质情况、工程业绩、质量安全、诚信管理、履约评价及特殊贡献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排名情况建立各类别的A级、B级和C级预选承包商库名录,并对其进行动态考核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八、凡入库的预选承包商须采集其法定代表人的指纹进行备案。承包商法定代表人如有变更的,应及时重新采集法定代表人指纹,变更入库指纹备案。
九、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采用报价承诺法或综合费率法。
报价承诺法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提出期望中标价,投标人以承诺方式报价。
综合费率法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以费率(指施工管理费和利润等间接费用占工程直接费用的百分比)的高低代替工程总造价的多少进行竞标。
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工程概算批复,如需调整,应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复,政府投资工程的期望中标价应控制在工程概算范围内。
市政府投资工程的期望中标价须经市(本级)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监察部门审定,或另行制定期望中标价确定细则。
经审定的期望中标价应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并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载明。
十、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以承诺方式响应报价,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留有法定代表人指模的诚信承诺书(内容包括质量、工期、安全、项目不转包不挂靠、法人单位决算等招标人要求的响应承诺)。
十一、确定投标人:招标时,投标人应在已报名且符合资质要求的预选承包商中,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政府投资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应在15至25家,监理招标的投标人应在8至12家。具体家数由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确定。
开标时,在所有符合要求并递交了投标文件的预选承包商中,分三次抽取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人。
第一次抽取投标人:在预选承包商A级库中随机抽取投标人总家数的70%;
第二次抽取投标人:在第一次未被抽取出的A级库承包商和在预选承包商B级库的承包商中共同随机抽取投标人总家数的20%;
第三次抽取:在前两次未被抽取出的A级库、B级库承包商和在预选承包商C级库中共同随机抽取投标人总家数的10%。
三次分别抽取出的承包商共同成为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人。
十二、指纹比对:开标时将所有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承诺书中所留有的法定代表人指纹与采集备案的指纹相比对,如与备案指纹不一致作自动放弃投标权处理。
十三、评标:评标委员会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对确定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要求的,由投标人随机抽取各自序号。
十四、中标排序:由招标人在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中标排序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并报评标委员会确认。
十五、对于工程技术、性能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规定经批准后可采取资格预审方式招标。
十六、加强政府投资工程承包商及其从业人员在投标前、投标中和中标后的监督管理。
投标前:承包商在本地应具备300㎡以上的经营场所并已经办理《信用管理手册》及企业IC卡。
投标中:办理中标通知书之前,投标人应将注册建造师(监理项目须将注册监理工程师)和五大员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押证,否则不得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中标通知书应注明中标单位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姓名、证书编号、身份证号码等。
中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对现场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及五大员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中登记人员一致进行检查,并对其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及五大员每周两次打卡考勤。打卡考勤年度内,如人员有一次缺勤的扣其诚信分,二次缺勤的降低其所在库的级别,三次缺勤的立即将其清除出《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库名录》。
对有不诚实信用,弄虚作假现象,围标、串标、抬标、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整改的或发生了重大事故的,一经查实,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库,并按相关规定停止其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降低直至取消其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
十七、对上述活动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八、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等现象。
十九、本规定所指的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二十、本规定由市政府授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规定试行半年后,市水利、交通、公路等部门参照此规定另行制定执行。
二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流程
http://xxgk.nc.gov.cn/bmgkxx/szfb_3_1/fgwj/qtygwj/201205/t20120528_44476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