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岳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名牌产品实施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12:00  浏览:85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岳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名牌产品实施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5]20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名牌产品实施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对名牌产品实施奖励的办法》已经2005年9月21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关于对名牌产品实施奖励的办法

为了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湖南省质量振兴规划(2001-2010年)》(湘政发〔2000〕2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名牌兴业战略的意见》(岳政发〔2004〕16号)文件精神,大力实施名牌战略,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5年起,对全市获得名牌产品的企业实施奖励。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省、市《质量振兴规划》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名牌兴业战略的意见》,调动全市企业加强质量体系建设、争创名牌产品的积极性,提升全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促进全市产品上档次、质量上台阶、经济持续提高、社会和谐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为实现“民本岳阳”打下坚实基础。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凡获得“国家免检产品”、“湖南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为加强对我市名牌产品企业实施奖励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市长为组长,主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质量监督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检验检疫局、市畜牧水产局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积极推进名牌战略,创造我市产品的“湘字号”、“国字号”品牌和名、优、特产品,抢占国内外市场。
(二)保护名优,打击假冒。要加大对名优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名牌产品激励机制,加强对名牌产品的培育,使其发展壮大,成为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同时,要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力度,保护名牌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兑现奖金,抓好落实。2005年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从2006年起,要将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获得名牌产品企业的奖金,要确保发放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克扣、挪用和截留。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5月4日河北省广播电视厅公布 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开办有线电视台、站和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事业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有线电视台、站作为现代化的舆论工具,应全面、准确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文艺导向,努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开办有线电视台、站和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个人不得开办有线电视台、站。

单位或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向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承担有线电视台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由设区的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

承担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

第八条有线电视台工程竣工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或委托有关设区的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共用天线系统工程竣工后,由县以上(含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验收。

第九条有线电视台在保证转播上级电视台节目的前提下,应精办节目,提高质量。

有线电视站不得播放自制节目。

第十条对违反经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及广播电影电视部下发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凡过去本省发布的有关有线电视管理方面的规定,与经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下发的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相抵触的,即行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5〕6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打假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工作责任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决定定期开展打假工作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假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分管打假工作的负责人(以上统称打假工作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打假工作责任制情况及对下级政府考核组织实施情况。
  (二)建立健全政府打假协调机制情况。
  (三)政府打假协调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打假工作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等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情况。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省政府定为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整治情况。
  (六)配合上级或外地执法部门依法到本行政区域开展打假执法情况。
  (七)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执法部门开展打假工作情况。
  (八)打假执法环境情况。
  (九)依法查处涉嫌犯罪制假售假案件情况。
  (十)对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打假办督办的制假售假案件的查处情况。
  (十一)对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打假重点项目的整治情况,或被国家、省新闻媒体披露的制假售假案件(事件)的查处情况。
  (十二)对打假工作中违法违规公职人员查处情况。
  (十三)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情况。
  (十四)打假工作综合整治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采取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省政府统一部署,省打假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打假工作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打假工作情况,对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内容,填写自评考核表,连同本市打假工作自评报告于每年1月15日前报省打假办。各地自评情况由省打假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基础上,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考核组由省打假办召集,省打假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考核工作。
  2.组织考核应提前1个月通知被考核的市政府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3.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打假工作责任人及有关部门汇报,了解相关情况。
  (2)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和案件办理材料。
  (3)视情况对生产企业和市场进行现场检查。
  (4)向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企业、新闻媒体、群众代表了解被考核市政府打假工作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5)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合议评分,提出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省打假办。
  (6)省打假办在考核工作结束30日内,汇总对各市的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省打假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书面通知各市政府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7)市政府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考核结论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省打假办提出书面意见,由省打假办召集考核组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省打假联席会议审定。
  (8)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报省打假办备案。
  (四)自评考核表和组织考核评分标准由省打假办另行印发。
  (五)各县(市、区)政府打假责任人考核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实施。

  四、奖惩措施
  (一)考核结果优秀的,省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